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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與文獻對話

第一節 我身上的印記:「家庭暴力」

在家庭暴力領域,國內外已經有很多文獻在呈現家庭暴力的樣貌,不論是形 式、類型、成因……等等,都有豐富的資料,近期甚至擴展到目睹家庭暴力的孩 子身上。隨著研究不斷地湧出,立法院也在 2015 年 1 月 23 號三讀通過「家庭暴 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共計正 33 條,除了將目睹兒少納入法中,也將通 常保護令的期限延長。由此可知,目睹家庭暴力之兒童和青少年,已為社會漸漸 重視,也受到保護。家庭暴力不再只侷限在兩個關係中,而是擴大到家庭脈絡中。

隨著家暴法的修正,社會大眾也不斷透過媒體與社區機構,慢慢地宣導有關 家庭暴力的概念,希望能幫助受害者,治療加害者。但為什麼即便有這麼多的因 應方式與處遇,家庭暴力的通報次數仍然持續攀升呢?我想從幾個面向作探討,

以發展出我的研究。

一、婚姻暴力與家庭暴力的不同:

「家庭暴力」之定義:依家暴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訂:「指家庭成員 間 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就法條來看,可得知家庭暴力的判別是 針對行為來作為判斷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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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暴力」之定義:婚姻暴力是一種強迫的行為模式,包括:身體、心理 及性方面的虐待。施虐者是有意識的控制他的伴侶。婚姻暴力絕非一次的單一事 件,而是一種行為模式。(婚姻暴力助人者在職訓練手冊,1996)目前社會上對 於婚姻暴力比較沒有一個統一化的解釋,婚姻暴力就概念上而言,是被納入家庭 暴力中,而在法律的使用上,也被納入家暴法中。

由此可知,家庭暴力是對象上的廣度,而婚姻暴力則是關係上的深度。對比 於我的生命經驗,若要更準確的分野,我是屬於婚姻暴力的目睹兒,遭受家庭暴 力的孩子。但爸爸對我的暴力往往是因為我介入他們的婚姻才會打我,因此真正 的暴力還是發生在他們的婚姻中,所以我會傾向以婚姻暴力的文獻作探討。

二、婚姻暴力的刻板凝視

婚姻暴力在過往研究中,多與底層的社會階級與經濟狀況不好,形成標籤性 的錯誤連結。蘇昭月、陳筱萍、周煌智、吳慈恩、黃志中(2005)發現經濟問題 在婚姻衝突中佔有重要的影響力。童伊迪、沈瓊桃(2005)指出,婚姻暴力中的 家庭多半與其他不利家庭結構的共存,如壓力、失業、婚姻問題、家庭孤立、家 庭暴力史、社區資源貧乏、社會暴力和貧窮。黃志中(2000)針對非家暴中心之 社區機構親密關係暴力個案分析,顯示加害人的年齡在 40 歲以上為 55.5%,學 歷以高中 33.7%為多,大學及以上程度為 24.6%;職業以從商者 33.5%最高,勞 動工作者為 22.7%,失業者則為 12%。2012 年黃志中針對此數據做分析,發現 在家暴法施行過後所浮現的加害人圖像突顯了中高齡、低學歷、工作不佳的經濟 弱勢、且多有飲酒或物質濫用行為的男性。

在 2011 年的國科會專題計畫報告中更明顯指出法官判決的性別意識,計畫 主持人施慧玲寫到:「有研究指出在實務運作中,若被害人身為女性,且未能符 合傳統觀念對於一個『良家婦女』的期待時,受訪法官中有三成認為對該施暴之 丈夫得『從輕量刑』,並有將近半數的受訪法官表示,該受暴之妻子亦應為該家 暴事件負責,亦即受暴婦女『未能符合傳統女性溫良賢淑之圖像』之事實,會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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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成為與有過失之一方,而使該家暴行為的可歸責性降低。」,「法院仍然無法完 全擺脫過去對家庭完整性之期待奉為家事案件之最高指導原則之作法,無疑是繼 續以父權思想看待婚姻暴力事件及其被害人,而使被害人有繼續淪為暴力循環關 係之危險,而無法產生性別平等的效果。」。

在台灣社會中,對於性別與階級的觀念雖然有逐漸轉變,但仍是擺脫不了傳 統的父權思想。即便在家暴法不斷的修法和推廣後,但在近五年的研究中仍發現 都存有階級與性別的唾棄。我認為這是一種「暴力」,是「階級與性別凝視的暴 力」。難道,婚姻暴力就非得呈現父權社會底下的「男性加害者,女性受害者」

這樣的圖像嗎?難道,暴力就非得發生在勞動階級或是社經地位較低的階級上嗎?

