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十一種所造色中,只有眼、耳、鼻等「十所造色」為「極微」積聚而 成的和合色,為一般常識可以認識的「十色處」;而無表色(法處所攝色)「無 極微可分析」,是一種沒有極微聚的「無見無對色」,所以被歸入「法處色」,
不被攝入「十色處」。詳文細見於《婆沙論》:
1.若 色 可 以 剎 那 極 微 而 分 析 者 , 立 十 色 處 。 墮 法 處 色 雖 有 剎 那 可 分 析 義 , 而 無 極 微 可 分 析 義 , 故 不 攝 在 十 色 處 中 。
2.若 色 可 作 五 識 所 依 、 所 緣 者 , 立 十 色 處 。 墮 法 處 色 , 不 與 五 識 作 所 依 、 所 緣 。
3.若 色 有 障 礙 , 可 立 十 色 處 。 墮 法 處 色 既 無 障 礙 , 故 不 攝 在 十 色 處 中 。( 大 正 27.390 上 )
法 處 所 攝 色 的 特 性 是 「 無 極 微 可 分 析 」,「 不 與 五 識 作 所 依 、 所 緣 」,「 無 障 礙 」,又 是「 無 對 無 見 」,這 說 明 無 表 色 是「 非 極 微 聚 」。191可 見 有 部 雖 將「
無 表 業 」 視 為 色 法 , 但 此 色 法 中 無 極 微 。 從 無 表 色 「 無 極 微 集 」 的 例 示 看 來 , 有 部 所 謂 的 色 法 , 不 一 定 內 含 極 微 ; 可 以 說 色 法 不 一 定 由 極 微 所 成 , 而 由 極 微 所 成 者 , 必 定 是 色 法 的 一 種 。 可 見 , 無 表 色 並 非 像 十 色 處 一 樣 地 可 以 成 為 認 識 的 對 象 , 它 是 一 種 抽 象 的 色 法 。 這 種 抽 象 的 色 法 , 在 《 婆 沙 論 》尚 未 結 集 前,早 已 受 到《 尊 婆 須 蜜 菩 薩 所 集 論 》192的 質 疑 說:「 若 色 不 可 見 無 對 , 無 色 亦 不 可 見 無 對 , 是 故 汝 色 無 色 無 有 差 別 」193。 其 實 就 無 表
191《大毘婆沙論》卷七六說「問:有對法云何?答:十處;謂五內色處及五外色處。問 : 無對法云何?答:二處;謂意處及法處。問:有對無對是何義耶?答:諸極微聚是有對 義,非極微聚是無對義;諸有障礙是有對義,若無障礙是無對義。」(大正27.391 上)
192《集論》的作者尊婆須蜜菩薩,為大德法救的後學;為一位卓越的譬 喻 大師。他 的論 典 , 曾與《發智論》並興於世。參印順法師《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頁393。
193 見《尊婆須蜜菩薩所集論》卷一,大正 28.725 中。
色 本 身 而 言 , 不 論 是 「 表 、 思 」 二 業 引 生 , 或 「 定 力 」 引 生 的 無 表 , 皆 是 有 情 身 心 的 內 在 潛 能 , 有 部 將 這 種 業 力 視 為 色 法 , 確 實 相 當 地 牽 強 , 難 怪
會 招 致 《 尊 婆 須 蜜 菩 薩 所 集 論 》 的 批 評 。 這 種 物 質 屬 性 的 業 力 說 , 雖 然 容 易 讓 人 與 耆 那 教 的 「 物 質 業 力 」 聯 想
在 一 起 , 但 是 兩 者 一 起 比 較 , 仍 可 看 出 不 同 之 處 。 根 據 Surendranath Dasgupta《A History of Indian Philosophy》一書所述:耆那教的業由身語 意 三 方 面 , 不 斷 造 出 某 種 精 微 的 物 質 , 並 進 入 靈 魂 中 而 與 靈 魂 的 情 感 相 接 觸 ; 由 於 善 業 或 惡 業 附 著 靈 魂 的 結 果 , 使 得 靈 魂 呈 現 金 色 、 紅 色 、 白 色 、 黑 色……灰色等不同 顏色。194可 見 , 耆 那 教 的 業 力 是 一 種 含 有 極 微 的 物 質
。 而 有 部 的 無 表 業 色 , 卻 是 一 種 沒 有 極 微 聚 的 抽 象 色 法 , 所 以 兩 者 畢 竟 有 別 。
