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倡「戒體論」的目的
第三節 無表業對根本業道構成的影響 一、無表業與加行、根本、後起業的關係
我 們 在 世 間 每 做 一 件 事 , 都 必 須 有 事 先 準 備 的 工 作 , 儘 管 是 臨 時 起 意
, 也 是 有 經 過 一 段 極 短 暫 的 思 考 時 間 , 而 後 再 付 出 實 際 行 動 去 完 成 它 。 同 樣 的 人 們 所 做 的 任 何 善 行 或 惡 行 , 也 是 須 要 經 過 這 樣 的 階 段 , 部 派 論 師 將 之 細 分 為 加 行 、 根 本 與 後 起 三 個 階 段 。
在 身 三 、 語 四 、 意 三 的 十 善 惡 業 道 中 , 心 法 的 「 貪 欲 、 瞋 恚 、 邪 見 」 屬 隨 眠 煩 惱 的 意 三 業 道 , 它 沒 有 「 加 行 、 後 起 」 的 階 段 , 只 要 一 現 前 即 名
「 根 本 業 道 」。其 它 身 三 語 四 等 七 善 惡 業 道,每 一 善 惡 業 行 又 可 分 成 加 行 、 根 本 與 後 起 三 部 分 。 如 《 大 毘 婆 沙 論 》 卷 一 一 三 說 :
彼斷生命三種者:謂若屠羊者,彼先詣羊所,若買、若牽、若縛、若 打乃至命未斷,爾時所有不善身語業,是斷生命加行。若以殺心正斷 他命,爾時所有不善身表及此剎那無表,是斷生命根本。從是以後即 於是處,所有剝皮斷截支肉、或賣、或食,所起不善身語表無表業,
是斷生命後起。( 大 正 27.583 中 )
引 文 中 舉 屠 夫 殺 羊 為 例 , 屠 夫 未 殺 死 羊 之 前 的 一 切 身 體 動 作 , 皆 名 為 「 加 行 業 」; 殺 羊 的 所 有 動 作 中 , 正 斷 羊 命 的 那 一 刀 , 名 為 「 根 本 業 」。 當 屠 夫 殺 了 羊 之 後 , 支 解 羊 肉 或 買 賣 等 一 切 行 為 , 便 名 為 「 後 起 業 」。《 俱 舍 論 》 卷 十 六 說:「 此( 根 本 業 )剎 那 後 殺 無 表 業 隨 轉 不 絕,名 殺 後 起 」294。此 三 業 的 造 作 過 程 , 如 同 佛 弟 子 前 往 戒 壇 受 別 解 脫 戒 , 未 得 戒 之 前 的 種 種 事 行
, 皆 謂 「 加 行 業 」;「 得 戒 」 之 時 有 別 別 棄 捨 種 種 惡 的 功 能 , 因 此 名 「 別 解 脫 」, 亦 得 名 「 根 本 業 」。 得 戒 後 , 防 非 止 惡 的 戒 體 相 續 不 斷 , 能 遮 止 身 語 造 惡 , 名 之 為 後 起 業 。
在 加 行 、 根 本 與 後 起 業 之 中 , 無 表 業 的 引 生 並 不 一 定 局 限 在 根 本 業 , 有 時 加 行 業 便 可 引 生 無 表 業 , 如 《 婆 沙 論 》 欲 界 的 「 無 表 」 都 可 於 加 行 、
294 見《俱舍論》卷一六,大正 29.85 上。
根 本 、 後 起 處 得 ; 而 「 色 界 無 表 」 沒 有 加 行 業 與 後 起 業 , 只 限 於 根 本 業 道 處 得 :
