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0fe6df6-52e0-11e4-abac-ef2804cba5a1 (最後瀏覽日期:12/25/2014)。
2 Vgl. GrubE: Dioxin-Krise und öffentliche Warnung vor Lebensmitteln- wann ist die Warnung vor dem nicht verkehrsfähigen, aber „sicheren“ Lebensmittel zulässig?- Zugleich ein Beitrag zur Frage, wann ein Lebensmittel als gesundheitsgefährdend im Rechtssinne unter besonderer Berücksichtigung der Allgemeinen Verwaltungsvorschrift zum Europäischen Schnellwarnsystem zu beurteilen ist, LmuR 2011. 21ff.
3 Tagesschau: Pferdefleisch-Skandal erreicht Deutschland,
https://www.tagesschau.de/inland/pferdefleisch108.html (Assessed on 4/6/2015)
4 2013 熱門大事回顧:食品安全事件總整理,http://www.thenewslens.com/post/23874/ (最後瀏覽 日期:12/25/2014)。
5 東森新聞雲:郭烈成強冠進威餿油雜七雜八,酸價值重金屬超標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0930/407756.htm(最後瀏覽日期:12/25/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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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國在飽受食品問題所帶來人民生命與健康暴露於各種不安定之苦後,
終於開始正視現代食品問題,同時致力於食品安全領域法制之重建,透過國家強 制力進行食品市場管制,然而何以我國政府形同消費者般,僅能以消極抵制行為 道德性譴責食品業者?或總是於食品安全事件爆發時,才亡羊補牢進行片面法制 上修正?是什麼原因讓我國食品安全秩序從源頭原料輸入、生產、加工、運輸等 至終端消費,呈現幾近無政府或是一種隨機性管制狀態?
貳、 問題提出與聚焦
現實層面,我國食品市場並非完全不受國家管制,法制上訂有食品安全衛生 管理法(下稱食安法)、健康食品管理法、各種初級生產相關法規及法規命令與 行政規則,然而該等管制架構似乎已無法有效處理食品安全問題,政府除大量使 用人人皆得琅琅上口之「預防性下架」手段,將被認定為問題食品者,強制排除 於市場以力挽狂瀾外,立法者似乎也日夜匪懈進行食安法修正6,修法方向更已 傾向「隨人喊價」之嚴刑峻罰7,卻仍舊無法遏止食品問題發生,究竟是治亂世 用重典,或是用重典而「致亂世」?
人們除了開始質疑國家當前採取之管制手段是否仍具有效性外,亦日漸察覺 現今社會所面臨之食品安全問題相較於以往具有高度複雜性與不確定性,此種不 確定性可能來日新月異的科技發展,可能來自於變動中的產製結構、亦可能來自 於興盛的全球化貿易,致使人們逐漸失去辨識食品問題根源的能力,難以憑藉一 己之力以趨吉避害,進而產生對於食品安全問題的集體不安感,於是熱切冀望仰 賴國家權力以掙脫此種不安,而獲得真正自由,然而,希冀由國家強制力消弭這 些「看不見的敵人」以換取安全必定有其代價:自由之犧牲。
此種肇因於對食品安全之迫切需求與自由被迫退讓間之齟齬,正是人類因文
6 自 2010 年至 2014 年短短五年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已前後修正七次。
7 2011 年修法加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8 條、第 9 條違規行為罰則、2013 年 5 月就添加未經許可 添加物、攙偽或假冒行為處以刑罰、2014 年 10 月再次提高刑度及罰鍰,由此可知,我國食品安 全衛生管理法之修正,提高罰則與納入刑事罰規定一直為修法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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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行為而進入風險社會(Risikogesellschaft)8中所必須面臨之矛盾,此種矛盾更依 附因科技產業與食品高度結合所產生之食品問題,深入人民基礎生活後更為劇烈,
同時亦為國家實現食品安全管制任務之難題所在,倘欲掙脫此種困境恐怕非以無 邊無際之恫嚇性裁罰手段即得成其力,毋寧必須正視國家面對不確定食品安全風 險,如何將其納入法之範疇,以法引領行政權就食品安全風險為預防。