儘 管 無 表 業 本 身 不 含 極 微 , 無 表 業 所 依 的 四 大 種 卻 是 極 微 所 成 , 這 又 拉 近 了 無 表 業 和 耆 那 教 業 力 說 的 關 係 。 有 關 能 造 四 大 的 屬 性 是 色 法 極 微 ? 或 者 僅 是 抽 象 的 「 堅 、 溼 、 煖 、 動 」195性 質 ? 抑 或 者 兩 者 兼 具 ? 日 本 學 者 舟 橋 一 哉 即 曾 發 現 能 造 四 大 種 屬 性 的 特 殊 之 處 , 他 說 :
四 大 所 造 論 乃 一 般 性 的 佛 教 通 論 , 其 起 源 甚 早 , 大 約 可 回 溯 到 《 阿 含 經 》 時 代 。 反 之 , 極 微 所 成 論 則 乃 某 些 部 派 所 提 出 的 主 張 , 並 非 一 般 性 的 佛 教 通 論 ; 其 發 端 也 不 久 遠 , 一 般 認 為 它 是 佛 教 受 到 耆 那 教 等 派 別 的 衝 擊 後 才 出 現 。 所 以 有 部 既 然 承 續 四 大 所 造 論 的 原 始 佛 教 通 論 , 又 兼 納 蓄 了 性 質 完 全 相 異 的 極 微 所 成 論 , 則 如 何 在 同 一 系 列 的 教 義 體 系 下 兼 顧 並 調 和 兩 者 , 便 成 為 一 個 極 大 的 問 題 。196 舟 橋 一 哉 依 據《 俱 舍 論 》論 主 對 有 部 的「 能 造 四 大 」提 出 質 疑 時 說:「 起 表 業 時 , 表 業 所 依 之 大 種 非 遍 滿 全 身 而 增 大 身 量 乎 」 的 文 證 認 為 , 有 部 的 能 造 四 大 確 實 有 極 微 存 在 , 否 則 如 何 造 成 色 法 在 空 間 上 擴 展 ? 然 而 , 也 有 學 者 支 持 四 大 非 極 微 所 成 , 只 具 「 堅 、 溼 、 煖 、 動 」 的 性 質 , 否 定 能 造 四 大
194 Surendranath Dasgupta 著.林煌洲譯《印度哲學史》(台北:國立編譯館,1996),第一 冊,頁184。
195 參見《大毘婆沙論》卷七五,大正 27.387 下。
196 參見舟橋一哉著:《業の研究》,頁 147-148。或余萬居譯《業的研究》,頁 141。
是 極 微 的 說 法 。197
由 前 項 已 詳 論 的 結 果 : 無 表 業 所 以 得 「 色 」 名 , 乃 依 於 能 造 四 大 種 ; 其 本 身 不 會 變 礙,它 是 依 於 會 變 礙 的 四 大 種,所 以 才 名 之 為「 色 」。又《 婆 沙 論 》 卷 一 二 七 說 :
阿毗達磨諸論師言:大種無見,造色有見、無見。大種有對,造色有 對、無對。大種有漏,大種無記,造色善、不善、無記。(大正 27.665 上)
如 果 將 上 面 的 引 文 , 重 新 歸 納 組 合 起 來 , 則 是 「 大 種 無 見 有 對 , 造 色 有 見 有 對 、 無 見 有 對 、 無 見 無 對 。 大 種 有 漏 , 造 色 有 漏 、 無 漏 。 大 種 無 記 , 造 色 善、不 善、無 記 」。而 從「 大 種 無 見,大 種 有 對 」的 文 句,可 看 出 有 部 的 能 造 四 大 含 括 極 微 , 否 則 無 表 色 的 所 依 四 大 如 何 出 現 「 無 見 有 對 」 或 「 所 依 大 種 變 礙 」 的 情 形 。 因 此 舟 橋 一 哉 的 看 法 才 符 合 有 部 宗 義 , 無 表 色 所 依 的 四 大 種 , 不 僅 指 抽 象 的 「 堅 、 溼 、 煖 、 動 」198性 質 , 同 時 又 是 含 有 極 微 實 體 的 四 大 。 由 此 可 見 , 有 部 論 師 調 和 了 《 阿 含 經 》 的 四 大 能 造 論 與 耆 那 教 的 色 法 極 微 論 , 使 之 成 為 自 宗 特 殊 的 色 法 觀 。 所 以 儘 管 無 表 業 本 身 不 含 極 微 , 然 因 所 依 的 四 大 種 蘊 含 極 微 , 而 使 得 無 表 業 和 耆 那 教 業 力 說 的 關 係 很 難 劃 清 界 線 , 而 使 吾 人 不 將 兩 者 聯 想 一 起 。