別 解 脫 律 儀 , 通 於 業 道 根 本 、 加 行 、 後 起 處 得 ; 靜 慮 、 無 漏 二 種 律 儀 , 唯 於 業 道 根 本 處 得 。( 大 正 27.623 下 或 大 正 29.77 下 )295
欲 界 的 無 表 通 三 處 得 , 只 要 以 「 猛 利 纏 及 殷 重 信 」296,即 使 事 情 尚 未 「 所 作 已 辦 」,一 切 身、語 行 為 都 能 引 生 無 表。不 過,在 事 未 究 竟 的 加 行 位 所 引 生 相 續 不 斷 的 無 表,也 不 名 為「 根 本 業 道 」,有 待 完 辦 諸 如 殺 害 生 命、毀 謗 他 人 等 事 時,「 作 者 」的 無 表 方 構 成 根 本 業 道。但 是 若 僅 就「 業 道 」的 構 成
, 卻 不 一 定 要 等 待 對 方 已 造 成 傷 害 才 涉 及 業 道 , 只 要 起 壞 心 作 離 間 語 的 行 為 , 不 論 是 否 因 離 間 語 而 導 致 心 情 陷 入 低 潮 、 沮 喪 , 皆 構 成 業 道 罪 。297茲 將 無 表 業 在 加 行 、 根 本 、 後 起 業 道 中 引 生 情 況 簡 示 如 下 :
1.表業+思業(事未究竟)
→
加 行 業→
引 生 加 行 業 無 表 2.表業+思業(完成行為)→
根 本 業→
引 生 根 本 業 道 無 表 3.表業+思業(從屬行為)→
後 起 業→
引 生 後 起 業 無 表以 上 情 形 比 較 容 易 理 解 。 另 一 種 情 況 是 , 在 「 自 作 」 或 「 遣 他 作 」 時 , 也 可 能 出 現 「 表 業 已 息 , 唯 有 無 表 」 的 情 形 ; 此 時 無 表 業 的 存 在 , 對 根 本 業 道 的 構 成 有 其 重 要 關 鍵 。 如 舉 惡 口 為 例 , 達 到 毀 謗 他 人 的 目 的 或 殺 生 斷 害 有 情 的 生 命 , 即 已 構 成 根 本 業 道 。 這 些 善 惡 行 為 , 有 時 親 自 作 , 有 時 則 請 人 代 作 ; 自 己 作 則 稱 為 「 自 作 業 」, 請 人 代 勞 則 稱 為 「 遣 他 作 」( 教 他 作 )
。 而 在 「 自 作 業 」 事 究 竟 時 , 十 善 惡 業 道 中 除 了 貪 、 瞋 、 癡 的 意 三 業 , 其 餘 七 種 善 惡 業 道 在 構 成 根 本 業 道 時 , 皆 可 能 出 現 兩 種 情 形 : 一 是 同 時 「 具 足 表、無 表 」,另 一 是 除 了「 欲 邪 行 」之 外,其 餘 六 種 根 本 業 道 均 可 能 出 現
295《大毘婆沙論》卷一一三說:「猶如勤策受具戒時,先整衣服入受戒場,頂禮僧足,求親 教 師 。 受 持 衣 缽往 問 遮 處 , 來 至 眾 中 , 重問 遮 難 , 白 一 羯 磨 , 乃 至第 三 羯 磨 未 竟 , 是 名 善 業 道 加 行 ;若 至 第 三 羯 磨 究 竟 , 爾 時表 業 及 此 剎 那 無 表 , 是 名善 業 道 根 本 ; 從 是 以後為說四依四重等事,是名善業道後起。」(大正 27.585 下)
296 參見《大毘婆沙論》卷一二二,大 正 27.635 上 。
297《大毘婆沙論》:「此中有說:『若離間語令他沮壞方成業道,若爾者,破壞聖人應非業道?
