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解脫律儀大體上須從他受,不由自誓受。然其中亦有例外,由《俱舍 論》頌文「別解脫律儀,得由他教等」356的「等」字可得知,別解脫律儀並 非完全「從他教得」,在十種得具戒中尚有佛獨覺的自然智得戒,不從師受,
證此智時,即得具足戒;或者證入正性離生的憍陳如等五比丘,在見道生時 引得具足戒。也就是說,「十種得具戒」的「自然得戒」與「見道得戒」不從 他教受引發,其它一般別解脫律儀皆須「由他教得」。「由他教」又分兩種,
如《俱舍論》卷十四說:
別 解 脫 律 儀 由 他 教 等 得 , 能 教 他 者 , 說 名 為 他 。 從 如 是 他 教 力 發 戒
, 故 說 此 戒 由 他 教 得 。 此 復 二 種 , 謂 從 僧 伽 、 補 特 伽 羅 有 差 別 故 。 從 僧 伽 得 者 , 謂 苾 芻 、 苾 芻 尼 及 正 學 戒 。 從 補 特 伽 羅 得 者 , 謂 餘 五 種 戒 。( 大 正 29.74 中 )
所謂從「僧伽」(savgha)得,「僧伽」有「團體」之意,即比丘、比丘尼與 正學女三眾,需依多數人發戒(非一人處得),所以從僧伽(眾)得。若依「
補特伽羅得」者,即指其餘沙彌等五種戒,不從眾多人發,從一人得即可,
故名從「補特伽羅得」(一位阿闍梨)。
從「補特伽羅」一人發得,又可分為在家與出家,沙彌、沙彌尼、優婆 塞與優婆夷皆須從出家僧得,唯有近住律儀「從七眾受皆得」。如《大毘婆沙 論》卷一二四說:
問:近住律儀云何而得?答:從他教得。謂隨師教,自發誠言,恭敬 受得。問:受律儀者或先自發言,或與師俱說得律儀不?答:不得。
要隨師語,如師語而說,方受得故。問:近住律儀從誰應受?答:從
356 見《俱舍論》卷一四,大正 29.74 中。
七眾受皆得,非餘。所以者何?若無盡壽戒者,則不堪任為戒師故。357 成為近住律儀(今或稱為八關齋戒)的戒師,不限出家人,在家優婆塞或優 婆夷皆可,前提是七眾戒皆盡形壽受,比一晝夜的近住律儀更殊勝,是故即 使是在家五戒優婆塞,仍可成為戒師,授人近住律儀。茲將八種別解脫戒的
「從他教」之別,簡示如下:
僧 伽 : 比 丘 戒 . 比 丘 尼 戒 . 式 叉 摩 那 戒
從 他 教 出家:沙彌戒.沙彌尼戒.優婆塞戒.優婆夷戒 補特伽羅 出家或在家:近住戒
以 上 是 針 對 別 解 脫 律 儀 必 「 從 師 受 戒 」 的 種 種 分 別 , 接 著 要 思 考 的 直 接 問 題 是,別 解 脫 律 儀 必「 由 他 教 受 」的 意 義 為 何 ? 眾 賢《 順 正 理 論 》卷 三 十 七 對 此 解 釋 說 :
以 諸 律 儀 從 敬 信 發 , 若 不 謙 敬 不 發 律 儀 , 此 必 從 師 , 無 容 自 受 , 以 後 若 遇 諸 犯 戒 緣 , 由 愧 戒 師 , 能 不 違 犯 。 謂 彼 雖 闕 自 法 增 上 , 由 世 增 上 亦 能 無 犯 。 受 此 律 儀 應 隨 師 教 , 受 者 後 說 , 勿 前 勿 俱 , 如 是 方 成 從 師 教 受 。 異 此 授 受 , 二 俱 不 成 。( 大 正 29.552 中 )
律 儀 屬 善 戒 , 受 戒 者 「 斷 惡 修 善 」 的 啟 發 來 自 敬 信 師 長 , 進 而 信 受 師 教 。 得 受 戒 體 後 , 遇 犯 罪 因 緣 時 , 會 產 生 一 股 抗 拒 犯 罪 惡 行 的 力 量 , 但 這 一 股 力 量 若 僅 發 自 受 戒 者 自 我 策 發 向 上 向 善 的 動 力 恐 還 不 足 , 必 須 再 藉 「 由 愧 戒 師 」 的 世 間 增 上 力 , 連 合 對 抗 犯 罪 。 所 以 受 戒 時 , 為 了 達 到 從 師 教 的 規 定,而 要「 受 者 後 說,勿 前 勿 俱 」,跟 隨 師 所 說 的 白 文 重 說 一 遍。《 婆 沙 論 》 卷 一 九 一 提 到:「 別 解 脫 律 儀 由 自 表 得 」358,不 得 由 他 人 代 說 表 白 得 之。359除
