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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行政程序中的科學、僵局與決策:六輕工安事件

第二節、 在行政程序中的科學決策僵局:因果關係與資訊不足

1. 因果關係的不同面向:法院判決與公害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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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家開發單位分別提出,並且彙整成「六輕廠區工安事件環境監測與蒐證方 法之因應對策」,以解決此一程序問題。經過 2014 年 1 月 16 日第二次專案小 組會議的討論後,最後做成結論:未來再有工安事件發生後,應啟動三階段 環境監測計畫,並且在因應對策當中納入 1059 項檢測項目(包含新增項目:

細懸浮微粒 PM2.5),此案於第 261 次環評大會中通過。

第二節、 在行政程序中的科學決策僵局:因果關係與資訊不足

1. 因果關係的不同面向:法院判決與公害糾紛

雲林縣環保局以「黑煙嚴重影響附近地區之空氣品質,違反空氣污染防 制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在 7 月 28 日裁罰 100 萬元罰鍰,並命令台 塑麥寮一廠停工。同時又以台塑未在期限內改善為由,按日各裁處台塑 100 萬元罰鍰。為此,台塑表示不服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最後向最高法院提起 上訴。台塑所提的上訴理由為: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 禁止的是因「操作」行為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但雲林縣政府未提出任何說 明或相關佐證資料,具體說明「火災事故」有何所謂符合從事「操作」之構 成要件及定義。意即火災事故不屬於操作。且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82 條所 定義各項「情節重大」之情形,雲林縣政府也未說明火災事故是屬於哪一項 情節重大,亦未說明所謂「情節重大」之認定標準,如提出該地區空氣品質 監測站之監測結果等。換言之,台塑所採行的理由主要有二:一是「火災事 件屬於非故意的意外事故」、一是「缺乏科學證據證明火災意外帶來具體的環 境污染」,因此其認為雲林縣政府的停工處分是為未附理由、裁量濫用、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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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錯誤等的違法處分。

雖然台塑持定「意外」與「缺乏科學證據證明」兩理由,但是最高行政 法院審理後,採用不同的推論方式進行判決。首先是針對「意外」的駁斥:

法院認為台塑麥寮一廠的製程大火,不論是因設備維護或人員操作不當所導 致,致使產生大量黑煙,都與其煉製行為有相當的因果關係,而非單純因火 災所引起。換言之,黑煙的發生,乃是其營運行為有直接關連,並非僅是因 著火災所產生的,因此不採認台塑上訴理由。其次,對於台塑以「缺乏科學 證據」的理由,不服雲林縣政府的行政處份,法院從兩個角度來論證:做成 行政處分的過程,以及稽查人員的判斷邏輯。對於做成行政處分的過程,法 院認為:黑煙屬未經排放管道排放空氣污染物,且經過雲林縣政府的稽查人 員至現場稽查,於廠房及周界外,以目視確認明顯可見黑煙排放,並確認台 塑未裝置粒狀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因而判定其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並 無不合程序,因此不採認台塑的上訴理由。此外,對於稽查人員的處份判斷,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雲林縣政府稽查人員在廠房及周界外,綜合觀察:「1. 污 染排放時間,2. 其排放連續情形,3. 黑煙是否大量等情形」,據以足以判斷 台塑的污染行為,已嚴重影響附近地區之空氣品質,業已整體綜合客觀審酌 相關重大情節,核屬有據。所以雲林縣政府自無再提出該地區空氣品質監測 站之監測結果的必要。換言之,最高行政法院認定環保局的判斷與推論是符 合經驗法則,對於這次的行政處分也不需要再提出其他的科學證據,因此並 無違法情事,故在 2011 年 11 月 30 日判決駁回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100 年度判字第 2081 號)。

不同於最高行政法院論及雲林縣環保局所做成的行政處分,其所依循的

1000007418 號)。此外,有申請人舉出其西瓜農作物受到損失,並且認為是 重油燃燒之空氣污染物質進入空氣中,形成酸雨,經連日大雨沉降至地面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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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資料顯示大火並未產生硫化物形成酸雨。另外在藥用植物受損的案件中,

裁決委員除了依據觀測數據和科學事實認定植物的枯黃、落葉、死亡等非屬 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等污染物會造成的特有病徵之外,也並未出 現「一般空氣污染公害必屬廣域分佈、大面積受害之特徵」的經驗法則,據 此認為工安事件與農損之間並無因果關係存在。

這樣的因果關係認定,也出現在 2011 年大火工安事件的公害糾紛裁決之 中。2011 年 7 月台塑再次發生大火工安事件,此事件也引起疑似造成使七星 鱸魚、吳郭魚、文蛤等養殖魚類大量死亡的農損案件,並提起公害糾紛裁決。

在此次裁決中,裁決委員在理由中提到空氣污染公害皆有「廣域、大範圍、

普遍發生」之特徵,此乃否定「空氣污染加害」之假說。其認為若果真為「火 災導致落塵或有害氣體造成養殖魚類之受害」,則必全區域之養殖戶皆有水產 物受害、死亡之情事,即不會只有該地區總數約 69 戶中只有 16 戶受害之情 況。」(環署裁字第 1010042050 號,2012.05.18),並以此作為駁回申請的理 由之一。

這兩種對於科學證據與因果關係認定的差異,也在輾轉到了環評會場上 成為雲林縣政府與台塑雙方互相攻防的依據。如在第五次專案小組會議上,

台塑就引用 2012 年 5 月公害糾紛裁決書所載「空氣污染公害皆有『廣域、大 範圍、普遍發生』之特徵」,但卻未出現全區域之養殖戶皆有水產物受害、死 亡之情事,反證工安事件對養殖漁業有不良影響「臆測成分居多」。相對地,

雲林縣政府則是提出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 2081 號判決書,作為認定工安事件 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證據。在行政程序過程中,這差異也直接影響了環評結 論的做成以及後續的制度建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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