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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緒論

1.1 研究動機

《兒童權利公約》自 1989 年制定通過、1990 年正式生效以來,已運作 20 餘 年,目前是世界上有最多締約國之國際人權條約。過去兒童不受重視到《兒童權 利公約》的普世性,短短的一個世紀兒童權利便有如此大的進展,也讓本論文擬 探究《兒童權利公約》目前在各個國家、區域甚至是世界上的實踐狀況為何。

至於探討《兒童權利公約》之實踐可以選擇單一、區域甚至是所有締約國來 探討落實情況,而本論文欲將觀察範圍定於根基著儒家文化傳統之東亞締約國1, 蓋儒家傳統與公約所保障之兒童權利可能具有不一致之處而產生衝突,在家長主 義建構之長幼尊卑體系以及成就取向之教育目的使得東亞傳統之下,兒童並不被 視為主體,而是家庭的私有財,被當成追求成就之工具,使得兒童地位十分低 落,兒童權利在儒家傳統思維下可謂是天方夜譚。2以體罰為例,「不打不成器」

以及「棒下出孝子」的俗諺更是成為父母在管教子女的普遍方式。雖然根基著儒 家傳統之東亞國家,例如南韓、日本皆已經成為公約的締約國,似乎代表著這些 東亞締約國對於兒童權利之重視,並企圖扭轉儒家傳統對於兒童的態度,然而東 亞締約國是否真正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特別是在面對儒家傳統忽視兒童的態 度時,是否能夠積極的面對落實並且消除公約與儒家傳統的衝突,抑或是採取消 極不理的態度,而使得這些國家即使成為公約締約國之後、是否仍因儒家傳統的 影響而未能完全保障兒童權利,便成為本論文以東亞締約國為研究主軸的原因。

此外,兒童具有依賴性及脆弱性,在其成長過程需依賴個人、家庭甚至整個 社會之協助以及保護助其身心發展健全,因此《兒童權利公約》之許多條文規範 模式係課與締約國積極義務去落實,然而由於各個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程度不同,

1 儒家文化影響之地區為東亞之國家,尤其是在歷史上曾經受到中華文化影響之地區,學者對於儒 家文化區涵蓋的國家雖有些許差異,但一般認為涵蓋國家主要包含中國、香港、越南、日本、南韓、

北韓、新加坡、台灣等。而上述國家除了我國之外皆已為公約的締約國。

2 詳細儒家文化傳統與兒童地位之衝突,請進一步參閱第三章第三節本論文之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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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之多寡即可能影響締約國實踐公約內容的程度。社會經濟發展程度高者,在 公約之實踐上,可給予兒童較多資源。相反地,社會經濟發展程度較低者,其資 源不足,而可能使給予兒童的資源分配較為不足。公約第4 條即特別指出關於經 濟、社會及文化權利方面,締約國應利用其本國最大可用之資源、採取各項措 施,這就證明資源多寡,確實可能影響締約國對兒童權利的實踐。因此,本論文 除了以儒家文化傳統為基礎觀察《兒童權利公約》於東亞之實踐以外,並亟欲進 一步以社會經濟發展程度,將東亞締約國區分成開發中以及已開發國家,來觀察 對照社會經濟發展程度不同對於公約實踐之影響。

基於本論文上述的研究動機,本論文選定東亞之其中四國,亦即南韓、日 本、中國以及北韓作為本論文探討《兒童權利公約》在東亞實踐之研究重心,觀 察儒家文化傳統對於東亞四國在公約實踐上之影響。四國除了共同根基著儒家文 化傳統之外,並且同時可以依據社會經濟發展程度區分成兩組國家─已開發國家 以及開發中國家,亦即將南韓、日本區分為已開發國家;中國以及北韓區分為開 發中國家觀察社會經濟發展程度不同對於公約實踐所造成之影響。

