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進受比丘尼戒之次第
現今台灣佛教界對比丘尼得戒與否的問題,正異常熱絡的討論著。370其
366 見《俱舍論》卷一四,大正 29.72 下。
367 見《俱舍論》卷一四,大正 29.72 下。
368 參見印順法師《佛法概論》頁227。
369 詳文請參閱普光《俱舍論疏》之注釋,大正 41.218 中。
370 參見本因法師彙集的<比丘尼得戒與否的論辯>,文中將論辯雙方分稱為:(正方)順 律 推 論 、 退 位 派 , 與 ( 反 方 ) 依 事 合 理 、 補 修 派 。 因 為 此 參 考 文 獻 , 為 本 因 法 師整理 之 文 稿 , 未 見 出 版 , 故 無 法 舉 其 出 處 。 又 見 一 法 師 著 《 寒 笳 三 拍 》 全 文 就 是 一 本討論 比丘尼重受戒的論文集。參見《寒笳三拍:比丘尼重受戒的論文集》(南投縣:南林出
中最重要的關鍵,即是討論未受過式叉摩那戒學程而直接進受比丘尼戒者是 否可以得戒。以尼眾而言,除了優婆夷的五戒與沙彌尼的十戒之外,另須經 過二年學法女(式叉摩那戒)的階段,方可進受比丘尼戒。若中間缺少式叉 摩那學程,或學未滿二歲,直接由沙彌尼階段進受比丘尼戒者,即使受戒亦 不得戒。中國唐 朝 道 宣 律 師 即 如 是 說 :
問:學戒不滿二年,得戒否?答:不得。何意得知?如持六法垂滿二 年,隨缺一戒,更與二年,故知不得。又《僧祇》云:若尼受學不滿
,與受具,得提,學戒要滿二歲。《十誦》云:六法者,練心也,試看 大眾受緣;二年者,練身也,試知有胎無胎。故臨受對眾問云:二歲 學六法?《五分》等羯磨文中皆言二歲學戒滿義云。今時多有無識之 人,公然許他不滿,便與受具。若不滿得戒,何故《僧祇》、《五分》
、《十誦》律等皆結師罪?又《五分》等皆羯磨文中言滿,今時師眾俱 知不滿,輒違聖教,妄言道滿,便事不應法,法豈得成?若勒年滿,
定知得戒。371
從以上引文得知,道宣律師堅定地認為,尼眾缺式叉摩那的學程,或二年學 戒受而未滿者,直接進受比丘尼戒,都屬於不如法受戒;既然不如法受戒,
所以即使受了仍然不能得戒。《僧伽雜誌》372近年發表過的幾篇相關文章都 認同道宣律師的看法,強調尼眾必須先受二年式叉摩那學程的重要性;甚至 亦有持戒道場提倡以「重受戒」的方式來補救受戒不得戒的窘境。
若分析上述道宣律師的看法則可發現,道宣律師提出「不得戒」的前提 是──「凡不如法受戒者,皆不得戒」,這是採全稱否定的方式,其根據是 從「若不滿得戒,何故《僧祇》、《五分》、《十誦》律等皆結師罪」所推得。
然而,若回顧上節「比丘戒進受的次第」所論的內容則不難發現,道宣律師 的見解與第一說「正儀式」相同,皆認為不能越級受戒。但是依據文獻所示
,此主張並非定論,尚有「第二說」與「持律者」的不同看法。因而,對於 比丘尼受戒正儀式問題,尚留有討論的空間。所以,本文試從律藏中了解部 派論師們對式叉摩那戒的重視程度及主張,希望能對此問題提供較多的思考 面向。
版社,2002 年),頁 41-161。
371 道宣律師《比丘尼鈔》卷一,卍 64.70 上。
372 請參閱《僧伽雜誌》第十卷.第四期;第十一卷,第一期。
如前文已論,佛陀制定式叉摩那戒,本是沙彌尼為仰修比丘尼戒的一分
《五分律》
378 "panatipata veramanij dve vassani avitikkammasamadanaj samadiyami, adinnadana veramanij…samadiyami;abrahmacariya…musavada…suramerayamajjapamadatthana…vikalabhojana veramanij dve vassani avitikkammasamadanaj samadiyamiti."VinayapitakamⅣ,122,p.319。(P.T.S.)
