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款 派出(分駐)所之核心工作
我國派出(分駐)所,是警察組織的基礎執行單位,其設置的目 的係在於組合警勤區、形成治安面、供作服務站,在組織設計之目標,
原來之核心工作應為:一、維護轄區安全與安寧;二、執行司法警察 作用;三、維護轄區交通順暢;四、積極為民服務112。但後續執行卻 有偏離核心工作之產生,例如,一、全方位執行勤務與業務之窘境;
二、勤區查察工作無法落實與不得要領;三、過度重視刑案績效,造 成勤務畸形發展;四、警察對受理民眾案件之分岐;五、與派出所併 立之外勤警察(如偵查隊、交通隊等),無法獨立執行勤務113;六、
員警服勤須以超勤支應;七、派出所大部分員警尚停留在威權的思想 觀念,且由於勤業務繁忙,沒有時間及心情自我要求接受新知,思想 觀念及作法無法與知識經濟之時代併進114。
第二款 派出(分駐)所功能不彰的因素
派出(分駐)所功能不彰的困境,是長久以來無法獲得合理改善 的問題,但究其因素可歸納為:一、勤業務過度繁重,影響工作品質;
二、主客觀條件不足,例如派出所背負如此繁重之勤業務,但辦公費 卻嚴重不足。再加上 24 小時的勤務運作,其水電、電話費,常仰賴 當地的警友會支援;三、派出所的警力部署,造成嚴重失衡,因為派 出所的任務是要「散在式」佈署警力,但卻要兼負「集中制」佈署警 力的功能,這是因我國派出所的任務,除必須「掌握實況」外,尚須 負機動處理治安事故功能的結果;四、組織僵化,授權不足,以致無 法回應民眾之需求115。
112 警察行政學,經常有所謂「警察的角色與功能」之議題,一般而言警察的角色大多指「警察 的工作乃治安、交通、服務」三者。請參見洪文玲、蔡震榮、鄭善印合著,警察法規,前揭文,
頁 13。
113 如刑案處理先由派出所查辦後再轉交,刑事業務的交查也轉到警勤區佐警,另交通車禍處理 或交通業務交查,也是先由派出所查辦後再轉交,造成派出所行政警察勤業務之龐雜與繁重,是 大家有目共睹的。
114 鄭文竹,派出所組織再造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察學系,2005 年 06 月 16 日學術研討 會,頁 41~44。
115 張世昌、章光明、黃啟賓等,從社區警政工作論我國派出所功能改善之道,中央警察大學學 報第 41 期,民國 93 年 07 月,頁 22~24。
第三款 派出(分駐)所功能目標錯置
依我國現行警察組織體制與結構觀之,我國警察組織其垂直分 工,共有四個層級,即警政署、警察局、分局、派出(分駐)所,而 派出(分駐)所為分局之下派出的一個勤務執行機構,係隸屬於分局 長,並不隸屬於分局各組,但接受各組的業務協調及勤務指揮。然民 國 75 年內政部警政署所頒行之「分駐(派出)所實務手冊」中說明,
分駐(派出)所隸屬於分局,係分局派出或分駐之勤務機構,乃執行 基層警察勤務、聯合服勤之處所,並藉由其「散在制」之警力部署,
接近(服務)民眾,運用勤區查察、情報佈建等各種手段,瞭解轄區 人、事、地、物,掌握犯罪根源,主動打擊消滅犯罪。此構想與我國 長期以來想落實「社區警政」之目標雷同,惟筆者就其從警服務之經 驗體察,發現派出(分駐)所無法達成「社區警政」之目標,而造成 目標錯置之憾之原因有116:
一、外部因素
(一)各警察局隸屬於各縣(市)政府之窘境
從組織層級與規劃的角度來看,警察任務是策略性規劃層次,即 目標的掌握與方向的訂定;警察業務是功能性規劃層次,係根據目 標,決定工作內涵,並加以分工;警察勤務是操作性規劃層次,重在 實際的執行活動117。由於我國警察法第 2 條規定之警察任務過於抽 象,再加上各縣(市)長對於警察局長有人事任命同意權118,以致於 每任縣(市)長之施政理念不同,而警察局長配合首長施政,難免形 成地方派系、影響行政中立。
(二)「職務協助」之定型化
行政機關基於行政一體之原則,於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訂有「職 務協助」之明文。惟各行政機關仍積習將警察機關列為業務協助單 位,甚至反客為主,形成長期定型化協助事項,而與職務協助之「被 動性」、「臨時性」及「輔助性」有違,且造成警察工作負擔,無法專 注於本身應為之工作。
116 此為筆者就目前環境觀察之心得,若有論述不足之處,尚祈先進不吝指正。
117 梅可望、陳明傳、李湧清、朱金池、章光明、洪文玲合著,警察學,前揭文,頁 66。
