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遊戲產業之著作權法律爭議分析
第三節 電子遊戲之著作權侵權爭議
三、 私自架設遊戲伺服器之侵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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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戲、完成自動創建遊戲角色、自動執行任務、自動打怪、自動拾取物品、自動 使用物品等功能。而被告透過與《地下城與勇士》遊戲對接、破譯,擅自使用原 網路遊戲的通訊協議,截取並修改《地下城與勇士》遊戲發送至遊戲服務器的數 據及於客戶端儲存的數據,以達到增強客戶端自動遊戲的功能,此種製作外掛程 式之行為已符合著作權法中「複製發行」之特徵,故屬侵害遊戲業者之著作權。
(四) 小結
依據我國、美國及中國大陸法院之見解,未經遊戲業者之同意於遊戲中使用 外掛程式之行為,必須符合著作權法中「重製、改作」之要件始可成立侵權行為,
故並非所有外掛程式皆必然構成侵權。又縱使無「重製、改作」該電子遊戲之行 為,亦可藉由妨害電腦使用罪、規避著作權保護機制、防盜拷措施等等相關規定 主張權利。
三、 私自架設遊戲伺服器之侵權爭議
所謂遊戲私人伺服器(Private Server,下簡稱「私服」)係指各項具有網路連 線功能之電腦遊戲,由非官方人士架設、並提供連線遊玩服務之伺服器。私服隨 著遊戲產業之興盛而興起,私服業者之利潤來自於以低於官方網站月費或不收月 費之方式,或以低於官方網站之寶物價格吸引玩家,對玩家而言因只要能以較低 廉之費用遊玩相同遊戲即具有吸引力。因私服成本低又能創造出龐大利潤,甚至 發展出「一條龍」的地下產業鏈,亦即從私服開發、代理、經營以及廣告發布、
提供支付平台等等皆有明確分工387。
因開設遊戲私服可獲取之利潤甚高,縱使以民事侵權行為作為告訴理由,仍 無法有效遏止私服業者繼續經營私服遊戲,故多數情況下遊戲業者除了對私服業
387 攜景財富網,遊戲私服一年賺百萬 遊戲私服為何這麼賺錢?,2016 年 10 月 17 日,
http://biz.xiejing.com/marketing/ZhDIcE.html(最後瀏覽日:2017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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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主張民事賠償責任外,亦連帶採取刑事告訴責任388。私自架設遊戲私服因涉及 複製、改作電子遊戲之電腦程式著作、美術圖片、視聽影像等行為,故是否違反 著作權法之相關規定,係遊戲業者關注之重要議題,亦值得深入討論。
(一) 我國法
架設遊戲私服是否侵害遊戲業者之著作權,我國法院至今並未有一致之見解。
如於告訴人茂為公司、吉恩立公司控告何成煌、陳珮琳、何博軒、何鴻源等人侵 害著作權一案中,二審智慧財產法院即經最高法院三次發回更審。
該案事實略為,告訴人茂為公司、吉恩立公司分別為《Luna Online Game》
及《天堂 II》線上遊戲之電腦程式著作專屬被授權人,其控告被告等人以重製之 方式架設遊戲私服器、並自行調整遊戲之內容,又遊戲程式中供玩家登入遊戲之 電腦程式著作,亦遭被告等人擅自加以改作,該改作之登錄程式並置於「魔力玩 家社區網站」內,供欲登錄私服遊戲之不特定玩家重製下載,藉以改變玩家登錄 遊戲之路徑,瓜分告訴人對該兩款遊戲之利潤。案經檢察官以 98 年調偵字第 576 號起訴。
1. 一審法院之見解
該案一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度智訴字第 4 號刑事判決參考證人之證詞 後認為,告訴人之電腦遊戲卻係遭被告等人以重製方式侵害而架設私服,且遊戲 程式中供玩家登入遊戲使用之電腦程式著作,亦遭人擅自加以改作,該改作之登 錄程式並置於上開魔力玩家社區網站內,供欲登錄私服遊戲之不特定玩家重製下 載,且遊戲登錄之路徑亦經被告改為進入私服遊戲之內,故屬侵害遊戲業者之著 作權。
388 See Tracey Tang & Vincent Wang, How to Protect Your Online Games in China, 22NO.4 CYBERSPACELAWYERNL6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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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上訴二審智慧財產法院之見解
然該案經上訴至智慧財產法院後,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 42 號刑事判決有不同之結論。智慧財產法院認為,網路遊戲業者欲經營網路遊戲業 務,必須解決三件主要問題:(1)如何取得伺服器端主程式,以遊戲程式為例,其 遊戲內容得以運作並與玩家端之遊戲程式搭配運作之程式即為主程式;(2)資料 庫之建立,以遊戲程式為例,終端玩家進入遊戲後,究竟取名何種暱稱,歷經各 種關卡後取得何種寶物等,此些資料均需另以資料庫儲存,否則終端玩家下次登 入後,將須重新進行遊戲;(3)如何將玩家端或用戶端之遊戲程式發送給終端玩家 或消費者,並導引終端玩家登入遊戲業者自己之伺服器內。
