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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 派出(分駐)所之定位應明確規範

第一款 日本警察派出所之借鏡

在所有工業化國家的犯罪率都在上升之時,只有日本因採行獨特 之警察派出所制度,而成功的使犯罪率降低,美、英、法、新加坡等 國均曾派員前往研究,而新加坡並於 1983 年 06 月正式成立警察派出 所。又由於我國曾受日本殖民統治,及對日本警察派出所為之仿傚,

故以日本警察派出所作為借鏡120

一、日本警察派出所簡介

日本所謂的「派出所制度」是由都市地區的「派出所」與其他地 區的「駐在所」構成,其性質之區別在於:

(一)共同性質

1、以一定的地區為自我責任的擔當區(管轄區)。 2、乃制服警察的服務據點。

3、以掌握地區實況及即時反應所有警察事項(針對事件、事故

120 張世昌、章光明、黃啟賓等,從社區警政工作論我國派出所功能改善之道,前揭文,頁 144~147。

發生時的初步處理)為任務。

(二)不同之處

乃派出所係以多數輪替勤務人員 24 小時連續運作,派出所配置 人員因轄區繁疏而多寡不一,小所每班四人,大所每班多達十至十二 人。駐在所係與家連在一起置警員一人(間有二人),因此等於 24 小 時配置。

二、日本警察派出所特徵

(一)日本警察派出所隸屬於分局的地域課,其集中、散在警力皆由 地域課管轄,警力充沛,其勤務調度、派遣非常靈活;我國派出所則 隸屬於分局之下的一個獨立勤務機構。

(二)日本派出所為純粹的勤務機構,執行的勤務除值班、守望、巡 邏及巡迴連絡(相當我國之勤區查察)外,並無其他業務,亦不負擔 刑事偵查工作;我國則相反。

(三)日本警察派出所為了與民眾建立良好的關係,可以說挖空心 思,竭盡所能耐心的為民服務,其目的乃在於藉為民服務之手段與民 眾建立良好關係,進而提供治安情報;我國則較重視強硬執法,績效 掛帥。

(四)駐在所的眷屬配合協助服勤,並領有津貼。

第二款 改進措施

綜合上述之觀察,我國警察派出所制度與日本有頗多相似之處,

惟我國派出所的工作範圍並無明確的規範(例如,日本地域警察營運 規則),而有許多改進之處,茲分述如次。

一、角色確定化

派出所之勤務活動,乃在於維護轄區治安預防犯罪,另以家戶聯 絡之方式,瞭解轄區人、事、地、物,鑑別良莠,完成情報諮詢佈建,

並藉與民眾接觸之機會,為民眾解決問題,達成為民服務之目的。簡 言之,就是執行「預防」及「服務」的工作。故派出所之角色必須先 確定,才能達成目標。

二、工作核心化

當前派出所的工作,依警政署於民國 90 年所頒發之分駐(派出)

所常用勤務執行標準作業程序即列有 76 項之多;而在「派出所業務 手冊」中,規定的執行業務有 120 多項,幾乎含括所有警察業務121。 在勤業務繁雜沉重的情形下,實有必要檢討與派出所無關之工作項 目,加以簡化或移出,而針對為民服務、預防犯罪及勤區查察等核心 工作,研擬具體作法,發展完整之作業流程。

三、目標明確化

派出所設置之目的功能,即在實現「社區警政」之目標。我國警 政學者陳明傳教授認為:「所謂社區警政者,無非是尋求預防與偵查 犯罪並重,並且結合社區資源的較有效之治安新策略。其所發展出之 措施,即對外要預防及偵查並重,運用社區資源,並以顧客及品質為 警政運作之取向;對內則強調參與、授權及激發同仁的工作意願、成 就與責任感。它與傳統專業化警政之最大不同,即在傳統之模式較重 警察本身能力之加強及以偵查破案為主的策略。而社區警政則強調預 防及偵查並重,並且結合社區資源與民力,以便共同控制犯罪」122。 然而我國派出所對於攻勢勤務、執行專案及重點性勤務過多123,恐須 對於警政策略作一重新評估。

