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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兒童權利公約與台灣實踐

4.2 我國兒童及少年人權法制之發展

我國兒童及少年人權法制之發展與兒童福利政策法令發展脈絡息息相關,

從1973 年「兒童福利法」的制定到 2011 年「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 通過可以窺見我國兒童及少年從福利邁向權利之法制發展趨勢。

377 同前註,頁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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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兒少福利建置期

在 1973 年「兒童福利法」公布之前,台灣並未出現制度化的兒童法制,兒童 福利主要是以托育服務和家外安置服務為主,例如1955 年,為協助農忙期間之 幼兒照顧問題,台灣省政府社會處研擬「農忙托兒所推行辦法」,並於各鄉鎮設 立「農忙托兒所」協助農村家庭之兒童照顧。378在家外安置服務方面,主要是救 濟貧窮或孤苦無依之兒童為主,相關之措施包含1946 年於北投成立台灣省兒童 保育院(1999 年並改名為內政部北區兒童之家)、1962 年台灣省政府發布「獎助 私立救濟院福利設施辦法」、1963 年發佈「台灣省立育幼院扶助兒童辦法」等 等。379

1973 年「兒童福利法」的通過以及同年內政部發布「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

是兒童福利建置的一大發展,該法是國內有關社會福利建置上最早的法規,包含 30 條條文,雖然條文多屬宣示性質,但兒童福利法制的建置使得各行政主管機關 開始訂定相關法令,使兒童福利更具適法性,然而立法重點仍在於失依兒童之救 濟殘補式照顧上。380由於當時之「兒童福利法」第4 條規定家庭寄養是兒童安置 的另一選項,因此寄養家庭制度在1980 年代大量引入,其後安置機構更進一步 從救濟性質走向受虐兒童之緊急照顧工作。此外,1989 年「少年福利法」的通 過,兒童福利保障擴大至12 歲以上至未滿 18 歲之少年。381

4.2.2 兒少福利成長期

此階段主要係指 1993 年兒童福利法修正至 2003 年兒童福利法及少年福利法

378 馮燕、李宏文、謝文元(2011),〈建國百年來兒童及少年福利的回顧與前瞻〉,《社區發展季刊》, 133 期,頁 311 至 313。

379 彭淑華(2011),〈台灣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與法令制度之發展〉,發表於《社會福利模式–從傳 承到創新研討會》,頁5。

380 馮燕、李宏文、謝文元,前揭註 378,頁 313。

381 彭淑華,前揭註 379,頁 6 至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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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成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前之階段。1993 年「兒童福利法」大幅修正,從原有 之宣示性30 條條文擴大至 6 章共 54 條,並確立以「兒童最佳利益」作為處理兒 童事務的最高指導原則。法規內容擴大了兒童保護的內容,並更積極賦予了國家 以公權力介入兒童保護工作,例如受虐或疏忽兒童之通報、安置保護措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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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餘兒少相關法律在此階段亦蓬勃發展,1995 年意在消弭以兒童或少年為性 交易對象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的通過、1997 公布「性侵害防治 法」、修訂「少年事件處理法」以及1998 年「家庭暴力防治法」的通過皆再三擴 大了兒童保護的範圍。此外,1999 年 11 月 20 日國際兒童人權日當天,我國第一 個中央兒童福利專責機關,兒童局的成立使得我國兒童福利行政制度亦趨健全。

有學者將此階段稱為兒少福利的「黃金十年」。不過此時期進展偏重於兒童福 利,少年福利受到關注的程度遠不及兒童福利。383

4.2.3 權利導向納入期

本時期主要係指 2003 年「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的通過、2011 年修正為「兒 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至今的階段。如前所述,我國以年齡為標準區隔二 法,與《兒童權利公約》或其他國家設立專法規範不同,兒童及少年之福利往往 因為法規範的斷裂而有無法銜接的問題,並且兒少福利服務亦不應僅以年齡而有 所差異,因此2003 年二法便合併成「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包含 7 章共 75 條。

384除了擴大兒童保護的工作範圍之外,最重要的莫過於權利導向之納入,增列兒 童及少年身分權的專章。以往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法律以福利措施為主,皆強調 對兒少之服務輸送,然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一次將兒童身分權納入,除了

382 馮燕、李宏文、謝文元,前揭註 378,頁 317。

383 彭淑華,前揭註 379,頁 8。

384 彭淑華,前揭註 379,頁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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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輔導或施以感化教育之兒童及少年之受教權。391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進一步強調兒童作為權利主體並進而得主 動行使權利參與社會生活,而國家所負之義務不僅是單純將兒童作為保護的對象 而是要積極支持兒童及少年自身之權利行使,此也與《兒童權利公約》的精神相符。

4.3 依東亞締約國之結論性意見檢視我國兒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