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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部師的見解

第四節 無表業體性的再定位

印 順 法 師 在 其 早 期 著 作 的 《 唯 識 學 探 源 》 一 書 中 , 曾 對 部 派 佛 教 解 釋 業 力 體 性 屬 「 色 」、「 心 」 或 「 非 色 非 心 的 心 不 相 應 行 」 這 三 種 學 說 , 提 出 他 的 看 法 :

有部把潛在的業力,看成色法,確有極大的困難。色的定義,是變壞 或變礙,無表色對這兩個定義,都不見得適合。色法的定義,本是依 據常識的色法而建立的,把這定義應用到能力化的細色,自然要感到 困難。這正像一般哲學家的唯心唯物的心、物定義,往往不是常識的 心、物一樣。經部說業力是思心所的種子,雖說它「此無別體」,「此

247《 集異門足論》卷一七,大 正 26.438 下 ;《 大毘婆沙論》卷一三七,大正 27.707 上。

248 佐佐 木 現 順《 業 論の 研 究》:「 若 簡 縮這 三 種 定 義 的 話, 所 謂 色是 在 空 間上 佔 有場 所 , 又手等所觸而變壞的東西。換言之,可以說是感性的對象。最後施設將色做為考量的,

就色而言,可以說蘊含有知性對象的意味,以此觀點說色是無見無對色。雖然無表色如 同無見無對色那樣的知性對象,但是也無法存在於感性的事物全然捨相的場所。終究,

色的一般特性,即立足在感性的對象特性上,進而做為知性的對象而被抽象化。因此,

無表色只是和感性界(色界)對立的知性領域,捨相便不實在。亦即,無表色不是從物 質界完全隔離的觀念世界,一方面存在於物質界,而且一方面無表色被認為在物質界中 是沒有限定的存在。因此,只有在否定物質界(感性界)所成立的世界(無色界)中,

方不存在色的施設。」(頁 395)

不可說異於彼心」,到底業力沒有能緣覺了的心用,不能適合心法的定 義。這樣,還是放在心不相應行裡,但非色非心的又是什麼呢?249 從 引 文 之 意 看 來 , 印 順 法 師 認 為 業 力 的 體 性 不 論 歸 於 色 法 、 心 法 或 非 色 非 心 的 心 不 相 應 行 法 , 在 義 理 上 皆 有 它 的 困 境 。 首 先 , 從 業 力 是 心 法 的 角 度 上 而 言 , 無 表 業 是 一 種 業 力 潛 流 , 它 不 同 於 能 覺 了 感 知 的 心 法 ─ ─ 沒 有 思 辨 、 分 別 的 能 力 。 所以無表本身並不符合心 法 的 定 義 , 有 部 不 將 它 安 置 在 心 法 上 , 也 不 無 道 理 。 但 是 若 從 業 力 是 色 法 的 角 度 上 而 言 , 無 表 業 為 非 極 微 所 成 的 色 法 , 不 同 於 一 般 物 質 性 的 存 在 , 有 部 將 它 安 置 於 色 法 中 , 亦 不 無 缺 失 可 指 。 然 而 , 若 業 力 是 非 色 非 心 的 心 不 相 應 行 , 它 與 有 情 的 關 係 將 更 為 疏 遠 , 因 為 有 情 是 五 蘊 色 、 心 融 合 而 成 , 心 不 相 應 行 的 業 力 說 更 不 能 表 顯 什 麼 。 可 見 這 三 種 學 說 都 不 能 恰 切 的 解 說 業 力 的 體 性 , 那 什 麼 最 能 說 明 無 表 業 這 種 潛 在 的 業 力 ?

在 此 , 不 妨 回 顧 上 文 有 部 論 師 對 無 表 色 引 發 的 規 定 , 無 表 色 須 具 表 、 思 二 力 方 能 引 發 , 由 意 業 等 起 身 語 表 業 , 意 業 具 有 善 、 不 善 性 , 因 而 身 語 表 業 有 善 惡 之 別 , 其 所 引 生 之 無 表 色 亦 有 善 惡 性 。 這 從 上 文 第 二 節 有 部 回 答 譬 喻 師 問 難 時 說:「 有 根 法 異,無 根 法 異。身 是 有 情 數 攝,由 心 運 動,能 表 有 善 惡 心 心 所 法 , 花 、 劍 等 不 爾」,透 顯 出 無 表 色 是 心 法 和 色 法 共 同 連 合 造 作 所 產 生。簡 言 之,所 以 它 是 不 離 色( 身 語 表 業 )、亦 不 離 心 而 有,實 為 色 心 融 合 的 產 物 , 但 是 因 為 有 部 自 宗 學 說 的 因 素 , 及 其 賦 予 其 遮 防 色 法 的 功 能 , 而 將 無 表 業 體 歸 入 色 法 。

