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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意指與合法性的效應

第三章   重新意指規範

第 四 節   合法的展演與能動性

2.   重新意指與合法性的效應

透過上述展演的說明,我們已經明白規範本身的不穩定,而那些被拒斥的欲 望、身體與言論,成為潛在的挑戰規範的源頭。既然規範是在重複引用當中延續 自身的存在,這也提供了改變規範的可能,這連結到的是巴特勒展演的理論中「重 新意指」(resignification)的概念。既然規範深遠地影響了主體的各個層面,則 改寫規範去承認那些被排除的領域,便成了一個亟待處理的重要問題。這也成為 巴特勒在其著作中,認為應該要去達成的努力,她曾在《身體之重》的序言當中

提到:

如果這個著作中有任何『規範的』(normative)的面向,那就是持續地去 促成對象徵領域根本的重新意指(radical resignification of the symbolic domain),將引用的鏈結(citational chain)導向一個更多可能的未來,去 擴展那些在世界上被視為有價值、能夠被重視的身體的意義。(Butler, BTM: xxix)

因而,透過重新意指規範,去述說那些被拒斥,不被視為身體、生命的對象將會 是展演理論下重要的的政治任務。但這種對抗規範的方式,並無法預設一個外於 語言建構的能動性主體,因為主體的存在本身即是先由語言的審查或「拒斥」所 設立的。關於能動性與「拒斥」的關係,巴特勒指出,主體的能動性並不是主體 所持有的資產(property),不是其內在的自由或意志:「它是權力的效應,它受 到了限制但卻不被決定。」(ES:  139),因為主體完全的自由或自主預先地受到規 範的排除,這些排除對主體的能動性設下限制,但卻不因此消除能動性的可能,

甚至,這些語言當中的「拒斥」或審查機制,本身便是能動性能夠展現的條件。

因為正是因為語言當中的「拒斥」,才使得主體能夠進入語言的領域當中成為能 夠說話的、具備社會生存意義的主體。巴特勒指出,這種能動性意義下的主體,

並無法將能動性當成工具來利用或掌控、並作用到他人身上。

但是,如先前所提到的,「拒斥」對主體的建構也不是一次就一勞永逸,完 全決定了主體或消滅了能動性,而是必須要透過重複來鞏固它的權力與效力。故 對巴特勒而言,面對仇恨言論的詢喚或「拒斥」,主體的能動性不在於超脫這些 權力的語言的影響,而是在於脫離這些語言原本所設定的脈絡,以及其所預計產 生的效果,並透過新的規範事例回過頭去重新設立該規範。因為規範的合法性也 是展演的效應,失敗的引用不只是挫敗了規範的效果,偏離原本規範意圖的重複,

同時也是在產生新的合法性。先前提到,在奧斯丁的言說行動理論當中,慣習權 威便是給予展演句語言效果的來源。而布赫迪厄更是認為,語言本身無法產生自 己的合法性,它的權力實際上是來自外部的社會權威,語言不過是這些權威的展 現,必須有這些社會條件才有可能產生展演句的語言效力,並且,也只有被授與 權威的說話者或代表(delegate)才能夠產生語言的效力(Bourdieu,  1991:  

107,109,111)。如果不具備代表權威說話的權力,則這個言說行動就註定會失敗。

根據布赫迪厄,必須由合法地運用,即具備合法資格的人、合法的情境與合法的 形式來說話才能產生語言的效力,他將這些稱作為「禮拜式的條件」(liturgical  

condition):「也就是,一套治理了權威公開展現形式的法令。」(Bourdieu,  1991:  

113)。

然而,巴特勒則質疑,我們是否真的能夠明確地區分假冒的與真正的權威?

在這兩者之間是否存在著模糊的界限:「是否有些言辭(utterance)實際上展演地 造成一種轉變,使合法性變成是言辭本身的效應?」(ES:  147)。因為根據布赫迪 厄,語言的述說本身並不具備權威,實際上並不是透過語言達成行動的效果,而 是社會制度下的權威與權力,給予這些行動特定的效果。但巴特勒顯然不認為語 言只是在展現出一個預先存在的合法性權力,因為根據巴特勒「展演」的概念,

預先的權威所展演出的合法性,即是展演或引用本身的效應(BTM:  71)。而要產 生外於這些權威規範所預先的設定,將那些不被視為合法的身份或行動給予合法 性,說出那些不可說的領域,則會是抵抗規範的重要面向。巴特勒再次借助德希 達在〈署名、事件、脈絡〉當中所提到,書寫的結構下「跳脫」(break)的概念 來理解這種能動性的可能:

言辭(utterance)中的力量(force)與意義,並不獨斷地被先前的脈絡或

「位置」(positions)所決定,一個言辭能夠獲得它的力量,正是因為他 跳脫了它所演出的脈絡。這種脫離先前脈絡或一般用法(ordinary usage)

的跳脫,是展演政治運作的關鍵。(Butler, ES: 145)

