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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律儀之種類

二、 不律儀之得

(一)不律儀引得的不同方式

別解脫律儀的引發須「由他教得」,也就是須要經過他人的授受;這除了 重視師承的意義之外,主要是為令行者遇犯戒因緣現前時,生起愧對戒師之 心,能即時不造惡業。458循此,從《婆沙論》卷一一七所羅列的三種不同引 發方式看來,僅說到不律儀要「由受得」,沒有要「由他受得」:

問:如是諸律儀要受方得,此不律儀亦如是耶?或有說者,亦由受得。

謂手執殺具,誓從今日乃至命終,常作此業以自活命,爾時便得此不 律儀。復有說者,雖執殺具自立誓言,然彼不得此不律儀,由二緣得:

一、由作業,二、由受事。由作業者,謂生不律儀家,最初作彼殺生 等業,爾時便得此不律儀。由受事者,謂生餘家為活命故,懷殺害心 往屠羊等不律儀所,作是誓言:「我從今者乃至命終,常作汝等所作事 業以自活命」,爾時便得此不律儀。復有說者,此亦最初作彼業時方乃 獲得此不律儀,彼說不律儀唯一緣得。(大正 27.607 中)

第一說認為不律儀須「由受得」,意思是手拿殺具而口發誓言「從今日乃至命 終,以此殺業來維持生計」,如此方得惡律儀無表。第二說認為,不律儀的引 得可依作業者的家庭背景不同而分為「作業」與「受事」(發誓);也就是分 別由「身表的造作」和「語表的發誓」兩種。第一種由「作業」方式引得,

是指從小出生在不律儀家庭的人,只須在第一次行殺的動作中即可引得不律 儀;而第二種由「受事」方式引得,則指一般人誓做不律儀事業時,必須懷 殺害心親自到不律儀的場所(如屠宰場)發誓,以表示其決心,方可引得不 律儀。也就是說,第二說認為第一說的「手執殺具」與「口發誓言」仍不能 得「不律儀」,作業者還必須親臨不律儀場所發誓行殺。但第三說的看法與此 相反,認為不律儀「唯一緣得」,亦即只由「作業」引得──最初做出殺業行 為──才真正獲得不律儀。依照第三說,若只有「口發誓言」誓做殺業事,

458《順正理論》卷三九說:「以諸律儀從敬信發,若不謙敬不發律儀,此必從師,無 容 自 受 , 以後若遇諸犯戒緣,由愧戒師,能不違犯。」(大正29.552 中)

而沒有實際殺業行為,仍不得「不律儀」。茲將此三說的內容簡列如下:

第一說 由受得(手執殺具+口發誓言)

第二說 由作業(生不律儀家者,最初作彼殺生等業)

由受事(親臨現場+口發誓言)

第三說 由作業(最初作彼業)

第二說何以認為出生在不律儀家庭的子弟(如出生在屠夫家),其不律儀只由

「作業」的方式引得,無須「自誓」的過程?對此,筆者認為日本學者舟橋 一哉的說法很有道理。一個從小就在不律儀家庭中長大的人,經過長年的耳 濡目染,日久成習,所以毋須計畫或發誓言,僅須以實際的行動即可引得不 律儀。而第二種「由受事」的引發方式,則適用於生長在非不律儀的一般人 家者,平常在他的意念中並沒有心存以殺生為其行業的想法,所以得「不律 儀」的條件,須要經過一段強而有力的計劃和誓言。459

