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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制度:政策環評與兩階段的開發環評

第四章、 石化產業、環境影響評估與中台灣環境

第三節、 台灣的環境影響評估制度

1. 環境影響評估制度:政策環評與兩階段的開發環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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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6、設備元件逸散排放特性

設備元件 排放源 製程流態

泵浦 驅動軸封 氣體/輕質液/重質液 閥 管線上 閥桿、閥帽 氣體/輕質液/重質液 開口端 閥桿、閥帽 氣體/輕質液/重質液

壓縮機 驅動軸封 氣體

釋壓閥 閥座、法蘭面 氣體

法蘭 面封 氣體/輕質液/重質液 面封 氣體/輕質液/重質液 開口管線 閥、法蘭 氣體/輕質液/重質液 取樣裝置 閥、法蘭 氣體/輕質液/重質液 攪拌器 驅動軸封 氣體/輕質液/重質液 製程排洩口 與空氣接觸面 製程流體/廢水

資料來源:引自洪崇軒(2004),《石化工業揮發性空氣污染物暴露評估》,頁 23。

第三節、 台灣的環境影響評估制度

1. 環境影響評估制度:政策環評與兩階段的開發環評

環境影響評估的作用在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可能對環境造成之不良影響,

以達到環境保護的目的。台灣的環境影響評估法,在 1994 年 12 月 30 日公 布施行,這是台灣在環境保護上的重要之里程碑。環評法的實施,使得台灣 的環境保護法制,由「事後救濟」:環境遭受破壞後,所產生損害賠償之公害 糾紛處理程序等法制,進入到「事前預防」法制:預先防止環境遭受破壞之 環境管理計畫等(蔡志揚,2010)。在制度上,台灣的環評可分為兩大類:屬 於個別個案的「開發行為」與屬於整體方向的「政府政策」16。前者為「開發

16 環評法第四條:「環境影響評估:指開發行為或政府政策對環境包括生活環境、自然環境、社 會環境及經濟、文化、生態等可能影響之程度及範圍,事前以科學、客觀、綜合之調查、預 測、分析及評定,提出環境管理計畫,並公開說明及審查。環境影響評估工作包括第一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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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環評」,後者為「政策環評」。

在政策環評部分,政策環評的目的在於從環境永續的角度,進行整體策 略與方向的規劃,透過政策環評進行上位的指引與整合以避免自然資源資產 之被過度利用,並且避免或減輕對環境不利影響的政策策略。此外,由於個 別開發行為之環評常缺乏整體環境之考量、各開發行為或開發計畫界定之評 估範疇較狹窄,難以有效涵蓋其所波及之附加行為或多種行為或延伸行為,

以及眾多較小規模之開發行為因無須實施環評,而累積成為大的影響等。政 策環評可作為早期預警系統,提供預測及管理各開發行為或眾多小規模開發 計畫之累積衝擊,並且可提供整體環境考量之基本要項及資料,使個別開發 行為相互間具有共同之邏輯性(李錦地,2009)。因此將政策環評納入環評法 當中。環評法第 26 條提及:「有影響環境之虞之政府政策,其環境影響評估 之有關作業,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不過對於環評法通過的當時,台灣對 如何將環境評估適用於抽象的政府政策缺乏討論,因此在制度設計上產生如 何運作的摸索。直至 1997 年 9 月 20 日始公告「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 要點」,陸續修訂了有八項有環境影響之虞,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政策項目,

包括:工業政策、礦業開發政策、水利開發政策、土地使用政策、能源政策、

交通政策、廢棄物處理政策、放射性核廢料處理政策等項;評估方法則以「環 境涵容能力」、「自然生態系統」、「國民健康或安全」、「自然資源之利用」、「水 資源體系及其用途」、「文化資產、自然景觀之和諧」、「國際環境規範」、「其 他」等面向,各自訂出若干評估項目與內容,再依據地域性、全國性、全球 性之範圍評定影響等級,並提出因應對策之說明與總評定,以讓實務運作方 有所依循(葉新誠等,2004;童慶斌等,2004;李錦地,2009;方偉達、趙家 緯,2010)。不過由於台灣政府對於大型國家經濟建設的政策偏好,使得台灣

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及審查、追蹤考核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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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作為產業發展策略指引與決策基礎的政策環評推動上,投入不足。連帶也 使得在國家總體經濟計畫上的「永續」目標,缺少了關於環境面向的評估及 策略(方偉達、趙家緯,2010)。

在開發行為環評部分。不同於政策環評作為上位指引的功用,開發行為 環評即是個案環評,係指在單一開發行為必須依照程序規定,完成對於各樣 環境影響的評估作業,並藉以由主管機關(環保署、環保局)來進行通過與 否的審查作業。這是自環評法通過以來,最常使用的項目。開發行為環評在 程序上,主要程序要素涵括篩選、範疇界定、評估、諮詢與參與、審查、監 督與追蹤考核等程序,進行程序如圖 4-1 所示。每一開發行為之規劃、進行 及完成後之使用,對環境造成影響之評估均應經過並完成上述之程序,以認 定是否通過環評之審查(李錦地,2009)。並且依據開發案對於環境的影響是 否重大,區分為第一階段環評與有重大環境影響之虞才進行的第二階段環評 等兩階段環評。其程序如圖 4-1 所示。依據環評法的規定,在開發單位欲進 行開發行為時,除了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外,在進入第一階段環評 程序時,開發單位必須製作「環境影響說明書」(環說書)供環評委員會進行 審查。環評委員會依據環說書的內容進行審查,若確認開發行為對於環境無 不利影響或影響輕微,則可通過,開發單位依據審查結論進行環說書的修改。

若環評委員會認為開發行為對於環境有重大影響,則開發行為必須進入第二 階段環評。因此第一階段環評的主要功用在於「篩選」出對環境具有重大影 響的開發案(劉厚連、游千慧,2012)。進入第二階段環評的開發案,開發單 位將環說書送有關機關、公開展示、並召開說明會。爾後,由主管機關召開

「範疇界定會議」,決定重要議題之範疇,並將相關利害者之意見納入。範疇 界定確認後,由開發單位依據所收集的各樣資訊與範疇,進行製作「環境影 響評估報告書」(環評書),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現勘與公聽會。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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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環評書送環評委員會進行審查。由於環評開發案多且每個個案的狀況不同,

不同的個案往往因著其特殊性而需要徵詢多方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團體意 見的意見。因此,在環評委員會審查前,可依照個案需要組成「專案小組」

進行初審,初審結論再送交環評委員會進行審查 17。因此第一階段環評是屬 於書面形式審查,由開發單位所提出之預測分析,環評委員審查其開發行為 對環境是否有重大影響之虞,自第二階段開始才屬於實質審查的階段(劉厚 連、游千慧,2012;王毓正,2010)。

1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六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 估審查委員會專案小組初審會議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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