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脆弱與倫理責任
第 二 節 說明自身與他人
1. 規範中的倫理主體:傅柯
第二節 說明自身與他人
1. 規範中的倫理主體:傅柯
在上述的說明中,巴特勒所描繪的人類或主體,處於一個屈服於他者以及規 範的處境中,這種處境使得主體無法掌握自身而經歷了「剝奪」(dispossession)。
雖然巴特勒強調主體係透過承認的規範所構成,但她並不認為主體因此便被規範 所單向地決定。更進一步地,她並不認為剝奪就會使得主體失去發展倫理關係的 基礎:「相反地,它反而能夠作為道德研究的條件(conition for moral inquiry),
在這個條件下道德性(morality)本身能夠出現。」(GAO: 8)。因此,我們不只 在規範下仍然有反抗或批判規範的可能,面對被拒斥的他者時,我們也能夠承擔 起承認他者的責任。由此,剝奪並不意味著主體毫無能動性,無法幫助蒙受暴力 的他者,或無法對其所身處的規範體系提出批判,尤其在巴特勒的主體理論中,
這兩者更是相互關聯。主體要如何批判所身處的規範體系,並在這個體系中發展 自身的能動性,本節想要透過兩個問題來說明:第一,這涉及主體與道德或規 範之間的關係,主體並非只能是屈服於規範、對自身譴責,而喪失了對規範的思 考。巴特勒透過傅柯對倫理主體的說明將指出,在「關照自身」(care of oneself)
的倫理實踐中,自我將自己看成是風格化的(stylized)作品,透過經營自身與規 範之間完善的關係來形成主體。第二,這種自我與規範的關係並非只涉及主動反 身的思考,批判規範的可能性,更多時候是來自對外在的回應與互動之中,不論 是想要承認他人的欲望或是想要被他人承認的欲望。或者更精確而言,在先於主 體的出現或反身的思考之前,自我便已經處在與他人的關係之中,這些關係反而 會是促成說明自身的條件。就第一個問題加以說明前,為了有更好地理解,我 們必須先回顧巴特勒過去對主體與規範之間關係的看法,並指出她在理論上的轉 變。
巴特勒早先在1997 年《權力的心理生命:臣服的理論》(The Psychic Life of
Power:Theories in Subjection)當中所採取的觀點認為,主體是透過自我臣服而
形成的,在個體將自我當成一個被良心所衡量的對象的心理結構中,達到反思與 道德主體的狀態。即在道德化的過程中,將自己看成一個對象來評判時,主體性 的經驗也逐漸產生,然而,在當時巴特勒的說明中,這種過程實際上是透過外在 的權威來促成的自我臣服。正如本文在第二章所探討的,自我臣服的道德化主體 是衍生於對外在威脅的逃避,它是為了抵禦外在權威的威脅,不論它被稱作是黑 格爾的「絕對的恐懼」、尼采的「懲罰」或佛洛伊德的「喪失愛的恐懼」,它們都 指出了相類似的結構。在形成主體經驗的過程中,將以自身的臣服為條件,必須 將自己交付給外在的、社會的權威。不過,在2005 年出版的《說明自身》(Givingan account of Oneself)當中,巴特勒則透過傅柯晚期對自我(self)的詮釋,來對
上述觀點——尤其主要是尼采式的對道德的批判——作出了修正,而認為主體的 形成未必皆開始於這種受到威脅的場景,與道德的關係也必然只會是「壞良心」式的負面的自戀。此外,巴特勒納入更多自我與他人間的互動關係,轉換了過去 詢喚的概念,她將主體形成的場景理解為一種「演說的場景」(scenes of address),
在這之中主體不僅僅是被動地被規範所建構與臣服,而是透過「說明自身」(Giving an account of oneself)來建構出自己的身份,這個接收我生命故事的他者,也成 為我身份故事得以形成的條件。以下先就巴特勒對尼采主體形成的理論與道德的
關係所做的修正稍加說明。
尼采在《道德系譜學》當中曾指出,透過尤其是道德的語言,我們將各個行 為本身看成結果,並在背後虛構出一個「行為者」(the doer)或「主體」,作為 行為的「原因」。但是尼采指出,實際上在這些行為背後,並沒有任何的「存在 者」(being),行為本身就是一切。這種科學的或道德的語言,預設行動本身背 後的意志,回溯地將行為歸結到其所虛構出主體,並且是一個自由的主體,來對 其行為負責。藉由這種的道德觀念,將能夠給予被壓迫者或被侵害者,即弱者,
一個自由選擇的外觀,無能復仇的懦弱能夠被評價為是寬恕,並進一步宣稱自己 是正義的、謙遜的,而給予弱者用善惡的區分,去譴責強者的壓迫、侵害弱者的 權利,以作為一種想像的報復(Nietzsche, 1967: 44-‐48)。巴特勒指出,在這當中
「行為」(doing)本身被因果歸責的語言,回溯地虛構成主體意向的結果,而這 個行為者則被當成一個壞人(wrong doer),巴特勒因此認為:
在某種意義上對尼采而言,主體只有在可責性(accountability)的道德論 述的條件下才逐漸存在。…⋯…⋯在這個意義下,沒有可責怪的行動就沒有 主體,脫離了可責性的論述,或者根據尼采的說法,脫離了懲罰的機制,
也就沒有『行動』(act)的存在。(Butler, ES: 46)
規範正是透過譴責某個個體的方式,或者將特定傷害行為歸責於它,建立起因果 連結的方式,來事後地編造出主體。透過隨之而來的懲罰,將本能的發洩轉向內 部,透過痛苦的烙印,來打造出主體的記憶以及壞良心,他們不再被無意識或驅 力所指引,而是發展出善於估算權衡、反身思考的「意識」或「靈魂」(Nietzsche, 1967: 84)。
