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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兒童權利公約於東亞之實踐

3.3 締約國之共同關注議題

3.3.2 實體權利議題

3.3.2.5 表達意見權

委員會對於東亞兒童表達意見權也較為關注。公約第 12 條規定締約國應讓 有意思能力之兒童就自身相關事務有自由表意的權利,因此在與己身相關之司法 和行政訴訟中依照國內法律之程序,由本人或者是透過代表或適當團體表達意 見,而其所表示的意思應依年齡大小及成熟度予以權衡。對於此一項權利,委員 會在第12 號一般性意見中認為國家有義務要賦予兒童表達意見權,因此國家必 須透過立法增訂兒童表意權的條款、設立監督機制定期審查運作情況以及對從事 兒童相關工作的人員進行關於公約第12 條之訓練,並且在兒童能表達意見的同 時,保證其意見得到尊重,最後則是透過公共教育或媒體等方式消除一般大眾對 於兒童表意的態度。290 從四個國家的審查報告中可觀之目前兒童的表達意見權 仍是受到重重限制。

就日本而言,在初次國家報告的結論性意見中,委員會僅點出少數民族或種

289 Supra note 184, ¶ 38-39.

290 Supra note 88 ¶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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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的兒童並無法充分表達意見。291但在第二次國家報告的結論性意見中委員會認 為雖然日本在學校、家庭和司法或行政程序中有相應的法律規定讓兒童表達意 見,然而社會上對於兒童的傳統態度限制了兒童意見在家庭、學校、其他機構和 一般社會上受到尊重的程度。292第三次國家報告的結論性意見中委員會仍關注傳 統態度對兒童意見尊重的影響,並且進一步指出雖然家庭、學校和其他機構考慮 了兒童的意見,然而兒童福利機構幾乎不重視兒童的意見,學校對重視兒童意見 的領域也有所限制,以及政策的制定過程中也忽略兒童的聲音。以上皆顯示國內 仍未將兒童視為享有參與權之權利主體。293

就南韓而言,初次國家報告的結論性意見僅點出該條未被確保的問題294,第 二次國家報告的結論性意見中則明確指出社會對於兒童的傳統態度使得兒童在家 庭、學校其他機構和整個社會中的意見仍然不被尊重295。「兒童福利法」並未有 兒童表達意見條款也顯示對於兒童表意權之忽略,因此委員會也具體建議南韓修 改該法,將兒童表達意見的權利納入,透過立法或是懲戒方式促進兒童意見之尊 重。之後南韓修改相關立法,包括2004 年修正兒童福利法,增設「兒童政策合 作委員會」(Child Policy Coordination Committee),2007 年修正「初級及中等教 育法」(The Elementary and Secondary Education Act)使學生或家長對於學校課程 有表達意見的機會,並且同法第18 條第 2 項並賦予學生被學校退學有申訴的機 會。在中央層級設立「總統青年議會」(Presidential Youth Congress),地方層級則 設立「青年參與委員會」(Youth Participation Committee)以促進兒童及少年對於 己身相關事務的政策意見表達權,針對文化活動則設有「青年領導委員會」

(Youth Steering Committee)讓確保青年表達意見的權利。此外,自 2004 年開 始,「韓國兒童大會」(Korean General Assembly on Children)每年召開,且組成

291 Supra note 190, ¶ 13

292 Supra note 189, ¶ 27-28.

293 Supra note 153, ¶ 43-44.

294 Supra note 192, ¶ 12.

295 Supra note 132, ¶ 3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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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半是小學與中學生。296委員會固然讚許南韓為了兒童和青年能表達意見的種種 安排,但是仍感關切締約國的法律以及社會態度還是沒有實際考慮兒童的意見,

特別是15 歲以下兒童的意見。因此委員會再度重申第二次國家報告的結論性意 見採取立法、宣傳方式使得兒童的意見能被尊重。297

至於中國而言,同樣的在第一次國家報告的結論性意見中僅提到中國應更為 重視兒童提供參與的機會,並提醒其是權利的主體而非僅僅是保護的接受者。298 在第二次定期報告中,中國聲稱在學校、司法、收養程序中皆保障兒童表達意見 的權利,然而委員會在結論性意見中指出司法程序參與權,其主要關切兒童,除 年齡達到或超過16 歲而且自謀生計的,一般都不能向法庭提出申訴或在未經父 母同意情況下直接接受法庭詢問。因此也建議法律修改相應立法確保兒童的司法 程序參與權。299

北韓方面,同樣的在初次報告結論性意見中僅點到公約第 12 條未充分落 實。在第二次國家報告的結論性意見中,委員會觀察兒童透過「青年團」和「兒 童聯盟」得到參與的機會,然而傳統觀念仍然導致兒童意見未獲得充足考慮,因 此在家庭、學校、法庭及行政當局到整個社會尊重兒童的情況都十分有限。300二 次審查之後,北韓在此方面有所進展,包括設立兒童雜誌讓兒童有表意機會,然 而現實的狀況仍是兒童參與受到限制,因此委員會仍持續的要求要求在各方面都 能落實尊重兒童意見的原則。301

綜合以上,尊重兒童意見在四個國家中仍並未完全落實,而造成執行落差的 因素主要是傳統對於兒童的態度,不論是司法程序參與權或者是在學校及家庭到 社會各層面的政策參與或意見表達仍十分受限制。

296 Supra note 173, ¶ 88-93.

297 Supra note 153, ¶ 34-35.

298 Supra note 195, ¶ 10.

299 Supra note 179, ¶ 37-40.

300 Supra note 183, ¶ 30-31.

301 Supra note 184, ¶ 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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