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食品安全管制基本原則

第三章 食品安全管制之形構

第二節 食品安全管制基本原則

由於食品安全係一種人類生活目標追求,國家為實現此一目標,會依據食品 安全特性設定諸多政策性管制原則,該些政策性原則雖非法學上原則,但仍會間 接影響管制體系形塑與管制手段選擇。以照顧食品安全各種面向問題。由於食品 為人類生命、生活開展所必需,各國亦同等面臨食品安全問題,尤其在全球貿易 盛行之今日,食品流通同時影響他國人民生命健康,故就食品安全管制設有基本 管制原則。

歐盟第 178/2002 號食品基礎規則為現行歐洲食品安全管制主要法源,建立 歐洲食品安全法之共同原則與責任,提供食品安全科學判斷基礎,設立有效組織 管理及程序,以強化重大食品與飼料安全決策,除成員國內私人初級生產食品,

或是準備、處理與貯存98,該規定適用於所有食物與飼料之生產、加工、運送階 段,其所建立食品安全管制之各項基本原則99,包含:1. 風險分析(Risikoanalyse)、

2. 預防原則(Vorsorgeprinzip)、3. 消費者權益保護(Schutz der

Verbraucherinterressen)、4. 透明化原則(Grundsatz der Transparenz)、5. 諮議公開 性(Konsulation der Ö ffentlichkeit)、 6. 資訊公開性(Information der

Ö ffentlichkeit)。

其次,由於歐盟層級所採取之法律措施與行為,包含有規則(Regulation)、指 令(Directive)、決定(Decision)、建議(Recommend)及意見(Opinion)五種100,其中 歐盟規則(Verordnung, Regulation)對歐盟內之成員國具有直接、一般拘束力,因 此成員國原則上應遵守歐盟所制定之規則101,而不再享有自主規範權102,德國因 此於 2005 年因應歐盟第 178/2002 號食品基礎規則,重新訂定德國食品飼料法,

98 歐盟 178/2002 食品基礎規則第 1 條第 3 項參照。

99 惟該法適用範圍不及於各國國內之原物料生產。

100 歐盟條約第 288 條第 1 項參照。

101 歐盟條約第 288 條第 3 項參照。

102 李建良(2010),〈歐盟環境法的演進與發展─從經濟合作到環境共榮〉,法學叢刊第 55 卷第 4 期,頁 100。

31

設立之食品安全管制基本原則而設定七大管制原則,包含:1. 整體食品鏈考量 (Betrachtung der gesamten Lebensmittelkette)、2. 企業責任(Die Verantwortung der Unternehmer)、3. 可追溯性或標號(Rückverfolgbarkeit oder die Nummer auf der Packung) 、 4. 獨 立 科 學 風 險 評 估 (Die unabhängige wissenschaftliche Risikobewertung) 、 5. 風 險 評 估 與 風 險 管 理 分 離 (Trennung zwischen Risikobewertung und Risikomanagement)、6. 預防原則、7. 透明風險溝通(Die transparente Risikokommunikation)103

自食品安全管制實證法上觀察,基於食品安全問題所發展出之管制基本原則,

著重於預防、風險分析、透明公開之要求,呈現高度事前規劃特性。獨立科學評 估、風險分析、風險評估與管理分離及透明風險溝通偏向風險評估運作要求,應 屬預防原則之具體化手段;諮議公開性與資訊公開應屬透明性原則下之作法,又 有鑑於食品安全風險問題來自漫長與複雜之食品鏈之特性,雖亦係基於預防原則 所衍生,惟整體食品鏈考量原則關懷面向具有其特殊性。

故食品安全管制之共同雖其定義與內涵可能有所不同,不過仍得分為三大原 則,即預防原則、透明原則與整體食品鏈考量原則。

壹、 預防原則

預防原則發展之初,並未有單一定義,後漸指當有一嚴重或不可逆轉損害之 威脅存在時,國家在面對此不確定危險或風險時,不得以缺乏充分科學證據、無 法確定損害發生之因果關係為由,延遲採取符合成本效益之措施來防止情勢惡化,