然離 間 語壞 聖 者重 。 』如 是說 者 ,但 起 壞心 作 離間 語, 若 壞、 不 壞皆 成 業道 。」(大 正 27.583 下)
「 表 業 已 息 , 唯 有 無 表 」 的 情 形 :298
除欲邪行,餘根本業道無表定有,表則不定。若自作即時究竟者,彼 有表業;若遣他作,或究竟時表已息者,則唯有無表;若欲邪行表亦 定有,加行位決定有表,無表不定如前說。後起位定有無表,表則不 定,若作則有,不作則無。( 大 27.635 上 )
何 以 在 七 種 根 本 業 道 中 , 只 有 欲 邪 行 一 定 具 足 表 業 和 無 表 業 ? 因 為 在 「 自 作 業 」 時 , 男 女 結 合 , 必 然 同 時 具 足 「 表 、 無 表 」299, 其 餘 「殺、盜、妄 語、兩舌、惡口、綺語」六 種 根 本 業 道 皆 可 分 為:「 具 表、 無 表 」與「 表 業 已 息 , 唯 有 無 表 」 這 兩 種 不 同 的 情 況 。
「 自 作 業 」構 成 根 本 業 道 時,第 一 種 情 況 是「 具 表、無 表 」,這 與 上 一 節 討 論 屠 夫 殺 羊 的 事 例 一 樣 , 羊 的 生 命 是 在 屠 夫 的 眾 刀 砍 殺 中 死 亡 , 所 以 當 羊 命 已 斷 而 根 本 業 道 形 成 的 那 一 剎 那 , 同 時 具 有 「 表 業 」( 殺 羊 的 動 作 ) 以 及 殺 羊 所 引 生 的 不 善 「 無 表 業 」。 此外,若自己自殺的狀況下,雖非殺害 他人,但其罪仍形同殺人,具得「殺生表、無表罪」300。而「 自 作 業 」的 第 二 情 形,即 與「 教 他 作 」相 同,觸 犯 根 本 業 道 時 沒 有「 表 業 」,唯 有「 無 表 業 」。 如 《 婆 沙 論 》 卷 一 二 二 舉 引 二 事 例 說 明 :
1.又 若 撥 無 表 、 無 表 色 , 吠 題 呬 字( 即 韋 提 希 子 )未 生 怨 王 應 當 不 觸 害 父 無 間 。 謂 發 表 位 父 命 猶 存 , 父 命 終 時 表 業 已 謝 , 由 先 表 力 得 後 無 表 , 故 未 生 怨 觸 無 間 業 。
2.又 彼 杖 髻 出 家 外 道 , 亦 應 不 觸 害 應(「 應 」 即 「 應 供 」, 為 阿 羅 漢 ) 無 間 , 謂 發 表 位 目 連 命 猶 存 。 目 連 涅 槃 時 表 業 已 謝 , 由 先 表 力 得 後 無 表 , 故 彼 外 道 觸 無 間 業。( 大 正 27.634 下 )
298《大毘婆沙論》卷一二二說:「或有說者:七根本業道決定具有表與無表,加行、後起,
表業定有,無表不定,唯猛利纏及殷重信所作發無表,非餘。有說:七根本業道無表定有,
表則不定,若自作者有表,若遣他作唯得無表,加行後起如前說。」(大正 27.635 上)
299 何 以 唯 有 自 作 業 的「 欲 邪 行 」於 構 成 根 本 業 道 時,必 具 足「 表、無 表 業 」? 因 為「 欲 邪 行 」 要 構 成 根 本 業 道 , 必 須 是 男 女 二 根 和 合 , 所 以 若 是 「 自 作 業 」, 則 男 女 二 根 一 和 合,即 立 刻 構 成 欲 邪 行 根 本 業 道。它 不 像 其 餘 六 種 根 本 業 道 在「 自 作 業 」時,還 可 能 出 現「 表 業 已 息,唯 有 無 表 」之 情 形;例 如 自 作 殺 業, 被 殺 者 有 時 未 能 立 即 斷 命 。
300 參見《大毘婆沙論》卷一一八,大正 27.617 下。
當 未 生 怨 王 ( 即 阿 闍 世 王 ) 發 語 業 要 將 父 王 餓 死 , 雖 命 令 以 下 , 語 的 表 業 已 息 , 但 其 父 命 未 斷 , 所 以 此 時 尚 未 構 成 殺 生 的 根 本 業 道 罪 。 而 在 數 日 後 其 父 王 命 斷 時 , 未 生 怨 王 的 語 表 已 滅 , 唯 有 先 前 語 表 業 所 引 發 的 無 表 業 , 可 以 讓 未 生 怨 王 的 殺 父 無 間 罪 宣 告 成 立 。
