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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的場景:外於自身的主體

第四章   脆弱與倫理責任

第 三 節   承認他者

1.   承認的場景:外於自身的主體

因此,在自我形成的原初場景中,他人雖然可能是造成創傷痛苦的來源,它被內 化到我自身之中,成為我自身中無法說明的他者,但卻促使了主體第一人稱的「我」

的形成,「我」的故事的前提基礎才被設立。而在分析的場景中,他人同樣意味 著我的故事能夠獲得一個嶄新的意義,透過敘述改變我原本的故事,賦予它一個 完整的身份,同時一點一滴地改變我。  

 

        總結而言,巴特勒將主體形成與「演說的場景」相連結,而這也意味著我們 與他人間的關係。首先,透過傅柯對「關照自身」或主體化模式的說明,它指 出說明自身不再是將自己服膺於真理的統治,在透過自白說明自身時,不再是揭 露自身的罪惡與羞恥,而是將自身風格化地、自我顯現並公開於眾。此外,傅柯 也探討的是,自身與規範之間的關係,道德不再被視為決定主體的禁制,而是替 實踐自我的倫理主體設立了舞台。第二,主體來自於一個可被敘述的自我,它 不可免地暴露於眾,這意味著他人必然的在場,鄂蘭指出了存在與自我展現的關 係,Cavarero 則指出了他人對我說明自身的構成性關係,她們皆認為,「我」實 際上並非自身生命故事的作者,而必然依賴著他人的在場。第三,拉普朗虛的 理論則指出,在最初我必須先受到他人對著我說話,我才能夠有機會形成「我」, 即自身的意識、欲望甚至是驅力。而在演說場景中的所運作的移情作用,則打斷 我對融貫身份敘述的嘗試,將我帶回主體形成時的剝奪狀態,「我」實際上並非 說明自身中能夠完全理解自身的穩固基礎,反而,我們會需要「他人」才能夠適 當地說出一個融貫的故事。  

 

第三節 承認他者

1.   承認的場景:外於自身的主體  

        在先前的說明中,我們已經提及他人或他者(other)在巴特勒主體形成理 論中的重要地位,承接著上述的說明,本節嘗試整理出巴特勒曾提過的主張,來 探討巴特勒另一個相同重要的問題,即「承認他者」。雖然這個問題在先前的章 節中已經有觸及到,但在本節中,這些關於承認的問題將主要奠基在對黑格爾的 探討之上,巴特勒尤其對黑格爾「承認的場景」提出了一些補充與洞見,她稱之

為「後黑格爾的承認觀點」(post-­‐Hegelian  account  of  recognition)(GAO:  20,41)。

在這些主張中,她持續凸顯出主體與先於自身的規範、先於自身的他人之間的關 聯,這些關聯也意味著,原本看似自給自足、穩固的、作為敘述主體的基礎,將 不再完全屬於「我」,或非我能完全掌控的。但這些剝奪的處境並不意味著,我 不再負擔任何責任,或是無法去思考與他人之間的倫理關係,甚至無法採取行動 去幫助他人。相反地,這些剝奪的經驗反而能夠作為承認他者的倫理基礎,進而 推論出或促成有別於以自我為優先的倫理能動者(ethical  agent)。簡言之,在上 一節已經指出他人與規範對自我造成的剝奪,這些剝奪造就了我,成為我自身存 在的前提。而在本節,則要以這些剝奪的經驗為基礎,繼續開展出我們與他人間 的關係,即「如何對待他人?」或「如何承認他人?」的倫理學問題。主要會將 此分成三點問題來探討,第一個涉及的是主體對自身的「未知」,第二個則關於 到的是「外於自身」的狀態,第三則是指出在承認場景中的規範面向。  

 

        本節想要說明的第一點,即與自身「未知」

(opacity)概念對融貫身份的挑

戰相關,在無意識的運作與移情作用的揭露中,說明自身無法建立在一個能夠完 全理解自身的基礎之上,這種對自身的「未知」不只揭示著說明自身的界限,另 一方面,它也指出我們認識他人的限制,然而,這卻不妨礙我們對他人的承認,

甚至使得承認獲得更大的空間,並顯現出當中的倫理意涵。巴特勒區分出,對他 人身份的認識與判斷,與承認他人的意義並不相同,甚至有時候認識他人也不等 同於承認他人。在與他人互動的場景中,一方面,我嘗試呈現、說明自身,另一 方面,我也嘗試理解或給出對他人的身份說明,期待這些敘述能夠描繪出他人身 份的真實樣貌。然而,若考量到對自身或對他人認識的限制與未知,以及它們對 融貫、一致身份的干擾,則我們便不再將身份看成能夠完全被掌握的、固定的對 象,或者是有所謂的「真實」或「本真」(authentic)可言。  

 

        由此,巴特勒嘗試將此種「未知」的運作放置到黑格爾的承認場景之中,並 且將它作為能夠給予他者適當承認、由承認雙方所共享的基礎:  

 

在這之中,正是我對自身的未知使得我有能力去給予他人某種意義的承 認。這也許將會是一種倫理關係(ethics),它建立在我們共享的、不變 的且局部的對我們自身的無知的基礎之上。(Butler, GAO: 41)  

 

巴特勒認為,在承認的場景中納入「未知」的向度,看見自己在認知自身與他人 中無法穿透的限制,反而使得我們更有耐心地且更寬容地對待他者,這種無法完 全認知的特性,實際上具備了豐富的倫理意涵:首先,透過指出身份之中不穩

