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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 類 足 論.辯 五 事 品 》中,將 一 切 法 歸 納 為 五 品:「 一、色,二、心

》 頁 147。 或 余 萬 居 譯 《 業 的 研 究 》( 台 北 市 : 法 爾 出 版 社 , 1993 年 ), 頁 141。

172《順正理論》卷三六說:「表色唯在二有伺地,謂通欲界、初靜慮中,非上地中,可言有 表。」(大正29.545 下)

, 三 、 心 所 法 , 四 、 心 不 相 應 行 , 五 、 無 為 」173。 在 色 蘊 上 , 又 區 分 為 四 大 種 及 十 一 種 所 造 色 , 其 中 被 歸 為 色 法 的 無 表 業 即 歸 屬 四 大 所 造 的 十 一 種 色 法 之 一。「 四 大 種 」與「 所 造 色 」除 有「 能 造 」與「 所 造 」的 因 果 關 係 之 外 , 尚 有 「 所 依 」 與 「 能 依 」 的 同 時 因 果 關 係 :

問 : 大 種 造 色 相 別 云 何 ? 尊 者 世 友 作 如 是 說 : 因 是 大 種 , 果 是 造 色

; 能 生 是 大 種 , 所 生 是 造 色 ; 所 依 是 大 種 , 能 依 是 造 色 … … 。( 大 正 27.664 下 )

所 造 色 的 生 起 , 須 要 四 大 做 為 它 的 所 依 , 所 以 四 大 是 能 造 、 是 因 , 它 與 所 造 色 ( 果 ) 同 時 的 存 在 於 現 在 , 也 就 是 「 因 果 同 時 」。 另 外 , 而 在 十 一 種 所 造 色 中,唯 有 無 表 色 和 聲 為「 非異熟生」174,不是過去宿業所招感,其它 眼、耳等九種所造色皆是業力所招感而生的異熟果(玄奘以前譯為「果報」

)。茲 將 其 關 係 以 簡 表 列 出 如 下 :

所 依 ─ ─ 四 大 能 造 色 : 地 、 水 、 火 、 風

色 蘊 異 熟 生:眼、耳、鼻、舌、身 能 依 ─ ─ 十 一 種 所 造 色 色、香、味、觸

非 異 熟 生 : 無 表 色 、 聲

由 於 「 能 造 」 與 「 所 造 」 有 同 時 因 果 的 關 係 , 所 以 「 所 造 色 」 生 起 時 , 必 有 「 能 造 四 大 」 作 為 所 依 。 這 也 就 是 修 習 「 十 遍 處 」175的 行 者 , 雖 修 觀 「 能 依 」 的 所 造 色 ─ ─ 青 、 黃 、 赤 、 白 , 同 時 亦 須 再 觀 「 所 依 」 的 能 造 色 ─

─ 地 、 水 、 火 、 風 ─ ─ 的 原 因 。 不 過 , 這 種 因 ( 能 造 四 大 ) 與 果 ( 所 造 色

) 各 別 有 體 的 獨 特 說 法 , 在 中 觀 思 想 體 系 中 將 被 評 破 。176

順 上 觀 之 ,「 無 表 色 」 為 所 造 色 之 一 , 且 能 造 色 與 所 造 色 兩 者 之 間 又 有 同 時 因 果 關 係 , 所 以 「 所 造 色 」 必 然 不 能 離 開 「 能 造 四 大 」 而 獨 自 存 在

。 然 而 ,「 色 」 梵 語 rupa,177有「 變 壞 」、「 變 礙 」 二 義 。178簡 單 地 說 ,「 變

173《品類足論》卷一,大 正 26.692 中 。

174《順正理論》卷三五,大正29.544 中。

175《大毘婆沙論》卷一四一說:「十遍處者,謂 各 別 觀青、黃、赤、白、地、水、火、風 , 即為前八,九、空無邊處,十、識無邊處。」(大正27.727 上)

