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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協會

第七章 大陸證券公司之規範與證券業協會

第六節 證券業協會

6.1 證券業協會的概念與地位

大陸《證券法》在總則篇第八條中明確規定,在證券主管機構對 證券發行、交易活動中實行統一監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設立證券業 協會,實行自律性管理。此一規定系為大陸《證券法》中首次對證券 業協會的性質、地位、職責等各方面作出較為全面的規定。

大陸《證券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中,將證券業協會定義為「證券 業的自律性組織」,在法律性質上屬於社會團體法人。

大陸證券業協會早於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八日成立,總部設在北 京。但其作用始終未有所發揮,主要的原因即在於證券業協會的法律 地位沒有明確所致。實則,大陸證券市場的產生與發展,一直都是行 政 權 力 推 動 的 產 物 。 證 券 市 場 , 無 論 是 證 券 交 易 所 或 者 場 外 交 易 場 所,其存在及其發展都是來自政府的權力作為基礎;各項證券交易制 度和交易規則都是以國家強制性規範作為主幹,因此儘管證券業協會 在法定文字上賦予為「自律監管機構」的定位,但是其仍是在證券主 管機構督促下設立和發揮功能的。如《證券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八 款所提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賦予的其他職責」,便可知立法 者在確定證券業協會的職權範圍,除應依照《證券法》規定外,首 先 仍是決定於大陸證券監督機構的授權,而非直接來自於證券業協會的 會員。這種法律機制的設置,使得大陸證券業協會仍受制於對證券主

管機構的依賴38

6.2 證券業協會的設立與職責

6.2.1 證券業協會的設立

在設立條件上,由於中國證券業協會系為社會團體法人之屬性,

因此在設立除了依照大陸《民法通則》中有關法人的相關規定外,主 要是依照大陸國務院於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五日所發布的《社會 團體 登記管理條例》所定條件加以設立組織而成39

在組織架構上,依照《證券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與第一百六十五 條的規定,中國證券業協會內部設置會員大會與理事會。

證券業協會的權力機構為由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會員大會 每二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經常務理事會決議可臨時召開。證券業協會 設會長、副會長。證券業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成員依章程由會員大 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中國證券業協會的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團體會員為證 券公司,大陸《證券法》一百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加 入證券業協會,此係為強制性規定。至於個人會員只限於證券市場管

38 葉 林 編 , 前 揭 書 , 第 373-374 頁 。

39 依 照 大 陸 《 社 會 團 體 登 記 管 理 條 例 》 第 10 條 的 規 定 , 申 請 設 立 社 會 團 體 者 , 必 須 具 備 以 下 的 相 關 條 件 :

50 個 以 上 的 個 人 會 員 或 者 30 個 以 上 的 單 位 會 員;個 人 會 員、單 位 會 員 混 合 組 成 的,

會 員 總 數 不 得 少 於 50 個 ; 有 規 範 的 名 稱 和 相 應 的 組 織 機 構 ; 有 固 定 的 場 所 ;

有 與 其 業 務 活 動 相 應 的 專 職 工 作 人 員 ;

有 合 法 的 資 產 和 經 費 來 源 , 全 國 性 的 社 會 團 體 有 10 萬 元 以 上 活 動 資 金 , 地 方 的 社 會 團 體 和 跨 行 政 區 域 的 社 會 團 體 有 3 萬 元 以 上 活 動 資 金 ;

有 獨 立 承 擔 民 事 責 任 的 能 力 。

理部門有關領導以及從事證券研究及業務工作的專家,個人會員入會 屬自願性。

6.2.2 證券業協會的職責

相較於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在其監管的方式極為多樣,包括經濟、

法律、行政等各方面的手段,由於證券業協會本身係屬自律性組織,

因此其管理方式主要係以行政手段以外的管理,亦即證券業協會本能 的功能是做為證券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職能的延伸40

證券業協會依照證券法履行下列職責(證券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1.協助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教育和組織會員執行法律、行政法規。

2.依 法 維 護 會 員 的 合 法 權 益 , 向 證 券 監 督 管 理 機 構 反 映 會 員 的 建 議 和要求。

3.收集整理信息,為會員提供服務。

4.制 定 會 員 應 遵 守 的 規 則 , 組 織 會 員 單 位 從 業 人 員 的 業 務 培 訓 , 開 展會員間的業務交流;

5.調 解 會 員 之 間 、 會 員 與 客 戶 之 間 發 生 的 糾 紛 。 由 於 證 券 業 協 會 是 屬 自 律 性 組 織 , 由 其 所 進 行 之 調 解 為 民 間 性 , 不 具 法 律 效 力 , 調 解 不成,會員之間仍可採仲裁或是訴訟的方式進行。

6.組織會員就證券業的發展、運作及有關內容進行研究。

7.監 督 、 檢 查 會 員 行 為 , 對 違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規 或 者 協 會 章 程 的 , 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8.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賦予的其他職責。

40 中 國 證 券 業 協 會 秘 書 處 , 「 充 分 發 揮 證 券 業 協 會 的 積 極 作 用 」 , 中 國 證 券 報 , 1999 1 月 7 日 , 第 5 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