因此,在尼采的意義下,行為的歸責與主體的形成之間有著密切的關係,而 巴特勒指出,在這種被懲罰威脅的情況下,我們便必須為自己所身處的狀態說明 自身:「我們開始給出說明,只因為我們被一個司法與懲罰的體系詢喚,呈現為 一個可責問的(accountable)人。」(GAO: 10),而在被問責的同時,我即應該思 考自己與該行為之間的關係,並為自己提出說明、替自己辯駁。巴特勒接著指出,
尼采的說明與反身主體的關係,主要是建立在這種畏懼與恐怖之下:「確實,我 們是在畏懼與恐怖下才變得在道德上可責問的。」(GAO: 11),在尼采的說明中,
懲罰的威脅正是打造自由意志的條件,它使得人壓抑本能、能夠控制自身行為,
也使自己成為一個可被道德評價的主體。
如前所述,巴特勒早期傾向尼采式對主體形成的解釋,但在《說明自身》(GAO)
之中巴特勒則認為,自己也許在先前的《權力的心理生命》(PLP)中,太快接受 這種懲罰的場景(GAO: 15)。確實,正如我們在第二章對尼采的討論中所說明的
58,若要維持承諾主體連貫的意志與意識,則必須透過懲罰的痛苦來使得記憶能 夠維持。然而,巴特勒認為,雖然我們確實要透過一些可責性框架下,適用到自 身身上、說明自身,我們才逐漸構成反身的、語言中的主體,而尼采也確實指出,
如果我要開啟「我」自身的故事,那麼唯有面對一個詢問我、要求我給出自身說 明的「你」,我才會開始敘述自身。但是,這些「演說的場景」中對自身的說明,
未必都是基於恐懼而提出的(GAO: 11)。巴特勒指出尼采對主體形成的觀點有所 不足的部分在於:首先,我們想要認識或理解他人的欲望,並不一定都來自於想 要懲罰他人的欲望,並且,想要說明或敘述自身的欲望也不一定是來自於對懲罰 的恐懼(GAO: 11)。再者,尼采對生命的詮釋中,預設了攻擊性(aggression)
會比寬容(generosity)來得更根本或原始,由此正義的理念也是來自弱者的報 復倫理(revenge ethic),尼采的生命觀念被等同於攻擊性,去消除攻擊性的法律 規範,也被等同於是在削弱生命的意志本身(GAO: 13)。第三,或許也是巴特勒 認為最重要的是,尼采將可責性或可說明性(accountability)限縮在司法的介入 與事後的歸咎的場景,而忽略了其他種對話的情境(interlocutory conditions)
(GAO: 14)。當然這三個理由彼此會是相關的,因為尼采專注在生命與生俱來的 攻擊性的說明上,道德規範衍生於復仇,正義服務於懲罰的欲望,甚至之後「壞 良心」的產生,也是被壓抑的攻擊性轉向自身後的結果。而主體的出現,也是來 自於面臨他人對自身的指控時,為避免懲罰而對自身的說明。
巴特勒認為,尼采並沒有考量到除了懲罰之外其他種語言或對話的情境。相 對於尼采,巴特勒指出傅柯對反身主體形成說明,即有異於這種懲罰的場景(GAP:
15)。在傅柯性意識的第二卷《歡愉的享用》(The Use of Pleasure)當中,他指 出「性」是被道德所問題化(problematize)的領域,性被道德看成是一個必須 處理與規制的問題。在這當中,傅柯便提出了不同於尼采對道德的說明:
一般而言,人們可能會認為,在道德體系中禁制是最根本的,義務是最 強制的,它發展出對禁慾(austerity)最急切的需求。…⋯…⋯但實際上中 世紀前的古代(antiquity)看起來並不是這樣。(Foucault, 1990: 22)
在傅柯的研究中,在古希臘與羅馬(
Greek and Greco-‐Roman
)時期,道德禁 令並不像基督宗教的教會普遍且強迫地實施在每個人身上,這些規範只適用於男58 請參見「第二章第三節1. 主體的編造與展演」。
人,而且很明顯地僅限於「自由的男人」,它們相較於一般人所接受的道德觀而 言是一種補充的「奢侈品」(1990: 21-‐22)。此外,這些道德規範並不是由統一 的道德權威體系所組織起來的:「它們出現在『分散的數個中心』(scattered centers),它們起源於不同的哲學或宗教運動。它們在許多分隔的團體之中各自 發展。」(1990: 21),這種道德規範的特點在於,它並不是以維繫法典或風俗中 的普遍禁令為目的,其目的反而是在促使人們去施展他們的權利、權力、權威與 自由:「這些禁慾的思想,不應該被當成是對深刻且必要的禁制所提出的詞語或 評論,而是對其自由與權力實踐活動的一種精心製作或風格化(elaboration and
人,而且很明顯地僅限於「自由的男人」,它們相較於一般人所接受的道德觀而 言是一種補充的「奢侈品」(1990: 21-‐22)。此外,這些道德規範並不是由統一 的道德權威體系所組織起來的:「它們出現在『分散的數個中心』(scattered centers),它們起源於不同的哲學或宗教運動。它們在許多分隔的團體之中各自 發展。」(1990: 21),這種道德規範的特點在於,它並不是以維繫法典或風俗中 的普遍禁令為目的,其目的反而是在促使人們去施展他們的權利、權力、權威與 自由:「這些禁慾的思想,不應該被當成是對深刻且必要的禁制所提出的詞語或 評論,而是對其自由與權力實踐活動的一種精心製作或風格化(elaboration and