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表業出現在有部業論中有多項任務,如前章所論,其中重要一項即在 於「妨惡妨善」的戒體功能;以佛弟子而言,特重「防非止惡」的善戒力量。
因為佛弟子修習聖道時,必須先止息惡業,實踐基本道德行為,而後進修定 慧二學方能成就。因此,當其它學派高唱「正語、正業、正命」非道諦時,
說一切有部強調聖道有八支,將戒學的「正語、正業、正命」納入聖道的內 容,目的在於說明戒學對修道解脫的重要性。可見,有部是相當重視戒學的 學派。本論文另立此章節,目的即在探索有部論師對七眾別解脫律儀的得戒 與捨戒有哪些特殊規定。
本章首先總論別解脫戒的種類及其體性的差別。其次,以出家五眾戒為 主,分別探討比丘、比丘尼進求具戒之得戒次第,以及聲聞戒何以只限定為
「盡形壽戒」,不能「盡未來際受」之原因所在。再者,以在家近事戒與近住 戒為主,探索有部論師與其它部派論師對近事五戒與近住八戒之戒體引發以 及受持時限的不同意見,藉此比較對顯出有部論師一貫的獨特見解。
第一節 總說別解脫律儀 一、別解脫律儀的種類
波 羅 提 木 叉 (pratimoksa),漢譯為「別別解脫」,或「別解脫」,為一 切 善 法 之 上 首 。333何 以 戒 又 名 為 「 別 解 脫 」 ? 《 集 異 門 論 》 卷 一 七 解 釋 說
:
別解脫律儀者,云何別解脫?答:謂諸如來、應、正等覺廣說乃至佛 薄伽梵自知自見,為諸苾芻半月半月常所宣說《別解脫契經》,是名別 解脫。問:何緣說此名別解脫?答:最勝善法由此為門,此為上首,
此為初緣,別行、別住,由斯故立別解脫名。(大正 26.439 中-下)
引文中說明了兩種意義:一是「別解脫」為佛所制所說的戒名,所以戒又名 為別解脫戒,二是「別解脫」為一切勝善法之門、上首、初緣;若比丘、比
333《大毘婆沙論》卷一八一說:「云何言是諸善法首、上首、前行耶?答:彼毘柰耶依不障 因,故作是說。謂說戒者隨何心說,聽者若能如說修行,皆能與彼一切功德作無障因,
故言般羅底木叉為諸善法首、上首等。」(大正27.911 上-中)
丘尼「如說修行」,別於一般凡夫行,或別於凡夫住,能別別解脫過失,所以 名為「別解脫」。
「 別 解 脫 律 儀 」 的 種 類 或 說 有 七 種 或 八 種 , 如 《 婆 沙 論 》 卷 一 二 三 說 有:「 一、苾 芻,二、苾 芻 尼,三、式 叉 摩 那,四、室 羅 摩 拏 洛 迦,五、室 羅 摩 拏 理 迦 , 六 、 鄔 波 索 迦 , 七 、 鄔 波 斯 迦 」334。「 室 羅 摩 拏 洛 迦 」 (梵 文 wramaneraka 或 wramanera,巴利文 samanera),又音譯作沙彌,意譯為「求 寂 」、「 勤 策 」。「 室 羅 摩 拏 理 迦 」則 是 指 沙 彌 尼,「 鄔 波 索 迦 」和「 鄔 波 斯 迦
」是 在 家 男、女 居 士。《 婆 沙 論 》並 沒 有 將「 近 住 律 儀 」歸 入 別 解 脫 律 儀 的 範 疇 , 或 許 是 因 為 近 住 律 儀 的 戒 期 僅 有 一 晝 夜 , 非 盡 形 壽 戒 , 所 以 「 於 律 儀 中 非 決 定 」335的 緣 故 。 不 過 , 世 親 論 師 造 《 俱 舍 論 》 時 還 是 把 「 近 住 律 儀 」 列 為 別 解 脫 律 儀 , 而 成 為 「 八 種 別 解 脫 律 儀 」336。
以上除了一晝夜時的近住律儀之外,出家戒有五類,在家戒有兩類。其 中,「式叉摩那」(正學女)的出家身分,曾引起後人的質疑,疑應為在家身 分較合理。這是因為正學女的制戒因緣,乃因僧團曾經剃度已懷孕的居士婦 出家,出家不久後胎相顯現而遭致白衣譏嫌,所以佛特別規定欲捨家出家的 曾嫁婦女必須先受二年式叉摩那戒以驗身,學六法以驗心,後方能進受比丘 尼戒。337昭慧法師依其制戒因緣而認為:「二歲」之驗孕期,應以持在家身 為宜。理由是,若此戒於白衣淨人時實施,方 可 免 於 僧 相 現 後 亦 有 胎 相 顯現 的 窘 態 。 所 以 若式叉摩那是出家尼,則「驗孕」之說不通。338