而應採取保護措施104,其特徵包含存有科學分析、無法接受之風險、科學不確定 性、比例原則、成本效益等。

預 防 原 則 已 運 用 綠 色 基 因 科 技 (Grüne Gentechnik) 、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法

103 BMELV, a. a. O. (Fn. 79), S. 10.

104 部門法律系列研討會─食品衛生管理法(一),台灣法學雜誌第 239 期,頁 147;程明修,前揭 註 87,頁 128; Michael Wittmann, Das Vorsorgeprinzip- ein Grundsatz für den Umfang mit Risiko und Unsicherheit-, Vortrag für Workshop "Risiko" 6.und 7. Oktober, S. 2.

32

(REACH-Verordnung)或碳交易排放法規(Emissionszertifikathandels-RL)中均作為 重要手段,範圍更從環境領域擴增至健康安全領域,各國實證法亦將之體現於法 規 範 中105, 諸 如 SPS 協 議 (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第 5 條第 7 項:「在相關科學證據未充足情形下,成員可 依據現有適切的資訊(包含國際組織及其他成員所採取之衛生或動植物防疫措 施),採取暫時性衛生或動物檢疫措施。在一種情形下,成員須致力於獲取更多 必要資訊,使風險評估更客觀,並於合理期間內重新審查相關措施」,本條雖未 直接言明運用預防原則概念,實則蘊含科學不確定性之啟動要件、科學證據基礎 以及動態調整要件,此均為預防原則之內涵,應可視為預防原則具體化之實證法 法例。

歐盟第 178/2002 號食品基礎規則第 7 條中,將預防原則運用於食品安全管 制領域,作為管制基本原則,歐盟於特定情況下,經過現有資訊評析後,認為有 危害健康之影響可能,但科學上仍存有不確定性,得於更廣泛的風險評估所需更 多科學資訊出現前,採行必要暫時風險,以確保歐盟以高標準保護人類健康目的 之達成106。惟所採取之措施應符合比例原則,對達成歐盟最高健康標準之保障,

不會產生更大貿易行為限制,應衡量技術、經濟可能性與其他依情形等因素,該 措施須一定時間內被審查,對人類生命或身體之風險本質與科學資訊,澄清科學 不確定性,執行更廣泛的風險評估107,於此歐盟要求成員國基於預防原則、透過 風險分析不僅追求決策理性,亦同時形塑預防措施以維護人民健康108

綜觀預防原則於學理上探討於實證法上之展現,此原則最核心目標係國家在 面對一科學上無法證明之危害,該危害倘成為實害,將造成特定法益無可回復之 巨大損害,因此負有提前作為義務,應當認真事前規畫以預防潛在危險與避免實

105 Kahl Streinz, EUV/AEUV 2. Auflage, 2012 , Rn, 76.

106 歐盟 178/2002 食品基礎規則第 7 條第 1 項。

107 歐盟 178/2002 食品基礎規則第 7 條第 2 項。

108 Moritz Hagenmeyer, a. a. O. (Fn. 80) , S. 1.

33

害發生,思考如何及早採取預防性措施以降低風險或損害109

我國法制上關於預防原則並無自身法理基礎,對於 2013 年食安法修正時,

參考歐盟直接於食安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主管機關採行之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應以 風險評估為基礎,符合事先預防原則,將預防原則明文作為食品安全風險預防之 基本原則110,惟該條文未就預防原則有所定義,於我國法制上之內涵為何,仍有 待商榷。

貳、 透明原則

食品安全風險具高度不確定性與未知性,為維持科學品質,透明係風險決策 之重要原則,相關資訊亦都須盡可能透明111,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曾於基因改造科 技修正違憲審查判決中,認為基因改造技術就人類生存之環境所帶來之基礎風險,

