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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的發行方式和價格

第三章 大陸證券發行制度

第四節 新股發行與境外上市

4.4 股票的發行方式和價格

4.4.1 股票發行方式

關於股票發行的方式,主要依照中國證監會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 二 十 六 日 所 發 布 《 關 於 股 票 發 行 與 認 購 方 式 的 暫 行 規 定 》 等 有 關 規

定,發行股票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上網定價方式,一是全額預繳 款方式。

1.上網定價方式

上 網 定 價 發 行 方 式 是 指 主 要 承 銷 商 利用 證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系 統 , 由主承銷商作為股票的唯一「賣方」,投資者在指定的時間內,按 現 行委託買入股票的方式進行股票申購。主承銷商在「上網定價」發 行 前應在證券交易所設立股票發行專戶和申購資金專戶。每一帳戶申購 委託不少於一千股。

2.全額預繳方式

全 額 預 繳 款 方 式 包 括 「 全 額 預 繳 款 、比 例 配 售 、 餘 款 即 退 」 方 式 和「全額預繳款、比例配售、餘款轉存」方式。目前大陸只採用第一 種方式。「全額預繳款、比例配售、餘額即退」方式,是指投資者在 規定的申購時間內,將全部申購款存入主承銷商在收款銀行設立的專 戶中,申購結束後轉存凍結銀行專戶進行凍結,在對到帳資金進行驗 資和確定有效申購後,根據發行量和申購總量計算配售比例,進行股 票配售,餘款返還給投資者的股票發行方式。亦即分為申購、凍結及 驗資配售、餘款即退三個階段。「全額繳款」方式的發行時間不得超 過八天(含法定休息日),每股發行收費不得超過零點一元,發行總 收費總額不得超過五百萬元。

4.4.2 股票發行方式的更新

對 於 一 個 新 興 的 大 陸 證 券 市 場 而 言 ,證 券 主 管 部 門 在 股 票 發 行 中 仍是佔著極為重要的政策支撐作用,或是說仍是由主管部門掌握著其 發展階段的發號權。

在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中國證監會發布《關於進一步完善 股票發行方式的通知》對原來的上網定價方式進行改革。允許股本在

四 億 以 上 的 公 司 採 取 向 法 人 配 售 和 對 公 眾 上 網 發 行 相 結 合 的 方 式 發 行新股,並同意新股定價方面發行公司和主承銷商可制定一個發行價 格區間。資金來源符合大陸規定的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企業、上 市公司及其他法人允許配售,參與配售的法人分為戰略投資者和一般 法 人23。 其 中 對 於 公 司 股 本 總 額 在 四 億 元 以 下 的公 司 , 仍 按 照 《 關 於 股票發行與認購方式的暫行規定》,採用上網定價、全額預繳款或與 儲蓄存款的方式發行股票。這是大陸幾年來對於新股發行制度所作的 第一次重大變革,他實際上標示著大陸 A 股發行方式逐漸與國際慣例 接軌。而在這個通知中,新增加的內容包括24

對 法 人 認 購 者 實 行 配 售 發 行 , 即 無 須事 先 申 報 認 購 並 按 事 後 的 中 簽率認購,直接與發行公司簽訂配售協議。

法人認購者區分為持股期間不少於六個月的「戰略投資者」和持 股期間不少於三個月的「一般法人」。

發行公司配售發行部分不得少於公開發行量的百分之二十五,不 得多於百分之七十五,每季享有配售資格的法人其配售份數不得超過 發行公司全部股份的百分之五,不得少於五十萬股。

配售價格與上網發行價格一致。

發行價格的確定要素包括:發行公司與主承銷商可制訂一個發行 價格區間,報中國證監會核准;通過召開「配售對象問答會」等推介 方式,了解配售對象的認購意願,確定最終發行價格;最終發行價格 須在事先確定的價格區內,並報中國證監會重新核准。

中國社會科學院工業經濟研究所博士後學者張開平認為,發行方

23 依 照 大 陸 《 關 於 進 一 步 完 善 股 票 發 行 方 式 的 通 知 》 第 四 條 中 所 稱 法 人 , 是 指 在 大 陸 境 內 登 記 註 冊,除 證 券 經 營 機 構 以 外 的 有 權 購 買 人 民 幣 普 通 股 的 法 人。其 中 法 人 分 為 兩 類,一 類 是 與 發 行 公 司 業 務 聯 繫 緊 密 且 欲 長 期 持 有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的 法 人,稱 為 戰 略 投 資 者;一 類 是 與 發 行 公 司 無 緊 密 聯 繫 的 法 人,稱 一 般 法 人。與 發 行 公 司 有 股 權 關 係 或 為 同 一 企 業 集 團 的 法 人 不 得 參 加 配 售 。 法 人 不 得 同 時 參 加 配 售 和 上 網 申 購 。

