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 二 節 文獻回顧與研究方法
本文想要透過探討巴特勒的主體理論,來作為對上述關於規範性與主體之間 的問題的思考,尤其,在巴特勒的理論中,權力與心理同時會是主體形成的重要 面向,而去承認那些不被承認的身份、維繫岌岌可危生命的存活,則是會是重要 的倫理議題。透過巴特勒的理論,本文將指出,關於規範性的討論必須納入主體 的心理(psyche)層面,也就是必須同時納入意識與無意識欲望的運作,才能理 解規範的權力如何使得主體持續地「自我臣服」或自我譴責,來鞏固規範自身的 運作。此外,社會中的禁制本身也透過「拒斥」(foreclosure)的方式,規制著 主體的身份與欲望,預先劃定了可被承認的範圍,而這種禁制的規範性正是透過
「重複演歷」(reiteration)或展演的效應來維繫與建構的。而不同於「主權主 體」(sovereign subject)對主體的想像與預設,巴特勒所提出的主體將處在一種
「外於自身」(ek-‐static)或「剝奪的」(dispossesive)的本體論狀態,這種主體 的身份並非穩固,對自身也並非能夠完全掌握、或融貫地理解,與他人的關係也 並非完全分隔或不受影響,相反地,這樣的「剝奪的主體」(dispossessive subject)
將依賴於外在的規範與他人才得以存在。而根據巴特勒,這樣的主體觀將有助於 我們看到生命的政治處境,以及與他人之間的倫理關係。
第二節 文獻回顧與研究方法
巴特勒 1990 的成名作《性別麻煩:女性主義與身份顛覆》(Gender Trouble:
Feminism and the Subversion of Identity)出版後,即引起女性主義理論讀者之間,
甚至其他不同領域的討論。在本書中質疑了性別身份的穩固性,她將性別視為「展 演」(performative)運作下自然化後的結果,不只打破了性別的二分,她更是
挑戰生理性(sex)與性別(gender)兩者的區分,身體的生理性不再被視為當 然內在、自然的,而對立於外在的性別社會建構,相反地,她指出,這些被視為
「內在」的身體,同樣是由文化秩序與論述,排除掉其他種人類身體樣貌的可能 性後的結果。在本書1999 年的出版序中,巴特勒提到寫作本書的緣由,以及這 種嘗試將性別「去自然化」(denaturalize)的努力,是來自於想要對抗來自於生 理性的理想形態(ideal morphologies of sex)中所隱含的規範暴力(normative violence),並且想除去在日常生活或學術領域的性論述中,將異性戀推定成是自 然的預設(Butler, GT:xxi)。
在巴特勒的意義下,這些關於性的理想以及預設產生了「規範的暴力」,它 限制了人類的生命,而人們一旦無法合乎這些規範,他們也將被宣判於一種「雖 生猶死」(death within life)的狀態。而就在下一個段落,在她回應讀者對她作 品的提問中,便提到她對規範性(normative)的看法,她認為有些讀者預設在 她的作品中並不處理女性主義思想中的規範面向:
「規範性」在這種批評的聲浪中很明顯至少有兩種意義,由於這是經常 被我使用這個字,我主要是在描述,由特定種類的性別典範所施展的世 俗暴力。我通常使用「規範性」的方式,是同義於「有關於治理性別的 規範」(pertaining to the norms that govern gender)。但是「規範性」這 個字也同樣涉及倫理的証成(ethical justification),它是如何被建立的,
以及由此將衍生出什麼具體的後果。(Butler, GT: xxi)
在巴特勒的回應中,雖然巴特勒並沒有提出一個積極的關於性別的規定
(prescription)要求人們遵守,或嘗試去區分出哪些東西才有資格算是顛覆的
(subversive),因為這樣毋寧又是再度劃分出何種性別才應該被展演的規範暴 力,而這正是她所要避免的。她認為,去質問什麼東西才有資格被稱作「性別」, 本身就已經是一個去探究權力的規範運作的問題,並且關於顛覆的判斷也無法脫 離特定具體的脈絡,或者說,關於顛覆性的判準總是會、且應該要失敗(GT:
xxii-‐xxiii)。
因此,巴特勒的理論並非只是在訴諸文字遊戲的性別顛覆、或是忽視了人們 在性別領域之中真實的政治處境,相反地,她對規範以及其權力的探討最終將歸 結到人類生存的可能性,被承認的可能性等等的倫理議題。巴特勒在序中指出她 最關心的問題是:
什麼東西將會或不會構成一個可理解的生命(intelligible life),以及關 於規範性的性別與性向(normative gender and sexuality)的預設,如何 預先地決定了什麼是成為「人類」以及「可存活」(livable)的資格?換 句話說,規範性的性別預設如何地劃分了那些符合人類描述的特定領域?