176 參見《中論》「觀因果品」第二十。(大正 30.26 中-27 下

177「色」為梵語 rupa 的意譯。 rupa 係由動詞語根 rup 衍變而來。據 Monier Williams 的

“Sanskrit-English Dictionary”p.884,rup 係第四種動詞,有 to violate,confound,disturb

壞 」 意 指 有 形 之 物 質 , 因 手 石 刀 杖 等 外 力 的 觸 碰 而 損 壞 , 或 如 水 果 遭 蚊 虻 叮 咬 , 則 易 腐 爛 ; 而 「 變 礙 」 則 指 變 壞 質 礙 , 指 極 微 聚 合 而 成 有 體 積 的 物 質,互 相 有 所 質 礙179;如《雜阿含 46 經》說:「可閡(礙)可分,是名色受 陰」180。由身語表業和思業引生的無 表 業 , 乃 是 一 種 存 留 於 有 情 身 心 中 的 潛 能,它 本 身 不 是 一 一 極 微 聚 集 而 成 的 色,沒 有「 變 礙 義 」,更 不 會 有「 變 壞 義 」。 但 是 有 部 論 師 何 以 仍 將 它 列 入 色 法 ? 其 理 由 如 《 婆 沙 論 》 說 :

無 表 自 體 雖 無 變 礙 , 而 彼 所 依 有 變 礙 , 故 亦 名 變 礙 。 所 依 者 何 ? 謂 四 大 種 。 所 依 有 變 礙 , 故 無 表 亦 可 說 有 變 礙 , 如 樹 動 時 , 影 亦 隨 動

(《 大 毘 婆 沙 論 》, 大 正 27.390 上 )

其 意 是 說 , 無 表 業 本 身 不 具 變 礙 的 性 質 , 但 由 於 無 表 業 的 所 依 ─ ─ 四 大 種

( 地 、 水 、 火 、 風 ) 有 變 礙 , 因 此 亦 說 無 表 業 有 「 變 礙 」, 而 得 「 無 表 色 」 名 。 這 是 《 婆 沙 論 》 的 解 釋 , 然 《 俱 舍 論 》 提 到 「 無 表 業 」 依 何 得 「 無 表 色 」 名 時 , 出 現 兩 種 說 法 :

1.有 釋 : 表 色 有 變 礙 故 , 無 表 隨 彼 亦 受 色 名 。 譬 如 樹 動 影 亦 隨 動 。 2.有 釋 : 所 依 大 種 變 礙 故 , 無 表 業 亦 得 色 名 。 … … 如 影 依 樹 , 光 依

珠 寶 。( 大 正 29.3 下 )

第一說認為,欲界無表必須透過身表色或語表色的引發,所以「表業」(色)

之意。據荻原雲來編《梵和大辭典》p.1153,lup 為第六種動詞,係 rup 後世之形,有 破壞、損害之意。

178 c《俱舍論》卷一對色法的定義有二釋,筆者擇文列義「變壞義:謂手觸故,即便變壞……

變壞即是可惱壞義。變礙義:無一極微各處而住,眾微聚集,變礙義成。」(大正 29.3 中-下)

d《順正理論》卷二提到色蘊何以名為色的理由是「變壞故,名為色」;並說明了色是

「苦受因故,有觸對故,可轉易故」。意思是:色有變壞,能生苦受;手等所觸,色有 對礙且可變壞;所謂轉易,是可轉變貿易義,例如過去多生忿恨心之人,能招惡形色業;

或人體形色可表示內心所思。(大正29.337 中)

179《大毘婆沙論》卷一三六說:「問:彼極微量復云何知?答:應知極微是最細色,不可斷 截、破壞、貫穿,不可取捨乘履摶掣,非長、非 短,非 方、非圓,非 正、不 正,非高 、 非下,無有細分不可分析,不可睹見,不可聽聞,不可嗅嘗,不可摩觸,故說極微是最 細色。此七極微成一微塵,是眼眼識所取色中最微細者。此唯三種眼見:一、天眼,二 、 轉輪王眼,三、住後有菩薩眼。」(大正 27.頁 702 上)

180《雜阿含46 經》卷二說:「若可閡可分,是名色受陰;指所閡,若手、若石、若杖、若 刀、若冷、若暖、若渴、若飢、若蚊虻諸毒虫、風雨觸,是名觸閡,是故[可]閡是色受 陰。」大正2.11 中。

