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世間分別的立場,同樣屬於別解脫戒,出家戒和在家戒持戒功德便有 不同。如《婆沙論》說:「出家之人雖破禁戒,猶勝在俗受持戒者。」385又 說:「寧作出家犯諸學處,不為五戒鄔波索迦。」386出 家 所 受 持 戒 條本來就 比在 家 戒多 , 在 家 僅 有 五 戒 、 十 善 , 所 以 在 遠 離 煩 惱 方 面 ,出家戒理當比 在家 戒 更 有 力。然 出家戒條多且微細,犯戒的機會相對的多,何以還說「寧 作出家犯諸學處,不為五戒鄔波索迦」?其實,這與有部反對犯戒時是否可 以「別捨戒」有關。
在 未 討 論 犯律儀時是否可以「別捨戒」的問題之前,必須先了解受戒時 的運心範圍。有 部 論 師 認 為 , 凡 是 求 受 別 解 脫 戒 者 , 其 心 皆 應 普 於 一 切 有 情 起 善 意 樂、無 損 害 心 方 能 得 戒,若 局 限 於 某 人、處 地,皆 不 得 戒。如《 婆 沙 論 》 卷 一 二 O 說 :
問:別解脫律儀由何等心得?答:由普於一切有情起善意樂,無損害 心得。若起此心,於某處受、某處不受,不得律儀,由此律儀遍於一
385 參見《大毘婆沙論》卷 66,大正 27.343 中-下。
386 參見《大毘婆沙論》卷 120,大正 27.624 下。
切所應受處,得防護故。是故說:若此律儀有方域者,大地所不受。
當他於一位有情處違犯時,當下「隨犯別捨」,對於一切有情七支捨一,尚 有六支猶能續轉。第二師的意見認為,於一切有情各發七支,有情無量,七 支中的每一支數亦無量(不殺生無表戒體亦無量),於一切有情得無量各異 的戒體。當受持者違犯時,可「別犯別捨」;也就是說,受持者僅在這位有 情處斷一支殺戒,餘尚有六支戒體相續轉起,而對於其它有情仍保有完整七 支戒體。
第三師的看法則略同於第一師,唯一不同的是,認為三善根有差別,可 以各別發七支,總成二十一支(無貪等三善根 × 七支=二十一支),於一切 有情得相同的二十一支戒體,而「隨犯別捨」。第四師則認為,於一切有情 各發二十一支,而「別犯別捨」,此說與第二師相近。最後,第五迦濕彌羅 國論師認為,同支戒體是總發,不是別發得,因此犯戒時不能單獨對某一支 戒「別捨戒」。亦即:不能僅在一位有情處犯戒,便別捨此戒;因為即使於 一位有情處犯不殺生戒,相對於其它有情處所而言,作者身中尚有對無量有 情不殺生的防護戒體,所以雖犯戒而未捨戒,只要依法懺悔,仍可出罪,回 復清淨戒體。
以上五說,有部以第五迦濕彌羅國論師的「犯戒不別捨」之意見為正義。
所以若論捨戒相,則前四師的犯戒別捨戒說皆非正義。若以得戒而論,則第 二、四師的「別發、別得」非正義,而第一師與第三師的「總發、不別得」
之說才符合有部正義;但是由於第一、三師主張「隨犯別捨」,所以也不屬 有部正義。至於戒體應如第一師所言的總發七支?還是如第三師所言的總發 二十一支?共發七支無文證可尋,而三善根別發二十一支色業之說,可據《順 正理論》卷三九說:「諸律儀隨無貪等為因,差別生別類支,一一類支各一 無表,總於一切有情處得。」388可知,以第三師的總發二十一支為有部正義。
因而可知,若以第五迦濕彌羅國論師的「犯戒不別捨」之意見為正義,
則不難理解「出家之人雖破禁戒,猶勝在俗受持戒者」或「 寧 作 出 家 犯 諸 學 處,不 為 五 戒 鄔 波 索 迦 」之 說;因 為 出家比丘有二百五十條戒,若於一位有 情處所違犯一條,相對於其它有情處所而言,在這位比丘身上仍保有對無量 有情的二百五十條防護戒體。因而犯戒而不會捨戒,只要依法懺悔,仍可出
388 參見《順正理論》卷三九,大正 29.562 下。
罪,回復清淨戒體。然而,上揭不同「捨戒」的五說,如何說明《婆沙論》
卷一二O記載「世尊所說:若犯學處,非苾芻、非沙門、非釋種」389之意?