334 參見《大毘婆沙論》卷一二三,大 正 27.643 下。
335《大毘婆沙論》卷一一七,大正27.608 中。
336《俱舍論》卷一三說:「別解脫律儀相差別有 八:一、苾芻 律 儀,二、苾 芻 尼律 儀,三 、 正學律儀,四、勤策律儀,五、勤策女律儀,六、近事律儀,七、近事女律儀,八、近 住律儀。」(大正29.72 中)
337《十誦律》卷四五說:「佛在舍衛國,爾時舍衛城有居士婦名和羅訶,大富多財,田宅種 種,富相成就。是居士婦以無常因緣故,財物失盡,家人分散,唯一身在。是居士婦有 娠,以憂 愁失 親里、 財物 、夫婿故 ,身 自枯瘦 ,兒 胎縮小, 便作 是念:『我 腹中兒若 死 若爛?』 又作 是念:『諸 福德樂人 無過 沙門釋 子, 我當是中 出家 作比丘 尼。 』便往詣 王 園精舍作 比丘 尼,是 人出 家歡樂肥 故, 腹漸漸 大。 諸比丘尼 驅出 僧坊:『汝 犯婬人, 莫 住此間。』答言:『我出家以來不作婬欲,先在家時有娠。』諸 比 丘 尼以 是 事 向佛 廣 說 。 佛語諸比 丘尼 :『汝莫 說 是比丘尼 是事 ,是比 丘尼 非破梵行 ,先 白衣時 有娠 ,從今聽 沙 彌尼二歲學六法,可知有娠、無娠。』」(大正23.326 中)
338昭慧法師認為:「彼言『二歲學戒』、『與六法』之對象為『童女』(未出嫁之女子),而非
『沙 彌 尼』,則 此 顯非 沙 彌尼 戒 基礎 上 之增 戒 。故 我研 判 :出 家 有孕 , 易罹 世譏 嫌 ,世 人亦 無 從區 分 該人 是 否『 受具 』 與否 , 只知 其 『現 僧相 』, 故 若式 叉 摩那 是 出家 尼 ,則
儘管法師的推論與顧慮不無道理,然而諸多律典均歷歷提到,式叉摩那 乃在沙彌尼的身分上增學六法,為沙彌尼仰修比丘尼戒的一分:
《根有律一百 羯摩》
大德尼僧伽聽!此求寂女某甲,年滿十八,某甲為鄔波馱耶(親教師), 今從苾芻尼僧伽於二年內乞學六法、六隨法。(大正 24.460 下)
《毘尼母經》
若度童女年十八者,受沙彌尼戒,即得受式叉摩尼二年學戒。若女人十歲 已有夫主者,度令出家受沙彌戒,滿二年後,得與受式叉摩尼戒,復滿二 年後,得受具足戒。(大正 24.844 下)
《五分律》 阿姨僧聽!此某甲沙彌尼,和上某甲,今從僧乞二歲學戒,僧今與某甲沙 彌尼,和上某甲,二歲學戒。若僧時到僧忍聽,白如是。(大正 22.218 下)
《四分律》 大姊僧聽!我某甲沙彌尼,今從僧乞二歲學戒。(大正 22.755 下)
若據有部系所傳的《根本說一切有部百一羯摩》339等皆有「出家五眾」之記 載,式叉摩那之身分明顯屬出家佛弟子,而非在家弟子。至於若式叉摩那為 出家身分,佛陀制兩年學戒觀其胎相以免被譏謙的美意是否大打折扣?從後 來編集的《佛制比丘六物圖》中可大約得知,印度對比丘尼與沙彌尼(包括 式叉摩那尼)所著之衣有嚴格的區別。如比丘(尼)可著割截三衣,如 田 畝 分 畦 之 袈 裟 , 又 稱 為 田 相 衣 ,而沙彌(尼)只能著縵衣,整 幅 而 不 割 截 之 衣,無 福 田 相。340當時或許可以從身上衣著或相關規定辨識其身分,不過詳 細情況,可以從律典中再去探尋。總之,式叉摩那在 佛 教 僧 團 倫 理 的 位 階 中
, 是 處 於 比 丘 尼 之 下 、 沙 彌 尼 之 上 , 為 沙彌尼仰修比丘尼戒的一分。
以 上 「 別 解 脫 戒 」 雖 有 七 種 或 八 種 之 多 , 實 際 上 戒 體 卻 只 有 四 種 之 別