357《大毘婆沙論》卷一二四,大正27.647 中。
358《大毘婆沙論》卷一九一,大正 27.957 中。
359《大毘婆沙 論》:「如 說 爾 時 阿 難 白 佛 言 : 世 尊 ! 此 拘 尸 城 中 有 如 是 如 是 力 士 , 并 男 女 大 小 僮 僕 作 使 親 友 眷 屬 一 切 , 歸 依 世 尊 及 法 并 苾 芻 僧 , 受 諸 學 處 , 乃 至 廣 說 。 問 : 別 解 脫 律 儀 由 自 表 得 , 云 何 彼 力 士 等 所 受 戒 由 他 表 得 耶 ? 答 : 佛 神 力 故 , 謂 戒 皆 由 自 表 而 得 , 然 佛 臨 涅 槃 時 以 佛 威 力 , 令 力 士 等 戒 亦 由 他 表 而 得 。 有 說 : 尊 者 阿 難 先 曾 入 拘 尸 城 已 授 諸 力 士 等 三 歸 學 處 , 今 但 白 佛 令 知 , 欲 顯 諸 力 士 等 是 佛 真 實 弟 子 , 及 顯 如 來 於 最 後 位 猶 能 攝 受 諸 新 學 輩 。 是 故 世 尊 弟 子 具 足 , 非 如 外 道 至 臨 終 時 弟 子 離 散 。 有 說 : 別 解 脫 律 儀 亦 更 有 餘 從 他 表 得 , 如 半 迦 尸 女 等 雖 自 表 不 大 明 了 , 而 由 他 表 力 故 , 亦 得 別 解 脫 律 儀 。 」( 大 正 27.957 中 -下 )
了 半 迦 尸 女 的 「 遣 使 受 具 戒 」360等 特 殊 情 況 之 外 , 受 戒 者 一 切 受 學 律 儀 的 白 文 等 儀 軌 事 宜 , 受 者 須 親 自 隨 戒 師 指 示 而 行 。 由 於 半 迦 尸 女 貌 美 , 懼 怕 前 往 受 戒 中 途 遭 受 梵 行 難 , 釋 尊 特 別 允 許 生 端 正 相 者 可 以 由 「 遣 使 受 戒 」 的 方 式 得 戒 , 不 必 親 自 臨 場 受 戒 。 半 迦 尸 得 戒 的 方 式 並 非 「 自 表 」 , 卻 也 非 自 誓 受 , 是 透 過 他 人 向 僧 伽 乞 戒 , 所 以 仍 是 不 離 「 從 他 教 」 的 規 範 。
「 必 從 師 受 」 的 目 的 是 為 了 遇 犯 罪 因 緣 時 , 除 了 自 增 上 力 之 外 , 亦 有 愧 對 戒 師 之 他 增 上 力 , 進 而 產 生 高 潔 的 向 善 心 , 不 敢 違 犯 。 也 就 是 說 , 持 戒 的 來 源 有 兩 方 面 : 一 方 面 是 自 發 的 , 另 一 方 面 是 外 來 的 約 束 力 量 。 有 部 論 師 的 用 意 可 謂 細 膩 可 貴。然 而,《 大 智 度 論 》卷 十 三 對「 戒 」的 意 義 的 闡 明 , 卻 與 有 部 論 師 不 同 :
尸 羅 (秦 言 性 善 ), 好 行 善 道 , 不 自 放 逸 , 是 名 尸 羅 。 或 受 戒 行 善 , 或 不 受 戒 行 善 , 皆 名 尸 羅 。( 大 正 25.153 中 )
