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近事律儀具不具受之論諍
第四節 在家近住律儀 一、八支齋戒之體
「近住律儀」,又稱作八關齋戒,指在家男女受持一日一夜之八戒者,
必須從晨旦日出時至明旦日初出時一晝夜,持守八戒。417受持八戒之男子,
稱近住男;受持八戒之女子,稱近住女。此律儀名為「近住」的理由,有下 列種種說法:
1.近阿羅漢住,故名近住,以受此律儀隨學彼故。
2.有說:此近盡壽戒住,故名近住。
3.有說:此戒近時而住,故名近住。如是律儀,或名長養,長養薄少 善根有情,令其善根漸增多故。
4.有說:長養在家善根,令近出家善根住故。418
引 文 中 的 種 種 說 法 , 以 第 一 說 「 近阿羅漢住,故名近住」 為 正 說 。 在 家 男 女 受 持 八 齋 戒 , 接 近 阿 羅 漢 而 住 , 可 防 範 身 語 之 過 , 長 養 善 根 , 所 以 稱 為 近 住。而 第 二 說「 近 盡 壽 戒 住,故 名 近 住 」之 說,亦 有 其 根 據。前 文 已 論 , 近住律儀可從七眾佛弟子處受,因為七眾戒皆盡壽戒,受持者有資格擔任近 住律儀的戒師。419然 因 此 戒 乃在家而仰修出家戒的一分,所應持守的戒數有 八條,較在家近事戒更為嚴格。
近住律儀的求受資格,原則上至少是受過三皈的優婆塞或優婆夷,方可 進受;但若事先不知須先受三皈方能發戒,或戒師忘記授與三皈之時是否得 戒?《婆沙論》卷三四出現有兩種意見:
問:若不受歸依而受律儀,彼得律儀不?有說:不得。以受律儀者必 依三歸,以三歸為門,得律儀故。有說:亦得。謂若不知三歸律儀受 之先後,或復忘誤,不受三歸者受得律儀,而授者得罪。若有憍慢不 受三歸,但受律儀,彼必不得。(大正 27.178 中)
417《俱舍論》頌文說「近住於晨旦,下座、從師受、隨教說、具支、離嚴飾、晝夜」。此 有七意:一、於晨旦,謂受此戒要日出時,此戒要經一晝夜故。若旦有礙緣,齋竟亦得 受。二、須下座,謂在師前居卑劣座,或蹲或跪,曲躬合掌,唯除有病。若不恭敬,不 發律儀。三、從師受,謂必從師,無容自受,以後若遇諸犯戒緣,由 愧戒 師,能不 違 犯 。 四、隨教說,受此戒者應隨師教,受者後說,勿前勿俱,異此授受,二俱不成。五、具 足受八支方成近住,隨有所闕,近住不成。六、離嚴飾憍逸處故,常嚴身具不必須離,
緣彼不能生憍逸故。七、晝夜謂至明旦日初出時,若不如斯依法受者,但生妙行。(參 見《俱舍論》卷一四,大正29.75 上。
418 參見《大毘婆沙論》卷一二四,大正 27.648 下-649 上。
419《大毘婆沙論》卷一二四說:「問:近住律儀從誰應受?答:從七眾受皆得,非餘。所以 者何?若無盡壽戒者,則不堪任為戒師故。」大正27.647 中。
後來《俱舍論》與《順正理論》均探用第二「得戒」之說,仍可依於受者意 樂力而引發律儀;如《順正理論》卷三十七說:「除不知者,由意樂力,亦 發律儀」420。引文的「除不知者」,與上文所述比丘求受具戒時一樣,在不 知須先受三皈在家五戒與沙彌十戒的情形下,眾賢論師認為比丘仍然可得具 戒。此處,眾賢論師容許不知者以「意樂力」也可得戒,或許是因為「意樂 力」蘊含自發向上向善的學習精神,這是持戒者所不可或缺的重要內在動力。
近住律儀所應持守的八戒內容,幾乎等同沙彌十戒;《大毘婆沙論》卷 一二四說:「於十減一,合二為一」421,僅少一條「不蓄金銀財寶」。沙彌 十戒有:(一)不殺生,(二)不偷盜,(三)不淫欲,(四)不妄語,(五)不飲酒,(六) 不香花嚴身,(七)不歌舞觀聽,(八)不坐臥高廣大床,(九)不非時食,(十)不 蓄金銀財寶。將第六與第七兩條戒合為一戒,並減去第十條不蓄金銀財寶戒,
即成「近住」的八支戒。所以八戒內容即:一、不殺生,二、不與取,三、
梵行,四、不虛誑語,五、不飲諸酒,六、不塗飾香鬘歌舞觀聽,七、不眠 坐高廣嚴麗床座,八、不非時食。茲將沙彌十戒與八支戒的開合列出如下:
沙 彌 十 戒 八 支 齌 戒 (一)不殺生……….(一)不殺生 (二)不偷盜……….(二)不偷盜 (三)不淫欲……….(三)不淫欲,
(四)不妄語……….(四)不妄語 (五)不飲酒……….(五)不飲酒 (六)不香花嚴身……….……… (六)不香花嚴身 (七)不歌舞觀聽……… 不歌舞觀聽 (八)不坐臥高廣大床……….(七)不坐臥高廣大床 (九)不非時食……….(八)不非時食
(十)不蓄金銀財寶
其中,第三條梵行戒,所受持的不是在家優婆塞五戒的離邪淫,而是一日一 夜受持出家的離淫欲行。以上近住律儀八戒又名「八齋支」,名稱由來《俱
420 參見《順正理論》卷三七,大正 29.552 下。此段引文在《俱舍論》中,並沒有「由意 樂力,故發律儀」之文,這是到眾賢時在《順正理論》中另增的部分。(大正29.75 下)
