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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特勒對主體的思考涉及的理論資源廣泛,本文也嘗試透過同時探討巴特勒 與其所引用的理論文本,作為理解所必要的前提工作,並試圖呈現出之中的各種 面向。而在結論的部分,本文則想要回到最初緒論中所提出,關於規範性與主體 的問題。透過對巴特勒作品閱讀之下所描繪的主體樣貌,以及它與規範的關係指 出,主體性的產生與規範的實踐不會是分隔的領域,而是在每個涉及道德規範的 行動中,都隱含了、預設著並且也生產著一個「我」的主體位置,它面臨來自規 範的要求,而嘗試給出回應。但這並不意味著,主體係站在規範的對立面,而總 是能夠自由地、預先地將規範當作一個慎思審視的對象,之後才決定如何適用或 遵守規範。相反地,主體本身是在一連串涉及規範的實踐中,逐漸獲得的語言的 位置。透過自我不斷地去實踐規範,維繫自身的連貫的意志,展演地參與到主體 的自我建構之中。然而,雖然規範形構了主體,但這不等於主體總是能在既存的 規範中,找到自己能夠佔據或生存的位置,或是忽視它在特定歷史中所被賦予的 身份,以及其身體與心理的感受與記憶。

規範性涉及的是主體心理的束縛感,規範的詢喚迫使主體去對規範做出回應,

在這之中,主體並不單純地是在服從或違反規範,而是同時投入到自身的建構之 中,在這過程中主體的本體論地位是不穩固的。本文的第二章著重在於主體形成 時,權力與心理這兩種理論面向的互動,探究權力所採取的心理機制。根據巴特 勒,倫理的規範迫使自我投入到「背向自身」的過程中,但同時也將其心理分裂 為二,促成反身或自我意識的形成。規範的心理意識的產生,正是基於個體曾經 遭遇創傷般的剝奪,而必須引入規範的認同來緩解或抵禦失去依賴對象或死亡的 恐懼。此種意識形成於將規範適用在自身身上的規範情境中,持續臣服的過程中 反而獲得了主體性的經驗,主體弔詭地成為「自我臣服」後的展演產物。這正是 傅柯對於規範權力的洞見:「權力只能對自由的主體施展,且只有在他們是自由 的限度內」(Foucault,  1983:  221)。這也是為何在規範性的經驗中,自由與束縛 這兩種經驗能夠同時被模糊地牽連在一起,甚至讓束縛成為自由或生存最終的意 義。尼采曾經指出,正是禁慾主義的理念替痛苦找到了出口與意義,它讓人類獲 得忍受痛苦的能力,而任何通往自殺虛無(suicidal  nihilism)的大門也就被關閉 了(Nietzsche,  1967:  162)。

然而,如果說規範性的拘束並不是指在暴力威脅下所被迫作出的行為,也不

是根據抽象道德公式所做出的邏輯推演或純粹理性,更精確地說,如果我們要嘗 試去開展出在規範性的經驗之中,既是臣服卻又是自由的悖論時,那麼在思考上 所必須納入的向度,正是這個總是參與在其中的主體欲望,以及主體欲望跟大他 者之間的關係80。巴特勒引用精神分析的理論資源指出,正是因為規範利用了主 體的心理,它將自身打造成是欲望投注的對象、滿足自我理想的場所,才能夠支 撐起規範的壓抑作用。透過此種規制心理的權力機制,在臣服的過程中產生的反 而是主體性與欲望的滿足,然而,這不只造成主體對臣服的「固執依戀」

(passionate  attachment),而那些被迫要放棄的本能、被否認的所愛對象,根據 佛洛伊德,最終將可能導致對自我嚴厲的譴責與憂鬱。

在本文的第三章中,則試圖探討在語言領域中主體與規範權力之間的關係。

巴特勒利用「展演」的概念來說明主體的形成,展演是論述與規範領域中所運作 的政治權力,它透過「重複演歷」與「拒斥」,劃限出生命與身體的合法領域,

那些不被規範制度、法律所承認,或缺乏生存所需的物質條件所支持的生命,便 處在岌岌可危的處境之中。而在展演的視角下,規範之於主體便不會是一次性的 建構或詢喚,而是一個持續重複,也可能同時是持續傷害的過程。一方面,主體 需要引用規範來形成自身,但另一方面,規範也需要透過主體的重複來維繫。此 種規範與主體之間相互展演、建構與維持的關係與時間的向度,除了指出規範與 主體本身的歷史與偶然性,更重要的是,它也指出了這兩者在本體論上不穩固的 狀態。對於規範而言,展演指出規範在未來可能透過重複被重新意指的可能,透 過展演的言說行動,新的合法性與生命的生存空間,將有可能被語言的效應生產 出來。對於主體而言,它則抗拒對身份融貫、整體化的總合,拒絕將主體歸結於 單一的身份意義,透過重複而向未來開放並訴求自身的合法性。