本論文討論《兒童權利公約》於東亞之實踐除了欲觀察儒家傳統文化以及社 會經濟發展對於東亞締約國在公約實踐上之影響以外,也希望將視野拉回國內,

藉由東亞締約國與兒童權利委員會之之互動審查經驗所作之觀察,檢視我國兒童 及少年法制是否已然符合公約標準,希望對我國未來加入公約或在內國落實公約 帶來啟發。國際人權法原本在我國是較少被討論的領域,然而在2009 年政府批 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並以通過 施行法的方式將兩公約內國法化之後,國際人權法的討論方興未艾,學者的文章 紛紛出籠。而更重要的進展是我國在2012 年末提出了兩公約的初次國家報告,

並在2013 年 2 月 25 日至 3 月 1 日期間,邀請十位國際人權專家來台審查,針對 我國初次國家報告發表了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羅列我國執行兩公約之建議。上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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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進展,代表著我國人權開始與國際人權接軌。

不過,前述之國際人權進展或討論,目前僅限於兩公約或者是《消除對婦女 一切形式歧視公約》,針對最具普世性的《兒童權利公約》,雖然民間團體以及學 者曾經呼籲我國加入公約,3然而到目前為止尚未加入。現今我國對於兒童之討論 主要集中於兒童及少年福利面相,雖然社福學者在兒童及少年福利的討論中開始 注意到尊重兒童權利應作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或法令制定之一環,4然而仍是以 對兒童及少年之服務輸送為主要政策及法制探討重點。以兒童權利為主要導向的 書籍或是文章則是十分少見,且探討重點多半集中於親子關係下的兒童權利,5探 討《兒童權利公約》的內涵之書籍或是文章更是寥寥可數。但在我國強調「人權 立國」,將「兒童人權」列為人權五大議題之一,6並在批准兩公約逐漸與國際人 權接軌之後,未來進一步加入《兒童權利公約》、或者與仿造兩公約的模式將

《兒童權利公約》內國法化的可能性大增,並且由於我國目前於諸多法令修法理 由內皆宣示秉持《兒童權利公約》之精神,7而我國與日本、南韓、中國及北韓同 受儒家文化傳統的影響,又與日本及南韓的政治經濟發展狀況相似,因此本論文 也想自東亞締約國之審查經驗觀察我國是否的確落實公約之精神,又有什麼值得 改進之處。

此外,如前所述我國與南韓、日本、中國以及北韓同樣根基著深厚的儒家文

3 施慧玲(2004),〈論我國兒童人權法制之發展-兼談落實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之社會運動〉,《中 正法學期刊》,14 期,頁 195 至 196。

4 例如學者郭靜晃即認為,兒童福利之內涵應包括維護及倡導兒童相關權益,請參見郭靜晃(2004),

《兒童少年福利與服務》,頁8 至 9,台北:揚智文化。彭淑華(2010),〈台灣兒童及少年福利政 策與法令制度之發展〉,發表於社會福利模式-從傳承到創新研討會,頁10。王舒芸(2008),〈從 兒童權利公約到適合兒童生長的世界及後五年宣言〉,《社區發展季刊》,123 期,頁 18。

5 例如雷文玫(2003),〈國家、父母與兒童少年權益間的拉鋸〉,《月旦法學雜誌》,102 期;鄧學仁

(2013),〈子女福利與親權法的課題〉,《月旦法學雜誌》,216 期。相關碩博士論文則包括蔡顯鑫

(2002),〈子女權利與親權制度〉,輔仁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論文;林宜樺(2007),〈受虐子女 權利與親權制度〉,國立台北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6 施慧玲(2004),前揭註 3,頁 197。

7 例如 2011 年修正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許多條文之立法理由內即提及落實《兒童權 利公約》,參見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 條及第 22 條等之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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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傳統,例如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所公布「2013 年兒童幸福感現況」調查報 告內即指出體罰是影響目前台灣兒童幸福感的重要因素之一,8顯示儒家傳統之管 教文化仍一定影響我國社會,也因此本論文也希望在觀察東亞共同之儒家文化傳 統對於締約國在公約實踐上所造成之影響、而有什麼與其他國家或區域不同的地 方,甚至進一步形成東亞特徵之後進而對照我國之兒童與少年相關法制,分析是 否在落實公約上亦可能與儒家傳統文化產生衝突成為現時我國或者是未來加入兩 公約或者是透過內國法化落實之後可能產生之阻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