能 造 四 大 種 含 有 極 微 成 分 , 所 造 色 無 表 業 本 身 沒 有 蘊 含 極 微 , 由 於 所 依 與 能 依 的 關 係 , 欲 、 色 二 界 有 漏 無 表 業 也 是 色 法 。 也 就 是 說 , 欲 色 二 界 的 有 漏 無 表 業 必 依 於 大 種 而 成 為 色 法 。 這 樣 的 規 定 不 只 適 用 於 一 般 有 漏 無 表 , 無 漏 無 表 亦 復 如 是 。 儘 管 無 漏 無 表 應 為 無 漏 大 種 所 造 , 但 是 有 部 卻 說
197 例如舟橋一哉《業の研究》中說:「例如宇井博士的《佛教汎論》(上卷 129 頁)、高木 俊一的《俱舍教義》(35 頁)、以及隈部慈明的《俱舍宗大綱》(25 頁)等,均主張四大 是一種極微的(即色、聲、香、味、觸等)性質或本質。」(頁151-152)然赤沼教授主 張「四大性質、德性」,他否定能造四大亦極微的說法。參見《佛教教理之研究》,頁352。
198 在《婆沙論》與《俱舍論》中皆有明顯的文獻說明,四大種分二種。c《大毘婆沙論》
卷一 三 一說 :「 如 堅物 中 ,雖 地 微多 , 水火 風 少, 然離 水 等地 微 不能 作 所作 事……;如 多村邑共營一事,雖有人數多少不同,而互相須不可相離。……問:石等云何堅軟等異?
答:大種勢力有增微故,如堅物中四大極微體數雖等,而其勢力地極微增。」(大正27.693 上)
d《俱舍論》卷一,將能造大種分為「實四大種」與「假四大種」二種。實四大種指堅、
溼、煖、動性質,假四大種指有變礙的地水火風顯形等色。(大正29.3 上-下)或參見《大 毘婆沙論》大正27.683 上。
「 無 無 漏 大 種 」。既 然 無 無 漏 大 種,亦 應 無 無 漏 戒,而 且 無 漏 律 儀 也 不 可 以 成 為 色 法,然 有 部 論 師 的 回 答 是:「戒由大種而得成色,不由大種而成無漏
, 但 由 心 力 成 無 漏 故 」199。 其 義 甚 明 , 無 漏 律 儀 隨 無 漏 心 所 等 起 , 不 依 於 大 種 而 成 無 漏。眾 賢 在《 順 正 理 論 》中 說,所 造 色 有 二 種 依:「 力 轉 依 」與
「 生 起 依 」。200「 無 漏 無 表 」 是 由 無 漏 心 所 等 起 的 「 力 轉 依 」, 非 生 起 依 。 所 以 縱 使 沒 有 無 漏 大 種 , 不 妨 有 無 漏 律 儀 。
然 而 , 沒 有 無 漏 大 種 並 不 表 示 無 漏 無 表 沒 有 所 依 的 大 種 , 畢 竟 「 戒 由 大 種 而 得 成 色 」,無 漏 無 表 亦 屬 戒 色,它 雖 不 依 大 種 成 無 漏,仍 有 自 己 所 依 的 大 種 。 無 漏 律 儀 卻 可 以 「 所 依 隨 何 身 起 , 即 彼 繫 」201。 例 如 , 生 在 欲 界 的 有 情 進 入 色 界 離 縛 、 離 繫 的 無 漏 四 靜 慮 中 , 由 於 無 漏 是 依 於 欲 界 身 而 起
, 所 以 即 使 進 入 色 界 無 漏 律 儀 , 其 所 依 大 種 仍 是 欲 界 大 種 。 由 色 界 初 靜 慮 律 儀 進 入 無 漏 四 靜 慮 亦 是 如 此 , 其 身 語 業 色 還 是 由 初 靜 慮 大 種 所 造 ; 同 樣 的 , 若 生 第 二 靜 慮 , 進 入 無 漏 三 靜 慮 , 其 身 語 業 由 第 二 靜 慮 大 種 所 造 ; 以 下 , 以 此 類 推 。202由 此 可 見 , 縱 使 無 漏 律 儀 不 因 大 種 而 成 無 漏 , 但 它 仍 須 依 於 有 漏 大 種 。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 上 生 無 色 界 的 聖 者 , 其 「 定 生 無 漏 律 儀 」( 無 漏 無 表 ) 可 以 獨 存 於 無 大 種 等 一 切 色 的 「 無 色 界 」 中 。 其 理 由 , 如 《 婆 沙 論 》 卷 一 七 詳 明 說 :
