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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兒童權利公約於東亞之實踐

3.3 締約國之共同關注議題

3.3.2 實體權利議題

3.3.2.1 弱勢兒童

弱勢兒童之生存與發展向來為委員會關注的重心,而從東亞四國之結論性意 見觀之,委員會十分重視無父母照顧之兒童以及女童之問題。

213 Supra note 158, ¶ 22-23.

214 Supra note 195, ¶ 27-28;supra note 179, ¶ 24-25.

215 Supra note 197, ¶ 12;supra note 183,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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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1.1 無父母照顧之兒童

依據公約第 18 條,養育兒童是父母或其法定監護人之責任,因此締約國應 協助其養育兒童,並保證照顧兒童之機構、設備之發展。而依據公約第20 條,

當兒童暫時或永久喪失家庭環境時,締約國應依其國家法律確實給予該等兒童相 同的替代照顧,而該照顧包含認養或者安置於適當機構以盡監護兒童之責任,在 考慮安置或認養時,應考量到其對養育兒童之工作是否能夠持續不斷。另外,委 員會並認為締約國在審查國內立法時應參照聯合國大會在2009 年 11 月 20 日第 64/142 號決議中所發表之《關於替代兒童照顧的導則》(Guidelines for the

Alternative Care of Children)作為締約國在兒童之替代照顧政策法制上的指導,

而導則之內容原本是公約條文所沒有的。216從四國的審查報告中觀之,委員會也 十分關注無父母照顧之兒童之照顧問題,其所占篇幅甚大,顯示委員會對於此問 題的重視程度。

在第三次國家報告的結論性意見中,委員會提到日本的替代照顧問題,認為 日本缺乏為無父母照顧的兒童提供替代性,以家庭為基礎的整體照顧政策,離開 家庭,被送往照顧機構的兒童數量有所增加;儘管日本努力提供小群體和家庭式 照顧,然而照顧機構的水準不高。因此委員會呼籲要定期監督替代性照顧機構之 品質,使照顧環境符合適當之標準。在寄養(Foster Care)方面,委員會認同日 本對於寄養父母進行強制培訓以及津貼提高的作法,然而某些類型的寄養父母無 法得到經濟支持,因此委員會呼籲要確保所有寄養家庭的父母可以獲得經濟援 助。217

南韓在替代性照顧上,是採用建立集體之家之方法,然而此類替代照顧的監 督或管理亦不足,委員會在第二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中指出,政府並未對於民

216 U.N. General Assembly, Guidelines for the Alternative Care of Children, U.N. Doc. A/RES/64/142 (Dec.18, 2009).

217 Supra note 153, ¶ 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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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替代性照顧機構進行任何管理或定期檢查。委員會呼籲要繼續擴大集體之家的 數目和寄養系統,特別是提高對於寄養家庭的資助,此外要對所有國營和民營寄 養機構進行定期檢查,考量兒童意見和最大利益。218此後南韓也作了良好回應,

在第三次國家報告的結論性意見中指出,南韓的確提供更多家庭式照顧設施,也 對照顧機構進行評估,然而委員會指出此種評估僅是形式上針對行政管理狀況的 評估,而並不包含實質對於照顧品質、業務人員的技能和培訓以及待遇評估。因 此委員會呼籲重點在於對於照顧機構之評估要做得更確實,並且要對相關業務人 員進行培訓,並建議南韓考慮到聯合國大會於2009 年通過之《關於替代兒童照 顧的導則》。219

中國在替代性照顧主要是透過福利院進行照護。220委員會在初次國家報告的 結論性意見中即指出,生長在福利院之兒童有高度的死亡率,而不符合公約第3 條第3 項所要求之照顧水準。雖然中國將在福利院之成年人與兒童分開照護並且 採取對相關工作人員進行培訓的步驟,委員會仍然擔心福利院的照顧品質不足。

因此委員會呼籲中國改善福利院之照顧品質,包括定期培訓及監督相關人員,對 福利院提供充足資源,或者與聯合國兒童基金會、世界衛生組織和聯合國教科文 組織與締約國進行合作。2212001 年,中國在大陸地區通過了「兒童社會福利機構 基本規範」加強兒童的社會福利機構的管理,維護兒童權益並促進兒童社會福利 事業的健康發展,此舉也獲得委員會讚許,不過委員會關注福利院收養之兒童過 多,因此其呼籲中國推廣寄養和家庭收養模式,改善喪失家庭兒童的其他照顧方 式,並制定防止兒童遺棄之計畫減少喪失家庭環境的兒童數量,持續對替代性照

218 Supra note 132, ¶ 40-41.

219 Supra note 158, ¶ 47-48.

220 中國福利院是國家、社會及團體為救助社會困難人士、疾病患者而創建的用於為他們提供衣食 住宿或醫療條件的場所。包含兒童福利院,專門照顧無人撫養和身心障礙兒童;社會福利院,專門 收養市區「三無」,亦即老人,孤兒、身心障礙兒童、棄嬰,實行養、治、教並舉的工作方針;老 年 福 利 院 , 專 門 針 對 老 人 之 照 顧 設 施 。 詳 細 資 料 可 參 見 中 國 社 會 福 利 網 網 站 : http://shfl.mca.gov.cn/(最後瀏覽日:2013/06/24)。

