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 熟 因 有 兩 類 : 一 能 牽 引 , 二 能 圓 滿 ; 簡 稱 為 引 業 與 滿 業 。《 婆 沙 論
》舉 列 說:「 譬 如 畫 者,先 以 一 色 作 模,後 填 眾 彩 」324;引 業 如 模 型,為 招 感 六 道 的 眾 同 分 , 滿 業 如 眾 彩 , 包 含 身 相 、 福 報 等 。 有 部 論 師 在 「 異 熟 因 果 , 俱 通 五 蘊 」 的 教 說 下 , 身 、 語 、 意 三 業 各 具 感 果 功 能 , 而 身 語 二 業 所 引 生 的 無 表 業 在 業 感 上 將 擔 任 何 種 功 能 ? 《 順 正 理 論 》 卷 三 五 說 :
唯彼先時所起思業,於非愛果為牽引因,後業道生,能為助滿,令所 引果決定當生。如是所宗,可令生喜。非牽引力即令當來愛、非愛果 決定當起,……無表若無,更無別法於非愛果,能為圓滿助因,可得 果應不生。(大正 29.543 上)
上 述 引 文 是 眾 賢 論 師 為 了 幫 助 《 俱 舍 論 》 中 的 有 部 解 釋 「 但 遣 他 為 , 若 無 無 表 業,不 應 成 業 道 」之 立 論 所 做 的 補 充 說 明。「 遣 他 作 」的 事 例 中,有 部 將 招 感 牽 引 業 的 異 熟 重 任 交 予 加 行「 思 業 」;325而 當「 被 教 者 」完 成「 教 者
」所 託 付 之 事 時,「 教 者 」身 中 方 有 根 本 業 道 的 無 表 業 生 起,來 幫 助 引 業 感 果 , 所 以 無 表 業 擔 任 引 業 的 圓 滿 助 因 。 若 缺 少 無 表 業 為 助 因 , 則 引 業 不 能 順 遂 感 果 。 日本學者佐佐木現順認為:「無表業本身不招感業果,須和表、
思共同生起,而決定生果」326,即是立基在「無 表 色 亦 立 業 名,因 表,因 思
324 見《大毘婆沙論》卷一一六,大正 27.604 上。
325《順正理論》卷一六說:「若欲界繫身、語二 業不 能牽 引,便 違 契 經。如 說 殺生,若修 、 若習 、 若多 修 習生 那 落迦 ,乃 至 廣說 。 又違 本 論, 如說 於 此三 惡 行中 何 罪最 大? 謂 能 隨順僧破妄語,此業能取無間獄中劫壽異熟,壽定說為所牽引果。」(大正 29.427 下)
326 佐佐木現順《業論の研究》(京都:法藏館,1990 年),頁 426-427。
, 而 得 生 故 」之理由而論。可 見 , 無 表 業 的 建 立 , 有 時 也 是 為 了 解 決 「 感 果 功 能 的 困 難 」。然 這 樣 的 感 果 功 能,與 香 港 學 者 李 潤 生 的 見 解 不 同;327雖 然 他 也 以 為 無 表 業 是 為 解 決 「 感 果 功 能 的 困 難 」 而 提 出 的 , 但 是 他 並 不 是 立 論 於 無 表 業 是「 引 業 感 果 的 圓 滿 助 因 」,而 是 與 早 期 日 本 學 界 的 看 法 相 同
, 皆 以 無 表 業 特 為 招 感 苦 樂 果 報 而 設 立 。 從 本 章 上 述 的 討 論 可 知 , 這 樣 的 看 法 應 被 推 翻 。
以上是「自作業」的第二種情形。若遇「自作業」的第一種情形,根本 業道同時具足「表、無表業」時,表業本身即是根本業道,能令果決定生起
,不須另有無表業作為引業的圓滿助因。此時,無表業在感果功能上應擔任 什麼角色?首先,依照《 大 毘 婆 沙 論 》 說:
1.有 說 : 表 業 與 依 表 生 身 語 無 表 , 雖 非 一 果 , 而 定 俱 時 受 異 熟 果 , 一 心 起 故。 彼 說 非 理 , 展 轉 相 望 非 俱 有 因 , 如 何 定 說 同 一 剎 那 受 俱 有 果 ? 然 表 、 無 表 展 轉 不 為 俱 有 因 , 故 異 熟 果 別 。( 大 正 27.96 下 )
2.於 表 業 中 七 支 等 異 , 一 一 各 別 招 異 熟 果 ; 一 一 支 等 有 多 極 微 , 一 一 極 微 有 三 世 別 , 於 一 一 世 有 多 剎 那 , 一 一 剎 那 異 熟 果 別 , 非 俱 有 因 故 。 無 表 業 亦 爾 。( 大 正 27.96 下 )
