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職權」是「警察業務」的上位概念。然警察業務多係警察 機關內部為求分工,根據警察職權所做的細部規定。例如內政部警政 署組織條例第 3 條規定之二十一項業務70。由於我國警察係承襲大陸 法系警察之特色,以執行法令為主,較不強調服務精神。惟時至今日,
隨著社會環境的變遷,警察制度在社會各國蓬勃發展,其工作範圍亦 隨著各國政治、社會環境之不同,而大異其趣。而我國目前之警察業 務分為主辦業務及協辦業務,其規定之內容繁多,易使人感覺警察不 務「正」業,是以有必要就警察業務做一合乎國情之規範。
第一項 警察業務概論
第一款 警察業務之意義與範圍
一、警察業務之意義
警察業務是警察工作與警察學科研究中之專有名詞,依學者分類 有不同之定義與意涵,茲分述如下:
(一)陳立中氏之見解71:警察業務乃政府為達成警察任務,對人、
事、時、地、物,依法實施維護、管理、禁制等手段,而人民亦依法 負有作為或不作為義務之一般警察活動,為警察行政行為。此種行政
70 洪文玲、蔡震榮、鄭善印合著,警察法規,前揭文,頁 14。
71 陳立中,警察行政法,中國文化大學城區部市政學系出版,民國 73 年 06 月修訂版,頁 439。
行為,包括規劃、執行、督導與考核。故執行警察業務,必須透過警 察勤務施行,並依法規行使職權,以警察處分達成警察任務。
(二)李湧清氏認同李郁華氏之見解72:「所謂業務,就是機關為達成 其任務為目標之工作分類。」之定義;換言之,警察業務就是工作分 配,也就是針對人、事、時、地、物加以分工,最終目的在完成任務。
(三)丁維新氏之見解73:警察業務乃係警察職責內的事務,亦即警 察機關及警察人員為達成警察任務,遂行警察職責,依法所處理的事 務。其內涵要件:1.必須具有警察機關的地位;2.必須具有警察人員 的身分;3.必須為達成警察任務;4.必須是依法令規定的作為。
(四)楊清江氏之見解74:警察業務是警察行政工作的核心;亦即警 察機關為達成警察任務,以法令規定其具體做法的警察勤務以外的持 續性工作而言。並分析如下:1.警察業務是警察行政工作的核心;2.
警察業務以達成警察任務為目的,即警察機關的一切公務處理,其效 力僅及於機關內部而對於機關外部不具拘束力之作為,又有屬於為達 成機關設置目的的作為;3.警察業務是以法令規定其具體做法的持續 性工作;4.警察業務是警察勤務以外的警察工作。
(五)鄭文竹氏之見解75:警察業務是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為達成警 察任務,對外規劃維護治安活動之指揮、督導、訓練等內部管理之行 政作為,並且透過具體之勤務規劃與執行,來達成警察任務。
綜觀上述學者對「警察業務」之定義雖不盡相同,但對「警察業 務」之共識可謂:警察機關為履行警察任務,依法對警察之各項具體 工作之總稱。
二、警察業務之範圍
警察法定任務各國都有簡明的規定,但警察業務,則項目繁多,
甚少一一列舉。依據梅可望教授歸納各國警察業務內容,其重要者可 分為十大類76:(一)國家安全的保衛;(二)犯罪的預防;(三)犯罪
72 李湧清,論警察業務之設計與執行,中央警察大學警學叢刊,第 29 卷第 6 期,88 年 05 月,
頁 3。
73 丁維新,行政警察業務,中央警官學校印行,民國 79 年 01 月修正再版,頁 1。
74 楊清江,警察業務概說,中央警官學校警政學報第 8 期,民國 74 年,頁 15~16。
75 鄭文竹,警察業務之未來走向,中央警察大學警學叢刊,第 29 卷第 3 期,民國 87 年 11 月,
頁 48。
76 梅可望,警察學原理,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民國 91 年修訂四版,頁 225。
的制壓;(四)公共安寧秩序的維護;(五)交通管制與交通事故的處 理;(六)善良風俗的維持;(七)災害的防止與搶救;(八)戶口查 察;(九)為民眾服務;(十)諸般行政的協助與其他行政執行事項。
至於國內各種警察業務,可從各種法規中探知:
(一)全國性警察業務:
警察法第 5 條規定的「全國性警察業務」,計有保安警察、外事 警察、國境警察、刑事警察、水上警察及專業警察(即防護國營之鐵 路、航空、工礦、森林等事業設施,依法分別設立之各種專業警察,
如鐵路警察局、航空警察局……等)等六項。
(二)依法行使的職權:
警察法第 9 條第 7 款及其施行細則第 1 項第 6 款,計有保安、正 俗、交通、衛生、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 理等共十項,以各警察機關組織法令所規定之職掌為主。(其中戶口 查察若依據警察法上之性質,亦應屬戶口查察業務。)
(三)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