221 Supra note 195, ¶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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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機構人員進行定期監督和培訓確保照顧機構之品質。222

最後北韓方面,委員會在第二次定期報告結論性意見中即指出與父母分離生 活在兒童收容院(Baby Home)、孤兒院(Orphanage)和孤兒學校(Orphanage School)等收容機構的兒童人數偏高。223因此委員會呼籲透過寄養、家庭小組或 是收養的辦法減少將兒童送往育兒機構的作法。224此外,照顧機構內品質也是委 員會關注的重點,在第三次定期報告結論性意見中委員會即指出雖然締約國在照 顧水準方面已有所進展,然而仍然低於國際可接受的水準。因此委員會除了持續 提倡寄養家庭的做法以外,也要確保充足的資源得分配至替代照顧機構,特別是 人員訓練、食物、健康、衣著、電力及學校物質要求,並且要讓機構內兒童在可 能的狀況下能夠回到原生家庭生活。225

綜合以上,在無父母照顧兒童議題方面,委員會首先關注照顧機構的品質問 題,四國的照顧機構人數過多、人員的培訓和監督不足以及資源分配不足使得照 顧機構內的生活水準低落,再者則是目前的替代性照顧主要集中於大型的照顧機 構,因此委員會在四國的結論性意見中都提倡寄養家庭和小團體家庭的替代照顧 方法。

3.3.2.1.2 女童

關於女童之歧視議題,在日本初次國家報告中委員會即特別提到男女結婚年 齡並不一致構成了對於女童的歧視。226在第二次國家報告之結論性意見中,雖然 委員會肯定日本在1996 年推動「性別平等基本計畫」(Basic Plan for Gender Equality 2000)、在 1999 年則制定了「性別平等社會基本法」(Basic Law for a

222 Supra note 179, ¶ 49-51.

223 根據北韓之第二次國家報告,生活在收容機構之兒童大約有 9000 人。See supra note 181.

224 Supra note 183, ¶ 44-45.

225 Supra note 184, ¶ 36-37.

226 Supra note 190,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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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der-Equal Society)確保男女之平等,也透過人權教育消除歧視,不過社會上 仍普遍存在對於女童的歧視,並且男女結婚年齡仍不相同。227到了第三次國家報 告的結論性意見中,委員會仍關注女童的歧視問題,男女結婚年齡仍不一致,並 且認為社會對於女童的歧視並未完全消除,並希望透過禁止歧視法之立法、宣傳 和人權教育等必要措施,根除傳統女性歧視觀念。228

就南韓而言,同樣的在初次國家報告的結論性意見中,委員會泛稱公約第 2 條之基本原則並沒有落實在立法和政策中,並已特別點出男女結婚年齡不一致之 歧視問題。229在第二次國家報告的結論性意見中則仍點出男女結婚年齡之相異問 題,此外也認為南韓提供的兒童歧視資料相當有限。2302006 年南韓國家人權委員 會雖然提出禁止歧視法草案,但12 月在國民大會尚未經審議就被拋棄。委員會 在第三次國家報告的結論性意見中表示對法案廢棄的遺憾,並且指出社會上仍然 存在著多種形式的歧視,女童與便是其中一。因此委員會希望南韓能夠盡速完成 禁止歧視法之立法,並且要透過宣傳與公眾教育消除歧視觀念,而男女結婚年齡 則未提及,蓋2007 年南韓已經修改「民法」將男女結婚年齡訂為一致之 18 歲所 致。231

就中國而言,在初次國家報告的結論性意見中,委員會即指出一胎化政策及 社會的傳統習慣和態度,導致了對於女童的歧視,第二次國家報告的結論性意見 中雖然提及其他歧視問題,但仍關注女童,並且建議實施監督機制監測是否有不 平等之現象。232

北韓亦同,委員會在初次報告的結論性意見泛稱公約第 2 條並未充分反映在

227 Supra note 189, ¶ 22-23, 24-26

228 Supra note 153, ¶ 31-32, 33-36.

229 Supra note 192, ¶ 12.

230 Supra note 132, ¶ 27-28, 31-33.

231 Supra note 158, ¶ 28-29.

232 Supra note 195, ¶ 16; supra note 179, ¶ 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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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政策中時即已指出對於女童歧視態度。233在第二次國家報告之結論性意見 中則明確指出男女結婚年齡不同之問題。234和第三次國家報告的結論性意見中仍 然關注對於女童之歧視,認為現有法律落實不足,社會的傳統偏見仍然使女童受 到差別對待。235

綜合觀之,東亞締約國不管是法律以及社會傳統態度都仍存在著對於女童的 歧視。因此委員會持續的在結論性意見中關注此問題,希望締約國能夠透過法 律、教育等各層面,例如推行公眾教育以消除根深蒂固的陳俗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