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第一節已論述,別解脫律儀必須透過「表、思」二力方能引發。
除此之外,有 部 論 師 們 還 提 出 受 持 七種(或八種)別解脫律儀尚須具備一些 基本條件。如《大毘婆沙論》卷一二三說 :
1.有 餘 師 說347: 別 解 脫 律 儀 七 眾 差 別 , 俱 唯 欲 界 可 得 安 立 。 靜 慮 、 無 漏 律 儀 通 上 界 得 ; 若 當 依 此 立 七 眾 者 , 則 七 眾 安 立 應 通 上 界 。 2.有 餘 復 說 : 別 解 脫 律 儀 七 眾 差 別 , 俱 唯 人 趣 可 得 安 立 。 靜 慮 、 無
漏 律 儀 亦 通 天 趣 ; 若 當 依 此 立 七 眾 者 , 則 七 眾 安 立 應 通 天 趣 。 3.復有說者:別解脫律儀七眾差別,但由有佛出世可得安立。靜慮、
347 引 文 雖 然 以 有 部 論 師 中 「 有 餘 師 」 的 身 分 提 出 意 見 , 但 《 婆 沙 論 》 中 的 迦 濕 彌 羅 國 論 師 並 未 否 定 其 說 , 可 見 這 可 代 表 有 部 論 師 的 意 見 。
無漏律儀若佛出世、若不出世,俱可安立;若當依此立七眾者,是 則七眾安立差別,亦應通在無佛出世……。(大正 27.643 下-644 上)
歸 納 上 述 諸 論 師 的 意 見 可 知,求 受 七 種( 或 八 種 )別 解 脫 律 儀 的 基 本 條 件 有 三 : 一 、 在 欲 界 ; 二 、值 佛 出 世; 三 、 人 趣 。 在 這 三 大 前 提 下 ,別 解 脫 律 儀 戒 方 得 安 立 。 這 三 個 條 件 也 顯 示 了 佛 教 的 人 間 性 意 義 。
首 先,此 七 種 律 儀 唯 在 欲 界 發 得 而 不 依 靜 慮 引 發 的 原 因,是 別 解 脫 律 儀 不 通 外 道,唯 皈 依 三 寶 之 佛 弟 子 受 得,而 靜 慮 律 儀 為 定 共 戒,通 於 內 外 道;又 別 解 脫 律 儀 俱 通 凡 聖,而 定 生 無 漏 律 儀 唯 聖 非 凡。由 此,唯 欲 界 可 成 立 七 種 律 儀 戒 ,而 不 在 色 界 。348換 言 之 ,欲 、色 二 界 雖 然 皆 有 律 儀 ,但 七 種 別 解 脫 律 儀 僅 在 「 欲 界 」 可 安 立 , 不 通 「 色 界 」。 第 二 , 靜 慮 、 無 漏 律 儀 不 論 佛 出 世、或 不 出 世,皆 可 安 立;但 別 解 脫 律 儀 七 眾 差 別,僅 有 佛 出 世 可 安 立。其 理 由 前 面 已 說 明;「 別 解 脫 律 儀 戒 」唯 佛 可 制 說,須 要「 值 佛 出 世 」。
第 三 基 本 條 件 , 雖 僅 有 人 趣 可 求 受 別 解 脫 戒 , 人 趣 中 也 並 非 人 人 可 受。若 以 出 家 五 眾 戒 而 論,對 於 造 五 無 間 業、疾 病、奴 婢 等 人 有 所 排 除349, 其 中 比 較 特 別 的 是 , 二 形 與 黃 門 亦 皆 不 能 出 家 。350《 根本說一切有部百一
348《大毘婆沙論》卷一二三說:「有 餘 師 說:何 故 不 依 靜 慮 律 儀 以 立 七 眾,唯 依 別 解 脫 者 ? 以 別 解 脫 律 儀 七 眾 差 別 , 但 內 道 有, 外 道 則 無 , 靜 慮 律 儀 通 內 外 道 有 , 若 當 依 此 立 七 眾 者,則 七 眾 安 立 應 通 外 道。復 何 故 不 依 無 漏 律 儀 以 立 七 眾,但 依 別 解 脫 者 ? 以 別 解 脫 律 儀 七 眾 差 別 俱 通 凡 聖,無 漏 律 儀 唯 聖 非 凡, 若 當 依 此 立 七 眾 者,則 七 眾 安 立 應 唯 在 聖 。 由 此 所 說 諸 因 緣 , 故 唯 依 別 解 脫 律 儀 安 立 七 眾 不 依 餘 二 。 」( 大 正 27.644 上 )
349《根本說一切有部出家授近圓羯磨儀範》卷一說:「汝非外道否?汝非年不滿十五否?汝 雖年滿十五,非不能驚烏否?雖能驚烏,非年不滿七歲否?汝非奴等否?汝非負債否?