379 參見印順法師《成佛之道》(增註本),頁 184。
依據若學法師〈「式叉摩那」考〉一文也認為,由於律典中沒有記載沙彌 尼制度產生的緣由、年紀或資格上的要求,甚至沙彌尼與「式叉摩那」之間 的關係更闕如,因而導致「式叉摩那」在女性僧團的結構中的角色定位是模 糊的。380法師推論式叉摩那制度應先於沙彌尼制,兩者很可能貫時性先後形 成的替代性關係。也就是說,當沙彌尼制建立後,十戒學法比較完備,式叉 摩那就被取代了,沙彌尼成為受比丘尼戒前的預科。然而隨著時代的變遷,
當人們失去了歷史的視野,原來是異時性的式叉摩那與沙彌尼就成了同時性 的存在,因此才有如何定位的問題。381若學法師以上的看法很值得參考,他 可以解釋沙彌尼制度與式叉摩那制度之間的種種疑點。
其次,即使諸部律典中有「若 比 丘 尼 , 年 十 八 童 女 , 不 與 二 歲 學 戒 , 滿 二 十 便 與 受 具 足 戒 者,波 逸 提 」382之條文,結罪戒師的用意,也絕非如道 宣律師所 言:「若 不 滿 得 戒,何 故《 僧 祇 》、《 五 分 》、《 十 誦 》律 等 皆 結 師 罪
? 」,若回顧上文討論「比丘戒之進求次第」中,第二說認為「若 不 了 知 先 受 近 事 律 儀 , 後 方 受 勤 策 律 儀 , 信 戒 師 故 , 受 此 律 儀 , 彼 得 律 儀 , 戒 師 得 罪 」,以及「若 不 知 先 受 三 歸 後 方 受 戒,信 戒 師 故 便 受 律 儀,彼 得 律 儀,戒 師 得 罪 」,可知有部論師們把結阿闍梨罪的原因,歸於戒 師 們 不照「正儀式
」的規定傳戒, 不 驗視對 方 是 否 堪 成 道 器 而 輕 率 授 予 戒 法 ; 非 由 受 戒 者 得 不 得 戒 才 結 戒 師 罪 。
此外 , 化 地 部 所 傳 的 《 彌沙塞羯磨本》 說 :「 十 二 曾 嫁 〔 女 〕, 為 經 勞 苦,操 行 以 成,即 與 受 具 足,不 須 學 戒,但 作 白 四 羯 磨,量 其 堪 不 故。」383 由 以 上 文 證 顯 示,論 師 們 還 是 認 為 修學的道階上,按步就班的「正儀式」固 然重要,但是真正引發戒體的動力,還在於受者發自內心向佛學習的堅定意 志,才能進而產生離惡從善的戒體。見一法師曾認為:「影響今日尼眾受戒不 如法最重大的關鍵在於:未經式叉摩那『二歲學戒』的階段」384,進而提倡
380 若學法師《正觀雜誌》(南投縣:正觀雜誌社,2003 年 6 月),頁 18。
381 若學法師從巴利戒本中看到,「式叉摩那戒」的術語總是緊接在比丘尼之後、沙彌和沙 彌尼之前,而認為:這樣的順序可能暗示著:「式叉摩那」的身分比沙彌尼高,或者反 映了沙彌尼制度晚於式叉摩那。參見《正觀雜誌》(南投縣:正觀雜誌社,2003 年 6 月
),頁 18-23。
382 參見《四分比丘尼戒本》卷一,大正 22.1037 中。
383 參見《彌沙塞羯磨本》卷一,大正 22.218 中。
384 見一法師:《寒笳三拍:比丘尼重受戒的論文集》〈自序〉(南投縣國 姓 鄉:南林 出 版 社 , 2002 年),頁 7-8。
推行「式叉摩那戒」與「重受戒」。其用心固然值得讚歎,但剋實言之,若真 要從「正儀式」的立埸來判別受戒的如法與否,嚴格地來說,受比丘尼戒前 便應先驗明是否已受三皈五戒、沙彌尼戒,而不應只在意是否曾走過式叉摩 那兩年學程;況且從《五分律》與《四分律》與巴利律藏的六法要求並沒有 比沙彌十戒來得嚴格的線索觀之,影響今日尼眾受戒不如法最重大的關鍵,
果真在於未經式叉摩那「二歲學戒」的階段?這是須要商榷的。也許多用一 些時間思考,如何使因地制宜的印度佛教戒律精神真正落實在現今台灣時空
,才是更迫切又實際的問題吧!
以上討論,目的在於呈現部派論師之間以及道宣律師的不同看法,也顯 出有部論師的意見,希望能提供另一面向的思考。儘管沙彌尼與式叉摩那之 間的關係尚待釐清,或者「不受六法或受未滿與缺戒者,皆不得戒」之說有 待商榷,釋尊為尼眾特制二年式叉摩那學程,其背後的用心,還是有待尼眾 們虛心去體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