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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戲角色人物對話內容

第四章 遊戲產業之著作權法律爭議分析

第二節 電子遊戲之著作權保護爭議

三、 電子遊戲角色人物對話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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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需藉由著作權加以保護。然而若遊戲之名稱或角色人物之名稱較長,已達足 以表達創作者一定之思想者,則仍不應排除其受著作權法保護之可能性,始符合 著作權法鼓勵創作之目的。

三、 電子遊戲角色人物對話內容

電子遊戲隨著遊戲的進行或各章節劇情發展的需要,常會反覆出現人物角色 的標語或對話,以引導玩家進行遊戲、並同時刻劃角色人物之個性,故遊戲中角 色人物之對話內容若得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對電子遊戲開發者而言即可受更多的 保護。然而依我國著作權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規定:「標語及通用之符號、

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係屬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而此所謂 之「標語」是否包括角色人物之對話內容,則有爭議。

(一) 我國法

對話內容是否受著作權保護,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關於電視節目中對話內 容是否受著作權保護爭議即曾表示,著作權法第 10 之 1 條規定著作權之保護僅 及於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觀念之抄襲,而製作廣告時若模仿電視節目中主持人與 專家對話的橋段,如僅係模仿該節目橋段而非對話內容,應屬觀念之抄襲,尚非 著作權之侵害,惟如廣告中所模仿者包括該節目中之「對話內容」,而該對話內 容「具原創性」,且無著作權法第 9 條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情形者,即屬受著作 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模仿者即涉及侵害他人之著作權275

而針對網路遊戲人物對話內容之著作權適格性爭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亦曾 表示:「經設計之網路遊戲人物對話內容如『具原創性』,且無著作權法第 9 條不 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情形者,即屬語文著作,抄襲者即會構成『重製權』之侵害。」

276

275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電子郵件 1010410,發布日期:民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276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電子郵件 991216 函,發布日期:民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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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我國法院判決方面雖未有針對角色人物對話內容之著作權適格性爭議相 關案件,然而關於標語、口號之著作權適格性爭議,臺灣高等法院 94 年度上更 (一)字第 222 號刑事判決曾表示:「本次、速度、秒、第次挑戰成功、再接再厲、

次數、成績、時間、失敗、成功率」等簡短文字,僅為常見之標語、成語、名詞 或口號,字數甚少,無任何著作之內涵及表達方式,其「精神作用力極低」不具

「最低創作力」要求之要件,因而否定其屬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二) 美國法

1. 否定見解

美國法院判決中關於「標語(slogan)」是否受著作權法之保護,有採否定見 解者。例如於 Kitchens of Sara Lee, Inc. v. Nifty Foods Corp 案277,第二巡迴上訴 法院即曾表示,並非所有的商業標誌皆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其必須包含「可觀數 量的原創文本或圖示性之元素」,故品牌名稱、商品名稱、標語、短語或其他表 達並不受著作權之保護,縱使它們具有獨特之佈局或被印刷而出278。又如於 CMM Cable Rep, Inc. v. Ocean Coast Properties, Inc 案中279,該案法院亦表示,著作權法 否認「零碎單字或短語」及「僅考慮功能性之表達」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係屬合理,

蓋此些元素並無展現最低限度之原創性280

又關於電影中「個別對話(Line)」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於 Murray Hill Publications, Inc. v. ABC Commc'ns, Inc 案281中法院亦係採否定之見解。該案原告 係一家電影發行公司,其製作並發行一部名為《The Rosary Murders》之電影,該 電影中某一橋段之廣播節目聲音「Good morning, Detroit. This is J.P. on JR in the

277 Kitchens of Sara Lee, Inc. v. Nifty Foods Corp., 266 F.2d 541 (2d Cir. 1959).

278 See id. at 544.

279 CMM Cable Rep, Inc. v. Ocean Coast Properties, Inc., 97 F.3d 1504 (1st Cir. 1996).

280 See id. at 1519 (“It is axiomatic that copyright law denies protection to “fragmentary words and phrases” and to “forms of expression dictated solely at functional considerations” on the grounds that these materials do not exhibit the minimal level of creativity necessary to warrant copyright

protection.”).

281 Murray Hill Publications, Inc. v. ABC Commc'ns, Inc., 264 F.3d 622 (6th Cir.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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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 Have a swell day(於判決中法院簡稱為 the”Line”,以下簡稱”系爭電影對 話”)」係由一位知名的早晨廣播節目主持人 J.P. McCarthy 所錄製,J.P. McCarthy 則係被告公司旗下的 WJR 廣播節目主持人。原告公司雖於該電影發行後同意 J.P.