有 的 論 師 認 為:不 隨 心 轉 無 表 與 表 業 為 同 一 心 所 引,是 故 應 同 時 受 異 熟 果。
但 這 樣 的 見 解 一 提 出 立 即 被 應 理 派 否 定 。 因 為 雖 然 表 業 與 無 表 業 為 同 一 心 引 起,但 表 業 與 無 表 業 並 不 互 為 俱 有 因;俱 有 因 的 定 義 是:「 同 一 果 義,是 俱 有 因 」328。兩 者 各由不同生因大種所造,不 會 招 感 相 同 的 異 熟 果。反 之 , 隨 心 轉 無 表 則 不 然 , 定 生 無 表 的 身 三 、 語 四 等 七 支 戒 同 為 一 大 種 所 造 , 所 以 定 生 無 表 七 支 戒 同 感 一 果;又 定 生 無 表 依 定 心 生 起,與 心 展 轉 為 俱 有 因,
所 以 「 無 表 與 心 」 也 同 感 一 果 。329可 見 , 欲 界 的 表 業 和 無 表 業 兩 者 展 轉 相
327 因為李潤生先生認為:有部提出無表色是為解決兩種困難:依原始佛教的思想,不許有 靈魂「自我」存在,則「五蘊假體」所造的業如何可以保存到一期生終結之時,以招感 來世的 業行 果報 ?此 是第 一種困 難。 原始 佛教 認定 「諸行 無常 」, 那末, 所 造的業 也 必 定無常;無常的業行既作之後,如何保存而得以於久遠的將來能夠產生感果的作用?此 是第二種困難。參見《佛家輪迴理論》(上冊)頁74。
328 見《大毘婆沙論》卷一六,大正 27.81 中。
329 c《大毘婆沙論》卷一九說:「表、無表展轉不為俱有因,故異熟果別。……前隨心轉 七支無表,能展轉為俱有因,故同異熟果。」(大正 27.96 上-中)
望 不 互 為 俱 有 因 , 表 業 與 無 表 業 的 能 生 大 種 各 不 同 , 所 以 不 會 招 感 同 一 的 果 報 。
其 次,在 十 善 業 道 的 身 語 表 業 完 成 時,不 僅「 表 業 」得 名「 業 道 」,連 表 業 所 引 生 之 「 無 表 業 」, 此 時 亦 同 得 名 「 業 道 」。330亦 即 , 表 業 與 無 表 業 各 得 「 業 道 」 之 名 。 如 《 婆 沙 論 》 卷 一 一 三 云 :
此中根本七善業道,若表及此剎那無表各具七義:一、尸羅,二、妙 行,三、律儀,四、別解脫,五、別解脫律儀,六、業,七、業道。
從此已後諸無表業各唯有五義,謂除別解脫及業道。(大正 27.585 下)331
前文以無表業為「圓滿助因」的情形是,「遣他作」時,在事究竟後,「教者」
的表業並沒有構成根本業道,唯有無表業涉及根本業道,這時無表業是引業 要感果時的圓滿助因。但是根據以上的引文,乃表業與無表業皆同時具足「根 本業道」名,所以這時表業感果時是不須有無表業來做為引業的圓滿助因,
此時無表業應具有一般滿業感果的能力。《順正理論》也說:「無表與表雖有 俱生,然能生因大種各異,麤細兩果因必異故。」332引文中所說的「粗無表 果」是指滿業,而「細表果」是指引業。若回顧從第三章的討論〈無表業得
「色」名之所由〉亦可得知,無表業與表業所依的生因大種各自不同,所以 即使無表業與表業同時生起,但是兩者各自招感果報。
再 者 , 經 論 中 以 無 表 戒 體 的 持 戒 功 德 ─ ─ 即 戒 福 業 事 , 即 可 依 此 得 生 人 天 中 受 勝 妙 樂 的 例 示 。 這 在 《 婆 沙 論 》 與 《 雜 阿 含 經 》 中 是 司 空 見 慣 的 說 法 :
d《順正理論》卷三五說:「定生無表七支相望,展轉力生一果故,唯從一具四大種生,
散此相違,故依異大。……大種別者,果類別故。……但一具大種為因,以所生果,類 無別故。」(大正29.544 下-545 上)
330 如 十 善 惡 業 道,每 一 業 道 均 能 招 感 三 種 果 報。 如《 俱 舍 論 》卷 一 七 解 釋 說:「此十何 緣各招三果?且初殺業於殺他位:令他受苦,斷命,失威。謂殺生時,令他受苦故,墮 於地獄受苦異熟果;斷他命故,來生人中受命短促為等流果;壞他威故,感諸外物鮮少 光澤,為增上果。餘惡業道,如理應思。」(大正29.90 下)關於「殺生業道」招感果報 的討論,詳文請參閱拙作〈部派佛教人壽長短業果之探討〉(《圓光新誌》,第 51 期),
頁45-55。
