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盡形壽戒」之探討
第三節 在家近事律儀 一、成為近事的條件
出 家 五 眾 有 各 自 所 要 遵 守 的 基 本 戒 律 德 行 , 身 為 一 位 在 家 優 婆 塞 、 優 婆 夷 亦 復 如 是,至 於 應 具 足 哪 些 條 件,部 派 論 師 對 此 有 不 同 看 法。《 婆 沙 論 》 卷 一 二 四 的 〈 業 蘊 〉 提 出 兩 個 相 關 的 問 題 : 一 、 頗 有 唯 受 三 歸 成 近 事 不 ? 二、為 有 律 儀 缺 減 成 近 事 不 ? 若 主 張「 有 」,則 與 經 說「 護 生 歸 淨 」說 法 相 違;若 主 張「 無 」,又 與 經 說 有「 一分、少分、多分、滿分近事」說 法 相 違 。
399而 健馱羅國諸論師認為:「 唯受三歸及律儀缺減悉成近事」400;其意思是 唯受三皈,不論有無得戒體,皆可名為近事。這在《 婆 沙 論 》卷 一 二 四 有 詳 明 :
問:若唯受三歸成近事者,契經文句寧非無義?經說近事受律儀時,
於戒師前作如是說:我某甲歸佛法僧,願尊憶持我是近事,我從今者 乃至命終,於其中間護生歸淨。答:彼由此表但得三歸名為近事,而 未得律儀,後說學處方得律儀。然彼文句非為無義,由後自誓令前三 歸得堅牢故,若不護生,歸非淨故。401
健馱羅國諸論師認為,只要受三皈依便具足近事的身分,無須具備五戒戒體,
戒體必須在戒師為其詳明戒相時方得戒;也就是三皈和戒體分開受。值得注 意的是,雖然健陀羅國論師主張「唯受三歸及律儀缺減悉成近事」,但是他補 充說明:不具戒體的皈依儀式是「歸非淨故」。如此,方不違《婆沙論》引用 契經的「護生歸淨」之說。
其 次 , 迦 濕 彌 羅 國 諸 論 師 對 上 述 二 問 題 的 回 答 是 「 無 」, 而 認 為 :「 無 有 唯 受 三 歸 及 缺 減 律 儀 名 為 近 事 」402。 也 就 是 說 , 濕 彌 羅 國 諸 論 師 對 在 家 近 事 身 分 的 基 本 要 求 是 求 受 三 皈 同 時 便 應 引 發 五 戒 戒 體 ; 如 《 薩 婆 多 毘 尼
399《大毘婆沙論》卷一二四說: 「若言有者,契經所說文句差別豈非無義?如說我某甲歸 佛法僧,願尊憶持我是近事,我從今日乃至命終護生歸淨。亦應說有律儀缺減勤策、苾 芻等。若無者,即前契經文句差別寧非無義?何故安立一分、少分、多分、滿分近事耶?」
(大正27.645 下)
400 見《大毘婆沙論》卷一二四,大正 27.645 下;或參見《俱舍論》卷一四,大正 29.75 下。
401 見《大毘婆沙論》卷一二四,大正 27.646 上。
402 見《大毘婆沙論》卷一二四,大正 27.646 上。
毘 婆 沙 》 也 說 :「 如 五 戒 、 八 戒 、 十 戒 , 但 受 三 歸 便 得 戒 。 」403五 戒 、 八 戒 或 十 戒 都 是 在 受 三 皈 依 儀 式 完 成 時 引 發 , 無 須 另 外 再 受 戒 。 也 因 為 迦 濕 彌 羅 國 諸 論 師 認 為 三 皈 依 得 戒 , 所 以 三 皈 依 的 儀 式 也 就 顯 得 相 當 隆 重 , 詳 細 作 法 在 《 俱 舍 論 》 卷 一 四 與 《 順 正 理 論 》 卷 三 七 皆 有 補 充 說 明 。 真 正 引 發 此 戒 體 的 過 程 , 除 三 皈 之 外 , 亦 要 受 持 此 戒 者 起 殷 淨 心 , 自 稱 我 是 「 優 婆 塞 」( 或 優 婆 夷 ) 後 方 能 發 戒 :