肯認資訊公開與透明化之程序保障要求,以及形塑公共意見形成空間之重要性112, 資訊取得、公開與揭露成為重要管制工具。

透明原則得作用於三層面,其一為風險決策程序之透明、其二為風險資訊透 明、其三為對食品市場中消費者之透明,例如歐盟法上之透明原則,係歐盟機關 於準備、評估與修正食品法規期間,除非有緊急狀況而不允許之情形,應直接透 過代表機構以公開、透明進行協商113,並在不影響歐盟與內國法適用情形下,對 於具合理懷疑食品或飼料對於人類、動物健康具有風險,視其性質、嚴重程度與 風險程度狀態時,有權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通知大眾該對於人體之風險,最大程 度辨識可能存有風險之食品、飼料或食品、飼料種類,必採取可能預防降低或消

109 洪德欽(2011),〈預防原則歐盟化之研究〉,東吳政治學報第 29 卷第 2 期,頁 7; Moltke, K. von.

1988. The Vorsorgenprinzip in West German Environmental Policy. „Twelfth Report of Royal Commission on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57-70. London: HMSO“;

110 立法院公報處(2014),〈立法院第 9 屆第 3 會期第 15 次會議記錄〉,《立法院公報》,第 102 期 第 38 卷,頁 1078。

111 歐盟 178/2002 食品基礎規則立法理由第 40 點。

112 BverG. 24. 11. 2010- 1 BvR 2/05.

113 歐盟 178/2002 食品基礎規則第 10 條參照。

34

弭風險之措施114

透明原則同時發展出各種資訊揭露新興管制手段,目的在於提供各層次之風 險正確決策可能性,以確保預防原則於整體食品安全管制體系中被充分實踐,達 成食品安全管制任務。

參、 整體食品鏈原則

多階段食品鏈之複雜性為食品安全主要風險來源,此時風險已非僅來自於單 一具體人之行為或物本身,因此必須正視食品形成過程,建立一貫性之程序性管 制架構,使管制手段得貫徹於食品鏈。

歐盟食品安全白皮書中就食品安全管制係採取「農場至餐桌」政策,自生產 與消費者之食品鏈,從飼料業、產品、食品加工過程、倉儲、運輸與販售均須系 統性、一致性地被管制執行115,原因在於須考量食品鏈所有部分始得確保食品安 全性116,均納為管制範。「初級生產」指係初級產品之生產、飼養和生長,包括 收獲、擠乳及屠宰前之飼養,亦包括打獵和捕魚及野生產品的收獲117;「上市」

意指食品或飼料以販售的目的,包括提供作為銷售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改變,不論 是否收費,販售、配送及其他型式的改變118;「最終消費者」指食品最終的消費 者,且不會將食品作其他任何食品經銷營業或活動119

其次,亦細分為上市前與上市後管制,上市前包含生產、加工和配送階段,

即自進口、從初級生產的食品,包括儲存、運輸、銷售或提供給消費者相關的進 口、生產、加工、儲存、運送、配送、銷售和供應的任何階段,上市後則為零售 流程,包括配送末端、供餐經營業者、工廠餐廳、機關供膳、餐廳及其他食品服

114 歐盟 178/2002 食品基礎規則第 10 條參照。.

115 White Paper on Food Safty, Brussels, 2000 COM(1999) 719 final, Chapter 2: Principles of Food Safty, P. 9.

116 歐盟 178/2002 食品基礎規則立法原則第 12 點參照。

117 歐盟 178/2002 食品基礎規則第 1 條第 17 項參照。

118 歐盟 178/2002 食品基礎規則第 3 條第 8 項參照。

119 歐盟 178/2002 食品基礎規則第 3 條第 18 項參照。

35

務業、商店、超級市場、配送中心及大型量販店120,可知歐盟食品基礎規則將原 物料生產、食品製造至終端消費者之各種階段、各種食品形成行為態樣,均納入

務業、商店、超級市場、配送中心及大型量販店120,可知歐盟食品基礎規則將原 物料生產、食品製造至終端消費者之各種階段、各種食品形成行為態樣,均納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