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重新意指規範
第 四 節 合法的展演與能動性
1. 展演:拒斥與重複
在本節的「1. 語言的根本依賴」中,已經提及了關於主體對語言依賴,主體 必須依賴語言向度的社會身份才能夠獲得生存,並且,這個語言向度本身是規範 性的,某些社會身份在一開始,就被排除在社會規範可存活的範圍之外,也就是 處在卑劣當中(in abjection)。由此,巴特勒指出:「如果主體是透過進入語言的 規範性之中才成為主體,那麼重要的是,這些規則將先於該主體的形成,並且調 控著主體的形成。」(ES: 135)。這種對主體調控的規範,涉及到的正是語言、象 徵領域或社會之中「拒斥」(foreclosure;forclusion)的運作55。在先前的說明中 曾提到巴特勒對拉岡「拒斥」概念的運用,規範透過拒斥特定身份與欲望的可能 性,來打造規範體制之下的合法身份,例如異性戀體制透過對同性戀的禁制,否 決了對此種欲望或生命失去哀傷的可能性,同時也促成了異性戀身份認同與合法 性。
將這種「拒斥」的概念運用到語言的向度中,巴特勒探討了語言、規範與主 體形成之間的關係。首先,類似傅柯對權力的分析,巴特勒指出,法律或規範對 語言中的審查機制(censorship),也會是「拒斥」的一種類型,雖然它旨在禁止 特定領域的出現,但仍舊是富有「生產性的」(productive),因為它根據這些規 範,透過排除的方式來生產出合法的主體(ES: 133)。再者,在這之中,巴特勒 強調的是,主體的形成不只是透過去規制主體可以或不可以說什麼,而是更根本 地透過去規制「可說的論述領域」(domain of speakable discourse)來達成,這 個可說的論述領域,成為我能夠開始說話的前提條件(ES: 133)。因此,巴特勒 指出,言論審查的的重點不僅在於我不能說特定的言論,而是審查的規範根本地 限定了那些可說的領域。第三,更進一步地,是否服從言論審查的規範,則將影 響到主體自身的地位:
這裡的問題並非是否主體所述說的某個言論被審查,而是特定的審查運 作如何決定了誰能夠成為主體,這決定於該主體地位候選人(candidate for subjecthood)的言論是否遵守了那些控制了什麼是可說(speakable)與 不可說的規範。要跨出可說性的領域(domain of speakability)就是冒著 失去自身主體的地位的風險。在自身的言論中去實踐那些控制可說性的 規範,就是將自身實現為言論的主體。(Butler, ES: 133)
55 關於「拒斥」(foreclosure;forclusion)概念的說明,請參照前註 34。
那些不可說的領域,將會被視為是不合法的言論,而說出這些言論,也將危及主 體自身的合法性。關於此種言論與身份控制之間的關係,例如在形塑國家
(nation-‐building)的過程中,言論審查便是在控制對社會以及其文化對自身的 呈現與敘事,控制那些挑戰國家合法性的言論、或對特定歷史事件的敘事,或是 在軍隊當中對同性戀的否定,同時係在打造軍隊的陽剛主體(ES: 131-‐132)。
也因此,對言論的審查不僅僅在於對言論本身的限制,而是在於建構出「可 說性」與「不可說性」(speakability and unspeakability)領域的區分。而區分出 這兩個領域的規範,也成為建立或維繫主體自身所依賴的條件。主體所進入的語 言的領域,實際上是根據一套與身份相關的規範所建立起來的。透過「拒斥」的 運作,一方面,言論審查的權力生產了言論的界限,另一方面,透過合乎這些界 限的規範,它生產出了合法的、被承認的主體:「(言論審查)同時也形成了主體 以及語言的合法(legitimate)界限。」(ES: 132)。
在這個意義下,主體依賴於語言與規範才得以形成,這不只是說主體是被建 構的,而是更進一步指出這樣的建構與形成將伴隨著「代價」。在這種主體形成 的模式中,主體只能透過阻絕其他種可能性的方式來生產,也因此,這些主體形 成的規範條件中,也都涉及了一個「不可說」(unspeakability)的領域:
更進一步地,如同拉岡或拉岡論者所主張的,進入語言將伴隨著代價:
這個統治著說話主體開端的規範,將該主體與不可說的領域分別開來,
也就是,它們將不可說性(unspeakability)成為主體形成的條件。(Butler, ES: 135)
因此,形成主體的條件,也同樣是形成主體的代價。這些語言與規範不只排除了 特定欲望對象的可能性,它也同樣排除了特定的言論的可能性,特定的言論被置 於「不可說」的領域,這個被排除的領域,以被否定的方式,成為主體的前提條 件或代價。巴特勒由此指出:「以拒斥來理解,則言論審查透過生產出一個不可 說的領域,來產出論述的政權(discursive regimes)。」(ES: 139)。
例如,在《身體之重》(Bodies that Matter)當中,巴特勒便以這種重複的展 演,來分析生理「性」(sex)對身體的二元建構,以及性別的身份規範,如何劃 線出「人類」的定義範圍,那些被拒斥、不可說的領域與身體,將成為規範本身 構成性的「外部」(constitutive “outside”):