難道,女性都非得是受害者嗎?女性就非得是弱勢嗎?即使有大量的文獻指出暴 力是無階級與性別之差的,社會的團體也宣導這是家暴的迷思。但仍如前所述,

掌握家暴判決之法官,依舊存在這種階級與性別歧視的麻木不仁思想。

我的生命經驗裡,與婚姻暴力共生二十年。在我所處的環境裡,我們家沒有 經濟問題,更不是底層階級,甚至是反例。爸爸是牧師,是社會中的中產階級且 經濟穩定。但回顧近十年文獻,雖然有指出階級與性別不見得是造成婚姻暴力的 主因,而在台灣中產階級裡婚姻暴力故事的研究仍然為少數,尤其是宗教信仰的 領袖。

三、宗教信仰在婚姻暴力中的位置

宗教信仰在目睹家庭暴力的議題中,被視為保護因子。沈瓊桃(2010)指出 個人的能力、正向的自我概念、高度的自我控制感、外在歸因、宗教信仰、為施 暴者家庭成員的照顧與保護、重要他人的支持、正向的學校社會經驗與人際關係 以及適時的社會資源介入,都是幫助受暴子女能夠從雙重暴力傷害中復原的重要 力量。王秀美、曾儀芬(2012)在受暴兒展現復原力的因素中發現,若獲得同儕、

朋友、社會支持、宗教信仰等幫助,則復原力也較強。Connor, Davidson, and Lee

(2003)的研究發現,受到暴力對待的受害者(男女皆有),有越強烈宗教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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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反而受創傷後產生較差的健康狀況與較高的壓力感受。Connor, Davidson, and Lee(2003)認為,這樣的研究結果提醒我們,宗教信仰可能不是避免產生 PTSD 的保護因子,宗教信仰可能是受害者產生 PTSD 之後才採取的調適方式(引自劉 珠利,2007)。更有研究指出,當逆境挑戰夫妻關係時,個人與婚姻若入低谷,

更深的價值信念卻會浮現,通常是宗教中對上天的態度,以及華人傳統順天、知 命與惜福的價值觀(利翠珊,2006)。

這些研究不難解釋,宗教信仰在婚姻暴力中的位置。宗教信仰也許是使受暴 者昇華,脫離受苦的狀態。因為沒有辦法在人生當中找答案,宗教信仰也許為婚 姻暴力找到了答案。在我的故事裡,這些卻是相反的。我的媽媽就是因為宗教信 仰而束縛,始終無法脫離長達二十幾年的暴力生活。聖經上更有需多經文隱晦暗 示著不能離婚的經節,如馬可福音第十章第七節至第九節 、以弗所書五章二十 二節至二十四節 ……等。對於在婚姻中的婦女,又以哥林多前書第十章第十三 節 加以勉勸婦女。由此可知,在基督徒的世界中,離婚是件大事,更別說是信 仰的領袖-「牧師」。在此,我並不想去討論聖經上的規範或意義,我認為信仰 是選擇,無關乎對錯。

只是,反觀在我身上的家庭暴力,暴力持續那麼久不離開的原因,竟是宗教 信仰(參照 P9 在我身上的信仰與愛)。究竟,宗教信仰是使人限制,還是使人 活得真實?對我來說,是模糊的答案。我認為每個人對宗教信仰的解讀不同,價 值觀也不同。但是否有些人藉著宗教信仰的因素,逃避自己需要面對的責任,這 才是我所關切的。

四、宗教信仰是否助長了逃避面對問題的責任?

宗教信仰就像兩面刃,向善卻同時也向惡。許多人利用宗教的名義做一些違 法的事情,更有許多人利用宗教擋在自己前面,讓自己不用面對應該負的責任。

究竟,我媽媽有沒有將信仰擋在前面?我想,這部分的答案留給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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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媽媽,在我長達二十年的暴力生活裡,依舊堅持著,堅持著他所認為的 宗教信仰的教義。也許,我跟媽媽的不同,就是我不太認同基督教。我認為基督 教所講的人都是有罪的論述,和上帝為我們犧牲的意念,這些我都認為不合理。

對我而言,愛不是犧牲,而是一種平等性的關係。相對的,我也認為所有事物都 需要經過實踐的,實踐過後,你才能選擇。也許,在媽媽的生命裡,她已經選擇 了信仰,我尊重她的選擇。

宗教信仰,也許在創傷中尋找釋放的一種方式。但是,信仰與自己是否合而 為一?是不是每個人都可以變成耶穌?我認為,還是要有分別性的。

我們須捫心自問,在我們身上的這些那些,究竟是無意識的存在,還是被我 們實踐過後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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