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兒童權利公約於東亞之實踐
3.3 締約國之共同關注議題
3.3.2 實體權利議題
3.3.2.4 收養
依據公約第 21 條,締約國應確保兒童之收養僅得由合法機關許可,並且該 機關在下收養決定時應考慮所有狀況。而在國內無法提供適當收養家庭時,跨國 收養始得考慮,亦即國際收養必須被視為最後手段。此外,也要保障國際收養兒 童之生活水準與國內收養之情況相同。而委員會對於東亞四國的收養制度也極為 關注。
277 Supra note 197, ¶ 19.
278 Supra note 183, ¶ 64-66.
279 Supra note 184, ¶ 7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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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的初次報告結論性意見中,委員會即提及國際收養之議題,認為日本 未能確保國際收養符合兒童之最大利益。因此呼籲日本改善並簽署1933 年《國 際收養方面保護兒童及合作的第 33 號海牙公約》(The Hague Convention on Protection of Children and Cooperation in Respect of Intercountry Adoption,以下簡 稱第33 號海牙公約)。280在第二次國家報告之結論性意見中,委員會仍重申相同 問題,認為國際收養之監督與控制有限,顯然在國際收養之議題上未能獲得顯著 改善,並也指出資料過少之問題,此外也持續呼籲日本簽署《第33 號海牙公 約》。281然而進展有限,在第三次國家報告之結論性意見中,委員會仍然持續重 申對於國際收養監督之缺乏,在其他國家收養之兒童並未登記之現象。此外,委 員會也注意到如果被收養的兒童是養父母其中一方的直系後裔,則沒有司法監督 或家庭法院的許可即可進行收養,而此是不符合公約第21 條第 1 款的。因此委 員會持續呼籲日本提高對於收養的監督與控制,尤其要確保收養之兒童皆能獲得 出生登記,當然仍持續呼籲簽署《第33 號海牙公約》。282
在南韓初次國家報告之結論性意見中,委員會即點出其法律無法確保收養獲 得適當的機構授權,且該機構之決定似乎是無法獲得充足之相關可信賴之資訊,
包括考慮到所有人的告知後同意,尤其是兒童而作成的。委員會並呼籲南韓進行 全面之法律改革。283然而進展同樣有限,在第二次國家報告之結論性意見中,委 員會認為南韓之消極文化傳統普遍存在,安排家庭收養可以不必經過批准或是責 任機構的參與,並且收養並未考慮到兒童的最大利益或兒童的意見。此外,國際 收養的數量很高,顯示國際收養在南韓境內並非最後手段,因此委員會仍然重申 在初次報告結論性意見中之意見,要求南韓進行法律改革並考慮簽署《第33 號 海牙公約》。284此後南韓做出良好回應,委員會在第三次國家報告的結論性意見
280 Supra note 190, ¶ 17.
281 Supra note 189, ¶ 39-40.
282 Supra note 153, ¶ 54-55.
283 Supra note 192, ¶ 15.
284 Supra note 132, ¶ 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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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讚許南韓修改「收養促進和程序特別法」(Act on Special Cases Concerning the Promotion and Procedure of Adoption)和「民法」,法律生效後要求收養必須經過 家事法院批准,不過委員會仍然關心法律生效之前的收養問題。此外,委員會仍 然關注沒有中央機構專門負責對收養進行管理監督,13 歲以下的兒童收養不考慮 其意見,且單身少女父母親的孩子大部分被放棄供人收養,並且放棄供養的同意 是經過單身少女父母親之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授權即可,而不必經過單身少女之同 意。在國際收養方面,南韓也沒有機關對於國際收養的程序進行監督,且國際收 養後的服務極少,特別是被收養孩子遇到語言困難是應如何解決。因此,委員會 也作了十分多建議,包含重申之前的呼籲,進行法律改革、簽署《第33 號海牙 公約》,並要求締約國注意修改後法律生效前之收養問題以及重視跨國收養的問 題。285
委員會在初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中即建議中國依據公約第 21 條之規定審 查現行收養之立法。286在第二次國家報告的結論性意見中,委員會首先讚許中國 簽署《第33 號海牙公約》,但委員會關注國際收養並沒有受到大陸當局的重視,
缺乏相關數據,並且沒有出生證的兒童在國際收養方面缺乏身分權之保障問題。
因此委員會關注國際收養問題,呼籲國際收養應作為最後手段、必須考慮到兒童 之最大利益,且要重視兒童在國際收養中始終享有身分權,並要經由合法授權之 主管機關監督國際收養中所有程序保障兒童以免出現販賣兒童之行為。287
在第二次國家報告的結論性意見中,委員會注意到北韓兒童與分離並生活在 兒童收容院、孤兒院和孤兒學校收容機構之人數偏高,顯示北韓很少使用收養手 段作為養育兒童之辦法,因此委員會呼籲北韓通過關於收養的立法,減少將兒童 送往育兒機構的情況,以及呼籲考慮批准第33 號海牙公約。288委員會的建議也
285 Supra note 158, ¶ 49-50.
286 Supra note 195, ¶ 37.
287 Supra note 179, ¶ 52-53.
288 Supra note 183, ¶ 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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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得北韓之回應,北韓「兒童權利公約國家合作委員會」提供收養的立法建議,
委員會在第三次國家報告之結論性意見中讚許這些建議都獲得當局之考慮,並進 一步建議依照合作委員會之建議去審查國內和跨國收養之立法規範,此外也持續 重申考慮批准《第33 號海牙公約》之呼籲。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