法治化(Verrechtlichung),係指以法為手段與憑藉以實現國家任務,係確立憲 法追求政治法治化之制度概念9,意義在於將所有國家公權力作用納入法之規範10, 因此涉及國家權力運作、管制模式選定、法制下行政權相應運作空間以及人民之 權利保護。食品安全風險預防原為一科學任務,本文研究目的即在當國家承擔此 任務時,如何透過國家作用將食品安全風險納入法之範疇,以建立食品安全風險 行政法11,包含國家權力分配運作、採取合理、有效之法治化手段,進而形構出 理性食品安全風險體系,以實現國家風險預防任務,同時亦與人民基本權保護達 成平衡。
於此脈絡下,本文希冀藉從食品安全問題之掌握,探尋食品安全管制法制建 構之關聯要素,其次,觀察各國實證法上食品安全基本管制建構、分析各種國家 高權管制手段法理脈絡與功過,並利用我國現有之風險預防手段之合理性與有效 性進行檢視與批判,勾勒國家食品安全風險預防決策與尋繹各種可能之風險預防 法治化手段,希冀最後得以建構一理性食品安全風險預防決策與管制體系,並提 出我國食品安全管制架構之修正方向與建議。
第二節 研究範圍
食品問題得區分為糧食安全(food security)、食品安全(food safety)與食品品質
8 參見 Ulrich Beck, Risikogesellschaft: Auf dem Weg in eine andere Moderne, 1986; Ulrich Beck 著,
汪浩譯(2004),《風險社會─通往另一個現代的路上》,台北:巨流。
9 黃舒芃(2012),〈不確定法律概念是一種法律概念嗎?─從德國行政法的新近發展反思不確定法 律概念的制度功能〉,憲政時代第 37 卷 4 期,頁 492。
10 李惠宗(2006),《憲法要義》,頁 64-65,台北:新學林。
11 此部分應與法制為區別。法制係指立法以建立制度之意,此概念較法治為狹隘,與本文所欲 研究主題並不相符,故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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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od quality)三層次,糧食安全涉及糧食供應問題,與本文所欲研究之風險預防 議題較無關聯,食品品質則涉及國家管制正當性問題,故本文以食品安全為主要 研究標的。其次,本文主要關懷國家面對食品安全問題,如何建立理性法制以實 踐食品安全維護之國家任務,因此著重於立法權與行政權之國家權力運作上,尤 其係國家高權行為之作用法面向,故關於食品安全風險預防之組織法上設計與司 法審查部分,非本文研究對象。
另外,食品安全實體法制之運作得由不同角度切入觀察,其中以資訊揭露為 核心所開展之管制手段,同為食品安全管制中之重要管制手段,惟其法理基礎與 法制開展均有其特殊性,本文囿於篇幅亦排除該部分之討論。
最後,關於學界討論甚豐富之食品安全咎責問題,包含食品犯罪不法利得追 繳、法人犯罪與違法行為刑罰化等議題,或係吹哨者制度、食安基金或國家賠償 責任,均係在具體食品安全危險儼然生成後,針對食品相關人之具體違法行為之 事後追懲與賠償,本文認為,市場上流通之食品與人民生命身體健康密切相關,
吾人無可能待至實害發生,而應致力消弭食品安全威脅於前,故本文研究重心置 於食品安全風險之預防,不納入刑法上討論12。
第三節 論文架構
我國現行食品安全管制雖因應各種食品安全事件而有所修正與調整,卻仍然 停留於傳統食品安全危險防禦管制架構,無法就新形態食品安全風險事件進行預 防,僅得放任其一而再發生,意味著我國根本性欠缺食品安全風險預防管制體系,
有鑑於此,本文以食品安全問題本身為起點進行思考,進一步為建構食品安全風 險預防目標之法治化架構,進而建置食品安全風險防護體系與憲政國家下之法治
12 關於食品安全刑事處罰與不法利得之追繳問題,請參考曾淑瑜(2014),〈從食品攙偽類型論入 型化之必要性〉,台灣法學雜誌第 241 期,頁 64 至 74;林鈺雄(2014),〈法人犯罪及不法利得之 沒收─評大統油案刑事判決〉,台灣法學雜誌第 261 期:大統混油案評釋學術研討會,頁 94 至 111;
古承宗(2014),〈刑法作為保障食品安全之手段─兼評彰化法院 100 年度矚上易字第 1 號判決、台 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101 年度矚上易字第 295 號判決〉,台灣法學論叢第 261 期,頁 67 至 81;
林鈺雄(2014),〈食品防線與食品犯罪─從正義、頂新黑油事件說起〉,台灣法學雜誌第 259 期,
頁 1 至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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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原則入何被影響。本文各章依序討論內容下:
第一章導論說明本文研究緣起並問題意識,呈現本文所欲關懷對象與釐清本 文主要研究角度與範圍。
第二章食品安全之法律關聯意涵中,目的係先了解食品安全何以做為一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