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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權力與心理

第 一 節   主體與權力:傅柯與阿圖塞

2. 阿圖塞的意識形態主體

傅柯將主體理解為權力的效應,並且權力具備個體化的作用,而將個體打造 成主體、形塑了主體。關於臣服的討論,事實上早先在阿圖塞(Louis  Althusser)

的〈意識形態與意識形態國家機器〉(Ideology  and  Ideological  State  Apparatuses)

(Althusser,  1972)中,就同樣考察到權力將個體轉化成主體的面向,只是在阿 圖塞的理論中,造成這個轉化的並非傅柯意義底下的真理,而是意識形態的召喚。

透過討論「生產條件的再生產」(the  reproduction  of  the  condition  of  production), 阿圖塞考察了意識形態如何支持了勞動的再生產,從而維持了資本主義的統治。

阿圖塞指出,光靠薪資這種物質條件本身並無法保證勞動力的再生產,而必須同 時透過其他生產場所之外的手段:即資本主義的教育系統以及其他種場所與機構,

例如小孩受的學校教育,就是各種關於工作實務的算術、閱讀或寫作等實作知識,

然而,其中更重要的是學習良好舉止的「規則」(rule),對自己工作「使命」負 責的道德規則、具備公民與專業的良心等等,但實際上,這些規則是那些要求尊 重社會技術分工,並且最終是由統治階級所建立的秩序規則(1972:  132)。

雖然阿圖塞並非如傅柯檢視知識生產的面向,但阿圖塞同樣看重權力運作當 中除了經濟的壓迫與剝削之外,非單純物質層次的臣服,且阿圖塞同樣也探討了 教導知識的機制,在這一點傅柯與阿圖塞不謀而合。阿圖塞指出,透過教育,學 生不只學到了關於生產的技術,更重要的是,教育再製了對既存秩序的屈服:

勞動力的再生產不只需要其「技術」的再生產,而同時也需要對既存秩 序規則屈服的再生產,例如再生產出工人對統治階級意識形態的屈 服,……換句話說,學校(也包含國家機構例如教會,或其他設施如軍 隊)教導「實作知識」(know-how),但是為了確保臣服於統治階級意識 形態或是其「實踐」的主宰地位。…⋯…⋯很明顯地,正是在意識形態臣服                                                                                                                                                                                                                                                                                                                              

限制於特定樣態的知識特權。且由於個體將權力的身份劃界適用到個體的日常生活當中,此種抗 爭並非訴諸某種未來的解放、革命或階級鬥爭,而是某種當下立即的抗爭。這種抗爭所反對的不 是個體本身,而是「個體化的治理」(government of individualization)」(1983:  212),也就是那 些使個體成為主體的條件,例如對個體身份特定的形塑方式、身份上的限制或個體對自身的認 同。  

的形式當中,才成就了勞動力技術再生產的供應。(Althusser,  1972:  

132-­‐133)

除了上述對於知識機構的分析,另一點與傅柯相同的是,阿圖塞也同樣注意到權 力不只是壓抑,而同時具備生產的面向,並且也區分出類似傅柯「法律權力觀」

與「生命權力」的權力分析觀點:也就是鎮壓的「國家機器」(State  Apparatus),

以及與此種壓抑權力形態對應的、具備生產效果的「意識形態國家機器」

(Ideological  State  Apparatuses)。

阿圖塞認為,首先,在傳統的馬克思主義中,國家被視為國家機器而代表統 治階級的利益執行著鎮壓的功能,此種國家機器範圍包含了:政府、行政機關、

軍隊、警察、法院與監獄等等,它們是主要是透過暴力來運作(1972:  142)。但 阿圖塞指出,為了要改善馬克思對國家的理論說明,我們必須注意到另一種現實,

也就是意識形態國家機器。阿圖塞舉出許多意識形態國家機器的機構,例如宗教、

教育、家庭、法律、警察、交易聯盟、通訊傳播、文化,而強調不得將意識形態 國家機器與國家機器相混淆,其最主要的區別在於:「鎮壓的國家機器透過『暴 力』來運作,然而意識形態國家機器透過『意識形態』來運作。」(1972:  144-­‐145)。  

 

        然而再者,必須釐清的是,這並不意味著國家機器就完全不依靠意識形態的 運作,或是意識形態國家機器就完全不依靠暴力或鎮壓的運作,而是指其較主要 的運作模式,例如學校、教會或教會仍會使用象徵性的、較輕微的體罰或懲罰,

阿圖塞尤其指出,並沒有純然的意識形態國家機器,由此避免了兩者間的全然區 隔(1972:  145,149)。第三,由此,阿圖塞強調的是,其意識形態的概念與馬克 思在〈德意志意識形態〉(The  German  Ideology)中將意識形態完全當成純粹的 想像幻覺的見解有所不同,阿圖塞指出意識形態事實上具備物質的(material)

存在,意識形態總是存在於意識形態國家機器或機器的實踐當中(1972:  165)。

意識形態國家機器就是意識形態運作的場所,在這個意義下,意識形態是需要透 過實踐來運作的想像關係,物質與理念間並非全然地區隔。  

在〈意識形態與意識形態國家機器〉(1972)一文中,阿圖塞所界定的意識 形態是指:「意識形態再現了,個人對其生存的真實處境的想像關係」(1972:  162),

而此種關於個人在意識形態中的處境,有助於我們理解權力如何參與到個體轉化 成主體的過程。依據阿圖塞的觀察,活在意識形態中的個體,將根據由意識形態 所化約出的理念,來作出相對應的行動,但這些理念同時卻被當成是源自於、屬 於個體自己的。例如宗教的意識形態中,相信神的信仰者,他將會去教會做彌撒、