如果舟橋一哉的看法合理,那麼有部論師會以「由作業」的引得方式來 設想從小在不律儀家庭環境中長大的孩子,其實是相當耐人尋味的。因為生 長在不律儀家庭中的人,在他的意念中未必認同殺生行為,甚至其心也未必 存有「克紹箕裘」的想法──以殺生為其行業。所以在這種情形之下,要得 知 他 長 久 以 來 是 否 對 殺 生 行 業 的 認 同 感 , 就 表 現 在 他 最 初 行 殺 的 那 一 個 動 作。換言之,「由作業」──最初行殺的意義就在於檢測其人是否早已心存殺 生意念。而第二說的另外一種「由受事」引得不律儀的方式,也是顯得非常 慎重;必須親自往詣屠羊的場所,進而「口發誓言」,誓以殺生行業來維持生 活,如此方得「不律儀」。從其立定志向的慎重表現,也就不須再有實際做殺 生的動作來表明心志,便可引生不律儀。原則上,不律儀的引發應以第二種 情況為主,第一種生長在不律儀家的情況較為特殊,因環境的熏習,耳濡目 染,在他的心中也許已存有殺生念頭,所以無須有口發誓言的行為動作,只 要最初實際做出殺業加行來傳達心意,即能引得「不律儀」,令其不善無表業 相續不斷增長。

分析以上三說,其實主要的問題有兩點:第一、「由受事」(發誓)的方 式引得者,是否一定依第二說的方式,須要作者親自到不律儀處所發誓?第

459 參見舟橋一哉著,《業の研究》(京都:法藏館,1981 年七刷),頁 158。

二、不律儀的引得是否如第三說所言,一定唯「由作業」──要有實際的殺

行 為 , 另 外 引 申 佛 法 的 意 趣 , 而 提 出 凡 為 官 施 政 而 造 成 人 民 痛 苦 者 , 皆 稱 為 住 不 律 儀 ; 主 張 縱 使 不 發 誓 , 只 要 心 恒 存 有 害 心 , 不 律 儀 亦 可 從 任 何 殘 害 眾 生 的 做 事 方 式 中 引 發 。

(二)不律儀具不具支得之問題

1、有部論師的看法

有關於不律儀的引發,尚有一個重要的問題,即:有部論師認為善律儀 難得,所以其引發是「漸受漸得」;反之,不律儀易得,其引發情形是「頓受 頓得」。462至於「頓受頓得」的意涵為何,如《大毘婆沙論》卷一一七說:

迦濕彌羅國諸大論師咸作是說:「諸不律儀無支不具。如善律儀漸次受者,

有支不具。諸不律儀則不如是,無漸受故,易可得故。」(大正 27.607 下)

所謂不律儀「無支不具」,是指不律儀一旦引得,必然是身三、語四支具得;

隨其造作任何一支,將頓得七支,沒有隨受一支得一支的情形。詳言之,有 部論師認為不律儀不能等同善律儀一樣的可以隨支「漸受漸得」463,因為不 律儀「頓受」且「易得」,因此不得則已,一旦受得,必然具得七支,沒有「不 具支」的情形。所以只要是出生在不律儀的家庭中,儘管出生便瘖啞,盡其 一生口不能言說表意,在這種情況下,有部論師認為此人亦具足身三、語四 的具支不律儀。

然而,《婆沙論》的西方系健陀羅國諸論師則異於有部說法,提出不律儀

「有支不具」;亦即,不律儀不必然要身三、語四之七支具足而得:

健馱羅國諸論師言:不律儀業有支不具,若諸有情生在種種不律儀家,

生便瘖啞,盡眾同分不能言說,彼但可得身三業性不律儀業,不得語 四。(大正 27.607 下)

健 陀 羅 國 諸 論 師 舉 瘖 啞 之 人 不 能 用 語 言 表 達 其 意 為 例 , 來 說 明 瘖 啞 者 只 得 殺、盜、淫的身三業不律儀,不得妄語等四不律儀。由此可知,健陀羅國論

462《大毘婆沙論》卷一一七說:「律儀難得,以難得故,漸受漸得;不律儀易 得,以 易得 故 , 頓受頓得。」(大正 27.608 中)

463《俱舍論記》卷一五說:「問:何故律儀有三品,有不具七支;不律儀無三品,必具七支?