331《大毘婆沙論》卷一一三說:「此中根本七不善業道,諸有表業及此剎那諸無表業各具五 義:一、惡行,二、犯戒,三、不律儀,四、業,五、業道。從是已後諸無表業各唯有 四義,謂除業道,唯於思究竟時,名業道故。」(大正 27.584 上)
332 參見《 順 正 理 論 》 卷三五, 大 正 29.544 上 。
1.此 經 中 說 三 福 業 事,謂 施、戒、修。如 彼 經 說:「 苾 芻 當 知 ! 我 念 過 去 造 三 種 業,得 三 種 果,由 彼 我 今 具 大 威 德。所 謂 布 施、調 伏 、 寂 靜 ; 布 施 即 是 施 福 業 事 , 調 伏 即 是 戒 福 業 事 , 寂 靜 即 是 修 福 業 事 。 施 福 業 事 能 感 輪 王 , 戒 福 業 事 感 天 帝 釋 , 修 福 業 事 感 大 梵 王 或 極 光 淨。」如 契 經 說:「 有 三 種 福 業 事:一、施 性 福 業 事,謂 以 諸 飲 食 、 衣 服 、 香 花 , 廣 說 乃 至 及 醫 藥 等 , 奉 施 沙 門 婆 羅 門 等 。 二、戒 性 福 業 事,謂 離 斷 生 命、離 不 與 取、離 欲 邪 行、離 虛 誑 語 、 離 飲 酒 等。三、修 性 福 業 事,謂 慈 俱 行,心 無 怨 無 對、無 惱 無 害 , 廣 說 如 前 ; 悲 喜 捨 俱 行 心 , 廣 說 亦 爾 。 」(大正 27.424 中)
2.如 佛 常 法,謂 布 施,持 戒,生 天 之 福。(《 雜 阿 含 經 》,大 正 2.363 中 )
以 受 戒 為 例,一 般 正 常 情 形 不 僅 有 登 壇 前 的「 加 行 表、無 表 業 」,亦 有 得 戒 時 的 「 根 本 表 、 無 表 業 道 」, 以 及 其 後 又 有 相 續 不 斷 的 「 後 起 無 表 」( 持 戒 功 德 )。若無表業相續時間越久,所累積的罪、福業越多,更能使投生任何 一道的有情,在身相、福報上等等感得更多與他人不同的差別機遇。由 此 可 見 , 無 表 業 的 感 果 功 能 , 不 僅 是 引 業 的 圓 滿 助 因 , 且 是 一 般 招 感 滿 業 之 異 熟 因 。 儘 管 無 表 業 在 異 熟 因 果 的 功 能 上 僅 能 扮 演 「 滿 業 」 的 角 色 , 但 是 若 以 人 道 的 福 業 而 言 , 有 福 報 和 沒 有 福 報 , 卻 是 決 定 凡 夫 身 處 世 間 的 各 種 好 壞 待 遇 。 有 福 報 者 , 猶 如 身 處 天 堂 , 處 處 貴 人 相 助 ; 反 之 , 沒 有 福 報 者 , 則 處 處 不 順 遂 、 滯 礙 難 行 。
綜觀上述,在「遣他作」時,無表業確實是業因與業果的連繫功能,但 它扮演的角色是「引業的圓滿助因」,不是一切業因與業果的連繫者。其後,
近代的研究成果將無表色的功能定型於善惡戒體為主之後,卻又忽視無表業 仍有感果的重要功能。一方面是因為忽略有部有「三世實有」宗義以及戒體 即是一種業力(無表戒=無表業),因而將兩者等同的關係界隔開來;二方面 是因為有部論書中也大多就無表業的善惡戒體或業力相續進行論述,對「無 表業感果」的功能說明相對地減少,《婆沙論》說的很含糊,僅《順正理論》
說的較詳細,因此難免令人忽略無表業在感果方面的重要性。循此,筆者推 想:有部的修道論中,在無表業未中止前,藉以改造人在現實世間的行為,
應該比流入過去中待時感報還務實切要得多吧!
第五節 小 結
無 表 色 的 出 現,無 非 為 圓 滿 有 部 業 論 的 不 足,它 的 任 務 是 多 重 的。在 消 極 面 , 相 續 之 無 表 具 有 「 妨 善 妨 惡 」 的 戒 體 功 能 ; 在 積 極 面 , 欲 界 無 表 則 具 有 連 結 色 、 心 二 法 的 作 用 , 對 現 實 世 間 發 生 具 體 的 影 響 力 。 這 都 能 使 罪 福 業 相 續 增 長 。 最 後 , 當 無 表 中 止 而 流 入 過 去 時 , 將 成 為 招 感 異 熟 果 的 滿 業 。 尤 其 在 「 遣 他 作 」 時 , 若 缺 少 無 表 業 , 則 引 業 終 不 能 順 遂 招 感 果 報
。 茲 將 無 表 業 的 功 能 列 表 如 下 :
初 念 無 表 根本業道之證 明
無 表 罪福業增長 1.引業的圓 滿助 因
無 表 罪福業增長 1.引業的圓 滿助 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