1、以經復說「我從今時,乃至命終捨生」言,故此經意說捨殺生等,
略去殺等但說捨生,故於前時已得五戒。彼雖已得近事律儀,為令 了知所應學處故,復為說離殺生等五種戒相,令識堅持。如得苾芻 具足戒已,說重學處令識堅持,勤策亦然,此亦應爾,是故近事必 具律儀。(大正 29.76 上)
2、如契經說:「佛告大名:『諸有在家白衣男子,男根成就,歸佛法僧,
起殷淨心,發誠諦語,自稱我是鄔波索迦,願尊憶持慈悲護念,齋404 是名曰鄔波索迦。』」此不相違,受三歸位未成近事,所以者何?要 發律儀成近事故。於何時發近事律儀?……論曰:起殷淨心,發誠 諦語,自稱我是鄔波索迦,願尊憶持慈悲護念,爾時乃發近事律儀,
稱近事等言,方發律儀故。(大正 29.552 下-553 上)
若 歸 納 以 上 二 段 引 文 , 優 婆 塞 的 整 個 受 戒 過 程 有 : 三 皈 依 → 殷 淨 心 自 稱 我 是 優 婆 塞 → 得 戒 → 宣 說 戒 相 。 有 部 對 於 成 為 「 近 事 」 的 條 件 要 求 , 必 須 是 三 皈 依 與 五 戒 同 時 具 足,方 可 名 為「 近 事 」。405其宣說戒相的用意是,舉行 三皈依儀式之後,受者內心發起向善的好樂心,即已得五戒戒體,但因為受 者不明五戒相,後來阿闍梨須再為他們說五戒相,使其明了所受學處。如此,
宣說戒相在得戒之後,並不與有部的「近事必具律儀」之說相衝突。這也就 是有部認為「歸依」有「救護」的意義,但要真正達到救護,必須在歸依佛、
法、僧三寶之後,能「不破學處」、「不犯律儀」與「不越法則」406,方能實
403《 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卷一,大正23.506 中。有 部 論 師 將「 歸 依 」分 為 兩 種:一 是「 與 律 儀 俱 」, 二 是「 不 與 律 儀 俱 」。「 與 律 儀 俱 」的 唯 在 人 趣 三 洲, 除 北 俱 盧 洲, 因 此 地 樂 多 苦 少,又 無 佛 出 世;而「 不 與 律 儀 俱 」的,通 於 餘 趣 處。( 參 見《 大 毘 婆 沙 論 》,
大 正 27.178 中 )
404「齋」,宋、元、明、宮皆作「齊」。
405 亦 即 「要發律儀,成近事故」(《 順 正 理 論 》 卷 三 七 , 大 正 29.553 上 )。
406《大毘婆沙論》卷三四說:「身語業及能起彼心心所法,并諸隨行,如是善五蘊是能 歸依
現救護的功效。
當以上兩種說法出現衝突時,亦有第三種折衷的說法出現。僧伽筏蘇尊 者認為:「彼說無有唯受三歸便成近事,然有缺減五種律儀亦成近事。」407這 樣的看法,其實是調和迦濕彌羅國論師與健馱羅國論師的折衷說;例如尊者 認為沒有唯受三皈可以成為「近事」,此點相近於迦濕彌羅國論師;而「缺減 五種律儀亦成近事」之說,則同於健陀羅國論師。後 來 成 立 的 經 部 師 也 認 同 健馱羅國諸論師的看法,而認 為「 但 受 三 歸 依 即 得 近 事 」408,只皈依信受三 寶,不論它是否引發戒體,都已具有「近事」身分。這樣的主張和《增一阿 含經》一樣,經中的三皈依與五戒也是分開授受,而且五戒可以隨自己能力 受持,不一定要全部受持:
夫清信士之法,限戒有五,其中能持一戒、二戒、三戒、四戒乃至五戒,
皆當持之,當再三問能持者使持之。若清信士犯一戒已,身壞命終,生 地獄中。若復清信士奉持一戒,生善處天上,何況二、三、四、五!是 時彼人從佛受教已,頭面禮足,便退而去。彼人去不遠,是時世尊告諸 比丘:自今已後,聽授優婆塞五戒,及三自歸。(大正 2.649 下)
引文中明確地說到,戒師在授受戒時,一條一條地再三重詢問對方是否能受 持,能持則答「能持」;而且最後釋尊還告訴弟子:「聽 授 優 婆 塞 五 戒,及 三 自 歸 」。由此可見,《增一阿含經》的求授五戒相與三歸依儀式是分開進行,
非如有部所言,一定在求受三歸依成為佛弟子之時,便可同時引發戒體。然 而,《長阿含.究羅檀頭經》的記載又與有部一樣,五戒是優婆塞本應具備的 基本德行:「我今重再三歸依佛、法、聖眾,願佛聽我於正法中為優婆塞,自
體。歸依義者,謂救護義,是歸依義。問:若救護義是歸依義,天授亦曾歸依三寶,云 何復墮無間地獄?答:諸有歸依佛、法、僧寶,不破學處,不犯律儀,不越法則,便能 救護。彼破學處,毀犯律儀,違越法則,雖歸依三寶,而不為救護。譬 如有 人怖 畏 怨 敵 , 依投國王請為救護,王謂之曰:汝若常能不違我法,不越我界,我能為汝常作救護。若 違我法,越我界者,我則不能。眾生亦爾,怖畏惡趣及生死苦,歸佛、法、僧,若不毀 戒,勤修道者,便為救護,餘則不爾。」(大正27.177 下)至於三歸依之中的「歸依法」
的內容,經論有不同的解說,可參閱平川彰:《法と 緣起》(平川彰著作集第一卷,東 京 : 株式會社春秋社,1992 第三刷),頁 21-29。
407 見《大毘婆沙論》卷一二四,大正 27.645 下-646 中。
408 經部引經證明說:「如契經說:『佛告大名!諸有在家白衣男子,男根成就,歸佛法僧起 殷淨心,發誠諦語,自稱我是鄔波索迦,願尊憶持慈悲護念,齊是名曰鄔波索迦。』」
(見《俱舍論》卷一四,大正29.75下)
今已後盡形壽不殺、不盜、不婬、不欺、不飲酒」409,這又顯示出真正的三 皈依,必然會引發離惡向善的五戒戒體。
有趣的是,不論是有部的三皈發戒而後告知戒相,或經部等先受三皈而 後再受戒,皆意味先皈依成為佛弟子,後再依教奉行戒律的次序。在家透過 佛法的洗濯,成為佛化的新人;而不是觀察此人是否具足五戒德行才接受皈 依儀式。其先後安排,可看出佛教慈悲普攝的精神。茲以簡表將各種不同意 見列出如下:
有 部 但 受 三 皈 便 得 戒 , 要 發 律 儀 成 近 事 。 經 部 但 受 三 歸 依 , 即 得 近 事 。
健陀羅師 唯受三歸及律儀缺減,悉成近事。
《增一阿含經》 聽 授 優 婆 塞 五 戒 及 三 自 歸 。
面對上揭不同的說法,不妨說是有部與經部、健馱羅國論師們對於一位在家 佛弟子必須具備的基本德行的不同要求。
綜合諸說可知,經部與健陀羅論師的「但受三歸依,即得近事」,確有 其權巧方便。而有部的「但受三歸依,即得近事戒」之說,表面上看來,並 沒有將在家信眾是否有受持戒法的能力考慮在內,這似乎看不到佛法的契機 權宜。然而,有部是透過三皈來引發五戒戒體,一方面顯出他對近事優婆塞 要求較嚴格,另一方面也表達了真正的三皈依必然會引發離惡向善的五戒戒 體。至於五戒是否必須全部持守不缺,或者可以部分受持?對此,有部論師 之間,甚至部派間都還是有不同的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