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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兒童權利公約於東亞之實踐

3.3 締約國之共同關注議題

3.3.3 兒童權利公約於東亞之實踐特徵-文化影響

3.3.3.2 公約實踐與儒家傳統之交鋒

3.3.3.2.2 表達意見權之落實困難

由第二章可得知,參與權為公約之三大基本權利之一,其係指所有兒童可以 自由地表達自己的個人觀點、思想、信仰與宗教、以及結社及和平集會的自由,

他們亦可以獲得各種合適的資訊以一定程度地參與社會生活,而與參與權相關的 條文係公約第12 條表達意見之權利、第 13 條言論自由、第 15 條集會和結社自 由以及第17 條之接收資訊權。12 條揭櫫的表達意見權為兒童參與權之重要實 現,該條可包含下列三個內涵:其一是具有意思能力之兒童應得自由就自身事務 發表意見,其二則是要有適當之正當法律程序確保兒童之參與;其三則是其意見 應依其年齡和成熟程度獲得尊重。第12 條第 2 項規定締約國應「應特別給予兒童

330 新 華 網 (2013/03/08) , 傳 教 師 體 罰 學 生 打 斷 5 根 電 線 持 續 4 小 時 , 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news.xinhuanet.com/video/2013-03/08/c_124431620.htm( 最 後瀏覽 日:2013/07/29)。

331 中 新 網 (2010/07/22) , 女 足 世 青 賽 朝 鮮 隊 輸 球 集 體 跪 地 接 受 主 帥 體 罰 , http://www.hi.chinanews.com/hnnew/2010-07-22/88562.html(最後瀏覽日:2013/07/29)。

332 例如中國家長針對體罰曾表示:「看到自家孩子被體罰,我們做家長的哪會不難過?不過教練的 本意是希望他們更加努力。覺得孩子是可造之才,教練才會去糾正他的錯誤;對于那些只能作陪襯 的孩子,教練才不打不罵。我寧可孩子挨打挨罵,也不希望他碌碌無為。」參見上海青年報 (2011/04/08) , 中 國 體 育 體 罰 的 矛 盾 內 幕 游 泳 小 將 ︰ 好 幾 次 想 殺 了 教 練 , http://news.backchina.com/viewnews-137414-big5.html(最後瀏覽日:2013/07/29)。

333 例如南韓教師工會發言人曾表示:「每個班級大約40 名學生,所有家長都要求孩子考入好大學,

不採取體罰你就無法勝任這份工作。」,新華網(2011/01/21),南韓老師體罰學生 招式五花八門,

http://big5.china.cn/v/news/2011-02/21/content_21967736.htm(最後瀏覽日:2013/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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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對自己有影響之司法和行政訴訟中」賦予兒童表達意見之機會,若從反面解釋 觀之,似乎僅在正式的程序,例如收養程序賦予兒童表意權保障。然而委員會在 締約國的結論性意見中都強調在家庭、學校、替代照顧機構、社會機構、社會生 活、社區組織、工作場域、政策制定過程到社會等等不同場域均須保障兒童之表 意權。

兒童之表達意見權應特別強調的原因是,公約與其他國際人權條約、《日內瓦 兒童權利宣言》或是1959 年聯合國通過之《兒童權利宣言》不同點在於從平等取 向出發,賦予兒童一定程度的參與權,參與權揭櫫於第 12 條兒童表達意見權中,

強調兒童雖非心智成熟之個體,但是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得以參與社會事務。此 外,委員會在審查東亞四國國家報告在探討個別議題時,亦會特別注意兒童在該項 議題中之表達意見權是否得以確保,例如前一節論及收養議題時,委員會即會檢視 兒童在收養程序中是否得具有表達意見權。

由於傳統上兒童之意見不被尊重,更遑論透過法制程序保障兒童表達意見之 權利,因此委員會強調要透過立法保障兒童表達意見之權利。對照到東亞締約國之 實踐,由前述可知傳統家長主義鞏固的長幼尊卑體系強調者係父母對於子女之支 配性權力,使得過去兒童幾乎無表達意見之可能,到了現在從東亞締約國之國家報 告與委員會提出之結論性意見之中仍可發現儒家傳統影響甚深的蹤跡,雖然在與 委員會經過互動之後賦予兒童表達意見權之領域逐漸擴大,但是仍受到重重限制,

特別是實際上社會仍受到傳統家長主義的影響,不將兒童之意見納入考慮,此可從 行使主體、行使範圍以及形式參與三者論之。

首先,在主體方面,並非所有年齡之兒童皆得在對自身有影響之事務上發表 意見334,直到現在,南韓之「收養促進和程序特別情況法」和「民法」,並未賦 予13 歲以下未成年人在決定收養時有任何表達意見的機會,至於中國之「收養