警察法第 9 條第 8 款「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同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7 款所為解釋,係指「以上各款未盡列舉之有關警察 業務」。當前各級警察機關依法令應執行之業務事項,而於警察法第 5 條、第 9 條未盡列舉之有關警察業務,計有經濟、保防、民防、戶 口及安檢等。
(四)警察協辦業務:
協辦業務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之規定,乃由各該主管機關基 於一般行政需要警察協助進行,經協調警察主管機關後,循其行政體 制所頒行者。此與警察機關主辦業務,基於達成警察任務之需要,而 循警察體制所頒行者不同。
綜合上述說明,可從警察機關組織之分工而分類為:一、縱向之 垂直分工,即中央到地方之各級警察機關,由上至下執行警察業務之 規劃、監督、執行(即警察機關之各個層級之工作設計與分配)之指 揮監督體系,其又分為:(一)「專業性警察業務」,即由專門設立之 警察機關,於其組織法上明文規範所掌管之專屬業務內容。例如,空 中警察隊、刑事警察局、航空警察局等。(二)「一般性警察業務」,
即警政署、地方警察局、分局、分駐(派出)所、警察勤務區員警等 之層級,依警察法及其相關法令所規範之任務分配,並將執行工作內
容加以分類。例如,行政警察業務(包括正俗、衛生、營業建築等)、
經濟警察業務、交通、戶口、外事……等業務。二、橫向之分工,即 各級警察機關內部分科(組)、室、中心辦事。例如,行政組、交通 組、督察室、秘書室、勤務指揮中心……等。
第二款 警察業務之發展與現況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於民國 78 年(1989 年)05 月統計資料顯示,
我國警察機關所主辦的業務計有十三項八十七目,其中協辦業務有六 項二十目。民國 84 年(1995 年)03 月消警分立,85 年(1996 年)
底警察行政業務第一目廣告物管理移給相關主管機關以後,主辦業務 有十二項八十四目,協辦業務有六項二十目。
民國 87 年(1998 年)01 月 23 日內政部警政署以警署行字第 3953 號函請行政院同意「簡化警察協辦業務之檢討與建議」案,幾經協商 後,警察機關職掌業務為七十四項,協辦業務為四十四項。
民國 92 年(2003 年)01 月 30 日內政部「簡化警察業務之檢討 與建議」之報告,再次針對繁重之警察業務,尤以協辦業務部分加以 討論。因警察主辦業務已相當繁重,加諸於協辦業務量亦大,造成警 勤區員警每人皆須兼辦分局交辦之業務至少一項以上,因而警員常利 用勤務時間處理業務等不正常現象,違反勤務基本單位的精神,也引 起警政高層重視此問題,例如:以前警員不巡邏,白天跑去市容整理、
拆廣告招牌,晚上送召集令(俗稱兵單)之奇特現象─不務正業觀感。
因而要求檢討,務必簡化警察協辦之業務,使之正常化。
近年來,警察業務隨著外在環境改變,甚至因新興犯罪型態出 現,而增加執法功能所帶給的業務項目,其間有移出亦有新增業務,
大致如下:
一、移出部分
(一)民國 72 年(1983 年)有關建築項下之違章建築查報與拆除之 執行。
(二)民國 81 年(1992 年)戶警分立。
(三)民國 84 年(1995 年)警消分立。
(四)民國 85 年(1996 年)底廣告物管理移由省(市)政府及縣(市)
政府工商單位管理。
(五)民國 89 年(2000 年)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水上警察局)併入
海岸巡防署。
(六)民國 96 年(2007 年)境管(含外籍人士、大陸、港澳地區人 民居停留管理)改隸移民署。
二、新增部分
(一)民國 77 年(1988 年)執行集會遊行業務。
(二)民國 81 年(1992 年)警備總部裁撤後,接管安檢及檢肅流氓 業務。
(三)民國 83 年(1994 年)納入野生動物保育業務。
(四)民國 84 年(1995 年)執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業務。
(五)民國 86 年(1997 年)性侵害犯罪防制業務。
(六)民國 88 年(1999 年)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業務,
並陸續成立少年隊、婦幼隊專責辦理。
(七)民國 88 年(1999 年)以後大力推行社區警政示範專責警勤區 工作,成立村里守望相助巡守隊,增設路口監錄系統,實施家 戶服務卡等強化警察服務功能層面。
(八)民國 94 年(2005 年)推動六星健康計畫─社區治安工作業務。
內政部警政署業務職掌表
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第 3 條:(民國 94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