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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發行程序

第三章 大陸證券發行制度

第四節 新股發行與境外上市

4.1 股票發行程序

大陸《證券法》第十一條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必須依照公司法 所規定的條件,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發行人必須向國 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公司法》所規定的申請文件和國務院證 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有關文件。基於此,大陸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 部門對於股票發行程序作有一系列的具體程序規定。

4.1.1 提出申請(預選階段)

1.舊制

股份有限公司要發行股票,首先要獲取預選資格,股份有限公司應 按隸屬關係徵得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簡稱地 方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同意。經同意後,向直屬證券 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考察後進行預選資格審定。被 選 定 為 可 以 向 社 會 公 開 發 行 股 票 的 企 業 還 須 經 直 屬 證 券 監 督 管 理 機 構報請國務院證券管理機構核定發行額度。

在發行額度確定之後,股份有限公司應按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報送材料標準格式》製作申報材料。要製作 招股說明書等有關文件,同 時要聘請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 所 、 律 師 事 務 所20、 資 產 評 估 事 務 所 對 企 業 資 產 進 行 評 估 、 驗 證 , 為

20 大 陸 證 券 發 行 過 程 中 律 師 從 事 證 券 法 律 業 務 , 必 須 獲 得 由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司 法 部 、 中 國 證 券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所 頒 發 的「 從 事 證 券 法 律 業 務 資 格 證 書 」。從 事 證 券 法 律 業 務 資 格 之 律 師 事 務 所 須 有 三 名 以 上 取 得 從 事 證 券 法 律 業 務 資 格 證 書 的 專 職 律 師。律 師 事 務

企業出具資產評估報告(如土地單獨評估,還 需提供土地評估報告)、

盈利預測報告、財務報表及其注釋和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驗 資 報告和法律意見書等。還要聘請具有證券承銷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簽 訂承銷協議。企業還須選定擬掛牌上市的證券交易所,向其提出上市 申請,並要取得其允許上市的承諾函等。

長期以來,大陸對於股票發行規模進行嚴格的計劃額度控制。此 一 制度肇始於一九九二年,即 發行股票首先由政府確定當年的全國發行 模式,將發行額度分配到各省以及中央各部委,由其選定股票發行的 企業、分配的額度,然後再進行具體發行申請和審批程序。自一九九 六 年 後 , 採 行 「 總 量 控 制 、 限 報 家 數 」 的 管 理 辦 法21, 亦 即 由 大 陸 有 關部門共同制定股票發行的規模,中國證監會在確定的總規模內,根 據 市 場 情 況 向 各 地 區 各 部 門 下 達 發 行 企 業 的 家 數 , 並 對 企 業 進 行 審 核。在這種情況下,形成了各地區、各部門推薦公司上市預選的作法。

現行《證券法》中並無規定預選程序和申報預選資料,使得長期以來 所慣用的預選程序失去法律依據,在 二零零零年三月十六日由中國證 監會所發布的《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核准程序》也無規定此一程序。

應 該 說 實 際 中 的 預 選 程 序 和 申 報 預 選 資 料 完 全 是 大 陸 證 券 發 行 中 的 歷史遺留問題,是原先指標分配、行政推薦作法的產物,隨著證券法 的施行而煙消雲散。

2.新制

為進一步提高股票發行核准工作的透明度,中國證監

所 從 事 的 證 券 法 律 業 務 係 指 為 發 行 人 和 證 券 交 易 之 公 司、機 構 和 場 所 所 做 的 各 項 證 券 及 相 關 業 務 出 具 有 關 法 律 意 見 書,包 括 對 法 律 意 見 書 中 的 審 查、修 改 和 製 作 各 項 法 律 文 件 等 。

律 師 在 股 票 發 行 等 證 券 業 務 所 提 供 的 法 律 服 務 項 目 與 內 容 , 主 要 根 據 1998 年 7 月 3 日 所 發 布 《 關 於 加 強 律 師 從 事 證 券 業 務 管 理 的 通 知 》 。

會於二零零零年三月十六日發布《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核准程序》,

對於發行程序作了相關的調整。

在受理申請文件的作法上:

發行人按照中國證監會發布的《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

核 准 程 序 》 製 作 申 請 文 件 , 經 省 級 人 民 政 府 或 國 務 院 有 關 部 門 同 意 後,由主承銷商推薦並向中國證監會申報。中國證監會收到申請文件 後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未按規定要求制作申請文 件的,不予受理。同意受理的,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審核費人民幣 三萬元。