為無表業得「色」名之所由;181這一說法對於色界的定生無表並不適用。第 二說與《婆沙論》相同,認為無表業得「色」名,乃因所依是「四大種」的 緣故。若留意《婆沙論》和《俱舍論》「樹動影亦隨動」、「影依樹」和「光依 珠寶」的引譬,則可發現此三個譬喻,不論「依表色」或「依四大種」,其實 都有相同的意趣,即無表色必隨「所依」滅入過去。

然而,世親論師認為,無表業不論依「大種」或「表業」而得「色」名 之理論皆不合理;而且「影光依樹寶」之譬喻所推衍出無表業必隨「表業」

滅入過去的結論也不符合毘婆沙義,所以《俱舍論》反駁了上述二說及其所 舉引的譬喻:182

1. 有釋:表色有變礙故,無表隨彼亦受色名,譬如樹動影亦隨動。此 釋不然,無變礙故;又表滅時無表應滅,如樹滅時影必隨滅。

2. 有釋:所 依 大種 變 礙 故,無表 業 亦得 色 名。若 爾,所 依 有 變礙 故

, 眼 識 等 五 應 亦 名 色 。

3. 此影依樹、光依寶言,且非符順婆沙義。彼宗影等顯色極微,各自 依止四大種故。設許影光依止樹寶,而無表色不同彼依,彼許所依 大種雖滅,而無表色不隨滅故。(大正 29.3 下)

世 親 認 為 , 以 「 表 色 」 為 無 表 業 得 「 色 」 名 的 理 由 並 不 恰 當 。 其 原 因 是 , 色 有「 變 礙 義 」,而 無 表 業 本 身 並 非 極 微 所 成 之 色,所 以 不 會 變 礙。接 著 又 指 出 「 影 依 樹 、 光 依 寶 」 的 譬 喻 不 當 。 影 依 於 樹 而 有 , 所 以 當 樹 消 失 時 , 影 亦 會 消 失 ; 然 而 無 表 業 依 於 表 業 的 情 況 便 不 是 如 此 。 當 表 業 ( 樹 ) 滅 去 時 , 無 表 業 ( 影 ) 也 應 滅 入 過 去 , 但 是 實 際 上 , 表 業 滅 去 時 , 無 表 業 却 能 不 中 斷 地 繼 續 存 在 , 不 會 跟 隨 表 業 滅 去 。

181 c依普光述《俱舍論記》卷一認為:「約隨表色釋,是《雜心》論主意。」(大正 41.24 上) 而《雜阿毘曇心論》作者正是主張無表色為假色的法救。

d《毘婆沙論》(符秦僧伽跋澄譯)、《雜阿毘曇心論》採用第一說,認為無表業的所依 應是「表色」,而說依表色而起的無表,應是假色。《阿毘曇心論》則採用第二說「四大 種」,並 取「光 依珠寶 」 喻,而 提出「 無表假 色 」。還有 ,《五事 毘婆沙 論 》、《阿毘 曇毘 婆沙論 》則 和《婆 沙論 》 相同, 但《 阿毘曇 毘婆 沙 論》卻 主張「 無作 假色 」。參佐 古年 穗<無表色に關する一考察>(《印佛研》33.2),頁 136。

182《國譯一切經》將以下二問難視為經部說,而在《順正理論》眾賢指名「經主」,指的 是 世親論師。也就是,世親論師不同意這兩種說法,而提出問難。

世 親 論 主 又 舉 五 識 依 於 五 根 的 例 子 來 論 難 無 表 業 依 大 種 得 「 色 」 名 的 說 法 。 如 果 無 表 業 因 為 「 所 依 大 種 」 是 色 法 的 關 係 才 得 「 色 」 名 , 則 五 識 的 生 起 必 須 依 於 眼 等 五 根 緣 色 等 五 境 , 由 於 所 依 的 五 根 為 色 法 , 所 以 五 識 也 應 為 色 法 ! 面 對 世 親 論 師 高 明 的 論 難,《 俱 舍 論 》的 有 部 論 師 與《 順 正 理 論 》 眾 賢 皆 反 駁 說 :「 眼 等 五 識 依 眼 等 時 , 則 不 如 是 , 唯 能 為 作 助 生 緣 故 」