。 根 據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記 載 男 根 轉 成 女 根 、 女 根 轉 成 男 根 時,原先所受之戒體不變,只要改名即可,無須捨戒重受。341又《 俱 舍 論 》
『驗 孕 』之 說 不通 ;『 二 歲』 之 驗孕 期 ,應 以 持在 家身 為 宜, 如 此則 縱 已懷 身孕 , 也不 會面臨頭髮未長(其時無有假髮可戴)而大腹便便之尷尬處境。」參見《人間佛教試驗 場》(高雄:淨心文教基金會,1999 年),頁157-158。
339《根本說一切有部百一羯摩》卷四說:「 佛 言:『 謂 出 家 五 眾,何者為五?一者苾芻,二 者苾芻尼,三者正學女,四者求寂男,五者求寂女。』」(大正 24.471 中)或參見《根 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七,大正24.568 中;《毘尼母經》卷二,大正 24.811 中。
340《佛制比丘六物圖》卷一:「縵通三用,然本是沙彌衣,律制沙彌著二縵衣。一當七條入 眾,一當五條作務。今時剃髮即著五條,僣濫大僧,深乖本制。」(大正45.899 中)
341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時具壽鄔波離請世尊曰:『大德尼若根轉,其事云何?』
佛言:『同舊近圓,及依夏次移向僧寺。』復白佛言:『世尊!尼轉根時,即依本夏送向 僧寺,僧若轉根,還依本夏向尼寺不?』佛言:『此亦送向尼寺。 』」( 大 正 24.366 中)
卷 一 四 也 說:「 由 形 改 轉,體 雖 無 捨 得,而 名 有 異 故 」342。形 即 是 形 相 ,即 男 、 女 根 , 由 於 男 、 女 性 徵 有 別 , 所 以 律 儀 名 稱 有 比 丘 、 比 丘 尼 律 儀 等 之 別 , 而 這 僅 是 名 稱 不 同 , 戒 體 是 相 同 的 。 例如比丘轉根為女,則以前所受 的比丘律儀不僅無須捨離,亦不須另受比丘尼律儀,只須將比丘律儀改名為 比丘尼律儀即可。同樣的,若比丘尼轉根為男,則只須將先前所受之比丘尼 律儀改名為比丘律儀。因此,實際上,只有名稱的不同,並沒有捨離原來的 戒體。然而,畢竟比丘與比丘尼戒條多少有別,如漢譯《四分律》比丘有二 百五十條戒,比丘尼須守三百四十八條戒,如何轉根名異體同?這在普光的
《俱舍論記》卷十四解說:
男女不同,開遮有異,隨緣別故,或說二百五十,說或五百,論其七 支戒體皆等。……苾芻及尼俱作誓言「諸惡皆斷」,由斯願力互得遮戒
,雖皆互得,由緣別故,持犯不同。343
一方面是因為比丘戒二百五十條,或比丘尼戒五百條,其身三語四共七支戒 體皆等同。另一方面,儘管男女有別,持犯不同,但是兩者誓願要斷的諸惡 一樣,如《婆沙論 》卷一二三說:「若有能離一切性罪,一切遮罪,名苾芻
、苾芻尼」。344所以,比丘戒與比丘尼戒可以互得。
未入僧列的出家三小眾──式叉摩那尼、沙彌、沙彌尼──是否同一戒 體?若據《俱舍論》卷一四所說,「 勤 策 律 儀 」 體 同 「 勤 策 女 律 儀 」, 反 之
「 正 學 女 律 儀 」與「 勤 策 女 律 儀 」體 同「 勤 策 律 儀 」,三 者 同 體 。345沙彌與 沙彌尼皆須遵守十戒,兩者體同應無異義;至於式叉摩那尼位階高於沙彌與 沙彌尼,何以與之同體?若根據普光《俱舍論記》卷一四解釋:「梵云式叉摩 那,唐言正學,正謂正學六法。言六法者,謂不婬、不盜、不殺、不虛誑語
、不飲諸酒、不非時食。不異勤策十法。又解作正學時非更別得六法,但重
、不飲諸酒、不非時食。不異勤策十法。又解作正學時非更別得六法,但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