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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遊戲角色之著作權適格性

第四章 遊戲產業之著作權法律爭議分析

第二節 電子遊戲之著作權保護爭議

一、 虛擬遊戲角色之著作權適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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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 年發行之電子遊戲《古墓奇兵》(英文:Tomb Raider),其遊戲女主角蘿拉·

卡芙特(Lara Croft)即被認為是最成功的遊戲角色。鮮明的女性英雄角色及以冒 險為背景所創造的電子遊戲,描繪出蘿拉·卡芙特(Lara Croft)性感、剛性的個 性,而後不僅被拍成電影、更贏得 2010 年金氏世界紀錄遊戲類的六項獎項,包 括:最具識別性之女性遊戲角色、最成功之遊戲女主角、最細緻之遊戲角色、最 高營利之遊戲角色等等306。若此一遊戲角色可單獨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即能創造 電子遊戲最大的價值。

然而所有被創造出來的虛擬角色人物,皆可能成為其他創作人發展另一個故 事之基礎或表達之素材307,如果著作權過度保護故事中的角色,亦可能會使特定 角色遭壟斷,不符合著作權法保護創作、發展國家文化之立法目的。再者,以「文 字描述」或以「遊戲之進行」塑造而出之虛擬角色人物,並非具有固定、具體之 形貌,必須仰賴讀者對於「文字描述」之自行想像,或藉由「遊戲之操作」慢慢 塑造而成,此種以「文字描述」或「遊戲之進行」塑造而出之虛擬角色人物,是 否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保護範圍為何,值得討論308

一、 虛擬遊戲角色之著作權適格性

(一) 圖像形態之虛擬角色人物

以圖像型態表現之角色人物是否受著作權之保護較無爭議,依我國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之見解:「著作權法所稱之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

(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

例如米老鼠、Hello Kitty 等卡通角色人物,即屬美術著作,受著作權法保護之客

306 The Telegraph, Lara Croft picks up six Guinness world records,

http://www.telegraph.co.uk/technology/video-games/7037574/Lara-Croft-picks-up-six-Guinness-world-records.html (last visited Nov. 29, 2016).

307 李治安,故事角色的第二人生:論著作權法對故事角色之保護,智慧財產權月刊,總號:

169,頁 107,2013 年 1 月,https://www.tipo.gov.tw/public/Attachment/320d8725-b04d-4d2e-b3e2-b8c0512f7624.pdf(最後瀏覽日:2017 年 7 月 1 日)。

308 同前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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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309。故不論係以圖像呈現之卡通人物、或電子遊戲中以美術形象呈現之角色 人物,如符合美術著作之成立要件,皆受著作權法中美術著作之保護。

(二) 文字形態之虛擬角色人物

許多電子遊戲角色係由網路小說、劇本、動漫等改編而來,例如擁有網頁及 手機遊戲版本之電子遊戲《花千骨》,即係改編自中國大陸同名網路小說《仙俠 奇緣之花千骨》與電視劇《花千骨》,而其中花千古、白子畫等皆係小說內虛構 之角色人物310,此些以文字描述轉變為電子遊戲之角色人物是否受著作權之保護,

容有討論之空間。

1. 我國法

對於虛擬故事角色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爭議,雖我國法院目前並無明確之 判決見解,然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則曾表示:「通常而言,著作內容若經過作者 高度發展、清晰描繪,故事發展得越完整的角色,此種角色會包含越多的表達成 分,而享有著作權,他人欲藉此素材或思想來表達之空間即較少」311,並舉例如:

「金庸小說中的令狐沖、楊過、小龍女、韋小寶」因符合「高度發展、清晰描繪、

故事發展得越完整」,因而可受著作權法之保護312。因此如利用此些具有清晰性 格與完整故事發展之角色,另行創作同人小說或衍生作品,即會涉及「重製」或

「改作」他人著作之行為。

309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電子郵件 1040605,發布日期:民國 104 年 6 月 5 日;同註 264。

310 《花千古》手機遊戲官方網站,《花千骨》電視劇同名授權手遊/頁遊確定年底登臺,2015 年 11 月 28 日,http://g.kiyu.tw/huaqiangushouyoutw/news/347941.html(最後瀏覽日:2017 年 7 月 4 日)。

311 同註 264。

312 同前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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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美國法

美國法院將虛擬角色人物分類為圖像角色(graphic character)與文學角色

(literary character)兩大類,並建立了「清晰描繪標準」(distinctly delineated standard)及「角色即故事標準」(story being told)(或稱為「敘述故事標準」)兩 種認定方式313

採「清晰描繪標準」(distinctly delineated standard)者,例如 Nichols v. Universal Pictures Corp 案314,第二巡迴上訴法院以角色人物之發展投入越少,越無法受著 作權之保護為認定標準,蓋其認為此乃作者描述得過於模糊不清所需承擔之責任

315。而採「角色即故事標準」(story being told)者,如 Warner Bros. Pictures, Inc.

v. Columbia Broadcasting System 案316,第九巡迴上訴法院認為:「若可以想像該 虛擬角色已成為故事之本身而構成故事之全貌」時317,該虛擬角色人物即可獨立 受著作權之保護,反之「若該角色僅係遊戲中講述故事的一顆棋子」318,因縱使 將該虛擬角色與故事分開,仍不影響故事之整體主軸,因此該虛擬故事角色人物 即無法受著作權法之保護。

3. 中國大陸法

中國大陸著作權法中對於虛擬角色人物是否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並無規範,惟 近期法院除有給予具獨創性表達之文學角色人物著作權法之保護,亦有關於電子 遊戲角色人物侵害文學角色之著作權相關案例。

313 「角色即故事標準」係學者李治安於《故事角色的第二人生:論著作權法對故事角色之保

護》之用語;「敘述故事標準」係盧美慈律師文中之用語。李治安,同註 307;盧美慈,超人不

會飛?--從超人授權事件看角色著作權爭議,台灣創用 CC,2011 年 10 月 31 日,

http://creativecommons.org.tw/blog/20111031#_ftn6(最後瀏覽日:2016 年 12 月 15 日)。

314 Nichols v. Universal Pictures Corp., 45 F.2d 119 (2d Cir. 1930).

315 See id. at 121 ( “It follows that the less developed the characters, the less they can be copyrighted;

that is the penalty an author must bear for marking them too indistinctly.”).