屈膝、祈禱、告解等等,但在這些過程中,該個人會認為是根據自己的意識,自 由地選擇從事這些活動或形成這些信仰,而這些相對應的行動也都被人為是源 自於該個人意識中的理念(1972:  167)。也就是說,意識形態運作的一個重要面 向,就是將服膺於意識形態運作的物質行動,都歸結到源於某種個人自身的理念 當中。在這點上傅柯與阿圖塞對權力與主體的分析類似,在前述的引文中傅柯即 曾指出:「權力最初的效應之一就是它使得身體、姿態、論述與欲望能夠被指認 且建構成是屬於個體的。」(Foucault,  2003:  29-­‐30),同樣在阿圖塞這裡,正是 透過意識形態所提供的、具備自我意識的主體,意識形態才得以運作,其所欲維 持的權力支配關係也得以維持。

在意識形態中的個體是享有自由、被賦予身份的主體,也由此掩蓋了意識形 態自身的運作。而意識形態也不該被視為是純粹觀念的,它的存在在於意識形態 機器內的各種儀式、實際的行動,也正是因其涉及了實際的、根據自我意識的行 動,意識形態總是伴隨著主體經驗的產生,而被當成屬於主體自身的。在將意識 形態中純然精神層次的理念概念去除後,阿圖塞認為他所保留的概念有:主體、

意識、信仰與行動。而其中最具決定性的概念即是主體,而提出兩個相互關聯的 論點:

(1) 沒有不藉由意識形態且不在意識形態中存在的實踐。(there is no practice except by and in an ideology.)

(2) 沒有不是藉由主體且為了主體而存在的意識形態。(there is no ideology except by the subject and for subjects.)

(Althusser,  1972:  170)

透過第一點,我們明白實踐與行動總是涉及意識形態的,透過第二點,阿圖塞認 為必須預設主體的存在才會有意識形態。這兩點的互相關聯在於,在意識形態的 作用下,主體認為是自己自由地形成了這些它所相信的觀念,這導致主體實際的、

實質的實踐行動或物質儀式。在其中觀念與儀式本身又是相互辯證形成的,阿圖 塞引用巴斯卡(Pascal)的「辯證法」例子:「跪下,祈禱,你就會信。」(1972:  

168),意識形態就是這些物質儀式下出現的意識形態效應。

主體的實踐必須藉由意識形態,但在第二點中阿圖塞又隨即指出意識形態都 是藉由且是為了主體而存在的。在這個過程中,意識形態並非先於主體而存在,

個體也非全然被動,個體透過承認的轉身而參與到意識形態的「詢喚」

(interpellation)過程中,而轉變成主體:

所有的意識形態都是透過主體範疇的運作,把具體的個人呼叫(hails)或 是詢喚(interpellates)成具體的主體。……正是透過我稱之為詢喚或呼叫 的作用,或者是可以想像成如每日最常見的警察(或其他人)的呼叫:「喂!

站住!」,意識形態以此來「作用」或「運作」,它在個體中「招募」出主 體(招募他們全部),或將個體「轉化」成主體(轉化他們全部)11。(Althusser,   1972:  173-­‐174)

我們必須注意到,在個體被意識形態建構成主體的過程中,並非是一者先於另一 者的存在,意識形態的存在與個體作為主體(去從事相對應的行動)是同一件事 情。也就是說,在遭遇到呼叫時,在轉身承認是自己的時刻,個體也已經是一個 主體12,因為他在這個呼叫或詢喚中認出了自己,或者承認是自己。這個主體認 出是自己的過程,同時也是意識形態在主體之中的反映,在基督宗教意識形態的 例子中,阿圖塞認為是一種「鏡像和反映」的結構,人們在上帝當中看到自己,

而承認自己是上帝的子民(subject),由此服從神的誡命。意識形態的結構就是 這種鏡像的結構,個體透過在大主體(上帝)之中認出自己,由此臣服於大主體

(Subject),而成為主體/子民(subject)(1972:  177-­‐188)。

如前所述,傅柯認為由於現代權力之於主體的生產性,主體會是真理知識生 產的效應,而他曾進一步指出,現今主體在對抗權力時的主要問題,便是自我臣 服(self-­‐subjection)的問題,主體自身不該再被看成當然的出發點13。而阿圖塞 在〈意識形態與意識形態國家機器〉(1972)一文當中,對此問題更是提供了一 個主體形成的基本場景,在這之中,個體是被詢喚成為主體的,他同時也明確地 表達出「主體」這個概念曖昧不明的地位。阿圖塞認為主體這個術語同時具備兩 種意義:

(1)一種自由的主體性(subjectivity)、採取行動的中心、其行動的作者 與責任歸屬。

                                                                                                               

11   interpellate 在杜章智的譯本中譯作「建構」,但本文想保留這個字當中話語以及質詢的意味,

11   interpellate 在杜章智的譯本中譯作「建構」,但本文想保留這個字當中話語以及質詢的意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