然而,政治的行動或展演的抵抗並不只存在於規範或言說的領域之中,根據 巴特勒,展演同時是語言的也是身體的。身體雖然標示著自身的脆弱,它需要外 在經濟的、物質的條件支持來滿足其需求,這意味著的是身體無法憑藉自身,而 要依賴於外在所處於的岌岌可危狀態。但是,人們也利用自身的身體來抵抗國家 的暴力與法律規範,身體能夠佔領或堅守著特定的公共空間,甚至以犧牲的方式 來提出政治的訴求,而這些活生生的、頑抗的身體所要求的,正是讓身體得以存 活或適於生活(livable)的條件本身。在這個意義下,身體是這些政治行動所指 向的目標,但它同時是政治抵抗能夠展現的條件,身體的岌岌可危與存活成為其 政治正當性的基礎,或成為該政治行動的能動性來源。這些展演行動所欲達成的,

                                                                                                               

80   關於這點,感謝沈志中老師的回應。  

正是生命能夠平等生存的權利。規範雖然銘刻在身體之上,但身體並未因此被消 滅,也不會只是單純地接受它、或總是遵從它,身體在集會(assembly)中或其 他領域中的抵抗,正實施著也要求著身體能夠在公眾空間中的顯現、存活與自由 的權利,以及支持著這些權利的基礎設施(infrastructure)。而正是因為身體可 能死去,它作為生命存在的前提,才讓規範與主體之間的辯證關係獲得更動態與 政治面向的開展81

在本文的第四章,則主要關注在巴特勒主體理論之中的倫理向度,尤其是與 他者的關係。主體形成的場景,不管在阿圖塞的「詢喚」,或是拉普朗虛「訊息」

的說明之中,我們都看到了一種「演說的場景」(sene  of  address)。也就是,要 先被他人對著說話,接收來自他者的訊息,我才能獲得語言中的位置。要接收到 來自他人的刺激,「我」的感受才得以被開啟。在這個意義下,在我能夠說話,

或訴說我自身的故事之前,我必須先獲得來自他者的話語。在漢娜・鄂蘭與 Adrinna  Cavarero 的說明中,他者的存在更是自我的事跡能夠獲得見證,身份故 事能夠被述說,能夠去向世界顯現自我存在的外在條件。列維納斯也指出,在先 於主體自我反思的意識與意向的運作之前,「我」總是已經身處在一個與他者的 關係之中,他者可能對我提出各種訴求,而懇求我倫理的回應。因此,在思考主 體與規範的關係之前,我們必須理解到他者同樣參與了主體的形成,而根據鄂蘭,

複數的人類也正是人類政治生活的處境。由此,一個關於「我」的故事,即在於 我如何處在與他人和規範的處境與條件中,適用規範、與這些規範交涉,以及維 繫和他人之間的倫理關係。尤其,對巴特勒而言,如何最大限度地擴大生命可活 的領域,將是此種倫理關係的關鍵。

顯然,對於巴特勒而言,主體若要能夠跨出倫理的行動,或是要說明一個規 範性的經驗、思考關於道德規範的問題,則訴諸一個擁有自身、反思的自我意識 是不足的,相反地,標示著自身被動性的「剝奪」(disposseion)與「外於自身」

(ek-­‐static)的經驗,反而提供了倫理行動的基礎。當主體感受到被他者或規範 危及或解消時,這將使得主體被迫離開自身原本的、被視為穩固的政治或社會的 身份,同時也開始質疑那些形塑這些身份的規範框架。巴特勒曾經引用過,阿多 諾(Theodor  Adorno)對道德問題的說明:「我們可以認為,道德的問題的出現,

總是在道德的行為規範已經不再是不証自明,且被備受社群的生活所質疑的時 候。」(GAO:  3;Adorno,  2000:  16)。剝奪的經驗促使我們望向、走向規範的認 識框架所尚不能完全理解的領域,但這也同樣是倫理的能動性與批判的開端。巴                                                                                                                

81   關於這點,感謝張君玫老師的回應。  

特勒對於道德問題的思考,並不是將其基礎放置在道德的主體或自我身上,而是 去探究道德或倫理問題本身出現的條件。如果說道德的問題是出現於質疑規範的 時刻,那麼,是什麼樣的框架預先限制了對規範的質疑與批判,阻止了那些促成 我們去批判規範的剝奪感受,正是巴特勒所欲探究的。這些框架中介了我們對他 者的感受,甚至促成了對他者的暴力。

因而,去承認「不可說」、被「拒斥」領域中的他者,看見他者受苦與岌岌 可危的「臉龐」,正是促成倫理行動的先決條件。但唯有正視內在於自身之中的

「未知」(opacity),以及主體在本體論上「外於自身」的狀態,我們才能在承認 他者時,保持他者之中的他異性(alterity),而不是將其化約為單一的身份,才

「未知」(opacity),以及主體在本體論上「外於自身」的狀態,我們才能在承認 他者時,保持他者之中的他異性(alterity),而不是將其化約為單一的身份,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