汝 非 父 母 不 聽 許 否 ? 汝 雖 父 母 不 聽 許 , 非 不 遠 鄉 所 否 ? 汝 非 有 疾 病 否 ? 汝 非 污 苾 芻 尼 否 ? 汝 非 賊 住 否 ? 汝 非 別 住 否 ? 汝 非 不 共 住 否 ? 汝 非 蠲 割 人 否 ? 汝 非 黃 門 否 ? 汝 非 化 人否?汝非 傍生否 ?汝非 趣外道否(曾作外 道,先 已出家,還 歸外道 ,更復 重來)?汝非 殺 母 否 ? 汝 非 殺 父 否 ? 汝 非 殺 阿 羅 漢 否 ? 汝 非 破 和 合 僧 否 ? 汝 非 惡 心 出 佛 身 血 否 ? 汝 不於四他勝中隨有犯否?汝非因有所犯為不悔過故,眾所驅擯否?汝非瘸手等否(支節不 具)? 汝 非 黃 髮 等 否 ? 汝 非 獨 指 甲 等 否 ? 汝 非 王 所 揀 別 等 否 ? 汝 非 王 不 聽 許 否 ? 汝 雖 王 不聽許,非不遠鄉所否?汝非強盜名稱否?汝非毒害人否?汝非皮匠人否?汝非屠膾人 非 ? 汝 非 鄙 賤 種 族 人 否 ? 汝 非 非 人 趣 否 ? 汝 非 北 俱 盧 洲 人 否 ? 汝 非 再 三 轉 相 人 否 ? 汝 非似男子婦人否?汝非疏陋人否?汝非別州異貌人否?」(大正45.905 中)
350 c「黃門」音譯半擇迦、般吒、般荼迦、半擇、半挓迦。意譯為閹人、不男。即指男根 損壞之人。
d「二形」譯作二相者、二根者。指男子性器(男根)與女子性器(女根)。此處則指 兼具男女性器,生理異常者。其於佛道之修行及為僧伽之內眾,無指導他人之資格,故
羯 磨 》 記 載 有 行 人 初 求 受 戒 時 , 問 遮 難 說 :「 汝 非 小 道 、 無 道 、 二 道 合 道 不?……汝非黃門不?」351因 為 黃 門 與 二 形「 所依身志性羸劣,非律儀器,
亦不能為不律儀器」;352亦 即 二 形 之 人 意 志 不 堅 定,面 對 事 情 無 法 表 明 其 善 的 態 度 , 同 樣 的 , 他 在 斷 惡 方 面 , 亦 不 能 斷 善 根 , 無 法 生 起 上 品 邪 見 否 定 因 果 。353所 以 黃 門 與 二 形 不 僅 沒 有 「 善 律 儀 」, 亦 無 「 惡 律 儀 」。
如 前 所 論 ,八 眾 別 解 脫 律 儀 乃 值 佛 出 世,在 欲 界 專 為 人 而 說,而 且 是 一 般 的 正 常 人 。 儘 管 如 此 , 有 部 所 傳 的 契 經 中 仍 有 龍 王 受 八 戒 齋 的 情 形 , 這 與 有 部 主 張 唯 人 道 可 受 別 解 脫 戒 的 立 埸 是 相 衝 突 的,如《 婆 沙 論 》卷 一 二 四 說 :
如契經說:「有海居龍從大海出,於六齋日受八戒齋,放捨身心,寂然 而住。徐發吟韻,作如是言:『今於世間無所惱害。』」(大正 27.648 下)
有 部 論 師 的 解 釋 是:龍王只得「處中妙行」(善行),並沒有得別解脫律儀。
354雖然這是有部的會通,但是事實上,「 龍王受八戒齋」355一事,吾人不必 當真,不妨視為佛教為宣揚受持八戒齋的功德殊勝,連海底的龍王亦來共襄 勝舉,藉此鼓勵信眾信受奉行的各各為人生善悉檀。
由此可以確定的是,佛法的教化以人為主,而且是一般的正常人;七眾
(或八眾)佛弟子都在人間。所以僧寶是人間的,以人間為主。不論出家戒
與扇搋、半擇迦者同,不准出家、受戒。
351 參見《根本說一切有部百一羯磨》卷二,大 正 24.461 下 。
352《大毘婆沙論》卷一二四說:「問:扇搋、半擇迦、無形、二形受近住律儀,得律儀不?
答:應言不得。所以者何?彼所依身,志性羸劣,非律儀器,亦不能為不律儀器,如鹹 鹵田,嘉苗穢草俱不生長。然應授彼近住律儀,令生妙行,當受勝果,或扇搋等國王委 任,令知要務苦楚多人。若受律儀毒心暫息,饒益多人,故亦應為受,然實不得近住律 儀。」(大正27.648 上)
353《大毘婆沙論》卷三五說:「 問:所搋半擇迦、無形、二形能斷善不?答:不能。所以 者 何?前說意樂堅固,所作猛利者能斷善根,彼扇搋等意樂輕動,所作劣故。」(大正 27.183 上)
354 三妙行與善業道有所別,即業道乃唯以粗品之根本為其性,不攝其餘之善;妙行則含 攝 一切 之 善。 如 《 大毘 婆 沙 論》 說 :「 三 妙行 、 三清 淨, 謂 身語 意 清 淨。 … … 三妙 行 攝 三 清淨,三清淨攝三妙行耶?答:隨其事展轉相攝。所以者何?諸身妙行即身清淨,諸語 妙行即語清淨,諸意妙行即意清淨。」(大正27.611 上)
355《大毘婆沙論》:「答:彼得妙行,不得律儀,自慶暫時離諸惡行。彼自憶念,昔在人 中 受八戒齋不能清淨,有毀犯故墮龍趣中,作是思惟:我本人趣,若能清淨持八戒齋,今 應生天受諸快樂,何期毀犯墮斯惡趣。厭惡行故,數從海出受八戒齋,吟韻自慶,然實 彼龍唯得妙行,不得律儀。」(大正27.648 下)
或在家戒,只要以信淨心與如法的受戒儀式,即可引發戒體,產生防非止惡 的功能,皆有助道的作用。求受別解脫律儀除了上述種種條件要求之外,另 一項要求也是別於「不律儀」與「處中律儀」,那就是必須「從師教受」。它 代表那些意義?亦值得吾人深入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