316 Warner Bros. Pictures v. Columbia Broad. Sys., 216 F.2d 945 (9th Cir. 1954).

317 “It is conceivable that the character really constitutes the story being told”.

318 “but if the character is only the chessman in the game of telling the story he is not within the area of the protection afforded by the copy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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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郭強訴上海電影公司案

於郭強訴上海電影(集團)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攝製權糾紛一案中319,該案二 審民事法院表示:

首先,被上訴人新文化公司主張,人物設置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

本院認為,著作權法保護表達而不延及思想。(劇本)《金》與(電視劇)《天》

均是以歷史人物周乙的事業、感情為線索展開故事,故以周乙事業、感情為 主題創作作品,其本身屬於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思想。然而,圍繞周乙的事 業、感情線索,通過具體設置不同的人物及人物關係展開周乙一生的故事,

應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因此,被上訴人關於人物設置和人物關係不應 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觀點,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採信。其次,本案中(劇本)

《金》與(電視劇)《天》相同的人物設置中共有 6 個人物是文字作品《我》

中未曾出現的。其中,胡蝶、阮玲玉雖為歷史真實人物,但除(劇本)《金》

與(電視劇)《天》中的記載外,現有證據無法證實該兩人與周乙一生的故 事關聯。因此,(劇本)《金》在描述周乙一生的故事中穿插設置了胡蝶、阮 玲玉這兩個人物,並由此展開該兩人與周乙之間的故事,屬於劇本的獨創性 表達。此外,(劇本)《金》增設的 4 個虛構人物與周乙的事業、感情均有關 聯。特別是對王珊瑚、林森民、廣東阿三的設計,更是在周乙的事業發展和 身世之謎方面豐富了(劇本)《金》的故事內容,增加了人物關係的衝突,

故虛構人物的設置亦構成《金》的獨創性表達。

依上開人民法院之見解,單純之歷史人物角色並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惟依 判決書文字觀之,若係以該歷史人物為基礎,具體設置不同的人物或人物間之關

319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滬一中民五(知)終字第 43 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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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且具有一定程度之表達即具獨創性,仍屬著作權法中之表達。而劇本《金》

中增設了四個虛構之人物,且因此豐富了主要人物之事業發展和身世之謎等等故 事內容,增加了人物關係間之衝突,因此係屬獨創性之表達而受著作權法之保護。

(2) 溫瑞安與《大掌門》遊戲案

另一知名之語文著作角色人物侵權案件,係溫瑞安與北京玩蟹科技有限公司

(下稱玩蟹公司)侵害作品改編權糾紛一案320。原告溫瑞安主張被告玩蟹公司發 行之《大掌門》遊戲中,「神捕無情」、「神捕鐵手」、「神捕追命」、「神捕冷血」

及「諸葛先生」五個人物名稱,係未經同意改編其《四大名捕》系列小說中「無 情」、「鐵手」、「追命」、「冷血」及「諸葛先生」等角色人物,並同時使用與其知 名作品名稱《四大名捕》近似之名稱《四大神捕》,故屬侵害其著作權。

該案法院認為,「無情」、「鐵手」、「追命」、「冷血」及「諸葛先生」等角色 人物係始終貫穿於故事之靈魂人物,其不僅只是五個人物名稱,而係經由溫瑞安 精心設計安排,有著離奇之身世背景、獨特之武功套路、鮮明之性格特點,以及 與眾不同之外貌形象,為五個重要之小說人物,此五個角色人物構成了《四大名 捕》系列小說之基石。原告溫瑞安圍繞此五個角色人物及其相互間密切之關係創 作出許多以《四大名捕》為主題之傳奇武俠故事,更使此五個角色人物成為「溫 派」武俠經典之重要紐帶,為溫瑞安數十年來堅持不懈之演繹創作提供了人物主 線。因此,法院最後以涉案被告之五個人物角色係溫瑞安小說中獨創性程度較高 之組成部分,承載了「溫派」武俠思想之重要表達部分為由,判決被告侵害溫瑞 安對其小說及角色人物所享有之著作權。

(三) 以遊戲之進行塑造之角色人物

有些遊戲角色人物並非係從小說、電視劇、動漫等改編而來,而係遊戲開發

320 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2015)海民(知)初字第 32202 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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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自行創造而出者,此些原創之遊戲角色人物,隨著玩家遊戲之進行與劇情之發 展,始能逐漸勾勒出其形象、個性及與相關人物之間的關係。對於此種必須藉由 電子遊戲之進行始能塑造的遊戲角色人物,是否得獨立受著作權法之保護,目前 我國、美國及中國大陸法院或學者間皆尚未有相關討論,惟本研究認為此問題對

商自行創造而出者,此些原創之遊戲角色人物,隨著玩家遊戲之進行與劇情之發 展,始能逐漸勾勒出其形象、個性及與相關人物之間的關係。對於此種必須藉由 電子遊戲之進行始能塑造的遊戲角色人物,是否得獨立受著作權法之保護,目前 我國、美國及中國大陸法院或學者間皆尚未有相關討論,惟本研究認為此問題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