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權利公約》自 1990 年生效後運作至今已 20 年餘,所有國家實際上是 否積極且有效地落實公約所保障之兒童權利?《兒童權利公約》在各國、區域、
或是全球的實踐狀況究竟如何?而其實踐上又有什麼樣的特徵?是本論文想要探 討的問題。本論文選擇東亞四國─南韓、日本、中國以及北韓作為探討主軸,原 因主要係基於上述四國同樣根基著深厚之儒家文化傳統,而此一傳統在面對與兒 童相關的議題上,可能有許多與公約不一致之處,甚至形成相當之衝突。從而,
本論文希望從瞭解這四個國家對《兒童權利公約》的實踐情形,來觀察並印證
《兒童權利公約》真正的落實情形,以及此一公約在東亞的實踐上是否有遇到與 其他國家或區域之實踐不同的地方,甚至可能進一步形成《兒童權利公約》在東 亞實踐的特徵。最後,雖然我國目前並非公約的締約國,但強調人權立國以及相 關立法修正或制定皆強調落實《兒童權利公約》之下,本論文欲從第三章委員會 對於東亞締約國之關注建議中出發以檢視我國兒童及少年相關法制是否真能達到 公約之標準以及是否在實踐上亦受到儒家傳統文化之影響,而與東亞締約國具有 相同之實踐特徵。
而在進入《兒童權利公約》於東亞之實踐之前,本論文在第二章先就兒童權 利於國際人權條約上的發展脈絡、《兒童權利公約》成立之沿革以及內涵作一概 述性的介紹,緊接著則是論述兒童權利委員會之制度以及運作,並分析出其在一 般性意見以及締約國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中之建議或一般性意見之解釋對於公約 之各項權利具有體系化以及細緻化之意義。
第三章本論文則從東亞締約國歷來之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中,歸納出其共同 被關注的議題,以一般執行議題以及實體議題作區分,在一般執行議題中發現
「國家政策之協調」、「獨立人權監督機制」、「公約宣傳與人權培訓」是四國所要 面對的共同議題;在實體權利議題中,則觀察出五大共同關注議題,包含「弱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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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針對兒童之暴力」、「收養」、「少年司法」以及「表達意見權」;並且,
本論文發現東亞締約國在實踐上受到儒家傳統影響甚深,因此在公約的實踐上有 所保留以及困難,特別是體罰的選擇性實踐以及表達意見權之落實困難兩者可彰 顯出儒家傳統仍根深蒂固於東亞社會之中而影響東亞締約國實踐的態度以及落實 的程度。
此外,本論文除了觀察東亞四國之共同關注議題,更進一步以國家的社會經 濟發展程度作區分,將南韓及日本區分為已開發國家;中國及北韓則分類為開發 中國家,進一步歸納出其存在之不同之兒童個別實體權利議題,並初步歸結出社 會經濟發展程度之不同,委員會所關注之兒童議題也有所相異。
本論文對於我國之初步貢獻,即以觀察委員會在個別國家報告之結論性意見 中對於東亞四國以及政治經濟發展程度相近之南韓及日本的關注議題建議作為基 準檢視我國兒童與少年相關法制的完備與否。經本論文研究發現,我國不論是在 東亞四國共通議題之一般執行議題以及實體權利議題上皆未能完全符合委員會之 標準,並且本論文從體罰以及表達意見權之議題中觀察,認為我國法制或落實與 東亞締約國相似,亦受到儒家傳統的影響。另外,自委員會就南韓及日本之個別 議題建議檢視我國亦是顯示相同之結果,代表我國就共同議題的三大一般執行議 題、五大實體權利議題;以南韓及日本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為基準之三大個別實 體權利議題都尚有改善的空間。並且,本論文亦指出獨立國家人權監督機制、男 女結婚年齡、體罰、非本國籍兒童之出生登記及教育競爭性於我國未臻周全之 處,不僅不符合《兒童權利公約》之要求,亦同時違反對於我國具有法律拘束力 之《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相關 規定!因此以上五者之落實實為刻不容緩。
最後,本論文第三章從東亞締約國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中歸納出之共同議 題,以及觀察出之《兒童權利公約》於東亞之實踐特徵,若與其他國家、區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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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是否為東亞所特有之議題或特徵?委員會在一般執行議題上是否亦會給予 其他締約國相同建議?在實體權利議題上,委員會是否亦會關注其他國家本論文 在前述所羅列議題,若是有相同之關注,則進一步可能顯示如何之意義?由於本 論文之研究範圍限縮於東亞,尚未能處理以上問題,仍有待後續進一步進行質化 研究方能獲得更宏觀之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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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落實國際人權公約初次報告之審查國際獨立專家通過的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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