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兒童權利公約於東亞之實踐
3.3 締約國之共同關注議題
3.3.2 實體權利議題
3.3.2.2 針對兒童之暴力
3.3.2.2.1 體罰
首先在體罰方面,依據委員會於第 8 號一般性意見之定義,體罰係指「任何 使用人身暴力並旨在造成某種程度疼痛或不適(無論如何輕微)的處罰。大多數涉 及用手或某種工具――鞭子、棍子、皮帶、鞋子、木鏟等處罰兒童之行為。」雖 然公約並未有體罰之明文,然而委員會認為19 條和第 28 條第 2 項之規定應可包 含體罰在內。委員會強調,國家負有義務在社會各個層面廢止對於兒童一切形式 的體罰,包括不應默許父母基於管教對於子女進行的體罰,此外,針對受體罰者
233 Supra note 197, ¶ 11.
234 Supra note 183, ¶ 25-29.
235 Supra note 184, ¶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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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提供適當的健康與其他照料,在落實上,必須要就必須提高所有所涉者的認 識,提供指導和培訓,也要提供適當的報案機制,使一切侵害兒童行為都得到適 當調查並確保兒童免遭重大傷害。依據公約第42 條,必須使成年人廣為知曉公 約禁止體罰之規定,確保始終不斷地向父母、照管者、教師和所有從事與兒童和 家庭相關工作的人推行非暴力的關係和教育。最後則是持續的監測,觀察體罰在 國內的進展狀況。236從四國的結論性意見中可觀之,體罰仍存在於社會中。
委員會在日本初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中即指出學校的體罰狀況,雖然法律 明確規定禁止體罰,並且為受害者提供熱線,但目前的措施仍然不足以防止校內 的體罰情況。237到了第二次報告的結論性意見顯示法律雖然明確規定學校禁止體 罰,但事實上存在於學校、家庭和照料機構的體罰仍非常普遍,因此委員會呼籲 日本透過公共教育的方式使人們認識到虐待兒童的不利後果,改變對體罰的態 度,鼓勵在學校、教養機構和家庭中以積極、非暴力形式的約束來替代這種處 罰,並且加強兒童申訴機制。238到了第三次國家報告的結論性意見仍可發現禁止 體罰之規定並無有效落實,甚至法院在判決中亦默許體罰的存在。此外,學校以 外的其他場域,包括家庭或是照料機構並沒有法律明確規定禁止體罰,特別是
「民法」第822 條第 1 項和「兒童虐待防止法」第 14 條還允許父母採用適當管 教的方式,239而不是禁止體罰,這些條款都使得體罰得以繼續存在。因此委員會 繼續呼籲法律應明確禁止在任何場域中的體罰行為,並且要確實執行。另外,則 是透過宣傳的方式講授替代、非暴力形式的管教方式。240
在初次國家報告的結論性意見中,委員會即已點出體罰仍然普遍存在於南韓
236 U.N Comm.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General Comment No.8: The right of the child to protection from corporal punishment and other cruel or degrading forms of punishment, U.N. Doc. CRC/C/GC/8, ¶30-53.(Mar.2, 2007).
237 Supra note 190, ¶ 24.
238 Supra note 189, ¶ 35-36.
239 日本「民法」第 822 條第 1 項:「親權人得在在監督、照顧以及教育之範圍內管教兒童。」;
「預防兒童虐待法」第14 條:「親權人應依適當方法管教兒童。」資料來源:
http://www.endcorporalpunishment.org/pages/progress/reports/japan.html (最後瀏覽日:2013/6/24)。
240 Supra note 153, ¶ 4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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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教育綱領」(Framework Act on Education)第 12 條:「學習者,包含學生之基本權應在學校 教育或社會教育場域中被尊重及保護。」;2009 之「小學及中學教育法」(Enforcement Decree of the Elementary and Secondary Education Act)雖未明問規定體罰為管教之方式之一,但亦未明確禁 止之。並且該條規定賦予學校校長在特定情況下對於學生之管教權。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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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料 來 源 : Global Initiative to End All Corporal Punishment of Children, http://www.endcorporalpunishment.org/(最後瀏覽日:2013/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