固、不融貫的且無法被認知的部分,這種無法被克服的「未知」根植在身份之中,

這種意義的身份,不再認為理解他人意味著將他人完全掌握。對巴特勒而言,要 求完整融貫的身份即意味著某種「倫理的暴力」(ethical  violence),這種暴力要 求將他人的身份確定下來、視為一成不變的,而這種身份規範的要求顯然是無法 達成(GAO:  42)。再者,巴特勒指出,即使理解到這種認知上的限制,但這並 不意味著我們便解消了這種未知,讓自身或他人從此變得透明可知,它反而使我 們去經歷這種認知上的限制,而這種經驗將能夠使我們更加謙遜與寬容:「對於 那些我無法完全知曉的東西,我將需要被原諒。而我同樣也會被置於去原諒他人 的義務(obligation)之中,他們也同樣被建立在局部的對自身的未知之中。」(GAO:  

42)。  

 

        承認自身之中無法被說明的、未知的部分,就不再以對身份的完整敘述與

理解作為承認他人的前提。確實,有時候自以為能夠完全理解他人,反而阻礙了 對他人適當的承認。因此,當我們詢問他人是誰時,我們即不應再試圖透過終局 式、定義式地提問去問他人是誰,而面對他人是誰的問題時,我們也不能再期待 能給出完全滿足的答覆。巴特勒指出,不再試圖給出他人是誰的滿意答覆,實際 上反而是承認了他人能夠存活的空間:  

 

透過不再追求滿足,同時讓這個問題保持開放,甚至是忍受它,我們才 讓他人存活,因為生命可能正是超乎任何我們嘗試想要給出的說明的東 西。如果讓他人存活是任何承認的倫理定義,那麼這種版本的承認將不 會把其基礎置於認知之上,而是會奠基在理解的認識論界限(epistemic limits)之上。(Butler, GAO: 43)

 

在這種版本的承認中,我們嘗試去詢問或認識他人是誰,但卻不要求或期待必須 給出一個最終的答案或判斷。那些要求完全定義式理解的身份,就像是Cavarero 理論中所認為的,這種認識中所產出的知識只問「他/她是什麼?」卻無法回答

「他/她是誰?」,而忽略了他個人不可重複的特殊性(Cavarero,  2000:  13)。

巴特勒指出在承認的過程中,我們應該避免對他人做出決定性或定義式的判 斷:「承認不能被化約成是做出或給出對他者的判斷。……事實上,承認有時候 反而要求我們懸置這些判斷,才能夠去理解他者。」(GAO:  44),這些判斷可能 包含道德的或法律的評價,在我們遭遇到他者時,這些可責性的結構可能已經預 先對他者做出評判,它可能預先地將他人或他者視為不正當、不具備人性、應該 被譴責的對象。但是,若我們要進行倫理的思考、拓展更多承認他者的可能性,

則必須先懸置這些道德或法律的判斷,我們才開始有承認他者的空間。例如巴特 勒認為,「譴責」也是一種與他者發生交流的「演說模式」(mode  of address),

也是認識他者的一種方式,但有時這種譴責可能成為一種迅速將譴責者與被譴責 者,放置在不同本體論位置的方法,甚至成為一種透過清除對方、來將自身道德 化的方式,這種譴責便掩蓋或否認了自身認知上的限制,排除了他者未來的各種 可能性,除此之外,譴責有時意味著「放棄」這個他人,甚至更進一步地,可能 正是以「倫理」(ethics)之名,企圖懲罰或施加暴力在這個人身上(GAO:  46)。

確實,全然地譴責他人,將他人視為完全理解自身的主體,也將自己視為完全理 解他人的主體,它忽視了那些我們無法理解或掌控自身、被剝奪的經驗與時刻,

透過譴責否認了這些對自身的「未知」。在巴特勒舉出卡夫卡短篇小說〈判決〉

(The  Judgment)的例子中,這種不諒解他人、帶有「倫理暴力」的譴責,甚至 剝奪了主角葛奧格(Georg)的「自我反思」與「社會承認」的機會,導致他自 殺的後果(GAO:  46-­‐49)。

        第二點巴特勒對黑格爾承認場景的補充,則在於承認的關係中,未必要建 立在將他者認同為某種共同或相似身份的前提之上,這種解讀透過雙方之間的相 似性,預設了承認行動的相互作用(reciprocity),似乎承認他者,同時也意味 著承認了與他者相似的自己,因而透過承認他者反映出自身的身份。然而,巴特 勒指出,黑格爾的承認場景並非返回自身,而是不斷地離開自身的運作,上述這 種相互作用的承認仍舊將自我置於承認的中心。根據黑格爾的《精神現象學》, 在自我意識遭遇到的另一個自我意識時,它發現另一個自我意識是和自己相同的、

        第二點巴特勒對黑格爾承認場景的補充,則在於承認的關係中,未必要建 立在將他者認同為某種共同或相似身份的前提之上,這種解讀透過雙方之間的相 似性,預設了承認行動的相互作用(reciprocity),似乎承認他者,同時也意味 著承認了與他者相似的自己,因而透過承認他者反映出自身的身份。然而,巴特 勒指出,黑格爾的承認場景並非返回自身,而是不斷地離開自身的運作,上述這 種相互作用的承認仍舊將自我置於承認的中心。根據黑格爾的《精神現象學》, 在自我意識遭遇到的另一個自我意識時,它發現另一個自我意識是和自己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