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啟程,尋根:家庭暴力的回看與建構
第九節 通報?!
重新回顧我的諮商經驗時,我與萬老師討論到諮商師通報的問題。在大學時,
我同樣遭遇家暴,並且在家暴的歷程中,我的諮商師並沒有幫我做通報的動作。
從諮商紀錄來看,我當時雖在家暴中,但我整個人呈現出來的狀態卻是冷靜與理 智。而我,也因為怕麻煩諮商師,所以婉拒了接續的諮商。但對當時的我,通報 會不會讓我早點脫離苦痛?還是讓我更處於危險?我雖然情緒並未彰顯,難道對 我的傷害就不大嗎?當我現今為準諮商師時,我想再重新回看「通報」議題以及 心理師的法律倫理議題。
首先,身為心理師都知道我們必須有通報的義務。其內容包含:兒童與少年 福利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對「兒童少年傷害之虐待」案件的舉發責任;家庭暴力防 治法第第五十條有通報責任之規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之通報責任(王智 弘,2005),以及自傷與自殺。心理師的倫理在法律層次上有很多相關規定,我 想就我是家暴個案來專注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討論上。
一、家庭暴力法防治法的起始
台灣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起源來自於 1993 年 10 月 27 日的鄧如雯殺夫案而起,
當時鄧如雯不堪先生林阿祺之精神與暴力虐待,而犯下殺機之刑事案件。鄧如雯 就讀國三時被林阿祺強暴,生下長子。林阿祺在同居期間經常毆打鄧如雯,並對 其長子和父親施與暴力與恐嚇。鄧如雯報警後,友人出面調解,鄧如雯怕家人受 傷害,決定與林阿祺結婚。在結婚的的過程中,林阿祺不斷地暴力與虐待鄧如雯 的家人及孩子,甚至還強暴鄧如雯的兩個妹妹,將妹妹賣至妓女戶。林阿祺又去 鄧父家中打破所有玻璃,攜汽油欲放火並活埋鄧如雯弟弟。鄧如雯不堪其擾與憤 慨,拿水果刀及鐵鎚殺死丈夫林阿祺,之後打電話給小姑自首。此案,轟動社會。
當時,鄧如雯的案子進入司法判決,原判決為五年六個月有期徒刑,第二審判決 後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全案定讞。鄧如雯案子的第二審判決引起社會注意,婦女 團體聲援鄧如雯,也加速推動家庭暴力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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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是仿效 1994 由法官高鳳仙從美國帶回的美國模範家庭暴力 法(Model Code On Domestic And Family. Violence)為範本參考而成,在 1995 年完成第一次草案,第二次草案則納入民間專家意見於 1997 年發布,並於 1998 年 5 月 28 日三讀修正通過,正式成立「家庭暴力防治法」。民間團體現代婦女基 金會、勵馨基金會、婦女救援基金會、晚晴協會、中華民國女法官協會、民間師 法改革基金會及台北律師公會於 2001 年成立「家庭暴力防治修法聯盟」,提出民 間團體之修法版本(高鳳仙,2007)。在 2007 年 3 月 28 日正式修正家庭暴力防 治法,民間團體的版本多數納入法裡。這其中包括有:擴大適用範圍,納入「同 居關係」;增列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防治基金;明定民事保護令的種類,並增列 加害人處遇計畫裁定前之鑑定制度;明定保護令聲請,免徵裁判費;法官審理保 護令案件之訊問方式與陳述意見之規定;核發通常保護令之項目增列禁止相對人 查閱被害人及未成年子女戶籍等相關資訊;地方主管機關應於地方法院自行或委 託民間團體設置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所;提供被害人緊急生活扶助、訴訟、房租、
托育、創業貸款等相關補助;釐清保護令之執行機關與執行內容;以及犯家庭暴 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嫌疑重大者,警察得予以逕行拘提等(王順民、陳淑蘭,
2010)。
以上,是家庭暴力防治法的歷史及原因。接著我想繼續討論的是諮商師的通 報議題。諮商師通報的標準是什麼?什麼狀況該通報?諮商師師在通報上是不是 有困境?這些,是我想要藉由我當家暴案主時,諮商師並未通報的發現,來反觀 我成為諮商師後如何看待這事件。
二、諮商師的通報議題
當我實習過後來重新看待這件事時,我對當時並未通報是有複雜心情的。我 是大二大三那段期間進入諮商的,當時我的狀態是想要找到一個逃出暴力的方法,
想要有人救我。而當我開始在寫所謂通報議題時,我的狀態其實投射了很多當初 的憤怒,這些憤怒就化成下面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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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現在是心理師,當我看我自己是個案時,我的決定是會通報。我不知道當 時我的諮商師為什麼沒有通報,可能是當時她的判斷我並未很嚴重,我的生命並 未受到威脅之類的。可我當下雖沒事情,過幾年後卻申請保護令了。由此可知,
通報與否,是根據諮商師的判斷為主。我在實習時,通常這類高風險高危機個案 都會由資深諮商師接案,並沒有相關經驗。但我實在覺得很有疑惑,為什麼自殺 有大概的標準可做評估,但家庭暴力並沒有相關的依據?將個案的生命交在一個 專業諮商師上,是否太過輕視?於是,我在寫這篇文本時,打了通電話去詢問到 底應該怎麼做,我想知道有沒有什麼評估的標準,可以將支持系統連結的更妥 善。
我打去 113 保護專線詢問在家暴個案的通報上,心理師有沒有評估通則?接 線的先生回答:「根據法律是需要通報,未成年是必須通報。基本上還是以諮商 師的個案概念化,與個案自己本身怎麼看他自己為通則。但還是會建議您若個案 有家暴的發生,希望你能在 24 小時內通報。」,我問:「這樣聽下來,是否通報 是取決於心理師與個案的諮商過程,這樣心理師的素質是不是會是重要的因素?