118 雖然民國 88 年 01 月 25 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地方制度法」第 55 條第 2 項及第 56 條第 2 項規 定,其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令』任免外,其 餘職務均由市長、縣(市)長任免之。又我國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警監職務,
由內政部遴任或報請行政院遴任。警察局長為警監職務。惟事實上,警察局長之異動,無不經由 直轄市、縣(市)長之同意任命。
二、內部因素
(一)績效掛帥,本末倒置
由於長此以往,均認為改善治安最有效、便捷的方法,就是提高 破案率。另提高破案率的相對性,就是降低發生率119。如此除了忽略 派出所本身應負有的「預防犯罪」及「服務」責任外,便造成基層警 員吃案的壓力,又目前各派出所為追求刑案績效,均有編排專案人 員,只負責偵辦刑案而不負責執行派出所之共同勤務,無形中壓縮執 行共同勤務之警力,而形成同僚之排擠效應。
(二)派出(分駐)所的定位不明確
派出所係分局派出之單位,其所負擔之工作,幾乎可用「包山包 海」來形容。例如,偵查隊是負責偵辦刑案的專業單位,但派出所轄 內遇有刑案,仍由派出所偵辦後陳報偵查隊,如偵辦內容不完整,偵 查隊甚至運用刑事訴訟法第 231 條之 1 仿檢察官之「退案制」,將案 件退回,由原承辦員警補足偵辦內容;分局的警備隊及警察局的保安
(大)隊與派出所,均有巡邏勤務,然派出所卻負有處理治安事故之 責任,而警備隊及保安(大)隊卻不用負責;警察局的交通、刑警、
少年、婦幼(女警)等直屬隊,皆有其個別專業性任務,而派出所卻 要執行交通違規之告發及刑案績效之評比、承辦少年業務及受理家暴 案件等。
派出所的業務涵蓋了所有的警察業務,包含其他行政機關的業 務。以高雄市為例,98 年暑假期間執行青春專案,卻要執行他機關 主管之青少年違反「菸害防制法」取締業務,而且還列入評比項目。
除了派出所本身的勤業務已過度繁重外,又須執行其他機關之業務,
難怪一事無成,甚至可能背負起政策失敗的責任。
為詳細說明目前派出(分駐)所的業務分工項目,茲列表如下。
派出(分駐)所各警勤區承辦業務一覽表
職別 承辦業務項目
所長 綜理全所各項業務
副所長 襄理全所各項業務、勤務規劃業務、改善強化治安作為 巡佐 人事、第二組交辦業務
119 目前警政署雖亦有將「預防犯罪」列為評比績效,然實際上中、高階警官在升遷異動時,仍 將「刑案績效」列為主要項目。
巡佐 常年訓練、電化教學業務
巡佐 秘書、勤務指揮中心、選舉業務 巡佐 加班費、公文交辦案件管理
第 1 勤區 警用汽、機車保管及第一組交辦業務 第 2 勤區 守望相助、巡守隊業務
第 3 勤區 保安裝備、警用裝備業務
第 4 勤區 替代役男、民防及第五組臨時交辦業務 第 5 勤區 義警、警友會業務
第 6 勤區 廢棄車輛查催、拾得物管理業務 第 7 勤區 動員召集、自衛槍枝管理業務
第 8 勤區 巡邏箱表之裝訂整理、為民服務業務 第 9 勤區 總務、會計、財產業務
第 10 勤區 機車烙碼及預防犯罪業務
第 11 勤區 防情傳遞、測試、警報系統保養、防空避難設施業務 第 12 勤區 八大行業、特種行業業務
第 13 勤區 毒品人口、刑事器材保養業務 第 14 勤區 司法文書、刑案獎金業務 第 15 勤區 刑案積分、報案三聯單業務
第 16 勤區 查扣汽機車輛整理、汽機車四聯單業務 第 17 勤區 保防、第四組臨時交辦業務
第 18 勤區 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業務
第 19 勤區 交通、交通器材(酒測器)及第六組臨時交辦業務 第 20 勤區 少年、青春專案、婦幼業務
第 21 勤區 無線電保養、槍械保管理業務 第 22 勤區 外事、外勞業務
第 23 勤區 電腦維護、資訊及第七組臨時交辦業務 第 24 勤區 為民服務、警察服務聯絡站
第 25 勤區 查扣賭博電玩、取締遊民業務 第 26 勤區 ISO 公文及簿冊管理、志工業務
第 27 勤區 路口監視器、勤前教育業務
第 28 勤區 不良幫派、肅竊、治安顧慮人口及偵查隊臨時交辦業務 第 29 勤區 戶口、勤查時數及第三組臨時交辦業務
備註
一、 第一組:即行政組。
二、 第二組:即督察組。
三、 第三組:即戶口組。
四、 第四組:即保防組。
五、 第五組:即民防組。
六、 第六組:即交通組。
七、 第七組:即資訊組。
八、 偵查隊:即刑事組。
※以上係以目前高雄市各分局之組織編制為例。惟本文撰 寫之際,適逢日前行政院院長劉兆玄,邀集各部會首長 召開會議,核定通過台北縣以及台中縣市、台南縣市、
高雄縣市之合併升格改制計畫,日後之組織編制,恐隨 著層級之不同而有所更迭之可能,併此敘明。
(資料來源:筆者自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