因此,光是說人類主體是被建構的是不足的。因為人類的建構是一個分 化的運作,它生產出比較像是以及比較不像是的「人類」,非人 (inhuman)
也就是指對人類而言是不可理解的(humanly unthinkable)。這些被排 除的領域逐漸成為「人類」的邊際,成為它構成性的外部,並且出沒在 這些邊界上,成為干擾或重新意指這些邊界的持續可能性。(Butler, BTM:
xvii)
然而,正是因為主體本身是倚賴這種被排除的外在才形成的,我們並不能將此種
「拒斥」或規範的「建構」視為是施加在一個既存的主體身上的作用,而是透過 實踐這些界限,該主體自己才展演地被生產出來(performativesly produced),
這種排除或禁止,並不只出現在主體形成的時刻,而是一個主體生命中持續的過 程,如同詢喚的運作,這些規範不斷地影響且限制著主體的一生(ES: 138-‐139)。
更重要地,根據這些維繫界限的規範來重複地展演,其過程將形成主體自身,
其身份的穩固與同一性,甚至將累積地、虛構出先於這些展演運作之前的「本質」
或「物質」(matter)的狀態。巴特勒不只認為「性別」(gender)是社會對人們 預先存在的生理「性」與「身體」後天的建構,更進一步地,她認為生理「性」
的「物質性」(materiality)或「身體」,也同樣是異性戀規範論述下的產物,身 體不該僅僅被視為是規範所要去作用的表面,它反而會是:「一個物質化的過程,
它在時間的經過中穩定了且產生邊界的效果,即那些被我們稱作物質的固定性,
以及表面(fixity and surface we call matter)。」(BTM: xviii)。我們應該將這種規 範所打造出的主體與對應其身份的身體、欲望與言論看成是一種展演的論述權力 下的效應,或者是規範重複的物質化(materialization)後所虛構產生出的、對 身體產生規制作用的理想「本質」建構。
因此,展演的建構不只是拒斥特定不可說的領域,它的另一個向度便是對規 範的重複引用,來產生物質的效應(material effects),它將某些規範的產物,看 成是先於規範的自然基礎或當然的預設,從而掩蓋了規範自身的運作:
由此,展演性並非單一的「行動」(act),因為它總是對規範或一套規範 的重複演歷(reiteration),一旦它獲得在當前的這種貌似行動的地位
(act-like status in the present),它便隱藏或掩蓋了重複之下的慣習。
(Butler, BTM: xxi)
因此,我們應該不僅僅將正當的「人類」,或性化的身體(sexed body)看是被 動地對法律的遵守後的結果,它實際上是由法律所促成的各種主動地引用的行動,
但是,這些行動最終都被歸結到該行動主體本身的內在特質,例如身體、靈魂、
意志、理想等等,但正是透過這些被視為當然的行動基礎,規範掩蓋了自身重複 的運作以及被其所拒斥的領域,而這些被掩蓋的領域,反而會是主體的自主行動 能夠浮現的條件。
如前所述,如果要理解規範所打造的具備「合法性」或「可說性」的主體是 如何在重複規範當中構成的,則我們就應該同時考量到那些被否決在這些領域之 外的生命可能性。展演是主體維繫、生產自身的運作,但卻是受到規範所規制的,
巴特勒指出,「展演」的兩個特性即在於:「展演性的規範效力-它能確立什麼才 有資格算是「存在」(being)的權力-不只是透過重複演歷(reiteration)來運作,
同時也透過排除來運作。」(BTM: 140)。也因此,我們在思考展演的效果時,我 們勢必不能忘記其運作時「拒斥」以及「重複演歷」的兩種面向。主體並不是自 由地在展演著自身的身份,而是被迫要根據並引用這些過去的規範,來達成或維 繫主體在社會規範中存在的可能,否則他就無法成為那些被視為本質自然的、合 法的、能夠存活的主體。
然而,如果說重複的展演成為主體自身的前提條件,那麼誰是做著這個展演 行動的主體呢?巴特勒指出,規範的展演需要不斷被重複才能生產出主體自身,
這個主體透過「引用」(cite)展演,來將自己暫時地打造成是展演行動的根源,
但它實際上是透過展演本身一個之後才出現且虛構為根源(belated and fictive origin)的主體(ES: 49)。也就是說,在根據排除的規範展演的當下,不論是用 仇恨言論傷害他人,或是自身臣服於合法身份的規範,這些引用規範的言論都使 得該說話者暫時獲得了主體的地位:「然而,這種主體-效應(subject-effect)是 該引用(citation)後的結果。」(ES: 50),就像在先前所說明的尼采的主體編造 一樣,透過不斷「背向自身」並臣服於規範,主體才虛構地被預設出來,展演並 不預設展演背後有一個預先存在的行為者56。但是,巴特勒也澄清,這種虛構
(fiction)的意思並不是說這是一種幻覺,而是說這些身份本身是歷史效應下的
(fiction)的意思並不是說這是一種幻覺,而是說這些身份本身是歷史效應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