「 犯 學 處 」,是 指 違 犯 根 本 重 罪 者,必 失 比 丘、沙 門、釋 種 之 身 分。對 此 ,第一說和第三說所提出的「隨犯別捨」之說,認為已足以能合理地說明
「若犯學處,非苾芻、非沙門、非釋種」的問題;因為此二說主張戒體是總 發而「隨犯別捨」,若犯一殺生重罪,則於全體有情失去不殺生防護律儀。
第二、四師則解釋說:「依勝義苾芻言非苾芻,以不能趣彼故。」390而「依 勝義苾芻言非苾芻」有兩種解釋:第一釋──所謂世俗比丘是指諸異生凡夫,
而勝義比丘是指諸聖;第二釋──以別解脫戒為世俗比丘,道共戒為勝義苾 芻。兩種解釋均認為:犯重非比丘者,乃是依勝義比丘而密意說。意思是說:
犯重罪者雖仍保有出家別解脫戒體,但今生畢竟已失去證得諸聖法而成勝義 比丘的機會。所以「若犯學處,非苾芻、非沙門、非釋種」應釋為:犯根本 學處者,今生已不可能成證聖果、作勝義比丘,故曰「非苾芻、非沙門、非 釋種」;但是以世間立場而言,仍保有出家比丘身分。
最後,第五說的迦濕彌羅國毘婆沙師便公然反對「若犯學處,非苾芻……」
之經說,認為犯四重根本重罪時,不應遍捨一切律儀而失去出家戒。其理由 便是前文的「犯戒不別捨」之說,其理由在《俱舍論》卷十五說的更清楚:
犯根本罪時,不捨出家戒。所以然者?非犯一邊,一切律儀應遍捨故,
非犯餘罪有斷尸羅。然有二名,謂持、犯戒。如有財者負他債時,名 為富人及負債者。若於所犯發露悔除,名具尸羅,不名犯戒,如還債 已,但名富人。(大正 29.79 中)
關 於 以 上 引 文 所 說 的「 非 犯 一 邊,一 切 律 儀 應 遍 捨 故,非 犯 餘 罪 有 斷 尸 羅 」,
391所 謂「 犯 一 邊 」,是 相 對 於 無 量 無 邊 的 有 情 處 中,於 一 有 情 處 所 違 犯;而
「 犯 餘 罪 」, 意 謂 尚 未 違 犯 之 律 儀 多 於 犯 罪 , 所 以 稱 所 犯 罪 為 「 餘 罪 」。 若 犯 一 等 於 一 切 犯 , 則 將 導 致 其 餘 未 犯 之 戒 形 同 違 犯 , 故 說 「 非 犯 一 邊 , 一 切 律 儀 應 遍 捨 故,非 犯 餘 罪 有 斷 尸 羅 」。可 見,迦濕彌羅國論師認為,即使
389 見《大毘婆沙論》卷一二O,大正 27.624 中。
390 見《大毘婆沙論》卷一二O,大正 27.624 中。
391 見神泰《俱舍論疏》卷 一六說:「一云邊罪 是非 邊罪之餘,非犯 餘邊罪令 非邊罪有斷 尸 羅。二云餘罪者,是不犯之餘,非犯餘罪令不犯者有斷尸羅。」(大正41.654 中)
違犯重戒,於一切有情處所尚有很多戒未犯。因而他們提出「雖犯律儀,而 律儀不斷」、「未悔除位具得二名(具得尸羅與犯戒名稱)」,主張犯 重 者 若能經由懺悔清淨,仍能回復出家的清淨戒體。猶 如 富 人 欠 債 物,同 時 稱 為 富 人 及 負 債 者 , 不 失 富 人 之 名 ; 待 還 債 後 , 則 只 稱 為 富 人 。
由以上的討論可知,受持別解脫戒時,由於其對象普於一切有情處得,
因而無表色戒體遍於一切有情處所得防護。當受戒後違犯根本重戒者,在所 犯與未犯相較下,未犯處多(因有情遍佈一切處)。所以即使違犯四重罪,
有部論師(五說)皆異口同音地認為「不失出家戒」。這也就是有部論師主 張「寧作出家犯諸學處,不為五戒鄔波索迦」的理論根據。然而,這樣的看 法明顯與經典不符,後來《俱舍論》舉出經部餘師說:「於四極重感墮罪中,
若隨犯一,亦捨勤策、苾芻律儀。」392其意思是:犯任何一條四重罪,皆犯 一必須一切戒捨。後來妙音的《甘露味論》也同意此說:「有三事失戒律儀:
一、犯戒,二、捨戒,三、惡邪起。」393嚴肅地提出「犯戒」須捨戒律儀。
面對上述捨戒的歧見,吾人不妨試想:重罪屬性戒(殺盜淫妄),一位犯性罪 的人,連國法都無法容忍,在家優婆塞尚守五戒,更何況身為世間清淨法幢 代表的僧尼?所以有部論師對「犯學處」比丘的寬容態度是否合理,有值得 商榷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