我們要透過何種方式才能夠看見這種劃分的權力,以及我們要透過何種 方式來改變它?(Butler, GT: xxiii)
在巴特勒的說明中,對規範性的分析即不能脫離,規範如何劃分出可被承認與不 可被承認領域的問題,也就是規範暴力亦或是規範權力的運作,以及在此運作之 下生命所遭遇到的處境。雖然巴特勒在本書中主要是探討關於性別的規範性,但 她對規範權力的探討卻不限於此,而在接下來的著作中有了更寬廣、更深刻的討 論。而本文所欲關注的,正是巴特勒所提出的關於主體和規範之間的關係,以及 要如何要拓展更多可理解、可存活、可被承認的生命領域的政治與倫理議題,不 再讓這些生命處於雖生猶死的狀態。
巴特勒的理論在過去已經被許多文獻做過討論,除了巴特勒對個別領域或特 定議題的主張,已有不少的專書都針對巴特勒的著作做過十分完整的介紹。而由 於巴特勒的理論所牽涉的研究取徑與理論資源十分廣泛,不同的二手文獻都各自 有對巴特勒理論所著重的面向。例如,有些專書將巴特勒所提出的論證與主張,
放置在女性主義理論陣營的脈絡之中,探討了關於性別與展演之間的關係,或是 關注其中的政治理論或政治實踐(Salih, 2002;Jagger, 2008),有的則格外強調 巴特勒的理論與黑格爾思想之間的關係(Lloyd, 2007)。當然,巴特勒的理論對 於女性主義與酷兒研究的影響,也同樣有論文集的出版(Breen and Blumenfeld, 2005)。雖然巴特勒在性別理論的領域享有盛名且影響深遠,但實際上,她對於 規範以及主體的思考並不限於性別與身份的問題。有學者便指出,巴特勒對政治 理論的貢獻似乎仍舊未被重視,即使在《性別麻煩》後巴特勒已經出版了九本書,
但因為她早期的著作被過度強調,她仍舊被定位成是一位「性別理論家」,她關 於政治與倫理的理論並不受到重視(Chambers and Carver, 2008a;Sara Rushing, 2010)。然而,同時也有學者指出,巴特勒的政治理論與傳統的政治理論不同,
而不能僅僅將她單純視為是政治學者,而忽略了巴特勒理論跨領域的多元性,並 以論文集的方式探討巴特勒理論的多種向度,以及其所觸及到的個別議題
(Chambers and Carver, 2008b)。
確實,在美國 2001 年的 911 事件之後,巴特勒便開始思考國際之間關於戰 爭、國家暴力以及政治生活的問題:2004 年出版的《岌岌可危的生命》(Precarious
Life)、2009 年的《戰爭的框架》(Frames of War)都探討到,在規範暴力以及
國家暴力交雜之下,主體所面臨的脆弱處境(Butler, PL;FW)。這些具體的問 題涉及到,例如美國政府在911 事件後的大規模監禁、軍人虐囚、媒體敘事以 及對以色列政府的批評。在2005 年出版的《說明自身》(Giving an Account ofOneself)中,巴特勒更是探討了關於道德哲學、主體與他者的關係等等的倫理議
題(GAO)。然而,這樣的「倫理轉向」,正如 Chambers 與 Carver 所指出的,並 不代表巴特勒在先前的著作中都未曾探討過關於倫理的議題(Chambers and Carver, 2008a:95-‐96)。同樣的主張,本文在先前《性別麻煩》序言中的引文中 也已經指出,實際上早從《性別麻煩》起,巴特勒的理論便已經蘊含著在規範、權力問題探討下對主體的倫理關懷。然而,本文也想要強調的是,在2000 年之 前的著作中,巴特勒的理論對於「規範」、「性別」、「權力」或「展演」等等概念 較為重視,但在2000 年之後的著作,她才更直接地探討了「倫理」、「他者」與
「責任」等等的概念,這些概念確實是在巴特勒開始思考跨國的倫理關係、戰爭 的暴力與主體的處境之後才逐漸成為重點的。
例如在 2007 年與 Spivak 合著出版的《誰歌頌著民族國家?語言,政治,歸 屬》(Who Sings the Nation-‐State?Language, Politics, Belonging)與 2012 出版的
《分道揚鑣:猶太性與對錫安主義的批判》(Parting Ways:Jewishness and the
Critique of Zionism),前者透過巴特勒與 Spivak 的對話,討論了在當代國家邊界
更加模糊與國界遷移的脈絡下,關於國家主權、無國籍者等等的政治議題。後者 則運用了許多具有猶太淵源的哲學理論資源,來批評以色列對巴勒斯坦的國家暴 力與錫安主義,並試圖分析猶太宗教與世俗國家之間的政治關係,並更進一步地 思考戰爭與「非暴力」(non-‐violence)、「同居共存」(cohabitation)等等跨越國 界的倫理議題(Butler 2007;PW)。在近期對巴特勒探討的專書或文章中,幾 乎都不可能忽視在國際的脈絡中,巴特勒對政治理論的貢獻,當然,也有學者針 對這些巴特勒後期「非性別」的理論寫作專書,但他同時也指出,我們無法從巴 特勒的政治理論中,完全去除她的女性主義理論,或是完全不論她早期的作品(Schippers, 2014:3)。因為一方面,即使在 2000 年之後的著作中,巴特勒仍 舊有以性別或親屬關係(kinship)為主題的著作(Butler, 2000;UG)。另一方 面,本文也同樣認為,要完整掌握巴特勒近期作品中的政治或倫理理論,尤其是 當中所提出或運用的概念與主張,則必須同時回顧她早期的作品,才能夠知道這 些概念與主張背後的理論脈絡與演變。
例如就本文所關注的主題而言,本文認為,要理解巴特勒作品中的議題與主 張,我們必須對巴特勒的主體理論有一定程度的掌握。而要理解巴特勒意義下的
主體,以及該主體與其他領域,如規範、心理、語言、他者等等的關係,則不可 能忽略巴特勒早期的著作,因為在在這些著作中已經奠定了日後巴特勒對主體的
主體,以及該主體與其他領域,如規範、心理、語言、他者等等的關係,則不可 能忽略巴特勒早期的著作,因為在在這些著作中已經奠定了日後巴特勒對主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