1.問 : 何 故 聖 者 生 無 色 界 成 就 道 俱 有 戒 , 非 定 俱 有 戒 耶 ? 答 : 有 漏 法 繫 屬 界 地 , 非 上 界 者 生 上 便 失 , 無 漏 不 爾 。 復 次 , 有 漏 法 勝 劣 隨 地 生 上 厭 下 , 無 所 用 者 必 不 成 就 , 無 漏 不 爾 。 是 故 聖 者 生 無 色 界 , 唯 得 成 就 道 俱 有 戒 。( 大 正 27.85 中 )
2.問 : 何 故 聖 者 生 無 色 界 唯 成 就 造 色 , 非 大 種 耶 ? 答 : 彼 界 無 色 , 又 不 成 就 他 界 大 種 , 以 有 漏 法 越 地 捨 故 , 造 色 不 爾 , 通 無 漏 故 , 異 地 成 就 。 無 有 聖 者 不 成 就 無 漏 戒 , 是 故 聖 生 彼 界 唯 成 就 造 色 , 於 中 學 成 就 學 隨 轉 色 , 無 學 成 就 無 學 隨 轉 色 。( 大 正 27.667 上 -中 )
199《大毘婆沙論》卷九六,大正27.495 下。
200《順正理論》卷二說:「諸所造色有二種依:一、生起依,二、力轉依。聖生無色由力轉 依,大種無故,無漏無表雖復成就,而不現行。」(大正29.338 中)
201 參見《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一三四,大正 27.694 中。
202 參見《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一三四,大正 27.694 下。
聖 者 上 生 無 色 界 時 , 原 在 欲 、 色 界 所 成 就 的 別 解 脫 律 儀 、 靜 慮 律 儀 與 無 漏 律 儀 , 唯 獨 「 無 漏 律 儀 」 可 以 一 直 停 留 在 聖 者 的 身 上 , 且 繼 續 留 存 於 無 色 界 中 。 其 理 由 總 括 有 三 : 一 、 有 漏 法 非 上 界 者 生 上 便 失 ; 二 、 無 所 用 者 必 不 成 就 ; 三 、 有 漏 法 越 地 捨 , 而 造 色 通 無 漏 , 可 異 地 成 就 。 第 一 、 一 切 有 漏 戒 皆 繫 屬 界 地 , 儘 管 先 前 所 得 之 有 漏 所 造 色 ( 無 表 色 ) 為 欲 界 或 色 界 的 四 大 種 所 造,由 於 無 色 界 沒 有 所 依 大 種,因 此 必 捨 其 戒。無 漏 造 色 則 不 然 , 它 不 受 界 地 所 繫 , 所 以 聖 者 由 欲 界 或 色 界 上 生 無 色 界 時 , 即 使 無 漏 無 表 依 欲 、 色 二 界 大 種 , 然 其 無 漏 不 因 大 種 而 有 , 所 以 仍 能 異 地 成 就 無 色 界 無 漏 戒,無 須 捨 戒。據 此 亦 可 知,無 漏 律 儀 沒 有 命 終 捨 戒 的 設 限。二、色 界「 定
聖 者 上 生 無 色 界 時 , 原 在 欲 、 色 界 所 成 就 的 別 解 脫 律 儀 、 靜 慮 律 儀 與 無 漏 律 儀 , 唯 獨 「 無 漏 律 儀 」 可 以 一 直 停 留 在 聖 者 的 身 上 , 且 繼 續 留 存 於 無 色 界 中 。 其 理 由 總 括 有 三 : 一 、 有 漏 法 非 上 界 者 生 上 便 失 ; 二 、 無 所 用 者 必 不 成 就 ; 三 、 有 漏 法 越 地 捨 , 而 造 色 通 無 漏 , 可 異 地 成 就 。 第 一 、 一 切 有 漏 戒 皆 繫 屬 界 地 , 儘 管 先 前 所 得 之 有 漏 所 造 色 ( 無 表 色 ) 為 欲 界 或 色 界 的 四 大 種 所 造,由 於 無 色 界 沒 有 所 依 大 種,因 此 必 捨 其 戒。無 漏 造 色 則 不 然 , 它 不 受 界 地 所 繫 , 所 以 聖 者 由 欲 界 或 色 界 上 生 無 色 界 時 , 即 使 無 漏 無 表 依 欲 、 色 二 界 大 種 , 然 其 無 漏 不 因 大 種 而 有 , 所 以 仍 能 異 地 成 就 無 色 界 無 漏 戒,無 須 捨 戒。據 此 亦 可 知,無 漏 律 儀 沒 有 命 終 捨 戒 的 設 限。二、色 界「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