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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的理想化與嚴厲的超我

第二章   權力與心理

2.   規範的理想化與嚴厲的超我

在先前的說明中,我們已經認識到,由於不存在先於規範的主體,我們無法 將外在規範置入到內心的過程,單純看成是由外在懲罰內化成主體的良心,因為                                                                                                                

28 因此,巴特勒也強調,主體作為展演中的建構,與存在主義理論下的自我(self)不同,因為 存在主義仍然認為有先於論述結構的自我與行動,參見Butler(GT:195)。  

這個主體毋寧正是透過背向自身的行動來逐漸產生的。然而巴特勒更欲指出另一 個不可將良心的運作視為對外在懲罰的內化的理由在於,社會的規制並非只是由 外單方面、機械地施加在主體身上,主體自身的心理(psyche)實際上也參與了 良心的構成或自我臣服的結果。透過佛洛伊德最初對自戀的說明,巴特勒指出,

代表良心的「自我理想」或「超我」的運作,最初與對自身的依戀或自戀相關,

外在的規範事實上並未完全消滅被要求放棄的本能,反而透過本能放棄後朝向自 我的嚴厲宣泄,進行更深刻的規制,造成主體更深刻的自我臣服。

早先佛洛伊德在〈論自戀:導論〉(On  Narcissism:An  Introduction)(Freud,   1914)的探討中即已經指出,良心的產生與力比多受壓抑相關,之後佛洛伊德才 在《自我與本我》(1923)與《文明及其不適》(1930)當中對超我有更深入的 說明。在〈論自戀:導論〉之中,超我(super  ego)的前身,即「自我理想」(ego   ideal)的概念已經出現29,並且,這種「自我理想」與自戀是相關的。佛洛伊德 指出,當所愛的對象被壓抑時,力比多(libido)的投注將會從對象中撤回,這 種對象力比多(object-­‐libido)將返回到自我,並且由自戀的滿足所取代。佛洛 伊德認為,力比多的本能衝動,在與該主體的文化與倫理理念衝突時,將會經歷 病態壓抑的變遷(the  vicissitude  of  pathogenic  repression):

依此,我們並不是認為,該個體僅僅是對於這些理念的存在有智性上的 認知,我們的意思是指,他將這些理念認同為自身的標準,而屈服於那 些向他提出的要求。我們可以說,壓抑(repression)是來自於自我,我 們也可更精確地說,它是來自自我的自尊(the self-respect of the ego)。…⋯…⋯

我們可以說,一個人在他自己之內設立了一個理想(ideal),並藉此來衡 量現實中的自我,然而,其另一個部分並不構成該理想。對自我而言,

理想的形成將會是壓抑的條件因素。這個理想的自我現在成為自愛的標 的(the target of the self-love),這是曾經在孩提時代被現實中的自我所 享受過的。(Freud, 1914: 93-94)

力比多的返回將嘗試把自我看成是可欲望的理想對象,透過「自我理想」的設立,

自我現在成為了力比多投注的的對象,退回到類似童年時代的自戀,只是這個理 想不再等同於自己本身,現在的滿足將來自於符合自我理想的標準與期待,然而,

這個「自我理想」最終將不斷地監視自我與該理想之間的差距,而成為嚴厲的良 心或是之後的超我(1914:  96-­‐101)。

                                                                                                               

29   在《自我與本我》中,佛洛伊德重新將「自我理想」(ego  ideal)確立為「超我」,參見 Freud

(1919:  70)。  

在上述佛洛伊德的說明中,已指出壓抑與理想認同之間的關係:「對自我而 言,理想的形成將會是壓抑的條件因素。」(1919:  94),基於此,關於規範的壓 抑與力比多間的關係,我們或許不該單純地將努力去滿足「自我理想」、去符合 心中的標準來達到替代的滿足,看成是被規範禁止或壓抑後的結果,巴特勒指出,

這個兩者的關係毋寧是相反的,並不是因為被規範壓抑後,才只能從符合自我理 想、符合社會規範的方式來得到欲望的滿足,而是力比多欲望的滿足支撐了整個 規範壓抑的運作:

對力比多的壓抑必須被理解為,其本身就是一種被注入力比多的壓抑。

因此,力比多並非完全地透過壓抑而被否定,反而是成為它自身臣服的 工具。壓抑的法律並非外於它所壓抑的力比多,而是在壓抑成為力比多 活動的限度內,法律才能發揮壓抑的作用。(Butler, PLP: 79)

巴特勒指出,本能或力比多如果能夠被法律所壓抑,那麼必須先將法律本身注入 力比多的運作,將臣服打造成是一種欲望的滿足,則法律才能夠發揮壓抑的功能。

由此,原本的力比多滿足並未被規範完全消除,而是被引導到規範想要達成的目 標去,「自我理想」將力比多的滿足限定在規範所容許的情況。或者說,是在「自 我理想」重新將阻礙原本力比多滿足的東西(即法律),打造成力比多滿足的對 象後,它才能產生壓抑的結果——規範本身必須先成為欲望滿足的場所,規範才 能壓抑原本的欲望,在這裏,欲望並非完全被根除,而只是透過對規範的欲望來 代替原本欲禁制的欲望。