雖 然 印 順 法 師 認 為 有 部 把 業 力 存 在 的 體 性 放 到 色 法 上 , 有 它 的 義 理 困 境 , 仍 有 缺 失 , 但 是 對 於 有 部 規 定 有 情 造 業 除 了 內 心 審 慮 、 決 斷 之 外 , 還 要 出 以 動 身 發 語 的 行 為 方 能 引 生 「 潛 在 的 業 力 」 的 看 法 , 卻 持 認 同 的 態 度

。 他 說 :

我以為,潛在的業力,是因內心的發動,通過身語而表現出來;又因 這身語的動作,影響內心,而生起的動能。它是心色為緣而起的東西

,它是心色渾融的能力。最適當的名稱,是業。身表、語表是色法,

因身語而引起的潛在的動能,也就不妨叫它無表色;至少,它是不能 離卻色法而出現的。不過,有部把它看成四大種所造的實色,把它局

249 參見印順法師《唯 識學 探 源》,頁156-157。

限在色法的圈子裡,是多少可以批評的。潛在的業力,本因思心所的 引發而成為身口顯著的行為;又因表色的活動,引起善不善的心心所 法,再轉化為潛在的能力。叫它做思種子,或心上的功能,確也無妨

。不過,像經部那樣把業從身、語上分離出來,使它成為純心理的活 動,規定為心上的功能。唯識思想,誠然是急轉直下的接近了,但問 題是值得考慮的。250

對於有部分立身、語、意三業,印順法師是認許的,他反而認為經部把業從 身語上分離出來,使成為純心理活動,才是須要考慮的問題。這一點可能是 舟橋一哉所沒有意識到的,所以兩者的意見正巧相反。舟橋一哉對於有部承 認意業之體是思,但身語二業之體卻是「形色」與「言聲」,因而認為經部把 三業之體視為「思」,才比較接近根本佛教的業說;因為釋尊的業說的特色,

就在於視業為思。251赤沼教授《佛教教理之研究》中亦說:「如此不在意業設 立任何無表業,反面而言,即便是在心中破了戒,亦即發生了破戒的意業,

也仍不算得真正的破戒;因為只要不是用身和口去明白地破戒。此一論調顯 然與佛陀認為意業重於身語二業的主張相反,其於結果論一事甚明。」252對 於赤沼教授僅從有部「不在意業設立任何無表業」一事,而批評有部的不立 意無表與尊重意業的主張相反,筆者認為有缺持平,應從有部賦予意業的整 體意義上來分析,才能評斷是否與釋尊重視意業的主張相違。

有部不在意業上成立無表業,說明意業不屬於戒體防護的對象,戒體的 功能僅在於規範個人言行舉止的缺失,防止身語不善行為的造作。因為凡夫 心思念念迅速變化,善惡換不定,若意業有無表業,一起心動惡念便名犯戒,

如此一般人便常常同時具足持戒與犯戒名。253所以,有部另以「根律儀」來 對治意與眼根。此律儀不屬無表色,以「正知、正念為體」254,即意律儀以 慧、念為體,不以色為體;慧能簡擇,念能憶念,此二力可以防護「意與眼

250 參見印順法師《唯識學探源》,頁 157。

251 參見舟橋一哉《業の研究》,頁 39。另外他在後文則表明「把業視為色法或非色非心的 不相應法等,相信都不是正確的觀念。」(頁145)

252 赤沼智善《佛教教理之研究》<業の研究>(京都:法藏館,1981),頁 464。

253 如《大毘婆沙論》卷一四O說:「問:何故惡戒非意業?答:未離欲者皆成就不善意業,

彼豈悉名犯戒或不律儀耶?是故惡戒非意業;又善意業若是善戒,則應一切不斷善者悉 名住律儀,彼皆成就善意業故。若許爾者,便一有情名住律儀,亦名住不律儀者,則應 無有三種差別,如是則與聖教相違,故善惡戒俱非意業。」(大正27.723 下)