而私服遊戲提供者如欲提供與官網相同之服務,必須先取得伺服器端之遊戲 主程式,然而一般而言,除非官網經營者洩漏流出,否則私服業者實際上難以取 得官網伺服器端之遊戲主程式。而私服業者亦必須於啟動遊戲主程式後,架設自 己之資料庫,以記錄玩家於其架設之私服中所輸入之暱稱、歷經之遊戲關卡以及 所獲得之寶物等等,因此,官網與私服提供者間儲存遊戲玩家之資料庫並不相同,
幾乎不可能相互流通,換言之,法院認為玩家在官網取的暱稱、歷經之關卡以及 所獲得之寶物,並無法移轉至私服業者之資料庫中。而私服業者於建立上開架構 後,亦必須向電信業者承租網路並取得一 IP 位址,私服業者必須解決之問題即 在於如何吸引官網之玩家至其架設之私服進行遊戲,而最常見之作法即係將包含 其 IP 位址之資料製作成「PATCH 檔」(常見者如*.exe 檔,於中國大陸稱之為「補 丁」),提供予遊戲玩家,玩家一旦下載該 PATCH 檔並執行後,即會在其電腦桌 面上建立登入私服遊戲之捷徑。因此私服提供者並不須提供官方遊戲用戶端之遊 戲程式給玩家,僅須提供上開包含其向電信業者申請之 IP 位址「PATCH 檔」供 用戶灌錄即可。
法院認為,線上遊戲用戶不論係登入告訴人官網或被告之私服,均係使用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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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人所提供之正版遊戲軟體,兩者差別僅在於「登入程式」部分,而登入遊戲程 式之 IP 位址因僅係一系列數字參數,且必須有賴電信業者之提供,此種參數僅 代表一「位址」(地址),並非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領域,不應視為創作,
故 IP 位址不屬於著作權保護之客體。且法院亦指出,所謂「登入程式」固然係 一種電腦程式,然此一電腦程式於執行登入時,究竟係登入哪一個 IP 位址,端 視使用者輸入之「參數」或「IP 位址」為何而定,若將 IP 位址變更為另一位址,
則「同一登入程式」即會將消費者端之電腦導入變更後之特定 IP 位址伺服器中,
換言之,該登入程式完全不需經過改作,其唯一變更者僅在於該「參數或 IP 位 址」之文字,故遊戲玩家於下載並執行被告所提供之執行檔(PATCH 檔)後,即 可自動完成變更參數或 IP 位址之程序,惟縱使變更登入 IP 之位址,然因此變更 僅「覆蓋」或「並存」兩者之 IP,並不需要「改作」官方遊戲之登入程式,因此 並無不成立「改作」官方遊戲業者之著作權。
3. 上訴三審後之發回更審
本案後由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4828 號刑事判決廢棄發回更審,更一 審智慧財產法院採與一審法院相同之見解389,以證人於原審審理中指訴之證據、
刑事警察提供之私服網頁畫面影印資料、私服連線測試結果畫面影印資料、《天 堂 II》私服畫面、《魔力 Luna Online》私服遊戲及相關討論畫面等等,認定被告 等人確係以重製之方式架設私服、擅自改作正版登入遊戲之電腦程式,而構成著 作權之侵害。且法院亦指出,不論玩家端之主遊戲程式是否係來自於正版官網或 被告之私服網站,在遊戲過程出現之畫面圖片均存在伺服器端或代理伺服器。而 玩家安裝客戶端之主程式後,檔案有一組相對應之數碼,當執行特定之數據時,
系統會將存在伺服器端之對應畫面,傳輸至用戶之螢幕。如網路遊戲之寶劍圖片 是存在遊戲伺服器中,當相玩家過關斬將贏得寶劍時,即代表寶劍之數據會傳至
389 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刑智上更(一)字第 9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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伺服器,並透過伺服器再將寶物圖片回傳至玩家之螢幕。此時該等回傳圖片至螢 幕之行為即屬侵害告訴人擁有美術著作之著作財產權。
更一審判決後又經上訴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再次發回更審390,理由係更審 法院對被告等人究係擅自重製茂為公司之何圖片美術著作,未詳予記載理由。然 而由於更二審智慧財產法院於判決中仍未針對上述爭議作詳細說明391,因此又經 上訴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並以原審就所認定茂為公司、吉恩立公司已分別取得
《Luna Online Game》、《天堂 II》等網際網路線上遊戲之專屬授權,被告等人架 設之私人伺服器網站營利確有侵害渠等之重製權,因而得憑以認定何成煌等所為 即有幫助郭冠君侵害該等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以營利之犯罪事實,未據說明所憑 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又發回更審392。然而更三審智慧財產法院仍然維持更一 審法院之見解,以更一審之卷證資料、警卷資料、地檢貞卷資料等認定被告等人 確係以重製之方式架設私服、擅自改作正版登入遊戲之電腦程式,而構成著作權 之侵害393。
(二) 美國法
遊戲私服與正版遊戲業者間之侵權爭議一直是美國遊戲產業與遊戲玩家最 關注之議題,除了 2010 年起美國暴雪娛樂公司陸續向未經授權之遊戲私服業者
遊戲私服與正版遊戲業者間之侵權爭議一直是美國遊戲產業與遊戲玩家最 關注之議題,除了 2010 年起美國暴雪娛樂公司陸續向未經授權之遊戲私服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