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兒童權利公約於東亞之實踐
3.3 締約國之共同關注議題
3.3.3 兒童權利公約於東亞之實踐特徵-文化影響
3.3.3.2 公約實踐與儒家傳統之交鋒
3.3.3.2.1 體罰禁止之選擇性實踐
體罰並未存於公約的條款之中,甚至公約在制定過程之中也沒有明確提及體 罰二字。然而委員會在第8 號一般性意見中參酌其他國際人權條約以及區域性人 權條約對於體罰之規定經由解釋認為體罰係違反公約第19 條、第 28 條第 2 項和 第37 條。委員會對於體罰之定義主要係指是任何運用體力施加的處罰,且不論 程度多輕都旨在造成某種程度的痛苦或不舒服。大部分情況下是用手或某一器具
――鞭子、棍棒、皮帶、鞋、木勺等打兒童。319
而締約國義務乃在透過積極立法以及大眾教育的方式明確禁止社會各場域中 的體罰。就立法而言,締約國必須廢除所有容許對於兒童體罰之法律,並且要進 一步在法律中設下明確的條款禁止針對兒童之體罰。就委員會而言,雖然有的國 家就兒童設立保護專法,禁止針對兒童之「虐待」行為,但是虐待定義的模糊性 並不足以使兒童免於在家庭或其他社會場域遭受到體罰;就大眾教育而言,則是 提高大眾對於兒童權利的認識,依照公約第42 條使大眾皆知悉公約的原則和規 定,並且應持續地向大眾推廣正面管教兒童的手段。320
委員會在此號一般性意見上不只一次提及傳統體罰的態度對於法制或社會現 實仍容許體罰的影響,並鑒於體罰作為根深蒂固的管教方式,委員會要求締約國 負擔之國家義務也十分明確。單純廢止允許體罰的法律是不足的,雖然有些國家 在法律中並未允許體罰,但是在法律中賦予父母或其他照顧兒童之人對兒童具有
「管教權」可能使得體罰成為合法手段,此外法院在判決上的確也默認對於兒童 體罰是合法的管教權行使。因此就委員會而言,締約國之義務就是要透過明確立 法的方式明確禁止所有場域對於兒童之體罰,設立兒童專法禁止對兒童之「虐 待」、「凌辱」或是「暴力」行為是不足以保護兒童免於體罰的,應直接在法律內
319 Supra note 236, ¶10.
320 Supra note 236, ¶3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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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下體罰禁止條款始能改變傳統對於兒童的態度。321從一般性意見的內容可以發 現委員會態度十分明確,認為體罰的傳統有違國際人權法基本原則之人格尊嚴,
是不符合公約的,並亟欲消除體罰的傳統,即使在家庭中亦然。
而透過東亞締約國之國家報告與委員會之結論性意見觀察,可以發現東亞締 約國有選擇性實踐的狀況,一定的維護其文化傳統,特別是家庭體罰的部分。
首先,從東亞締約國的國家報告可發現其體認到儒家傳統容許體罰是消除體 罰時遇到之阻礙,例如南韓在第一次國家報告即指出由於受到儒家文化以及傳統 的影響,父母以及師長的體罰是容許做為教育兒童方式的,並且甚至被稱為「愛 的鞭打」(spanking of love)。322北韓在第二次國家報告也提到由於「不打不成 器」(Spare the rod and spoil the child)的傳統,一些父母仍然以體罰作為管教手 段。323同樣的,委員會亦注意到儒家傳統對於體罰造成之影響,故其亦一再呼籲 締約國應該採取公眾教育促進民主精神,鼓勵父母、師長與兒童之間的對話改變 傳統對於體罰之觀念。
在體罰議題上,東亞締約國在體罰上主要面對的是父母與師長體罰兒童之問 題。在學校體罰的部分,顯然東亞締約國是採取比較積極的態度處理之,日本第 一次國家報告即指出「學校教育法」第11 條禁止學校體罰、中國第一次國家報 告亦指出「未成年人保護法」也禁止學校教職員對於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 罰、北韓第二次國家報告亦指出教育機構禁止一切形式的體罰。324不過南韓在學 校體罰上則是直到第三次國家報告時才表示禁止學校體罰,其在第二次國家報告 指出「初級與中級學生管教教育法」(Elementary and Secondary Education Act on Discipline of Students)第 18 條,學校校長得在必要的情況下體罰學生,甚至認為 由於學校體罰禁止尚未形成大眾共識,因此並不考慮禁止體罰,直到2011 年南