254 參見《俱舍論》卷一三,大正 29.73 下。

根」──根律儀。其次,從許多方面都可看出有部不僅視色法,亦重視心法、

重視意業,是色心並重的學派。雖 然 有 部 把 身 語 二 業 之 體 看 成 「 形 色 」 與

「 言 聲 」,但 發 動 形 色、言 聲 所 產 生 的 善 惡 性 別,卻 完 全 依 於「 意 業 」的 驅 使。其 所 傳 的《 中 阿 含 經 》中,世 尊 即 曾 對 尼 揵 苦 行 教 示:「 我施設意業為 最重,身業、口業則不然也」255;《 婆 沙 論 》 卷 二 七 也 說 :

如鄔波離長者白佛言:「身業罪大非意業。」佛告彼曰:「彈宅迦林羯 凌伽林等誰之所作,豈非仙人惡意所作?」彼答言:「爾」。佛言:「身 業能作此耶?」 彼言 不能。佛告彼曰 :「 汝今豈不違前所 言? 」彼便 自伏。(大正 27.139 上)

這 些 都 明 白 的 顯 示 有 部 論 師 認 同 「 意 業 為 大 」 之 聖 教 。 儘 管 《 婆 沙 論 》 卷 一 一 五 說,三 惡 行 中 以「破僧虛誑語」256最大罪;還有「 仙 人 意 憤 」257的 事 件,在 最 後 的 責 罰 上,有 部 判 定 仙 人 得「 身 業 的 殺 生 業 道 罪 」,然 仍 不 違 反

「 意 業 罪 大 」 的 原 則 。 因 為 若 沒 有 透 過 意 業 惡 心 去 驅 使 , 即 使 用 言 語 去 破 和 合 僧 或 以 身 體 去 殺 人 毀 村 , 也 僅 是 無 心 之 過 , 無 法 構 成 虛誑語或殺 生 業 道 罪 。 由 此 觀 之 , 有 部 論 師 已 對 「 意 業 為 大 罪 」 一 詞 加 以 重 新 界 定 , 不 再 局 限 心 上 的 功 能 , 強 調 透 過 內 心 的 動 機 和 身 語 行 為 的 結 果 。 這 樣 的 解 釋 模 式,亦 可 從 如 何 成 就「順解脫分善根」之例得知。例如:當決定種植「順抉 擇分善根」種子時,雖以身、語、意業為自性,然其中以意業為增上;因為 縱使盡眾同分受持別解脫律儀,沒有意樂迴向解脫,終究不能種下「順解脫 分善根」。如果僅起少分施、戒、聞善,而能生起增上意樂,欣求涅槃,厭背 生死,則依此增上意樂回向,種得「順解脫分善根」後,將於未來得解脫!258

255 參見《中阿含經》卷三二說:「我施設意業為最重,身業、口業則不然也。」大正 1.628 中。

256《大毘婆沙論》:「三惡行中何者最大罪?謂破僧虛誑語,此業能取無間地獄一劫壽量 異 熟苦 果 , 餘業 不 定 故。 問 :此 說 破 僧虛 誑 語 為最 大 罪; 餘 處 復說 : 意 業為 最 大罪 ; 餘 處復說:邪見為最大罪。」(大正27.601 上)

257 參見《大毘婆沙論》卷一一八,大正 27.617 下。

258《大毘婆沙論》卷七說:「此中應廣分別順解脫分善根。問:此善根以何為自性?答:以 身、語、意業為自性,然意業增上。……問:為因何事種此善根?答:或因施,或因戒,

或因聞,而不決定。所以者何?意樂異故。謂或有人因施一摶食,或乃至一淨齒木,即 能種殖解脫種子;如戰達羅等,彼隨所施皆作是言:願我因斯定得解脫。或有雖設無遮 大會,而不能種解脫種子;如無暴惡等,彼隨所施皆求世間富貴名稱,不求解脫;或有 受持一晝一夜八分齋戒,即能種殖解脫種子;或有受持盡眾同分別解脫戒,而不能種解 脫種子。或有讀誦四句伽他,即能種殖解脫種子;或有善通三藏文義,而不能種解脫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