334 委員會在一般性意見中強調,所有年齡之兒童均受表達意見權之保障。See supra note 29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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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12 條亦僅賦予 10 歲以上之兒童在程序中表達意見之權利、北韓之收養亦 不需經過法院批准,只需經過當地行政機關認可,收養的程序需經過父母、親 屬、老師等人同意,雖然其指出如果兒童有獨立表達意見的能力,則收養程序僅 需其同意即可,然而綜觀北韓之收養程序,並無具體的規定確保兒童表達意見 權。

再者,就範圍方面也十分有限,特別是政策參與部分往往忽略兒童的聲音。

從結論性意見觀之,兒童之表達意見權大多僅在家事案件、少年司法程序和學校 行政程序獲得些許保障,例如日本在國家報告指出,針對學校對學生的管教行為 上,已要求教育局及其他相關機構在管教時注意學生的解釋和意見;在停學處分 上,也以發布命令要求重視兒童和其監護人之解釋,委員會雖然一方面肯認締約 國在停學處分上之落實,但是仍然認為兒童在學校之表意權也就僅限於管教措施 上,於政策參與則顯然未賦予兒童表達意見之權利。335

第三,參與流於形式化,公約規定兒童之意見應依其年齡和成熟度獲得適當 考慮,因此,即使以法律賦予兒童表意權之保障,但大多數國家事實上仍不考慮 兒童之意見,特別是在國家或是學校政策制定上,例如日本被委員會指出學校政 策制定過程很少重視學生的意見,336中國亦被委員會指出政策制定過程很少考慮 學生意見,南韓也被委員會質疑其國家報告雖曾指出國內統計顯示高達7 成的學 校教師在制定學校政策時會諮詢學生意見,但事實上並非如此;337北韓在國家報 告中也提及學生得透過青年聯盟、班會或是學生社團的方式參與學校政策制定。

然而同樣的,委員會認為學生參與僅式形式上的,其意見無法得到適當尊重。338 並且,委員會在南韓第二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以及日本第二次國家報告結論性 意見並認為此乃因社會傳統對於兒童的態度使得兒童的意見並沒有獲得考慮,甚

335 Supra note 189, ¶ 39-40; supra note 153, ¶43-44; supra note 170, ¶192-193.

336 Supra note 153, ¶ 43-44.

337 Supra note 179, ¶ 36-40; supra note 177, ¶45.

338 Supra note 184, ¶ 25-26; supra note 183,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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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委員會在北韓第二次國家報告的結論性意見上直接指出傳統和家長制的觀念使 得兒童的意見並沒有獲得足夠的考慮。339

綜上,於兒童表達意見權部分,東亞締約國在實踐上亦受到儒家傳統影響,

雖然相較於體罰而言,締約國採取比較積極的態度擴大兒童表達意見權的保障,

然而傳統對於兒童的態度使得東亞締約國在此部分之落實上仍然困難重重。

339 Supra note 190, ¶ 27; supra note132, ¶34; supra note 183, ¶30.

114 聯合國開發計劃署340(The 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me, UNDP)在 2013 年 3 月 4 日公布之人類發展報告(Human Development Report)中之「人類 發展指數」(Human Development Index, HDI)341,將極高人類發展指數(Very High Human Development)之國家,亦即南韓及日本稱為已開發國家;而將被列 為中度人類發展指數(Medium Human Development)之北韓以及中國稱為開發中 國家342,進而觀察委員會在兩種不同脈絡下,所關注的兒童議題為何。以下先討

340 資料來源:聯合國開發計畫署網站,http://www.undp.org/content/undp/en/home.html(最後瀏覽日:

2013/06/26)。

341 人類發展指數主要由巴基斯坦籍經濟學家赫布卜·烏·哈格(Mahbub ul Haq)和印度籍經濟學家 阿馬蒂亞·庫馬爾·森(Amartya Sen)於 1990 年創造,其計算方式是依據健康長壽、教育獲得以及 生活水平三個指標來計算人類發展指數。依據指數高低,將國家區分成極高人類發展指數(Very High Human Development)、高度人類發展指數(High Human Development)、中度人類發展指數

(Medium Human Development)以及低度人類發展指數(Low Human Development)。自 1990 年代 以來,聯合國開發計劃署每年皆會公布一次人類發展報告。詳細資訊可參見人類發展指數報告:

http://hdr.undp.org/en/reports/about/(最後瀏覽日:2013/06/26)。

342 在 2013 年之報告中,日本之指數為 0.913,名列全球第 10;南韓之指數則為 0.909,名列全球 第12 名,以上兩國被列為極高人類發展指數國家;中國之指數則為 0.699,名列全球第 101 名,被 列為中度人類發展指數國家。至於北韓,由於2013 年報告未將其列入,因此採用 1998 年人類發展 指數之數據,指數為 0.766,同樣列為中度人類發展指數國家。詳細內容請參見 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m(UNDP), Human Development Report 2013(Mar.4, 2013), available at : http://hdr.undp.org/en/reports/global/hdr2013/.(最後瀏覽日:2013/06/26); 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m(UNDP), Human Development Report 1998, available 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