還有,若我們通報後,社會資源進來,那個案若是受到危險怎麼辦?」,接線的 先生回答:「諮商系統裡有督導,若是擔心可以跟督導討論。對於個案的問題,
若您擔心而不通報,那其他人接觸到他也會通報,個案並不會因為您通報後而改 變他的生活。我們還是希望您若遇到家暴個案,請馬上通報。」。這段對話約莫 五分鐘左右,老實說接線人員回答我只能大概記下來,並不是完全。
在現今研究心理師與倫理議題間的文獻,大多著重在兒童與少年,甚少在對 於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時的通報議題之探討。在通報及法律層次上,未成年已界 定得很清楚,但成人呢?法律雖有立法保護,但在將心理師納入法律系統時,卻 未明確的說明其標準,僅僅立法需 24 小時通報而已。而諮商系統也未將這一切 闡述的清楚,僅被動地跟著法律。回顧我的歷程,我表面上雖然沒有任何事情,
諮商師並未看清楚事情的真相,就讓我回到家庭中。幸運的是,我是個會去找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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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來協助的個案,但若是沒有這項能力的案主,那該怎麼辦?他是不是就失去了 一個可以拉他一把的人呢?是不是又少點一項資源呢?
當然,諮商師在這樣的倫理議題上確實會有些困境。當成年案主來到我們面 前,有家庭暴力的故事,身上並未有顯著的傷痕,情緒並不彰顯,但心理上的創 傷卻是可以感覺到的,我們到底要不要通報?這個問題確實難解,我們需要考慮 到個案想不想要通報,通報過後會不會讓他更危險?案主的生活還能正常運作嗎?
當支持系統進來時,案主能不能承受劇變?這些,都是我們所面臨的問題。在我 們學習底下,面臨倫理議題時,往往都會想要有個標準答案,到底怎樣做才是正 確的?其實,我認為並沒有正確的決定。我們只是在一次次的決定後,不斷修正 不斷檢討,以做出最符合個案利益的選擇。我不在乎到底通則是什麼,我只在乎 是不是讓來到我們面前的個案能有最好的幫助,而不是單一依靠專業人員的判 定。
藉由這樣子的回看,我自己又是諮商師的位置時,我發現諮商系統太仰賴個 體化的架構,很少讓資源進來共同評估。先不論諮商師通報的通則,通報之後,
諮商師就將個案交給社會資源去處理,例如社工。諮商系統其實缺乏更大層次的 理解,相較於社工將資源注入,會追縱個案和家庭探訪進行評估,諮商師焦點只 放在案主與諮商師本身的關係脈絡上。在學習諮商的訓練當中,我們強調的是如 何看清楚案主,如何個案概念化,但缺乏系統性的關注和系統間合作的概念。我 覺得這是我身為諮商師後,再回去看所提出的反思。若是諮商師不只做跟案主眼 前的諮商,而是懂得學習系統間的連結,我相信諮商的效能會是更大,不會只存 在於彼此的小房間內。
三、身為諮商師,面對法制的主體性?
還有,我認為諮商不是被動的,而是要更主動一點。我們以個案利益為最佳 考量,但身為諮商師的我們,難道在關係中的利益就不用考量嗎?課本上說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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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互動的歷程,諮商師不應該只是被動的依著法行事,更要有主體性。這樣當 我們在面對法律時,不僅僅能保護案主,同時我們也能保護自己。
由當時的文本中,我對於通報這件事其實是非常二分與絕斷的。在資格考時,
口委麥老師提醒了我這件事,麥老師說其實在通報的議題上面是很複雜的,並沒 有辦法如此絕對。當時我覺得麥老師說的很對,我回去之後也不斷想著這個議題。
我當時還繞來繞去,沒有辦法說清楚,所以就決定在學位考時將此章節拿掉。而 後在學位考時,麥老師問了這件事,我回答因為我覺得我的經驗不夠,沒有厚度,
我當時還繞來繞去,沒有辦法說清楚,所以就決定在學位考時將此章節拿掉。而 後在學位考時,麥老師問了這件事,我回答因為我覺得我的經驗不夠,沒有厚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