式 的 這 一 改 革 比 之 過 去 僅 僅 依 靠 券 商 、 發 行 人 定 價 , 中 國 證 監 會 批 准,社會公眾申購並並按中簽率認購的「上網定價發行」方式,引 進 了四大要素:一是擴大了認購者範圍,亦即允許法人包括國有企業認 購;二是以「配售」代替中簽率「申購」;三是發行價格的確定引進 了「配售者」議價機制;四是培育投資者的長期預期,即限定持股最 短期間。於是形成了同一家公司所公開募集股份,存在三類不同身分 的投資者:「戰略投資者」持股期限不少於六個月;一般法人投資者 持股期間不少於三個月;社會公眾投資者無最短持股期限之規定25。 二 OOO 年二月十四日,大陸證監會發布《關於向二級市場投資 者配售新股有關問題的通知》,再度推出新的發行方式,即將向基金 配售的新股,在以 50%上網定價發行的同時,50%向二級市場投資者 配售,投資者根據其持有上市流通證券市值和折算的申購限量,自 願 申購新股。這一舉措表明大陸證券管理階層已開始著手並重視解決發 行市場與交易市場風險與收益不對稱的問題。同年四月五日,大陸證 監 會 為 進 一 步 擴 大 對 一 般 投 資 者 上 網 發 行 和 對 法 人 配 售 相 結 合 的 方 式的適用範圍,使 發行股票公司能夠根據市場情況和自身條件選擇適 當的發行方式,發布《關於修改進一步完善股票發行方式有關規定的 通知》,對其作了兩點的修正,一是放寬對總股本限制,允許發行後 總 股 本 在 四 億 人 民 幣 以 下 的 公 司 也 可 以 採 取 對 法 人 配 售 和 對 投 資 者 上網發行相結合的發行方式;二是取消了對法人配售的部分佔公開發 行量的 25%-75%的比例限制,規定這一比例可以由發行人和主承銷商 自行決定。

二 OOO 年四月三十日,大陸證監會為規範上市公司向社會募集 的行為,發布《上市公司向社會公眾公開募集股份暫行辦法》。該 辦

24 詳 文 參 見 《 關 於 進 一 步 完 善 股 票 發 行 方 式 的 通 知 》 。

25 張 開 平 著 , 《 中 國 上 市 公 司 治 理 結 構 分 析 》 , 中 國 社 會 科 學 院 工 業 經 濟 研 究 所 博 士

法對申請公募增發的上市公司必須向大陸證監會報經核准。並在 原 則 上限定了範圍:1.即符合上市公司司重大資產重組有關規定的公司;

2.具有自主開發核心技術能力、在行業間具有競爭優勢、未來發展有 潛力的公司;3.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比例小於總股本 25%或 15%(總 股本在四億股以上)公司;4.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又發行境內或境 外上市外資股的公司。

在同時公布的《上市公司向社會公眾公開募集股份操作指引》規 定,上市公司增發新股可以採取市價折扣或市盈率定價等方法,採 用 對公眾投資者上網發行和對機構投資者配售相結合的方式,原則 上 應 預留一定比例的股份向機構投資者配售。具體方式主要有兩種:一 種 是按機構投資者網下累積投標詢價結果定價並配售,對 公眾投資者上 網定價發行;第二種是網下對機構投資者累積投標詢價與網上對公眾 投資者累積投標詢價同步進行,亦可採取大陸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形式

26規定。

二 OOO 年五月八日,大陸證監會發布《關於調整證券投資基金 認購新股事項的通知》規定,新股發行時不再單獨向投資基金配售,

取消了新基金在發行市場的優惠政策,這一政策改變了證券投資基金 在新股發行市場中的得以受有優惠的狀況,進 一步體現證券發行市場 的公平原則。

4.4.3 股票發行價格

確定股票發行價格是股票發行工作中最重要的內容,既要考慮發 行人的利益,又要考慮投資者的利益,還要顧及股票上市後的表現。

確定股票發行價格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累積訂單式,一是固定價

後 報 告 ,1999 年 8 月 , 第 24 頁 。

26 相 關 《 上 市 公 司 向 社 會 公 眾 公 開 募 集 股 份 操 作 指 引 》 規 定 , 參 見 中 國 證 券 監 督 管 理

格方式。

新 股 發 行 價 格 = 每 股 稅 後 利 潤×發行市盈率,每股稅後利潤是股 票投資回報的重要指標,其預測方法為:股票發行當年預測利潤除以 股票發行當年加權平均股本數。發行市盈率是股票市場價格與每股稅 後利潤的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