答:律儀難得,有漸受,故有三品,有非具支;不律儀易得,頓得,故無三品及不具支。」

(大正41.233 中)

師認為,妄語等不律儀必然要由口發言表意來引發。因而此處首先要釐清的 問題是,有部何以主張不能用語言表達其意的瘖啞之人也可得四種語業不律 儀罪?其論點為何?

原則上,部派論師們皆共許妄語等不律儀從語業引生,而殺、盜等身三 業不律儀是由身業引生。然而,有部論師認為另一特殊情況是,語業可引身 業罪,而身業可引生語業罪。這在《婆沙論》與《順正理論》中皆明確指出 由「身表」可以引生虛誑語罪;反之,「語表」也可以引生殺、盜等身業罪,

甚至不動身也不發語,同樣可引得妄語罪。本論文的第四章對此亦有詳論。

不發語、不動身能得虛誑語罪,即如僧團半月半月布薩時,不 清 淨 者 因 覆 藏 而 默 然 住 坐 , 由 默 然 故 , 而 令 大 眾 誤 以 為 清 淨 , 雖 然 未 發 語 業 , 但 因 為 他 默 然 表 淨,所 以 形 同 發 諸 語業。或透過語業「 教 他 殺 」464,教 者 只 發 語 業 , 爾 後 待 「 被 教 唆 者 」 殺 人 的 目 的 達 成 時 , 教 唆 者 即 得 身 業 殺 生 業 道 罪 。 其 次,透過身體動作能表達語義,即如點頭或搖頭示意的肢體語言即是。據此,

則不難瞭解有部論師為何認為瘖啞之人也具有造作妄語等四業罪的能力!反 觀健陀羅國論師的主張,侷限於身表只能引生身業不律儀,語表也只能引發 語業不律儀,可說是著重其同性質的各別引發。

然 而 , 若 依 照 有 部 的 說 法 , 既 然 瘖 啞 之 人 也 可 以 具 足 身 、 語 七 支 不 律 儀 , 那 麼 還 有 一 個 「 頓 得 」 的 問 題 須 解 釋 。 屠 夫 只 殺 羊 或 豬 等 動 物 , 並 不 會 殺 人 , 有 部 論 師 卻 認 為 不 律 儀 是 普 於 一 切 有 情 處 受 得 , 屠 夫 的 對 象 雖 然 是 羊 , 但 是 仍 懷 有 害 人 的 惡 心 。 如 《 婆 沙 論 》 卷 一 一 七 說 :

問:如屠羊者不欲殺餘眾生,何故此人普於一切有情所得不律儀耶?

答:雖於羊處起不律儀,然諸有情一切皆有羊蘊、界、處;又彼惡心 境界寬遍,故於一切得不律儀,無有是處為分別故。設諸有情皆作羊 像來住前者,於彼一切皆起惡心,皆欲殺害,是故於一切有情所得不 律儀。(大正 27.607 下-608 上)

屠夫何以亦懷有殺人的惡心?其理由有二:一、在有部三世實有理論下,每 人在未來皆有羊蘊、處、界,只是不一定引發,所以屠夫的不律儀普及一切 有情。二、當屠夫發誓以殺羊維生之時,其惡心所緣的境界寬遍一切處,並

464 有部證明無表色實有的八教理證中有:「又 非 自 作 , 但 遣 他 為 , 若 無 無 表 業 不 應 成 業 道 。 」參見《 俱 舍 論 》 卷 一 三 , 大 正 29.69 上 。

不限於羊身,所以於一切處得不律儀。以上二理由中,筆者認為第二「彼惡 心境界寬遍」的理由,較能成立「普於一切有情得不律儀」的說法;而第一

「諸有情一切皆有羊蘊、界、處」之理由,有部論師無法解釋屠夫如何會對 今生父母起殺害想,所以他將時間拉長到未來,以迴避這一個在現實世間中

「諸有情一切皆有羊蘊、界、處」之理由,有部論師無法解釋屠夫如何會對 今生父母起殺害想,所以他將時間拉長到未來,以迴避這一個在現實世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