因此,跳出一般對語言使用的脈絡或位置,將會是言辭「力量」(force)的所在。

這種德希達式的,對語言力量的理解不同於奧斯丁,它不是衍生於權威慣習在合 法情境的語言力量,它不是語言主體能夠隨意運用的力量,它是指語言本身脫離 其原本的用法,跳脫原本脈絡下被權力的意圖所限定的意義。最終,不合法的展 演也有可能透過重複將自身在不同脈絡重新意指為合法的。然而,這種合法性的 創造並不是衍生於對已經存在權威慣習的引用,而是來自自身在脈絡當中的展演,

也就是語言陳述的效應本身。巴特勒認為,布赫迪厄的說明未能看見的是,某些 展演的力量即是源自於以「非慣習」(non-­‐coventional)的方式來重新演練這些 慣習公式(conventional  formulae),重新意指儀式的可能性即在於跳脫原本的脈 絡:「設想(assuming)那些它從未預想過的意義與功用。」(ES:  147),那些原 本不具備合法性的、錯誤的引用或「重複演歷」(reiteraions),將挑戰並改變這 些既存社會制度的合法性。

巴特勒舉出羅莎・帕科斯(Rosa  Parks)拒絕讓座給白人的例子,雖然羅莎 行使自己不必讓座的權利,但這個訴求實際上並不符合當時種族主義下的社會慣

習,並不存在預先的授權(prior  authorizaition):「她賦予這個行動特定的權威,

並開啓了推翻這些既定的合法法規的起義過程(insurrectionary process)。」(ES:

147),我們尤其必須察覺到,這種起義行動與規範的重複之間的展演關係。正如 先前所提到的,正是透過行動在每個個案中來重複演歷,規範的理想性、其普遍 與合法的地位,才被回溯地被制定出來並且維持。所以,雖然規範或慣習限定了 行動,或是預先界定了行動的意義,但規範仍依賴個案的重複來存在,也因此,

規範和個案實例中的具體實踐有著彼此牽扯、相互影響的關係,正如先前提到的:

「規範不能被化約為它的任何的一個實例,但我想再加上一點:規範也無法完全 地被抽離它的實例。規範並不獨立於其適用的領域。」(UG:  52),在巴特勒的見 解下,規範並非抽象、獨立於事實案例而普遍地、不變地存在。由此,每個偏離 規範的行動,都有可能同時是在挑戰既存規範的維繫與合法性。

巴特勒用展演的力量來看待這種推翻原本脈絡權威的起義行動,但在這個例 子中,羅莎的行動很明顯地也是一種「公民不服從」的行動,若我們用展演的概 念來看待合法性權威,也就是,這些合法性實際上是展演行動的效應,則我們便 能更動動態地看待公民不服從中的反抗或不服從,因為反抗者所反抗的規範與其 合法性,實際上不是一個既存的、原初的合法性,它本身也是展演後回溯建立起 來的合法性。另一方面,每個不服從的行動,一旦放在展演的脈絡中去理解,則 也都是在塑造新的合法性的過程,而不僅僅是一種反抗或違法。我們應該將這些 不服從或佔領的行動,看待成是拓展更多合法性領域的行動,試圖讓那些不可說 的、無法被理解的領域能夠獲得合法承認的行動。而要使得這些被排除的領域獲 得合法承認,巴特勒給予我們的洞見在於,我們必須去除原本脈絡下所運作的「拒 斥」,設想出不同的脈絡,並嘗試將被排除的、不可說的領域展演出來。而將這 些脆弱的身體或生命放置到公開的領域,本身就是一種爭取生命存活空間的政治 行動,這種不服從運動、佔領或集會涉及的是一種群眾的展演,這些展演的目的 在於打造自身的合法性,也就是讓那些「可拋棄的」或「不被哀傷的」(disposable   or  ungrievable)群體能夠在公眾的視野中出現或不再缺席(NTP:  152)。當然,

這些嶄新的行動都可能受到原本脈絡對不合法展演的懲罰,而不是毫無風險的政 治行動,這些展演中的身體既是政治抵抗,但也是遭遇傷害或暴力的可能性。

展演的運作不只是權力透過「拒斥」與「重複演歷」來實施自身,它更保留 了展演所塑造出的合法權威受到挑戰的可能性。巴特勒將展演放在德希達引用的 結構中來理解,並指出正是這些引用或重複演歷規範的展演,使得「重新意指」

規範成為可能。正如我們先前在德希達的說明當中提到的,「跳脫」的可能性是 內在於書寫結構與言說行動當中的力量,巴特勒認為,這種跳脫是展演結構中本

身的力量,而不只是來自語言外部的社會權威(ES:  148-­‐149)。此外,展演也不 只是反映已經存在的社會條件或慣習,而是同時也生產著各種社會與規範的效應,

這些生產出效應的活動,並不像布赫迪厄所主張地,僅限於受到授權的「官方論 述」(official  discourse)的代理人(ES:  156-­‐157),來自各方的論述與展演,皆 可能參與了身份的詢喚。同時,論述本身也不是靜態或單一的,展演能夠產生社

這些生產出效應的活動,並不像布赫迪厄所主張地,僅限於受到授權的「官方論 述」(official  discourse)的代理人(ES:  156-­‐157),來自各方的論述與展演,皆 可能參與了身份的詢喚。同時,論述本身也不是靜態或單一的,展演能夠產生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