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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 「 遣 他 殺 」 的 情 況 時 , 教 者 的 「 根 本 業 道 無 表 」 要 如 何 引 發 , 方 能 令 「 教 者 」 觸 犯 根 本 業 道 罪 ? 前 引 自 《 婆 沙 論 》 之 文 只 簡 約 地 提 到 「 由 先 表 力 得 後 無 表,故 彼 外 道 觸 無 間 業 」;令 外 道 構 成 無 間 業 道 罪 的 無 表,為 先 前 殺 害 目 犍 連 時 的 表 業 所 引 。 然 這 樣 的 說 明 仍 然 不 夠 明 確 , 關 於 這 一 點 , 反 而 後 來 《 順 正 理 論 》 有 較 詳 細 的 補 充 說 明 :

然由先表及能起心為加行故,後時教者雖起善心,多時相續,仍有不 善得相續生。使所作成時,有力能引如是類大種及造色生,此所造色 生,是根本業道。即彼先表及能起心在現在時為因,能取今所造色為 等流果;於今正起無表色時,彼在過去能與今果。(大正 29.543 上)

在 上 揭 引 文 中 , 不 易 解 讀 的 一 句 是 「 即 彼 先 表 及 能 起 心 在 現 在 時 為 因 , 能

304 昭慧法師的《佛教規範倫理學》〈第十三章「廢除死刑」的佛法觀點〉亦提到:「聯合國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間,通過『聯合國廢除死刑公約』,並於一九九一年七月十一日因簽 署國達到標準而生效;這項公約協定,簽署該議定書的締約國,在其管轄之下,無人將 被執行死刑,且締約國應採取所有必要措施,廢除死刑」。可見就國際潮流而言,已逐 漸 形 「 廢 除 死 刑 」 的 大 趨 勢 。( 參 見 《 佛 教 規 範 倫 理 學 》( 台 北 市 : 法 界 出 版 社 ,2003 年),頁275-276)

取 今 所 造 色 為 等 流 果 」。 此 句 後 來 在 《 顯 宗 論 》 中 改 為 :「 即彼先表及能起 思現在前時為因,能取今所造色為等流果」305,其 實 兩 論 意 思 相 同,但《 顯 宗 論 》 之 文 顯 然 較 容 易 使 人 理 解 。 但 是 若 要 解 讀 上 句 論 意 , 首 先 要 瞭 解 「 取果」與「與果」之別?有部為了建立三世的差別,而用種種義理去說明:

「 諸 有 為 法 在 現 在 時 , 皆 能 為 因 , 取 等 流 果 。 此 取 果 用 , 遍 現 在 法 , 無 雜 亂 故,依 之 建 立 過 去、未 來、現 在 差 別 」306。「 取 果 」也 就 是 引 生 自 果 的 作 用 , 其 作 用 只 限 於 現 在 ; 而 「 與 果 」 即 是 在 過 去 中 助 引 果 報 生 起 ,「 與 果 」 只 限 在 過 去 。 所 以 ,「 即彼先表及能起思現在前時為因,能取今所造色為等 流果」之 文 意,是 指 當 時「 教 者 」的「 語 業 」( 含 思 業 )命 令「 使 者 」去 造 殺 生 業 的 當 時 , 已 決 定 未 來 的 「 取 果 」 ─ ─ 未 來 可 引 生 之 等 流 果 。

其 次 , 引 文 中 尚 要 釐 清 的 問 題 是 ,「 仍 有 不 善 得 相 續 生 」 的 「 相 續 生 」 是 意 指 「 教 者 」 的 加 行 表 、 思 二 業 所 引 生 的 不 善 無 表 業 相 續 生 ? 還 是 「 教 者 」 先 前 表 、 思 二 業 在 命 令 「 使 者 」 後 , 在 善 惡 心 交 雜 下 , 惡 心 仍 能 相 續 生 ? 若 將 「 仍 有 不 善 得 相 續 生 」 的 相 續 生 , 理 解 為 「 先 表 及 能 起 心 」 所 引 的 惡 心 相 續 生 , 則 落 入 經 部 善 惡 心 交 雜 的 困 境 中 ; 因 為 經 部 對 於 「 遣 他 作

」 的 責 任 歸 屬 就 是 這 樣 認 為 :

應如是說:由本加行,使者依教所作成時,法爾能令教者微細相續轉 變差別而生,由此當來能感多果。諸有自作事究竟時,當知亦由如是 道理。應知即此微細相續轉變差別,名為業道。(大正 29.69 下)

