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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陀制定近住律儀的戒期,一般為一天一夜;即受者在晨旦日出時,到 戒師處求受後,直到明旦日初出為止。其理由,如《婆沙論》一二四說:

問:齊何時受?答:齊一晝夜,不增不減。謂清旦時從師受得,至明 清旦,律儀便捨。問:若有頓受半月、一月,或復多時,得律儀不?

答:應言不得。所以者何?一晝夜時分限定故,光闇往來易了知故,

一齋食時非時定故。非一晝夜近住律儀可使頓經二晝夜受,況多晝夜 可頓受得。(大正 27.647 中-下)

由於近住律儀「齊一晝夜」受,所以至明朝清旦律儀便捨。這種極短暫的戒 期,尤其對制伏屠獵姦盜的有情,可說是深成有用。雖然也有人「要期」要 受半月、一月,但有部論師認為此「但生妙行,不得律儀」430

有部認為契經中只有規定近住戒的受時限為一晝夜受,並沒有說明可以

「要期」多日續受,所以主張「近住律儀,唯一晝夜」。對此,經部解釋說:

佛制一晝夜的目的,是「觀所化根難調者,且431應授與一晝夜戒」432, 而

429 但是若常嚴身具,則不必須捨,因為緣彼,並不會產生甚憍逸。參見《俱舍論 》卷 一 四 , 大正29.75 中。

430 見《俱舍論》卷一四,大正 29.75 中。

431「且」原作「旦」,今依宋、明、宮本以及《順正理論》「故於經中說一晝夜,為觀所化 根難調者,且應授與一晝夜戒」文改之。

一般人並不在此限,因此八齋支戒過了一晝夜後,仍可續戒,與理不相違。

可見經部師以近住戒一晝夜後仍可續戒的見解,並沒有經教的文證,是推理 而來的。而且如前第二節第三項所論,經部認為盡形壽戒雖然可要期至下一 生,但因今生與下一生有「依身別」等之問題,所以不能續戒。一晝夜的近 住律儀,則無「依身別」等之顧慮,是故能再續前戒。

有部謹守「曾無契經說過,晝夜有別受得近住律儀」433之聖言量,所以 不僅近住律儀不能要求增受,同樣亦不可短於一晝夜。434然而《婆沙論》中 的迦多衍那尊者為屠兒與婬女傳授「夜分受持近住八戒」,即僅於晚上受持。

如《大毘婆沙論》卷一二四說:

時彼尊者告屠兒言:「汝等皆應離此惡業,勿於來世受大苦果。」屠 兒答言:「我以此業而自存活,如何能離?」尊者告言:「汝等所作 屠羊等業,何時分造?」屠兒答言:「唯於晝分。」尊者告曰:「汝 等可於夜分受持近住八戒。」諸屠兒輩歡喜奉行,命終皆生曠野鬼趣,

每於晝日有黑駁狗欻然而現,噉食其肉,唯餘骸骨,俄頃肉生,平復 如舊,還被食噉,受諸苦惱,如地獄趣。每至夜分,五欲自娛,遊戲 受樂猶如天趣。435

由於迦多衍那尊者為方便引導,所以屠兒與婬女才有受近住戒的機會。不過,

對於尊者的「夜分受持近住八戒」之說,有部論師解釋為「彼妙行攝,非是 律儀」436;亦即屠兒所受之果,乃妙行果,非律儀果。因為契經中並沒有提 示過近住律儀可缺減一晝夜,或過一晝夜後可續戒,所以有部論師認為近住 律儀以一晝夜為限,不論增長或減短皆不可。

432 見《俱舍論》卷一四,大正 29.74 下。

433 見《俱舍論》卷一四,大正 29.74 下。

434《大毘婆沙論》卷一二四說:「問:受晝非夜,受夜非晝,得此戒不?有說:不得。所以 者何?佛說此為晝夜戒故。……評曰:前說為善,晝夜戒故」(大正27.647 下)

435《大毘婆沙論》卷一二四還有一事例:「尊者復詣諸欲邪行婬女等處告言:『汝等應離此 業,勿於來世受大苦果。』彼人答言:『我等久習如是事業,非卒能離。』尊者告言:『汝 等所作邪穢事業在何時分?』彼人答言:『唯於夜分。』尊者告曰:『汝等可於晝分,受 持近住八戒。』諸邪行者歡喜奉行,命終皆生曠野鬼趣,每於夜分有百足蟲欻爾而生,