其 實 就 殺 業 而 言 ,「 自 作 業 」 的 第 一 種 情 況 在 根 本 業 道 同 時 具 足 「 表 業 」與「 無 表 業 」,這 在 現 實 生 活 中 相 當 少 見。大 多 像 第 二 種 情 況 一 樣,未 生 怨 王 害 父 與 杖 髻 出 家 外 道 斷 害 目 犍 連 的 生 命 , 在 表 業 息 滅 之 後 , 經 過 數 日 或 極 短 時 間 被 害 者 才 斷 命 。 就 在 未 生 怨 王 父 與 目 連 命 終 之 際 , 未 生 怨 王 與 外 道 已 沒 有 表 業 , 唯 有 無 表 , 這 與 「 遣 他 作 」 的 情 形 相 同 。 當 「 教 者 」 發 語 表 指 示 「 使 者 」 殺 害 有 情 的 生 命 後 , 便 已 謝 滅 於 過 去 , 其 後 當 「 使 者
」 要 完 成 「 教 者 」 所 託 付 之 事 , 就 在 「 被 害 者 」 斷 命 的 那 一 剎 那 ,「 教 者 」 雖 先 前 的 語 表 已 息 , 但 因 語 表 能 引 發 不 善 殺 生 無 表 業 , 能 令 「 教 者 」 構 成
「 根 本 業 道 罪 」;所 以 有「 表 業 已 息,唯 有 無 表 」之 情 形 出 現。而 此 時 的「
無 表 業 」,則 是 構 成「 教 者 」觸 犯 根 本 業 道 的 重 要 環 節。茲 將 七 根 本 業 道 在 不 同 情 況 下 , 是 否 「 具 表 、 無 表 」 簡 示 如 下 :
自 作 1.究竟時,具表、無表
六 種 2.究竟時,唯無表(同教他作)
教 他 究竟時,唯無表 自 作:究竟時定具表、無表 欲邪行
教 他:究竟時,唯無表
也就是說,遣他作及自作業第二種情形,「受害者」斷命時,「教者」當時沒 有殺生表業罪,只得殺生無表業罪,而此無表是屬於根本業道無表。
以 上 討 論 , 值 得 注 意 的 一 點 是 , 在 「 遣 他 做 」 的 情 況 時 , 聽 從 命 令 的
「 使 者 」( 或 執 行 者 ) 如 何 論 定 其 罪 業 之 輕 重 ? 有 部 論 師 認 為 ,「遣他殺」
的情況下要論定「使者」的罪業輕重時,通常須視當時「使者」的心態與情 境而論。例如被惡勢力所逼而行殺,「使者」是否得殺罪?在一般人或許會認 為,只要不是出於自己意志所作的,即使有罪業,也應不構成殺罪。然而《
婆沙論》中對此判準出現二說:一、有部論師中有人認為:「他力所制,非彼
意樂」301,所以不得殺罪。二、但亦有論師認為,除非「使者」先前已自誓
「寧捨己命終不害他」,在此情況下無心而殺,如是才能無罪,否則亦得殺罪
。以上兩種見解,以第二說為有部正義。茲將二說以表顯示如下:
1.不得殺罪───他力所制,非彼意樂。
使者
2.亦得殺罪───除自要心,寧捨己命終不害他,如是則無罪。
雖然第一說認為被惡勢力所逼而行殺,非出於自己意志,是故無罪,應該很 合理。但是若站在佛教「捨己護他」的慈悲精神,還是應以第二說──「亦 得殺罪」──的判定為合理;因為為惡勢所逼才行殺業,其殺他的目的即含 有「自救」的心理,這與佛教「捨己護他」的慈悲心有所相違,所以第二說 才會提出「除自要心,寧捨己命終不害他」,如是才能無罪。
其次,另一種與國家制定的法律有關。國王或司法官依於法令派遣使者 去刑罰有罪之人,也就是在遣他殺的情況下,國王及司法官只得「殺生無表 罪」302;而執行者(使者)竟得「殺生表、無表罪」。以上之見解,若以世 間一般人的立場看來,或許有兩點無法理解:一、國王與法官依法令刑罰有
其次,另一種與國家制定的法律有關。國王或司法官依於法令派遣使者 去刑罰有罪之人,也就是在遣他殺的情況下,國王及司法官只得「殺生無表 罪」302;而執行者(使者)竟得「殺生表、無表罪」。以上之見解,若以世 間一般人的立場看來,或許有兩點無法理解:一、國王與法官依法令刑罰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