( 大 正 29. 頁 338 中 )也 就 是 說 , 眼 等 五 根 為 眼 等 五 識 的 助 生 緣 , 眼 根 和 眼 識 的 關 係 是 疏 依,而 非 親 依,所 以 眼 識 等 不 能 隨 著 眼 等 五 根 名 為「 色 」。但 是 無 表 業 依 於 四 大 種 , 四 大 種 為 所 造 色 ─ ─ 無 表 業 ─ ─ 的 親 因 , 就 如 同 「 影 依 樹 , 樹 為 親 因 ; 光 依 珠 寶 , 珠 為 親 因 」 一 樣 。 所 以 四 大 種 為 色 法 , 無 表 業 亦 名 「 色 」。

世 親 論 師 還 認 為 , 按 照 有 部 的 教 理 , 影 光 等 顯 色 均 屬 十 色 處 , 各 有 所 依 的 大 種 , 而 「 無 表 」 非 極 微 所 成 , 其 依 四 大 種 的 方 式 與 由 極 微 所 成 的 顯 色 等 不 同 。 若 以 樹 寶 喻 為 大 種 , 成 「 無 表 」 的 所 依 , 影 光 因 樹 寶 而 有 , 則 當 大 種 ( 樹 、 寶 ) 散 往 過 去 時 , 影 、 光 亦 應 隨 入 過 去 , 但 是 無 表 色 卻 不 會 隨 所 依 的 大 種 滅 入 過 去,反 而 能 留 存 於 現 在,繼 續 影 響 有 情。因 此,「 影 光 依 樹 寶 」 之 喻 , 不 符 毘 婆 沙 義 。

事 實 上 , 世 親 論 師 提 出 無 表 色 所 依 的 大 種 與 其 它 影 等 顯 色 的 極 微 所 依 之 大 種 不 同 的 說 法 是 正 確 的。在《 婆 沙 論 》也 說:「 四 大 種 有 十 一 種,謂 眼 處 所 依,乃 至 法 處 所 依。」183又 說:「 眼 處 所 依 大 種 唯 造 眼 處,乃 至 法 處 所 依 大 種 唯 造 法 處。」184無 表 色 乃「 無 見 無 對 」,其 所 依 的 大 種 與「 無 見 有 對

」、「 有 見 有 對 」 的 十 種 所 造 色 所 依 的 大 種 不 同 。 但 是 世 親 論 師 說 到 : 無 表 色 依 於 大 種 的 方 式 與 其 它 影 等 顯 色 的 極 微 不 同,而 說:「 彼 許 所 依 大 種 雖 滅

,而 無 表 色 不 隨 滅 故 」;無 表 不 隨 大 種 散 往 過 去 而 隨 入 過 去,它 有 相 續 存 留 於 現 在 的 功 能 。 世 親 這 樣 的 理 解 , 似 乎 傾 向 經 部 而 故 意 曲 解 有 部 的 宗 義 。 依 有 部 宗 義 , 儘 管 十 一 種 所 造 色 各 有 所 依 大 種 , 所 舉 三 個 譬 喻 意 在 顯 出 「 所 造 色 」 必 與 「 能 造 四 大 」 散 往 過 去 。 因 此 , 眾 賢 在 《 順 正 理 論 》 中 也 指 出 世 親 評 論 「 表 業 」 以 及 「 影 光 依 樹 寶 」 喻 難 之 不 當 , 而 提 出 有 部 的 正 義

183 見《大毘婆沙論》卷一三一,大正 27.681 上。

184 見《大毘婆沙論》卷一二七,大正 27.664 中。

1.表 色 有 變 礙 故 , 無 表 隨 彼 亦 受 色 名 。 此 不 應 理 , 隨 心 轉 色 不 從 表 生 , 應 非 色 故 。( 大 正 29.338 上 )

2.經主復說,設許影光依止樹寶,而無表色不同彼依,由許所依大種 雖滅,而無表色不隨滅故。此難不關毘婆沙義,能依、所依許俱滅

2.經主復說,設許影光依止樹寶,而無表色不同彼依,由許所依大種 雖滅,而無表色不隨滅故。此難不關毘婆沙義,能依、所依許俱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