但我們必須注意到,這個打造過程並非必然能達成或完全實現,佛洛伊德曾 指出必須區分「昇華」(sublimation)與「自我理想」這兩個概念,設立「自我 理想」的目的是為了達成昇華的結果,即將力比多投注到性滿足以外的其它對象 去,而只有透過「理想化」(idealization)的運作,這個對象在主體的心中的地 位才會強化與提升,當然,而這種理想化可能發生在自我力比多(ego-­‐libido)身 上,也可能發生在對象力比多(object-­‐libido),我們可能既將自己理想化而自戀,

也可能將外在對象理想化而賦予過高的評價(Freud,  1914:  94)。

然而,接受理想的權威、設立「自我理想」並不保證能夠符合理想,即達到 昇華的結果,那些無法轉變成朝向理想對象的力比多,之後即轉變為罪惡感。巴 特勒指出,在〈論自戀:導論〉中,佛洛伊德曾舉出的關於同性戀的例子(PLP:  

80),在佛洛伊德的說明中,壓抑除了能夠限制自戀的力比多(narcissistic  libido)

讓小孩開始將力比多投注在自身之外的對象外,也同樣限制小孩的同性戀力比多

(homosexual  libido),在無法滿足「自我理想」根除同性戀欲望的情況下,這種 同性戀力比多轉變成罪惡感,如同在之後《文明及其不適》(Freud,  1930)中所 看到的,佛洛伊德在談論自戀的主題時,即進一步指出,這種罪惡感最初是來自 於對父母懲罰與失去父母的愛的恐懼(1914:  101-­‐102)。在這裏,我們必須理解 到社會規制對「理想化」的利用關係,一方面,正是這種理想化的運作將規範所 欲引導的欲望對象,打造成理想上的欲望對象,另一方面,對受規制的小孩而言,

他也有誘因參與到理想化的運作,因為,是將規範權威理想化、在心中設立「自 我理想」後,才能壓抑自己對權威的攻擊性與反抗,以避免由此而來的威脅到自 身生命的懲罰。

不過,達成理想與消減罪惡感之間的平衡,似乎並不能完全說明規範在心理 的運作,在《文明及其不適》中,佛洛伊德的研究漸漸指出一種難以解釋的現象:

那些越正直的人,反而以更重的罪惡來指責自己(Freud,  1930: 126)。原本在〈論 自戀:導論〉指出的「自我理想」的階段中,罪惡感是來自於未能滿足外在權威 的理想,以及對權威的恐懼而來的,惟在《文明及其不適》佛洛伊德則指出了不 同於此種罪惡感的第二個階段,在這個階段中,不再是因為做了壞事而害怕受罰,

而是甚至在沒做壞事的情況下,做壞事的念頭也都無所遁藏而被超我所監督、譴 責,佛洛伊德區分出這兩種罪惡感的來源:

因此我們知道了兩種罪惡感的源頭:一種是源自對權威的恐懼,之後出 現的另一種,是從對超我的恐懼而來。前者堅持要放棄本能地滿足,在 後者的情形,除了放棄本能,同時也企求懲罰,因為那被禁止的願望持 續地留存,且無法隱藏於超我。……因此,即便已經完成放棄了,罪惡 感仍產生。……受威脅的外在不幸,即愛的喪失與外在權威的懲罰,已 經被永久內在的不幸所取代,換成一種罪惡感的壓迫。(Freud,  1930:

127-­‐128)

即使放棄了本能,仍舊無法擺脫自身的罪惡感,原本用來幫助自身控制本能的心 理機制,即超我,最終超乎欲望的滿足本身,而成為內心無法擺脫的恐懼來源,

且不斷地攻擊著自我。針對此種現象,佛洛伊德的洞見在於,雖然一開始良心是 造成放棄本能的原因,但這個關係之後卻被翻轉了:「每次本能的放棄現在都成 為良心運作的動力來源,且每次剛達成的放棄都增強了良心的嚴厲與不寬容。」

(1930:  128),在這裏我們看到了超我運作的邏輯,越是努力放棄反而越趨嚴厲。

就先前良心與克制本能的關係而論,這似乎是矛盾的,然而,佛洛伊德更進一步

直接地指出:「良心是本能放棄的結果,或者說,(那些從外在施加在我們身上的)

本能放棄創造了良心,它將進一步要求我們放棄更多的本能。」(1930:  129),

也就是說,在罪惡感的第二個階段中,根據佛洛伊德,反而是放棄本能滋養出嚴 厲的良心譴責。

對於這兩階段之間的矛盾,佛洛伊德認為事實上是可以理解或加以縮小的,

他以放棄攻擊的本能(aggressive  instinct)為例,指出其原因在於:「在良心之 中本能的放棄,所接著的效果就是,那些主體用以滿足但卻被放棄的每一分攻擊 性,最終都被超我所接管且增加了超我(對自我)的攻擊性。」(1930:  129),

因此,超我所揮舞的正是來自自我所放棄的攻擊性,於是我們又看到另一種良心 的起源方式。並且,根據這種良心的起源,佛洛伊德並不認為它的嚴厲單純只是 外在權威的延續:「這種良心的起源的觀點,和那種認為良心原始的攻擊性,是 外在權威嚴厲的延續,因而和放棄本能無關的觀點,兩者並不一致。」(1930:  129),

正是在這點上,在探討一個受規範、自我臣服主體的心理運作時,我們即不能只

正是在這點上,在探討一個受規範、自我臣服主體的心理運作時,我們即不能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