「 二 世 無 體 」 的 經 部 , 把 相 續 的 業 力 放 在 思 種 子 上 , 藉 由 心 法 前 後 異 性 、 相 續 的 轉 變 , 來 任 持 業 力 存 在 不 失 。 這 在 本 文 第 二 章 第 三 節 已 詳 論 。 然 這 樣 的 解 釋 在 有 部 看 來 , 有 善 惡 雜 亂 的 過 失 。307有 部 認 為 , 當 「 教 者 」 發 語 表 教 「 使 者 」 殺 害 某 有 情 , 若 「 教 者 」 在 「 使 者 」 尚 未 完 成 所 教 之 事 時 , 於 因 果 相 屬 道 理 善 得 了 知 , 生 深 悔 愧 , 進 而 發 起 善 心 相 續 。 爾 後 ,「 使 者 」 將 事 成 辦 究 竟 時,「 教 者 」正 善 心 相 續,這 時 善 心 如 何 能 引 殺 業 的 苦 果 ? 此 時,「 教 者 」不 論 得 可 愛 果,或 非 愛 果,或 愛 非 愛 二 果,皆 不 合 理。尤 其「

305 參見《 顯宗論》卷一八,大 正 29.861 下-862 上 。

306 參見《 大毘婆沙論》卷七 六 , 大 正 27.393 下 -394 上

307《順正理論》卷三五說:「由能教者,使往餘處害餘有情,教者後時若於因果相屬道理得 善了知,由此便能生深悔愧,或能發起餘勝善心,使者爾時殺事究竟,能令教者心相續 中殺業道生。此心相續,為得愛果,為得非愛果,為俱得二果,理皆不然。殺業爾時正 究竟故,善心無容招苦果,故順現受等業,成雜亂過故。」(大正29.542 下)

使 者 」 的 殺 業 究 竟 時 , 若 「 教 者 」 正 善 心 相 續 , 則 不 可 能 招 感 苦 果 , 這 便 無 法 說 明 因 果 相 屬 的 道 理 。 這 是 有 部 論 師 認 為 經 部 師 把 業 力 的 體 性 放 在 思 種 子 上 , 所 必 面 臨 的 善 惡 心 交 雜 的 困 境 。 因 而 , 以 上 兩 種 解 讀 , 應 以 第 一 說 較 符 合 有 部 宗 義 ;「 仍 有 不 善 得 相 續 生 」, 是 指 不 善 無 表 業 , 而 不 是 指 不 善 心 。

若 「 不 善 得 相 續 生 」 是 指 加 行 無 表 , 則 意 謂 「 遣 他 作 」 的 情 況 下 ,「

教 者 」 以 猛 利 惡 心 發 「 語 表 」 指 示 「 使 者 」 之 時 , 語 表 與 能 起 心 ( 思 ) 也 同 時 決 定「 取 果 」,其 後 語 表 與 惡 思 雖 然 止 息 滅 入 過 去,但 其 所 引 的 加 行 無 表 仍 時 時 相 續 於「 教 者 」的 心 中。而 當「 使 者 」成 辦 此 事 時,「 有 力 能 引 如 是 類 大 種 及 造 色 生 」 的 「 有 力 能 引 者 」, 不 是 「 使 者 」, 也 不 是 表 業 所 引 發 的 加 行 無 表 業,而 是「 能 教 者 」的「 表、思 」二 業 在 過 去 中「 與 果 」,助 引 根 本 業 道 無 表 , 而 令 「 教 者 」 得 殺 生 根 本 業 道 。

另 在 論 疏 文 獻 中 , 普 光 的 《 俱 舍 論 記 》 也 約 略 地 指 出 「 教 者 」 在 「 使 者 」 完 成 殺 生 行 為 時 , 能 「 既 無 別 類 身 語 業 生 , 則 遣 他 為 應 無 業 道 , 實 成 業 道 。 故 知 爾 時 更 別 引 生 無 表 業 道 」308。 其 意 是 說 , 先 前 加 行 的 語 業 可 以 另 再 引 生 殺 生 無 表 業 以 令 「 教 者 」 構 成 根 本 業 道 。 本 章 前 面 討 論 〈 意 業 引 發 「 無 表 」 的 可 能 性 〉 時 , 提 到 欲 界 無 表 業 可 以 由 異 類 引 生 , 即 身 業 可 以 引 發 語 無 表 業 ( 如 默 然 表 淨 ), 而 語 業 可 以 引 發 身 無 表 業 ( 咒 詛 害 人 ), 而 此 處 所 討 論 的 「 遣 他 殺 」 亦 復 如 是 , 可 以 由 語 業 引 發 身 無 表 業 。 根 據 普 光 法 師 以 上 的 解 讀 , 清 楚 地 透 露 出 「 教 者 」 過 去 的 「 表 業 與 思 業 」 可 以 另 再 引 發 根 本 業 道 無 表 業 , 令 其 構 成 根 本 業 道 罪 。

然 而 , 有 部 論 師 何 以 容 許 欲 界 身 無 表 業 或 語 無 表 業 可 以 由 異 類 的 語 業 與 身 業 來 引 發 ? 此 問 題,世 親 的《 俱 舍 論 》卷 十 三 引 述 有 部 義 說:「 以 遣 他 表,非 彼 業 道 攝,此 業 未 能 正 作 所 作 故,使 作 所 作 已,此 性 無 異 故。」309此 文 , 普 光 的 《 俱 舍 論 記 》 與 法 寶 的 《 俱 舍 論 疏 》 做 如 下 的 說 明 :