McCarthy 將該電影 對話內容 使用 於其 主持的 WJR 廣播節 目中,然 而 J.P.

McCarthy 死後 WJR 廣播仍然繼續使用該電影對話於廣播節目中,原告因此控告 被告侵害其對於系爭電影對話之著作權。

該案第六巡迴上訴法院表示,電影對話僅屬於短語或口號,依據聯邦法規之 規定282,係屬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之「字和短語(如:名稱、標題和口號)」283。 且雖然電影的整體可受著作權法之保護,惟個別之對話並不因此當然受著作權法 之保護284。再者,系爭電影對話只不過是一個簡短的短語或口號,於某種程度上 係為傳達有關 J.P. McCarthy 早晨節目中「什麼早晨節目、什麼電台、以及什麼時 間」等等功能上的訊息傳遞285,且該電影對話亦非該部電影中「容易被識別

(readily recognizable)」之部份286,因此該案法院認為原告對於系爭電影對話並 無著作權。

2. 肯定見解

然而關於電子遊戲中跳出介紹遊戲內容之對話,美國法院則有肯認受著作權 法保護者。如上述提到的 Spry Fox LLC v. LOLApps Inc.案中287,該案被告發行一 款與原告《Triple Town》極其相似之電子遊戲《Yeti Town》,而原告與被告的遊 戲中,玩家在進行遊戲之過程中皆會不時跳出解釋遊戲規則之對話視窗,比如原 告的《Triple Town》對話視窗有:「Grass turns into bushes, bushes into trees, trees into huts, and so on」,而被告的《Yeti Town》對話視窗則有:「Saplings become Trees.

282 37 C.F.R. § 202.1.

283 See Murray Hill Publications, 264 F.3d at 632 (“The Line is properly characterized as a phrase or slogan. The federal regulations2 state that “words and short phrases such as names, titles, and slogans”

are not subject to copyright protection”.).

284 See id.

285 See id. at 633.

286 See id.

287 See Spry Fox, No. 2:12-CV-00147-RAJ, 2012 WL 529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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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ees become Tents. Tents become Cabins and so on」兩者因皆有表達出「由低階層 次轉換為高階層次」之概念,原告因此控告被告侵害其對於該遊戲對話之著作權。

針對說明遊戲規則對話之著作權爭議,該案法院認為原告遊戲對話視窗中之 內容係屬受著作權保護之客體,惟因只有特定某些方式始得以表達出「由低階層 次轉換為高階層次」之概念,故該文字之保護範圍應有所限制,亦即該遊戲規則 概念之表達只有在「接近於逐字抄襲」時始受保護288

(三) 中國大陸法

關於人物對話或旁白是否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中國大陸法院雖未有明確之見 解,然而遊戲角色人物之對話內容如相同,則常被鑑定用來證明原、被告兩作品 具有相似性。例如於上海玄霆娛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與上海遊方網路科技有限公 司、廣州市暉景計算機技術開發有限公司等糾紛之一審民事判決書中289,被告涉 及侵權之線上遊戲《九星天辰訣》引用了原告角色人物玉金香之對話內容:「玉 金香:亂世出英才,許攸先生善於相人,定能看出你是否人中龍鳳」的遊戲畫面。

該案法院根據被告開發之《九星天辰訣》遊戲部分場景畫面觀之,認為遊戲之角 色形象、上該劇情場景中的對話內容、人物姓名、半身像、頭像、整體場景畫面 等等,均與原告遊戲中相關人物形象、場景高度一致,因而認定被告侵害原告遊 戲作品之著作權。

又如於張小康侵害深圳冰川網路股份有限公司自行研發之網路電子遊戲《遠 征 OL》著作權一案中290,該案法院經委託鑑定比對後表示,被告私自架設之《烈 焰遠征》遊戲與原告《遠征 2》遊戲客戶端的啟動界面佈局、載入遊戲客戶端界 面、輸入帳號界面、創造角色界面、選擇角色界面、人物跑動界面、人物攻擊界 面、人物對話界面在視覺效果上均高度相似,因而判定被告侵害原告對於該電子

288 See id. at *5.

289 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2015)普民三(知)初字第 324 號民事判決書。

290 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知刑初字第 3 號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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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戲之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