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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指民國 42 年 6 月 15 日總統公布施行的「警察法」。該法全文 共計 20 條,其中包括:警察法源、警察任務、警察職權、警察行政 救濟、警察組織、警察人員、警察教育及警察經理等原則性之規定18, 內政部根據該法發布「警察法施行細則」。警察法中重要內容包括警 察法第 2 條規定之警察任務(警察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警察法第 9 條規定之警察職權(警察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由上可知,實定法上 之警察法,將警察於防止公共秩序、社會安全有關危害之任務與職 權,同時表現在刑事與行政危害防止上,其規範內容係廣義警察法,

而實定法上狹義警察法則排除刑事法19。本文所採警察法之意義,即 上述學理上之警察法意義及實定法上狹義警察法之意義。

第三項 警察概念之演變

第一款 傳統之警察概念

有許多學者認為,十八世紀歐洲的警察依據警察組織之型態,可

16 邱華君,警察法規,前揭文,頁 39~40。李震山,警察行政法論-自由與秩序之折衝,前揭文,

頁9。楊迎春,警察法之研究(上),中央警察大學警學叢刊,第 8 卷第 4 期,頁 19。

17 李震山,警察行政法論-自由與秩序之折衝,前揭文,頁 9。

18 邱華君,警察法規,前揭文,頁 41。

19 李震山,警察行政法論-自由與秩序之折衝,前揭文,頁 9~10。

以區分為二種模式,一是大陸派的警察制度,採集中形式的半軍事化 指揮系統,全國有統一的組織,而且中央政府有權指揮監督地方警察 機關,當時法國的警察即採行此種制度;另一個則是以英國為主的警 察組織體系,他們的警察是屬於地區性的分權體系,稱為海洋派的警 察制度。大陸派的警察制度以德、法、義大利、西班牙、日本及我國 為代表;海洋派的警察制度以英、美、加拿大等國為代表,至今世界 各國警察制度仍大致依循此二種模式,但晚近此二種模式警察制度之 間的差異已漸趨模糊20。以我國為例,有關警察概念之發展,與對人 權之保障有密切關聯。以下分就不同時期之警察權作一探討21

一、警察國之警察權

我國之警察權在民國 70 年之前,警察仍屬擁有極大權限之機 關,其不僅擁有法規制定權(如頒布一些職權命令),且擁有一部違 警罰法,掌理警察司法裁判權。而其警察行政權之範圍,仍擁有一些 衛生、消防、工商、安全以及風俗等警察事務。此種警察權,包括行 政、立法以及司法裁判權等,非常類似警察國家之警察權22

二、警察權之法制化

民國 70 年之後,警察概念受到法治國思想之影響,大法官透過 釋字第 166 號及第 251 號解釋,明確對於這兩號解釋所宣示違警罰法 違憲部分,至遲應於民國 80 年 07 月 01 日起失其效力,並應於此期 限前修訂相關法律,由社會秩序維護法所取代。然社會秩序維護法的 誕生,雖有逐漸限縮警察的防止危害任務,但由於當時立法的匆促,

仍存在若干非屬警察防止危害的一般行政任務,保有諸多舊時代警察 任務之範圍,如在該法第 72 條的製造噪音、第 77 條的公共遊樂場所 縱容兒童、少年於深夜聚集之管理等,其他機關依其他法律也有管轄 權,如此立法規定,似有不當之處23

三、警察之除權化

八十年代以來,警察權又產生另一波變化,即除警察化24。在警 察任務上,如消防、水上、移民等,皆不再屬於制服警察之任務。此

20 蔡震榮、黃翠紋合著,現代警察概念與職能之發展趨勢,收錄於王寬弘等合著,警察學總論,

五南圖書出版,2001 年 02 月初版,頁 208~209。

21 蔡震榮、黃翠紋合著,現代警察概念與職能之發展趨勢,收錄於王寬弘等合著,警察學總論,

前揭文,頁 230~234。

22 蔡震榮,德國與我國警察概念之發展,中央警察大學警學叢刊,第 39 卷第 1 期,民國 97 年 07 月,頁 9。

23 蔡震榮,德國與我國警察概念之發展,前揭文,頁 12。

24 詳盡「脫警察化」之演進與內涵之敘述,請參見許文義,從時代潮流變革探討當前警察法演 進之趨勢-以德國法為例-,中央警察大學警學叢刊,第 30 卷第 1 期,民國 88 年 07 月,頁 335~341。

外,另一趨勢為公營事業之民營化,派駐公營事業之保安警察,針對 民營化之結果,亦必須退出該公營事業。

然美中不足的是,我國警察法第 5 條第 3 款以及第 5 款規定:

「三、關於管理出入國境及警備邊疆之國境警察業務。五、關於防護 連跨數省河湖及警衛領海之水上警察業務。」已因組織變革分別由海 巡署以及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之,但警察法第 5 條卻未配合修正。另 警察法第 5 條第 6 款規定:「六、關於防護國營鐵路、航空、工礦、

森林、漁鹽等事業設施之各種專業警察業務。」此種專業警察業務,

若僅是負責門口警衛的任務,應可委由私人保全為之,似應可考慮配 合修正之。

第二款 現代之警察概念

警察之立法趨勢,因受到美國之影響,增加了一些原本不被視為 警察職權的任務,亦即所謂婦幼法規,例如青少年、婦女等之保護法 規以及性犯罪防制之法規等。由於這些規定,使得警察介入私人生活 領域中有關犯罪預防之工作,而使警察概念不再挶限在防止危害上,

且發展至犯罪預防的工作上。警察在人民有困難之際,亦應積極介入 其中,而盡國家保護之義務,在這些法規中,警察執行法律所規定的 保護令。亦即,警察權已擴及於司法活動上,警察權不再單純屬於行 政權,司法活動有明顯增加之趨勢,此種警察概念之變遷,致使警察 任務更具多面性25。例如,受到美國 911 事件的影響,為了反恐,處 理重大災害、其他重大緊急事件及整體治安的考量,我國在「行政院 組織法」草案中,規劃將警政署、消防署、海巡署及移民署,納入新 成立的「內政及國土安全部」26,可見警察之概念,已有擴大到國境 安全之趨勢。

第二節 我國警察法之發展

我國警察法,遠在民國 37 年 09 月,行政院即擬具警察法草案,

咨送立法院審議,原草案內容,分為總則、組織、人事、職權、教育、

經理及附則等七章,計 22 條。立法院審議警察法案,歷經六階段,

前後歷時六載,經過十個會期,至 42 年 06 月 02 日三讀通過,同年

25 蔡震榮、黃翠紋合著,現代警察概念與職能之發展趨勢,收錄於王寬弘等合著,警察學總論,

前揭文,頁 233。

26 資料來源:請參見http://reform.rdec.gov.tw/org home/yorg 01.htm。

06 月 15 日,由 總統公布施行,全部條文 20 條27,始完成立法程序。

由於本法的制定,是以憲法為依據,而其內容為適應國情之需要,符 合時代之潮流,使我國建警大業有完善的法典,奠定了建立警察制度 的規範,具有劃時代的意義28。警察法既為依據憲法建立警察制度的 警察基本法,其立法精神,舉其犖犖大者,厥為確立憲政警察任務、

發揚憲法均權精神、配合現行法制運作、適應國家當前需要及建立現 代警察制度29。茲就戒嚴時期制定與近年修正後之警察法內涵略述如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