1.以 遣 他 表 , 非 彼 業 道 攝 , 由 此 表 業 但 加 行 , 未 能 正 作 所 作 事 故 。 使 作 殺 等 事 已 , 此 能 教 者 遣 表 業 性 復 無 異 故 。( 大 正 41.206 上 )

308 參見《俱舍論記》卷一三,大正 41.206 上。

309 參見《俱舍論》卷一三,大正 29.69 上。

2.正 遣 他 殺 時 , 自 業 非 殺 故 , 自 遣 他 表 不 能 殺 故 。 更 作 殺 時 , 自 、 教 他 業 如 前 無 異 故 。( 大 正 41.632 上 )

因「 教 者 」 請 「 使 者 」 代 勞 , 是 故 「 教 者 」 只 有 加 行 的 表 業 , 而 此 加 行 表 業 並 非「 根 本 業 道 」所 攝。當「 使 者 」成 辦 殺 業 時,「 教 者 」雖 未 能 正 作 所 作,但 是 加 行 時 的 表 業 自 性 卻 無 異 於「 使 者 」的 殺 業,「 使 者 」只 是 代 勞 , 所 以「 使 者 」完 成 殺 生 行 為 時,「 教 者 」亦 共 同 涉 及 殺 生 根 本 業 道 罪。其 中 主 要 的 一 句 ─ ─ 「 此 性 無 異 」, 若 再 參 考 稱 友 的 《 俱 舍 論 疏 》, 其 實 也 與 普 光 、 法 寶 解 釋 相 同 。 其 解 釋 如 下 梵 文 :

parena krte ’pi tasmin karmani tasya ajbapana-vijbapter na kawcit svabhava-viweso ’sti/ yena tadanij karma-pathah syat/310

中 譯 : 此 業 由 他 人 作 時 , 其 遣 他 表 業 , 沒 有 任 何 自 性 差 別 存 在 。 因 此 , 於 此 有 業 道 。

簡 言 之,雖 然 實 際 動 手 者 不 是「 教 者 」本 人,但 由 於 因 果 相 屬 之 故,「 使 者

」 所 作 事 成 辦 時 , 其 行 為 即 如 同 「 教 者 」 親 自 所 為 。

茲 將 「 遣 他 作 」 構 成 根 本 業 道 的 情 形 , 以 表 簡 示 如 下 : 加 行

根 本

教 者 語 表 、 思 業

( 教 他 殺 )

( 取 果 ) 「 與 果 」 助 引 生 根 本 業 道 無 表

使 者 接 受 命 令 去 行 殺 被 害 者 命 終 初 剎 那

( 得 殺 生 根 本 業 道 表 、 無 表 業 )

另 外,「 自 作 業 」的 第 二 種 情 況 ─ ─ 外 道 害 目 犍 連 或 未 生 怨 王 害 父。因 為 目 犍 連 沒 有 立 即 命 終 , 所 以 等 到 目 犍 連 真 正 入 滅 , 也 是 沒 有 表 業 , 唯 有 無 表

, 其 構 成 根 本 業 道 之 方 式 亦 與 「 遣 他 作 」 大 致 相 同 。 茲 將 其 構 成 根 本 業 道 之 方 式 以 圖 簡 示 如 下 :

310 Abhidharmakowavyakhya by Yawomitra, ed.U.Wogihara, Tokyo, 1989。pp.354-355。

加 行

根 本 作 者 表 、 思 業

( 殺 成 重 傷 )

取 果 ( 與 果 ) 引 發根 本 業 道 無 表 被 害 者 受 傷… … … … …命 終

由 以 上 兩 表 可 以 得 知,由 於 遣 他 殺 的「 教 者 」或 自 作 業 的「 作 者 」,最 終 目 的 在 於 斷 其 命 , 所 以 即 使 「 被 害 者 」 數 天 後 才 命 終 , 此 時 「 教 者 」 與 「 作 者 」同 樣 觸 犯 根 本 殺 生 業 道 罪。可 見,不 論「 自 作 業 」或「 遣 他 作 」,都 必 須 具 足「 加 行 」與「 果 滿 」( 事 究 竟 )二 緣,根 本 業 道 罪 方 能 成 立。311至 於 有 部 論 師 以 上 的 判 定 標 準 是 否 合 理 ? 也 是 可 以 再 討 論 的 議 題

由 上 觀 之 , 由 於 身 語 表 業 分 有 加 行 、 根 本 、 後 起 三 業 , 無 表 業 亦 可 在 此 三 業 中 引 發 。 然 在 「 遣 他 作 」 與 「 自 作 業 」 的 第 二 情 形 ─ ─ 「 表 業 已 息

, 唯 有 無 表 」 時 , 無 表 業 便 成 為 加 行 業 到 根 本 業 道 中 間 的 連 結 者 ; 若 缺 少 它,「 教 者 」不 得 根 本 業 道。因 而 無 表 業 對 於 根 本 業 道 罪 的 構 成,扮 演 著 相 當 重 要 的 角 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