四、業務單純化

在派出所的角色、工作、目標界定之後,則派出所的任務便趨單 純化。與派出所無關之業務,如交通業務應回歸交通(大)隊;少年、

婦幼業務,應回歸少年隊、婦幼隊(即前身之女警隊);刑事案件(交 通事故)之處理,可由派出所作初步之處理,後續之偵辦,則交由偵 查隊、交通(大)隊接續處理。

五、部門專業化

隨著時代環境的變遷,及新科技不斷的發明,造成各類型的犯罪 問題層出不窮,如電腦網路犯罪、經濟犯罪……等。警察機關組織為 因應治安的需要,均先後成立專責機構,惟以預防犯罪及服務為主要 工作的警察派出所,卻切身未明,以致所有的警察工作,最後都落在

121 孫義雄,警察分局及分駐(派出)所警政策略適用性之探討,中央警察大學執法新知論衡第 3 卷第 2 期,民國 96 年 12 月,頁 33 註 8。

122 孫義雄,警察分局及分駐(派出)所警政策略適用性之探討,前揭文,頁 36。

123 例如,警政高層根據傳統基調,在改善治安現況之作法上,認為暴力與竊盜犯罪、毒品走私、

非法槍械、不良幫派、少年犯罪等為整頓治安的重點,並多採專案方式處理。另依據「內政部保 護少年兒童措施」暨「加強保護少年兒童措施實施計畫」,要求各市、縣(市)警察局實施「春 風專案」及暑期保護青少年之「青春專案」;每個月定期舉辦的嚴懲惡性重大的「交通大執法專 案」;每週舉辦的「防制危險駕車專案」等比比皆是。

派出所,造成大部分的基層警員都不願在派出所服務。解決之道,只 有仿日本將派出所將所有業務抽離,完全針對預防犯罪及服務的工作 項目具體規範執行措施,始能成為一個專業的派出所124

六、警力充實化

目前派出所的警力以高雄市為例,平均有 30 人左右。若派出所 只負責預防犯罪及服務的工作,而不用擔服攻勢勤務、執行專案及重 點性勤務,則警力大可縮減,並由分局集中管理、調度運用。

七、考評功績合理化

目前各警察單位之績效評比,係以刑案績效為主軸。為使派出所 充分發揮功能,應訂定一套以「質」取代「量」標準合理的考核評比 模式,並適度的給予功績鼓勵,使在派出所服務的員警,能毫無顧慮 的安心工作。

本文以上之論述,係以「社區警政」之角度所作的分析建議,惟 尚有許多值得檢討之處。無論如何,警察機關現階段所面臨的不只是 治安的問題,「為民服務」的聲浪也日漸高漲125。而在「新政府運動」

一書中,1982 年布朗(Lee Brown)剛接掌德州休士頓市警察局的時 候,開始推廣「社區警察」的觀念,威爾森等人稱之為「社區導向的 警政」,其根本觀念在於,促使公共治安成為整體社會的責任,而不 單是專業警察的責任。他將警官的角色從偵查、執法,轉換成社區自 助的催化者126。是以,為解決目前所面臨的諸多問題,必須要結合傳 統與現代的警政思想,以理性權變的思考方式,再參考日本警察派出 所成功的實例,徹底地從警察組織之體制(當然包括警察的任務及業 務)、管理型態、勤務制度、經費預算等各方面,作整體的改造,才 有可能實現「社區警政」的美夢。

124 警政署曾在各地選擇數個分局所轄的派出所試辦「專責警勤區制」,此構想大致評價不錯,惟 最後無法實施的主要原因在於,尚須擔服共同勤務(如值班、備勤)、辦理各項業務及分局交辦 的臨時業務及功獎過少等。

125 然「服務」並非毫無限制,仍須遵守下列準則:一、必須在法令範圍內;二、必須與警察目 的有關;三、必須是人民有困難或無法做到的事;四、必須不辭勞怨。請參見梅可望、陳明傳、

李湧清、朱金池、章光明、洪文玲合著,警察學,前揭文,頁 10~11。

126 劉毓玲譯,David Osborne and Ted Gaebler 合著,新政府運動,天下文化,1993 年 02 月初版,

頁 6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