321 Supra note 236, ¶ 34.
322 Supra note 171, ¶ 101.
323 Supra note 181, ¶ 108.
324 Supra note 168, ¶228; supra note 176, ¶104; supra 181,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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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才修正「初等及中等教育施行法」第31 條第 8 項明確禁止學校體罰。325 然而在家庭體罰的處理上,東亞締約國則是採取消極的態度對應之,委員會 對於東亞締約國個別二次至三次的結論性意見中一再呼籲其應禁止家庭內的體 罰,然而東亞締約國在後續的國家報告內皆並未提到其是否採取立法的手段禁止 家庭內的體罰,完全沒有回應委員會之呼籲,委員會也曾於南韓第二次及第三次 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以及日本第三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之「委員會先前建議」
一段中,指出其未能在前次國家報告審議之後全面禁止體罰,並重申要呼籲締約 國改進。326顯然地在家庭體罰方面,東亞締約國相較於公約標準仍然給予家長較 大之管教裁量權,尊重文化傳統因而體罰仍然被認為是容許的手段。
由前述可得知,東亞締約國在處理體罰問題上,僅選擇立法禁止學校體罰,
至於家庭體罰仍然尊重傳統家長對於子女的管教權。事實上,由於根深蒂固的傳 統觀念,東亞締約國現今仍然存在著體罰狀況,即使是已立法明文禁止的學校體 罰亦然。「嚴師出高徒」、「不打不成器」之思維普遍作為老師管教低成就或行為 不當之學生以督促其努力向學的手段327,委員會也在東亞締約國的國家報告結論 性意見一再提到學校體罰仍然普遍存在。例如日本在2012 年 12 月曾發生教師逼 迫學生飲鹽酸處罰其實驗表現不好之事件328、百分之70 以上之南韓學生曾遭受 體罰,學生若未完成家庭作業或是考試成績差可能遭受教師掌摑329、雲南省在
325 Supra note 172, ¶8; U.N. Comm.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Consideration of reports submitted by States parties under article 44 of the Convention, , Written replies concerning the combined third and fourth periodic reports of the Republic of Korea , U.N. Doc. CRC/C/KOR/3-4/Add.1 (Jul. 4,2011).
326 Supra note 153, ¶7-8; supra note 132, ¶7-8; supra note 158, 6-7.
327 南韓教師工會發言人亦曾表示:「教室過度擁擠和升入好大學的壓力促使教師採取嚴厲、迅捷的 懲罰。」
328 東 森 聯 合 新 聞 網 (2013/01/20) , 做 實 驗 失 敗 日 本 「 鐵 血 教 師 」 逼 學 生 喝 稀 釋 鹽 酸 ,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0120/154929.htm#ixzz2QVSdJjxq(最後瀏覽日:2013/07/29)。此外,
日本每年大約有 400 餘名教職員因體罰遭受處分。參見教育部電子報(2013/01/08),日本每年有 400 名教職員因體罰遭到處分,http://epaper.edu.tw/windows.aspx?windows_sn=12202(最後瀏覽日:
2013/07/29)。
329 新 華 網 (2011/01/21) , 南 韓 老 師 體 罰 學 生 招 式 五 花 八 門 , http://big5.china.cn/v/news/2011-02/21/content_21967736.htm(最後瀏覽日:2013/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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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3 月曾發生中學教師用電線體罰學生五小時之事件330以及北韓在2010 年 亦曾發生體罰女足隊之事件再再顯示學校體罰禁止實踐上之不力。331此外,教師 與家長的反對聲浪更是使得校園零體罰的執行阻礙重重,教師與家長多半認為適 度的體罰是必要之惡332,甚至南韓的一份校園體罰意見調查中,百分之四十的學 生表示接受一定程度的體罰存在。333
因此東亞締約國在公約的實踐與文化傳統之衝突上,仍一定程度的尊重傳 統,特別是在父母與子女之間的管教關係上採取不干涉的態度。此外,即使已經 立法明文禁止的學校體罰,在落實上由於根深蒂固的傳統觀念也困難重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