唼食其肉,唯餘骸骨,俄頃肉生,平復如舊,還被唼食受諸苦惱如地獄趣。每至晝分,

五欲自娛,遊戲受樂猶如天趣。」(大正27.647 下-648 上)

436 見《大毘婆沙論》卷一二四,大正 27.648 上。

面對論師們對八齋支戒期所提出的不同看法,吾人應如何抉擇呢?若以 現今佛教南北兩傳皆推廣「短期出家」活動為例,或許可以說明何者較為合 理。若嚴格依照出家戒「盡形壽受」的規定,其實短期出家並不能得出家戒,

但是若以「近住律儀」的要求來看,其實短期出家應該屬「近住律儀」的性 質,它只是將戒期拉長到一個月、三個月或半年以上。由此同理推知,雖然 契經無明文提示近住律儀可過晝夜續戒,但是若「要期求受」,在條件因緣 具足下,延長戒期,於理沒有不能得戒的道理。

然而,迦多衍那尊者方便引導屠兒與婬女受近住戒而容許「夜分受持近 住八戒」之事例,縮短原本一晝夜的戒期,應是權宜之計,不值得鼓勵。因 為待戒期一過,屠兒與婬女仍繼續行不律儀。如此所受持的「近住律儀」仍 然不能得出世大果。其所得之戒體,名為「根本業道淨,而近分不淨」:

有彼廚人,欲害生命擬充所食,彼便告曰:「我今受戒,不得殺生,留 待明朝殺充所食。」復有捕獲怨敵,將來請欲加害,彼便告曰:「我今 受律儀,不得殺害,留待明旦,依法刑戮。」如是名為根本業道淨,而 近分不淨。世尊說彼所受律儀雖是勝業,而不獲大果。(大正 27.648 上)

近 住 律 儀 是 在 家 而 仰 修 出 家 行 所 應 遵 守 的 基 本 德 目 , 雖 受 持 修 習 的 時 間 不 長,然不外是令其長養出世解脫善根。所以求受近住律儀者,若不能於平時 延續八戒精神於日常舉止中,只於「要期」於一晝夜中受持,即使能得戒,

也不會得到出世解脫果。若要得出世果,則應於受持近住律儀時,能「根本 業道淨,近分亦淨」;如此所受律儀方能成殊勝業,獲得解脫果。

第五節 小 結

綜 合 前 文 的 討 論 , 可 看 出 說 一 切 有 部 論 師 ─ ─ 尤 其 是 迦 溼 彌 羅 國 的 論 師,相當重視戒律,甚至比持律者更有過之而無不及,無怪乎此學派是戒體 論的倡議、推揚者。別解脫律儀有能使僧團健全,住持正法,使佛法流傳世 間不滅的防腐作用,所以有部論師對比丘、比丘尼受戒次第的「正儀式」受 戒規定,可看出其深切用心。有部對自他的要求高,嚴謹地不讓佛法在流傳 中便宜行事,是故歸依與持戒,是身為一位佛弟子所不可少的德行。然而,

健陀羅國論師與經部師等大多能因應環境與對象做適度的調整,使多數人也 能分享佛法律儀的一分清涼;其努力與用心亦不容全盤抹煞。所以在此要強

調的一點是,以上的討論,目的並非專注在檢討經部等學派和有部論師孰較 正確的是非判斷問題,而是要去揭示一個制度在世間流傳過程中所必然產生 的權宜變通,對其進行現代的審思。

例如別解脫戒的盡形壽戒,若要嚴格地要求,現在的泰國出家制度(或 短期出家),並不合於釋尊制戒的原意;因為出家受比丘戒,必須盡形壽受持,

沒有發心受十五天,或者三個月的比丘戒,這樣的發心根本不能得比丘戒,

僅能得「近住律儀」。不過,泰國佛教卻因為這樣的制度,而發生很好的影響 力。所以適度的開方便門是必要的。藉此,亦可提供吾人思考一個有趣的問 題:處在西元二、三世紀的部派佛教,面對大乘佛教的勃興,有部論師嚴謹 的倡戒風格與西方健陀羅國等論師寬鬆的宣戒態度大相逕庭,這是否與他們 各自對傳教化他的積極度有關?也許這是一個值得思考的歷史情境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