如發行人申請作為高新技術企業公開發行股票,由主

承銷商向中國證監會報送推薦材料。中國證監會收到推薦材料後,在 五個工作日內委託科學技術部和中國科學院對企業進行論證,科 學技 術部和中國科學院收到材料後在四十個工作日內,將論證結果函告中 國證監會。經確認的高新技術企業,中國證監會將通知該企業及其主 要 承 銷 商 按 照 《 公 司 公 開 發 行 股 票 申 請 文 件 標 準 格 式 》 製 作 申 請 文 件,並予以優先審核。

3.新舊制的評價

以往大陸股票發行為二級審批制,要經歷初審機關和

終審機關兩級審批程序。初 審機關為省級地方政府或國務院有關主管 部門(即按企業行政隸屬關係的國務院各部委),終審機關為中國證 監會。公開發行股票的初步申請經初審機關批准後,發行公司要向其 直屬證券管理部門(即各地證管辦)正式提出發行股票的申請,並 由 該直屬證券管理部門考察匯總後審定企業的預選資格。通過預選資格 的 企 業 獲 得 發 行 計 劃 指 標 以 後 直 接 向 直 屬 證 券 管 理 部 門 呈 報 總 體 資

21 相 關 法 規 參 見 《 關 於 股 票 發 行 工 作 若 干 規 定 的 通 知 》 ( 1996 年 12 月 26 日 ) 。

料,經審核同意後報轉中國證監會發出股票發行上市的推薦函。

發行公司方可正式製作申報材料。而按照中國證監會新的《中國證監 會 股 票 發 行 核 准 程 序 》 , 發 行 公 司 可 以 按 中 國 證 監 會 頒 布 的 標 準 格 式,直接製作申請文件,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後,

即由主承銷商推薦並向中國證監會申報,無需經過原初審機關的預先 資格審定,亦不存在發行計劃指標和發行額度的限制向

中國證監會推薦的責任亦由主承銷商承擔而不是由政 府承擔。這項轉變逐漸使發行申請由政府行為轉向市場 行為,趨近於先進國家的做法。

4.1.2 股票發行應提交之材料

大陸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制定的《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報送材料標 準格式》的規定,申請公開發行股票的企業應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 機構制定報送以下材料(一式十二份)。

原定向募集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時,還須提交下列文件:

(1)定向募股的招股章程(或通函)。

(2)定向募股的承銷、發行情況的報告。

(3)定向募集股票的託管情況的報告。

(4)地 方 證 券 主 管 部 門 或 者 中 央 企 業 主 管 部 門 關 於 股 票 託 管 情 況 的 確認文件。

(5)內部職工持股的處理方案。

(6)地 方 證 券 主 管 部 門 或 者 中 央 企 業 主 管 部 門 關 於 內 部 職 工 股 清 理 情況的文件。

4.1.3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之核准

為了規範股票發行,維護投資者的權益,各國對發行股票都實行一

定程度之審查。一般有兩種體制,一是註冊制,一是核准制。在註冊 制下,擬 發行股票的企業應按要求向證券主管機構呈報有關發行股票 的 材 料 申 請 註 冊 。 證 券 主 管 機 關 只 就 其 申 報 的 材 料 進 行 形 式 上 的 審 查,不作實質性的審查。對企業情況如獲利與否(及多寡)發行數量 與價格等實質性問題,不作為審核要件。企業提交材料後達到一定期 限,證券管理機關沒有提出異議的,申請即自動生效。在核准制下,

證券管理機關不僅要從形式上到實質上都要審查,而且還須作出批准 決定才行。大陸還處於證券市場發展初期,因而採用了核准制,即 企 業發行股票必須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國 務院證券監督 管理機構設有發行監督部和發行審核委員會,對企業擬發行股票的申 請材料先由發行監管部進行審核,然後由審核委員會依法審核,以 無 記名投票方式決定發行申請核准事項。

中國證監會對按初審意見補充完善的申請文件進一步審核,並在受理 申請文件後六十天內,將初審報告和申請文件提交發行審核委員會審 核。發行審核委員會按照國務院批准的工作程序開展審核工作。委 員 會進行充分討論後,以投票方式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 意 見 。 國 務 院 證 券 監 督 管 理 機 構 對 股 票 發 行 申 請 的 核 准 程 序 應 當 公 開,並依法接受監督。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股票發行申請 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是否核准的決定。如不予核准的,應當說明 理由。

4.1.4 覆議

發行申請未被核准的企業,接到中國證監會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 天內可以提出覆議申請。中國證監會收到覆議申請後六十天內,對 覆 議申請作出決定22

22 中 國 證 監 會 的 覆 議 決 定 是 否 為 終 局 的 ? 或 者 申 請 人 在 不 服 覆 議 決 定 可 否 上 訴 ? 依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