421 參見《大毘婆沙論》卷一二四,大正 27.649 上。
舍論》舉引「餘師」的看法說:「離非時食,名為齋體;餘有八種說名齋支,
塗飾香鬘舞歌觀聽,分為二故。」422即八支中,唯「離非時食」名為齋體,
其它支為八齋支。但是這樣的說法,後來被經部師舉經證評破。423經部主張:
「總摽齋號,別說為支,以別成總,得支名故。」424八支總名為齋,別名時 為支,故合名八支齋;例如統帥率領全軍隊(比喻「齋」名),軍隊中又由 四支軍或五支軍等所組成(比喻支名)。《俱舍論》有部論師則認為:425
離非時食,是齋亦齋支,所餘七支,是齋支,非齋。如正見,是道亦 道支,餘七支,是道支,非道。擇法覺,是覺亦覺支,餘六支,是覺 支,非覺。三摩地,是靜慮亦靜慮支,所餘支是靜慮支,非靜慮。(大 正 29.75 下)
「離非時食,是齋亦齋支,所餘七支,是齋支,非齋」,如下簡表所示:
離非時食 齋 其餘七支 齋支
從《俱舍論》中毘婆沙師的意思看來,近住律儀名為「八齋」、「八齋戒」,
以「齋」為名的由來,還在於「離非時食戒」,而八齋支即是統稱所有近住 律儀。
至於以上八支戒是否須全部受持?迦溼彌羅國論師的看法與近事律儀一 樣,都堅持「具受八支方成近住,隨有所闕,近住不成」。426也就是說,八 支戒必具足而受,缺一不可;而且持戒時,不能像「近事戒」一樣,可以開 放「能持一分」或「能持多分」等部分持守,必須八支完整持守。對此問題,
有部論師中近於西方系的妙音、眾世仍有不同看法:
妙音、眾世說曰:應言近住或全無支,或一二三乃至或七,非要具八方名
422《俱舍論》卷一四,大正 29.75 下。
423《俱舍論》卷一四說:「若作此執,便違契經。經中說離非時食已,便作是說:此第八支 我今隨聖阿羅漢學,隨行隨作。」(大正29.75 下)
424《俱舍論》卷一四,大正 29.75 下。
425《婆沙論》卷一二四即曾分別八戒中,那些名為「近住」,那些名為「近住支」時說:「離 非 時 食 名 為 近 住, 離 害 生 等 名 近 住 支 。……離非時食名為近住,亦名近住支。」(大正 27.647 中)
426 參見《俱舍論》卷一四,大正 29.75 中-下。
近住。如是說者,非全無支乃至或七得名近住,名近住者,要具八支。427 眾世(Sanghavasu)即是前面說到的僧伽筏蘇尊者,關於律儀方面,他和妙 音的看法較為寬鬆,不一定具足八支,不像迦溼彌羅國論師那樣的嚴格,非 要具備八支才稱為近住。然而,剋實言之,既然近住律儀是為在家仰修出家 功德的一分,且戒期才一晝夜,其嚴格性應該比五戒高,若未能全部受持,
便與在家五戒無所差別,所以迦溼彌羅論師對「具受八支方成近住」的堅持 應該是合理的,值得肯定。
更何況八支戒之間又有互持的關係,可歸納為「尸羅支」、「不放逸支」
與「遠離支」,不應缺支受持:
問:如是所說八支律儀,幾是尸羅支?幾是不放逸支?幾是遠離支?
答:五是尸羅支,謂離害生命,乃至離飲酒;一是不放逸支,謂離非 時食;餘二是遠離支。又前四是尸羅支,離性罪故;第五是不放逸支,
雖受尸羅,若飲諸酒,心便放逸不能護故;後三是遠離支,以能隨順 厭離心故,厭離能證律儀果故。(大正 27.649 上)
三支又有兩種分類,為使其說更為清楚,以簡表列出如下:
第 一 釋 第 二 釋 一、不殺生
二、不與取 尸羅支 尸羅支 三、梵行
四、不虛誑語
五、不飲諸酒──────── 不放逸支 遠離支 六、不塗飾香鬘歌舞觀聽
七、不眠坐高廣嚴麗床座 遠離支 不放逸支 八、不非時食
以上兩種解釋中,《俱舍論》的有部論師以第二釋為正義。428八戒中的前四 條──離殺生至虛誑語──為尸羅支,制定此四種能離性罪。而制離飲諸酒
427 參見《大毘婆沙論》卷一二四,大正 27.647 中。
428 參見《俱舍論》卷一四,大正29.75 中。
為不放逸支,是因為即使受前四尸羅支,若不制止飲酒,則心放縱時,易違 犯尸羅,所以釋尊制離飲酒以防失念。其次,制離塗飾香鬘乃至食非時食為 遠離支的原因是,此三種能防憍逸。若受用種種香鬘高廣床座或習近歌舞,
則心便憍舉,心若憍舉則易毀戒;429反之,若能遠離,則心便離憍,能隨順 厭離心。而數數食能令心縱逸,所以若能持「不非時食」,則亦能遮止貪食、
恒食,於世間深生厭離。因此近住律儀要具足八戒,不能缺減。這是迦濕彌 羅國論師們的共見。
歸納上述討論可知,近住律儀是專為在家而仰修出家行所設立的戒法,
而受此八齋支戒者,均須「具受八支,方成近住」,缺減則不得戒。此外,
八齋支戒尚有一問題要探討的是,有關近住律儀是否非要一晝夜不可,其戒 期可否有所增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