龍 樹 菩 薩 認 為 尸 羅 ( 戒 ) 是 人 類 善 良 的 道 德 自 覺 , 它 是 出 自 於 一 種 自 覺 的 為 善 力 量,所 以 不 論 有 佛 出 世 或 無 佛 出 世,有 受 戒 或 沒 有 受 戒,皆 有 尸 羅 。 如 此 , 說 一 切 有 部 論 師 「 由 他 教 力 發 戒 」 的 規 定 , 雖 不 能 說 完 全 忽 視 尸 羅 自 覺 性 善 的 那 一 面 , 但 是 卻 不 免 落 於 注 重 形 式 。 然 而 , 有 部 論 師 這 樣 的 規 定 是 否 別 有 用 意 呢 ? 若 據 《 大 唐 西 域 記 》 記 載 : 無 著 菩 薩 從 彌 沙 塞 部 出 家 修 學 , 不 久 迴 信 大 乘 ; 其 弟 世 親 菩 薩 於 說 一 切 有 部 出 家 受 業 。361可 見 , 當 時 部 派 林 立 各 有 師 承 及 律 典 , 為 維 護 戒 法 傳 承 及 自 宗 學 說 , 從 師 教 授 應 為 大 家 共 通 的 時 代 趨 勢 。
具體言之,有部規定別解脫律儀「必從師受」,偏重於戒的從「他受」而
360《十誦律》卷四一說:「佛在舍衛國,爾時迦尸國有婆羅門,生一女,端正姝好,價直半迦尸國。
此女嫁與婆羅門家,不久婿死,多有人來求此女,所謂大臣、大官、居士、薩薄主。是女人心樂 出家,作是言:『我欲出家作比丘尼,不樂處俗。』即詣王園作比丘尼。諸弊惡人,聞半迦尸女 出家,我等今當劫奪取之。復作是念:諸比丘尼王所守護,若強奪者,或得官罪,若出家受具戒 時,我等當道路劫取。諸比丘尼聞是事,不知云何,是事白佛。佛言:『從今聽半迦尸尼遣使受 具戒,若有如是端正者,亦聽遣使受具戒。』使受戒法者,一心和合僧,是使從坐起,偏袒右肩,
脫革屣,胡跪合掌,作是言:大德僧聽!某半迦尸尼,和上尼某甲,是半迦尸尼遣我從僧乞受具 戒,僧當濟度與受具戒,和上尼某甲,僧憐愍故。第二亦言……第三亦言……和上尼某甲,僧憐 愍故。」(大正23.295 中-下)
361《大唐西域記》卷五:「無 著 菩 薩,健 馱 邏 國 人 也。佛 去 世 後 一 千 年 中,誕 靈 利 見,承 風 悟 道,從 彌 沙 塞 部 出 家 修 學,頃 之 迴 信 大 乘。其 弟 世 親 菩 薩 於 說 一 切 有 部 出 家 受 業。」
大正 51.896 中-下。
得。其目的在於遇諸犯戒因緣之時,其防非止惡的力量除了出自於內心的從 善力量之外,還有「由愧戒師」的增上力,合力遏阻犯罪。這樣的設計,自 淺層觀之,似乎合理,而且「由他教」可以維護自宗學說傳統,以免宗義被 曲解引用。但是更深層論之,過度強調「由他教」,反而使得有部的戒體論在 自覺效用上,不能鮮明地發揮。
以上總論別 解 脫 律 儀 受 持 之 基 本 條 件 ,以下分別探討有部對別解脫律 儀的得捨有哪些特殊看法。佛陀七眾弟子中以比丘、比丘尼為首,下文擬以 此二部僧為主,論述時旁涉其餘出家三小眾,探討有部論師對出家五眾求受 戒體時有哪些獨特的主張。
第二節 出家 五 眾 戒 得 捨 的 相 關 問 題 一、 進受具足戒之次第
在 《 根 有 律 》、《 毘 尼 母 經 》、《 十 誦 律 》 與 《 四 分 律 》 中 , 均 記 載 尼 眾 出 家 進 求 比 丘 尼 大 戒 時 須 有 一 定 的 進 階 次 第 , 相 較 於 比 丘 戒 , 比 丘 尼 戒 多 了 兩 年 的 學 法 女 階 段 。 中 國 唐 代 道 宣 律 師 閱 讀 律 藏 後 , 順 理 推 得 受 戒 階 次 是:沙彌尼須先受二年式叉戒後,才可進受比丘尼戒;若直接由沙彌尼進受 比丘尼戒,或者受持式叉戒未學滿二年便受足戒者,皆是不如法,即使受了 仍不能得戒。362這樣的見解,也與《大毘婆沙論》的有部論師所見一致;不 過當中亦有變通的事例,甚至持律者的態度也沒有道宣律師來得嚴格。以下 就比丘與比丘尼戒的進受次第,分別探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