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兒童權利公約於東亞之實踐
3.3 締約國之共同關注議題
3.3.2 實體權利議題
3.3.2.2 針對兒童之暴力
3.3.2.2.2 虐待與疏忽
86
駡、情感淩辱或疏忽;疏忽則係指未能滿足兒童的生理和心理需要,未能保護兒 童不受危險,在負責照料兒童者有辦法、知識和途徑向相關部門獲得醫療、出生 登記或其他服務時沒有做到,包含生理、心理上之疏忽、疏忽兒童之生理以及心 理健康、教育疏忽以及遺棄。253
依據公約第 19 條,締約國應採取一切立法、行政、社會和教育措施防止兒 童在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照顧兒童之人照護時遭受身心脅迫、虐待、儀器或 疏忽之對待,以及包含性強暴的不當待遇或剝削。而此類保護措施應包含提供防 護措施以及追蹤措施,而若進入司法程序,則應保證兒童能獲得司法訴訟的有效 協助。同樣的,委員會對此議題也十分關注,著墨甚多也可顯示兒童虐待和疏忽 問題在東亞四國內的嚴重程度。
委員會在日本初次報告的結論性意見中即指出家庭內對於欺凌和虐待兒童的
狀況變多,其認為締約國並沒有進行適當之調查,對加害者進行制裁,也沒有採 取充分措施查明、保護和重新安置受虐待之兒童。委員會呼籲日本充分調查兒童 虐待案件,對加害者進行制裁並公布判決。254其後日本於2000 年制定「兒童虐 待防止法」(Child Abuse Prevention Law)調查兒童受虐情況,也被委員會視為積 極的進展,然而其在第二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中關注兒童虐待的起訴案件相當 少,對於兒童提供的康復和諮詢服務仍然不足。故委員會的呼籲主要集中在要求 國家審查立法,改進對受害者的保護措施、訓練專業人員讓受害者得以接受心理 諮詢和其他服務,以及向執法人員、社會工作者、兒童輔導中心的工作人員進行 培訓,讓其能夠適當的受理、監督和調查申訴並提出訴訟。255委員會的意見也獲 得日本之回應,分別於2004 年和 2008 年修訂了「兒童虐待防止法」,重新審查 了虐待兒童的定義,確立了國家及地方政府的責任,並擴大了對虐待案件進行報
253 Supra note190, ¶ 20.
254 Supra note 190, ¶ 19.
255 Supra note 189, ¶ 37-38.
87
告的義務,同樣的在2004 年及 2008 年修訂「兒童福利法」規定地方政府有設立 地方委員會的任務,以便針對需要保護的兒童採取措施,這兩項法律的修訂也都 被委員會視為良好的積極進展。但是委員會持續關注漸趨增多的兒童受虐案件,
此外,民法中允許家長的管教權以及家長對子女的期望可能使兒童在家中遭受暴 力。故委員會呼籲透過公共教育和保護措施宣傳正面、非暴力形式的管教方式,
並為受害者提供適當的保護。256
南韓設立「全國兒童遭虐待和性剝削問題行動協調委員會」,並在 1997 年通 過關於調查和報告虐待兒童案的「懲罰家庭暴力特別法」,以及2000 年制定向 19 歲以下者購買性服務的人視為罪犯的「青少年保護法」(Juvenile Protection Act),這些都被委員會視為積極的進展,並且也注意到南韓在國內許多地區設立 兒童虐待中心處理虐待和疏忽兒童之舉報,並向受害兒童提供諮詢和援助服務。
然而委員會仍然關注缺乏接收和有效解決有關虐待和疏忽兒童的申訴或者向受害 者提供援助的全國性體系,因此委員會呼籲南韓建立全國體系來處理兒童虐待或 疏忽的申訴並進行調查及監督。也要確保所有受害以及加害者獲得適當的援助。
257顯然,南韓之後的進展有限,在第三次國家報告的結論性意見中,雖然地方成 立兒童保護機構處理兒童虐待問題,但是委員會指出這些機構數目有限,而實際 上對兒童的身體和精神虐待疏忽現象發生率在提高,法律對於虐待通報的定義狹 隘使得虐待之申訴很少,對於虐待和受虐者的創傷和康復支援仍然不足。因此委 員會仍然重申第二次結論性意見的建議,並要求南韓考慮2011 年委員會通過的 第13 號一般性意見以及 2006 年聯合國秘書長提出之《聯合國關於暴力侵害兒童 問題的研究報告》(World Report on Violence against Children)改進國內立法。258 至於中國方面,委員會在初次國家報告的結論性意見中即指出應加強兒童受
256 Supra note 153, ¶ 56-57.
257 Supra note 132, ¶ 44-45.
258 Supra note 158, ¶ 44-45.
88
虐申訴機制和調查程序的有效性。在第二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中委員會持續指 出關於凌辱、疏忽和虐待兒童的資訊都十分有限,也缺乏打擊暴力和援助受害者 的專案,因此委員會繼續呼籲中國應建立全面的計畫打擊虐待和疏忽兒童的現 象,包含強化保護兒童免於各種形式暴力侵害的法律、透過教育提高兒童應付虐 待之意識及技巧以及確保受害兒童能得到適當的援助。259
同樣的,北韓也缺乏對於兒童虐待疏忽的預防政策和適當的報告機制,委員 會在初次國家報告審查中即已點出。260北韓在第二次國家報告中回應時,聲稱
「由於、暴力、虐待、疏忽和粗暴對待以及剝削兒童等現象已不再是一個社會問 題,因此使受害者融入社會已經不再是一個令人極為關注的問題」。然而委員會 懷疑北韓報告的全面性,所報告的虐待事例很少可能反映真實狀況,也可能反映 的是報告制度的有效性不足,因此委員會呼籲應進一步研究國內虐待和疏忽兒童 的狀況,以建立機制去預防、打擊、監督兒童虐待和疏忽並協助受虐兒童康。261 不過委員會之呼籲似乎沒有得到回應,第三次國家報告關於兒童虐待和疏忽的資 訊仍然十分有限,因此委員重申第二次結論性意見中的建議,並改以「促請
(urge)」的用語,要求北韓應依照其建議執行。262
關於兒童的疏忽和虐待,總結委員會之共同關注主要是以下幾方面,首先是 申訴機制的有效性不足,缺乏以兒童為主體的申訴機制使得事實上的虐待案件很 多,但申訴的案件量卻很少,再者是普遍缺乏接受受害或加害者諮詢或協助其康 復的措施,最後則是兒童虐待以及疏忽的資訊不足或者是案件過多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