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立立宪政治
九 内阁、帝室制度的整顿
岩仓制定宪法的方针
元老院没有采纳国宪案,岩仓具视向诸参议征求有关立宪政体意见后,
向三条、有栖川宫两大臣表示了起用伊藤博文的决心,并命令井上毅(太政 官大书记官)对制定宪法的方针进行立案(明治十四・六)。井上接受了政 府顾问德国人路易斯勒的建议制定了方案。以方案中提出的意见为基础,岩 仓于明治十四年七月将制定宪法的基本方针并附带大纲领、纲领、意见(第 一~第三)一起上奏给天皇。大纲共有 18 项:(1)钦定宪法主义;(2)皇 室自律主义;(3)统帅权等天皇的大权;(4)大臣对天皇的责任;(5)二 院制;(6)限制选举制;(7)预算不成立的情况下,实施前年度的预算等,
完全是基于帝国宪法的基本构想。起草宪法采取了非公开的方式,不仅是因 为起草者的名字一旦传到社会上将会引起各种议论,而且还担心会丧失民众 对宪法的尊重。因明治十四年十月政变时政府承诺开设国会,所以制定国宪 便成为当务之急。
伊藤渡欧调查制定宪法
根据寺岛宗则(元老院议长)的建议(明治十五・一・十五),明治十 五年二月,伊藤博文受命为调查宪法出访欧洲(二・二十七),三月三日下 达了敕令书,列举了皇室、内阁、上院下院、合省、司法官、地方制度等 31 条调查项目。伊藤率领伊东巳代治、河岛醇、吉田正春(东洋之子)、平田 东助、岩仓具定(具视之子)以及明治十四年从东洋自由新闻辞职的西园寺 公望等,于三月踏上了访欧的旅途。井上毅(参事院议官)留在日本,跟着 路易斯勒进行调查。伊藤一行到达柏林(五・十六)后会见了俾斯麦。在青 木周藏驻德公使的斡旋下,公法学者格内斯特和其高徒莫塞对访问团进行了 授课。暑假中访问团还在维也纳听取了公法学者斯坦因的讲授,总之,对君 权意识很强的德意志式宪法学得较多,访问团希望能邀请斯坦因访日,但因 其年迈而谢绝,后来实现了莫塞的访日(明治十九・五~明治二十三・三)。
明治十六年七月,伊藤归国途中在香港得到岩仓的死讯(七・二十),八月 返抵横滨归朝复命(八・六)。伊藤继承了岩仓的遗志承担了制定宪法的重 任。
确立华族制度
岩仓在世时,于明治十五年十二月在宫内省设置了内规取调局,对皇典、
华族令进行调查。伊藤归国后,明治十七年三月在宫中设置了制度取调局,
不仅负责对宫内制度的调查,也承担了对国家制度的立案调查,伊藤担任长 官,井上毅、伊东巳代治、牧野伸显、尾崎三良、盐田三郎、岩仓具定、金 子坚太郎、山胁玄、小中村清矩等兼任御用挂。伊藤还兼任宫内卿,开始着 手宫内省的改革和健全宫中的制度。
[华族令] 明治十七年七月,制定了华族令,把华族分为公爵、侯爵、
伯爵、子爵、男爵 5 等,爵位由男子世袭。明治二年在版籍奉还的同时,已 经把公家、大名称为华族,根据华族令,对国家有功劳的人也列入华族授与 爵位。新华族共 26 名(萨 12、长 8、土 3、肥 2、其他 1),旧公家原则上
根据家世授与子爵以上爵位,对大名华族则考虑到原有的石高(俸禄额——
官,对敕任官则没有规定特别的资格。明治十九年三月一日公布了帝国大学 令,法科大学对毕业生采取免除文官高等考试所需要的预备考试,这个优待 措施,使法科大学成为培养高级官僚的机关。
皇室财产的设定
德大寺实则(明治十二)、岩仓具视(明治十四~十五)、井上馨(明 治十四)等人先后提出建议,认为有必要设定皇室的财产。特别是岩仓主张 将官有土地都定为皇室财产,并考虑将铁路、工厂也归皇室所有(明治十 五・二),但由于井上毅的反对未能实现。明治十五年伊藤博文访欧的调查 项目中也包括“皇室并皇族财产”。明治十七年,岩仓死后,政府开始移管 日本银行和横滨正金银行的股票,明治十八年十二月设立了宫内省御料局(掌 管会计财务的机关——译者注),以掌管接收的山林、原野、矿山等事务。
以移管佐渡、生野两矿山(明治二十一)为开端,在各府县规定了世传御料,
且把国有林编入了御料林,国会开设前后的明治二十一~二十三年之间大量 国有林被编入,多达 357 万町步(一町步约为 99.2 公亩——译者注)。后又 根据皇室典范(明治二十三),确立了世传御料制度,御料局又成为帝室林 野局(明治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